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探析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作用
2019-02-04陈晓桦
【摘 要】 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作为民族乡村自治的重要手段,对其自我管理、地区稳定和民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时代下,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有机融合,从核心价值观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来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推进移风易俗等多个方面。与此同时,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作用。为更好发挥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在主观上提高认识, 客观上完善制度,从而合理构建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作用发挥机制。
【关键词】 村规民约 民族地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用
村规民约是民族地区进行有效自我治理的重要规范,也是维护民族地区秩序和保留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手段。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内容和作用进行剖析,不仅可以让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庄治理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有着新的意义,也让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丰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本土资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完善和发展方面提供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崛起,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紧跟时代潮流进行了革新和完善。在新形势下,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有机结合,且因笔者生长于民族自治州,本文将试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探讨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作用。
一、村规民约概述
(一)概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并由乡、 民族乡或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
(二)性质和特征
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是非国家性的社会性规范,它不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生成于民族民间,它主要反映的是民间日常生活的要求,体现村民的社会生活方式,展现了乡村社会独特的风俗习惯、村民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其运行更多依赖于社会文化的支持。同时它作为一种治理手段,村规民约备受国家政权与乡村精英的推崇,以民间法律规范的形式调节乡村社会基本行为规范、稳定乡村社会秩序、促进乡村社会善治。
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较之非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具有更多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宗教特色。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制定目的不仅仅是辅助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和服务、调适村民之间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还有着维护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少数民族繁荣发展,从而达到各民族共同进步的目。与此同时,国家不断挖掘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少数民族优良传统,民族乡村规民约在此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醒和倡导村民保护本民族优良传统和特色文化。
(三)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助乡村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村规民约制定的思想指导,是村规民约内容的来源;村规民约的制定要符合核心价值观,要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村规民约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合,弘扬传统美德,传播健康文明价值观念,能更好的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村民的生活中,以更加直观具体的规定、约定,拉近了核心价值观与村民的距离。这种做法使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更具体、更有效,有利于促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落地生根,从而实现德治。
二、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当前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中,将其积极作用从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一)从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1.体现基层民主
村规民约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依据,也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具体落实。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后,进一步宣传和普及民主观念,更在内容上对基层民主的保障进行规定,具体包括村委选举、村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切实保障基层民主制度。
2.推进移风易俗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倡导文明乡风,构建美丽乡村。很多村规民约中都明确的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范婚丧嫁娶风俗,且都取得了有效成果。许多乡村为了改善村容村貌,保持乡村环境卫生,往往在村规民约中加以规定,在农村卫生、环境保护、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3.促进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社会主义价值观强调和谐,体现在民族民村地区主要表现为内部邻里关系和外部民族间的相关交往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后,民族地区村规民约进一步强化鼓励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遇到纠纷时应该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对于外部更要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互助。 甘肃省临夏县达沙村村规民约具有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的积极作用。《达沙村村规民约》第 3 条规定 : “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当地村干部的长期努力下,回、汉两族村民间也从最初的不理解、不信任逐渐开始互相理解,彼此信任,促进了民族团结。
(二)从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1.管理公共事务、维护乡村治安
随着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提出,村级管理中更加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更加重视和鼓励更多的村民共同参与农村的公共事务。在村规民约上,对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村落设施、防火、交通、道路等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和规范,保障农村公共事务产品的有效提供,提高乡村社会管理水平。同时基于对文化资源的重视度的提高,一些乡村也通过乡规民约对乡村传统村落、古民居、历史文化名村、民族文化村寨、世界文化遗产等为乡村重要的人文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更有对村民的业余生活进行积极管理,比如对广场舞的音乐音量等进行细化规定,一方面鼓励大家培养积极健康的业余爱好,另一方面引导村民在自己享受生活的同时要不影响他人和集体的正常生活运作。
