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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特留份制度浅析

2019-02-06王隽雅

神州·上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老龄化

王隽雅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加剧、意外伤亡情况频发等各种因素所导致的人口死亡率逐年上升的社会背景下,财产所有者在死亡后,由于遗产分配问题没有妥善解决而造成的纷争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遗腹子的遗产分配,争议也日渐增多,因此建立良好的特留份制度对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老龄化;遗腹子;特留份

在遗产分配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之下,对于继承制度的重视和完善显得愈发重要。在众多遗产分配纠纷案件中,“杭州遗赠案”,“泸州遗赠案”的出现及其引发的学术界和公众舆论的热议。

由此,笔者重新回归到了对于在继承制度中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思考,望能为未来解决遗产分配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一、特留份制度的概述

我国当前立法仍未对特留份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继承法中设立了必留份制度以保障部分继承人的权益。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虽然初衷和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必留份制度”,其启用必须同时满足“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特留份制度”,是要求被继承人在遗产处理时为直系亲属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是从姻亲和血亲的近亲属身份的特殊性出发,为了更好地保障继承人的权益所应当建立的。“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身份而俱来的法定权利,不应当被随意剥夺和损害。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特留份制度做出相关规定来保证基于近亲属身份而俱来的继承权不被随意剥夺和损害。

二、建立特留份制度的法理依据

特留份制度不仅具有维护社会伦理价值的重要意义,更是对于法律思想中“社会本位”原则的落实,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继承制度的价值。本节笔者将从理论层面论证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并具体阐述。

1.特留份制度的伦理价值

从维护社会公德以及传统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出发,目前在社会上存在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有婚外性关系的第三者,无视子女和配偶利益的现实情况,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如果限制太小,不仅容易造成遗嘱继承上的不公,也不利于通过财产传承的形式表达对其他感情密切的近亲属的关怀与惦念,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公德的维护。而特留份制度作为基于血缘和姻亲的身份属性而实行的一种财产转移制度,可以有效避免遗嘱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所带来的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破坏以及对传统伦理价值观念的冲击。并且,“继承法是身份财产法,规定的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的财产移转方式。从本质上看,继承法具有强烈的身份法性质。”遗产的转移应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一定的亲属身份是获得继承权的唯一依据,所以,建立特留份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近亲属基于其身份而拥有的继承期待权。同样,建立特留份制度也有效维护了继承法作为身份法所需要维护的家庭和睦及社會伦理价值。

2.特留份制度的社会价值

当前遗产纠纷案例的增多,对于继承制度已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特留份制度,不仅有助于给法官提供更多判决时的有效判准和依据,以提高判决的可信度和解决纠纷的效率,更好地应对当前继承与遗嘱纠纷数量不断上涨的情况,更加可以通过特留份制度的合理设置,巩固血亲的感情纽带,通过合理的财产转移,发挥了家庭的养育功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加重社会保障负担的可能性,使家庭作为社会的个体单位,更好地承担责任与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

三、我国特留份制度建立建议

1.特留份的性质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伦理价值深厚的社会,并且考虑到公序良俗之中对于家庭内部遗产纠纷的舆论会极大地导致许多合法的权利主体不敢走上法庭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特留份应被认定为物权的形成权。作为形成权,可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特留份额,既有效避免了公众舆论的影响,也可以保证特留份权利的实现。

2.特留份份额的确定

我国特留份份额的确定,应当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通过拥有合法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的数量来拨留总特留份份额。参考比较法之中的对于特留份份额的规定,如日本民法中对于总特留份份额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以1/2或1/3划分,法国民法中依据法定继承人数量以1/2或1/3划分,笔者认为可以贯彻我国继承法当中“第一顺序优先,同一顺序均等”及”特别照顾“的原则。确立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继承份总额为特留份总额的2/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特留份总额的1/3。正常情况之下,各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等。但在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发挥家庭功能,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在特留份继承中,我国”特别照顾“这一继承原则也应当得到运用与贯彻。

3.对于特留份权利行使的限制

参照我国当前部分学者在提出特留份制度构想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对于特留份权利行使的限制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特留份权利的限制也有其现实意义。特留份权利会因法定继承权的丧失而被剥夺,但我国对于丧失法定继承权的判定一般都需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伤害行为,那么对于一些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伤害了被继承人的感情(与被继承人关系淡薄)从而使被继承人主观意愿上不希望将财产留给他们却又未丧失继承权的这部分法定继承人,笔者认为,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做法,引入相应的机制使得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限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限制由其衍生出来的特留份权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引入这一原则即添加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相互行为与关系因素包括被继承人的情感意志作为特留份权利行使的考量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使得立法更加公平正义并且更灵活。

结语

“遗嘱自由“应当有之,但在“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之下,自由总是有限制有范围的,特留份制度的设立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平衡个人的权利自由与法律制度设计的社会效益。特留份制度的建立,维护了传统伦理社会中近亲属的身份意义,维护了社会公德,也维护了社会效益。具体立法之中的特留份份额总量的保留仍有待商榷,具体判决之中对于“特别照顾“群体的判断条件仍有待完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现,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已日趋显现出来了。

参考文献:

[1]吴丹,湖南师范大学,论我国继承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以台湾地区立法为鉴,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2]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现代法学,“中国继承法修改的难点热点问题研讨”专栏,2012.9 (第34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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