2.解决民间纠纷、辅助法律实施
村规民约在调处村民矛盾、解决民间纠纷方面本身具有积极的作用。村规民约作为自治性规范,在解决纠纷时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大多时候所依赖的是村庄内部的舆论压力或社区的强制力,依靠的是习惯法的力量。但是在当前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解决民间纠纷具有明显的效力, 甚至比国家法律更为有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到民族农村地区村规民约后,法治观念进一步渗透到村民的思想中去,在处理纠纷时会考虑到法律上的后果,对司法救济途径也有了更多了解,注重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一味地闹事滋事、无理上访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地完善,律师进村的推广,村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得以强化后,便通过乡规民约来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通过村规民约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基本农田;进行封山育林、森林防火;保护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三)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强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引入村规民约后,进一步倡导村民讲仁崇义、爱国爱乡、尊老爱幼、家庭和谐、友邻和睦、诚实守信、勤劳节俭德,有利于村民提升个人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传承良善文化以及促进传统美德在乡村的继承和弘扬。民族地区村规民约规还定了尊重民族传统的规范。如广西金秀 《六巷村石牌公约》第 22 条规定 : “按本民族传统,不得安放坟在村背,违者按本村石牌处理。” 贵州锦屏华寨 《村民自治合约》第6 条规定 : “后龙山已于 2008 年收归为华寨一二组集体山林,为培植地方风水,佑我华寨万古常青,此山永为公山,子孙万代不能分到户头,世代培护,保持茂盛,严禁砍伐山 上树木,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300—500 元。”
三、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消极作用
第一、作为民族习惯法的遗留,有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甚至违反国家法律,侵犯村民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第二、有的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实施方式简单、粗暴,处罚规范违法。如限制违反村规民约村民的其他正当权益,如不办理盖章手续等。第三、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较为薄弱。第四,有些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制定过程缺乏经过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广泛讨论;有的村规民约在内容上针对性不强,脱离村民的生产实际生活; 有的乡规民约成为宗族力量、宗派势力的工具,成为为部分村民服务的规约。
正是因为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制定内容以及是实施方式等没有充分贯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与24字价值观的内涵进行有机结合,使之成为民族地区村规约发展的障碍,制约了村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四、民族地区村规民约进一步发挥积极效力的建议
(一) 提高认识
调查发现,当前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主观认识不到位,不少基层政府领导或村组干部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如 “制定村规民约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规民约在实践中没有多大作用”、“村规民约应该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等。事实证明,这些认识直接制约了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充分认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村规民约,全面理解村规民约在我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加强核心价值观在民族地区宣传力度,组织学习深化理解,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引导村民树立健康科学的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移默化地融入村民生活和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形成良好的治理风气和文明乡风。
(二)完善制度
第一,当前村规民约积极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是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一方面,村规民约作为乡村自治规范,必然以村民日常生活行为规范为表达的重点; 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又须遵守国家法律、参照国家法律。国家法与习惯法两种话语体系在村规民约中均有体现,两者之间 “度”的把握成为关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村规民约,但不是完全取代原来的风俗习惯甚至各个村落规定的千篇一律,村规民约作用机制的构建应该做到因地制宜,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推行,而不应该统一采取固定模式。在当前乡村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应该更加重视乡村社会结构的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则应严格把好备案审查关,政府应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防止灰色势力对村规民约的非理性操控。 真正将积极健康的价值管观念渗透进村规民约中,实现村规民约的更新与进步。
第二,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应该从村规民约制定、内容和实施方面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渗透进村规民约的方方面面,将24字价值观分层面融合到村规民约中,从而构建合理具体制度对村规民约进行规范程序和监督。在制定层面上,应该扩大村民参与,制定程序公开透明化,充分体现基层民主和基层自治。在内容层面,应该注意提高村规民约的议制水平,避免内容出现僵化、虚化等问题,在国家法律与地方习惯法之间寻求平衡; 村规民约的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法律,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层面上,村规民约应该有明确的执行主体,执行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监督层面上,村规民约的监督主體应该包括基层政权、村两委组织以及民间权威性组织 。
五、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塑造中国人思想道德素养的基石,与村规民约相结合,下基层接地气,使其成为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规范,发挥村规民约德育作用方能转化成德治的基础。在新的村规民约修订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会主义价值观具体化、直观化,成为最贴近农民的具体要求。以村规民约为抓手,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根植在基本涵盖了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可能涉及的重要方面,充分发挥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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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晓桦,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硕士研究生在读,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445300,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