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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一带一路”腐败问题治理的建议

2019-02-04李享

大经贸 2019年11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一带一路

李享 

【摘 要】 要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廉洁之路,就必须要重视“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腐败风险防控。导致“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腐败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文化的影响,前者通常表现为:权力过度集中,腐败防范机制失灵;信息不对称,腐败监督预警滞后和组织监管软弱,无法落实主体责任。后者主要是传统文化定势,腐败防范意识松懈和区域文化差异,腐败感知难度加大。治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腐败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参与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建立参与者大数据监测预警系统,形成打击一带一路腐败的舆论监督机制;还要强化协作,构建“一带一路”腐败协同治理体系,同时要对“一带一路”参与国家进行腐败風险评估,建立对外投资风险评级、预警和管理体系。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腐败治理 协同治理

“一带一路”自提出以来,得到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统计2018年,我国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额为30.5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总额为16.42万亿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总额为8.4万亿人民币,约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7.4%。“一带一路”是一个惠及各国、造福人类的工程,决不允许有任何行为玷污、毁坏它的形象。而在以往的国际交往或跨国经贸中,往往出现权钱交易、利益交换、向当地官员行贿、工程回扣、资产转移等腐败行为,参与经营活动的公职人员,接受吃请、红包、礼品等也已成为常态,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一带一路的推进工作。于是,在此背景下我们开展“一带一路”专题反腐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推进“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腐败挑战

(一)权力过度集中,腐败防范机制失灵

“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不能参考现行国际项目的管理方式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这样往往出现项目经理在决策中“一言堂”的局面,深究“一言堂”现象的原因也是由于缺乏权责不明,权力没有放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缺乏制约导致。监督机制被高高挂起,只出现在各种文件报告之中,纪检部门行使监督权被缚住手脚,稍有不慎就会被人以各种名号刻意削弱力量,如果一不小心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绊脚石”,便会被一脚踢开。缺乏制约的权力野蛮生长,终将因缺乏透明度而之躯平衡,最终导致腐败横生。

(二)信息的不对称,腐败监督预警滞后

由于国际项目远离本土,海外被监督者对上对下扮演着“双面人”的角色,对自己的负面信息刻意隐瞒,并利用信息优势以及行为的隐蔽性谋求私利,加之由于距离上差距,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偏差和滞后,传输给国内的信息基本上是“报喜不报忧”,廉政考核落实到海外项目后往往只停留在书面上,国外项目的负面信息很难从正规渠道传输给国内的监督者。

(三)组织监管软弱,无法落实主体责任

错综复杂的隶属关系在国际反腐方面已不能适合实际需要。我国现阶段反腐组织有党的各级纪律监察机关、政府各级监察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它们承担着惩治、教育、预防、腐败的职责。但是对于发生在国外的诸多腐败行为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对这类腐败现象的认识和监管的不足。另外,国有企业内部都设立纪委,然而企业纪委对于企业内部人员的腐败,往往采取的是不愿意“得罪”本企业职工的态度。国内党的各级纪委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对于发生在国外的腐败行为也基本上不能发挥作用,从而出现了现有的监督体系失灵的尴尬局面。

(四)传统文化定势,腐败防患意识松懈

腐败的产生,其背后既有制度的缺陷,更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从 “礼尚往来”“千里做官为求财”到“法不责众”等中国传统官场心理可见一斑,具体表现为:受传统文化“熟人社会”影响,我国人际交往中注重“礼尚往来”,这使得我们在相处过程中就含有一种利益交换的含义;受传统官场文化影响,人们内心对于做官有一种“千里做官为求财”的思维定势,这使得官场风气愈演愈烈。中国古代刑法讲究“法不责众”这使得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思想基础。于是乎,在这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人们便如“温水煮青蛙”一般,由被迫接受到积极效仿,然后,这种腐败行为也被认为是人之常情。(五)区域文化差异,腐败感知难度加大

由于区域文化差异,企业之间相互交往方式有所差别,这就导致我国企业所提倡的“礼尚往来”的商业交往模式,在清廉度比较高的国家认定为行贿行为,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即:在我国法律体制下不认为是贿赂或者是腐败行为的商业做法,在一些国家就会产生是否违反反腐败法的问题。资料显示,从2005年,就有包括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企业主动公布其在中国境内企业拒绝接受来自供应商及其利益相关方在节日中的馈赠,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输送而遭到其母国执法机构的调查。

二、“一带一路”腐败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参与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一带一路”参与单位党组织应从党委、纪委的党风廉政上强化参与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首先,党委负主要责任的同志应做好表率,从自身的廉洁建设出发、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从党委执法的日常工作出发、从选举干部的透明机制出发;其次,建立党委成员集体履责机制,党委书记作为党委成员的主要责任人应对党组成员及党组成员集体对外作出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对自己分管部门的廉政、廉洁的党风建设起到主要作用,自上而下地抓好“一带一路”参与单位党组织的反腐败与反贪污等工作。最后,强化“一带一路”参与单位党组织的党风腐败等行为的追责机制,通过签字授权等背书制度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的建设,从责任上提醒每一位党组织成员将党的廉洁责任使命完成。

(二)建立参与者大数据监测预警系统

通过搭建廉政大数据平台,统合各种廉政信息资源,为防腐反腐提供依据。一是建立专业的反腐电子数据取证队伍,开发集数据查询、数据预警、数据分析为一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数据分析平台;二是建立预防腐败覆盖广、数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以政府为主导,明确规定“一带一路”所涉及的行业、部门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将纸质存储的数据尽可能地转为电子数据;三是整合构建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监察系统,从顶层设计入手,建成全地域、全天候、全业务、全功能的统一的全国电子政务公共系统,从而打破信息孤岛,让反腐数据连通起来。如此,就可将每个官员的每个行动都置于数据信息的监控之下,时刻把握官员行为动态,将潜藏在暗处的腐败交易利用数据相关性使其浮出水面。

(三)科学划分权力和细化业务标准

按照中央的要求,简政放权,减少和缩小因权力过多过大造成的腐败机会。首先,建立科学的权力分配机制,不同的部门赋予特定的权力,合理分配权力、明智决策权力、科学执行权力,形成执法权、决策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与协调从而真正发挥执行权力的价值;其次是建立合规的相关管理配套制度和业务流程,把合规要求融入相应制度,嵌入工作流程,把法律法规内化为企业规章制度;最后是完善对“一带一路”海外建设项目的监督制度,国资委作为国家资产责任主体需加强对海外国有企业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采取“约谈”或“指名停止”制度,对违纪违法人员给予党内处分,行政处分,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鼓励支持引导成立海外国际项目协会,规范企业在海外的文明投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

(四)形成打击“一带一路”腐败的舆论监督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独特优势,逐步形成易于揭发和有效治理腐败问题的舆论监督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一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民间团体、个人等主体广泛参与的舆论反腐共同体;二挖掘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引导、警戒、威慑、教育等功能,提高舆论监督的整体影响;三优化舆论的采集、整合、分析、吸纳、反馈等工作环节,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五)构建“一带一路”腐败协同治理体系

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腐败风险评估,构建中国对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预警和管理体系。一是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别调研和情报收集,将东道国的政府清廉程度和反腐败法律制度纳入决策考量;二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监督。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成立中立的“反腐败公司”,对在东道国从事国际承包的公司进行腐败风险管控,所有国际工程项目,一律接受独立第三方的不定时的审计和监督;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提高合规守法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浩. 国际工程项目腐败治理研究[J]. 海峡法学, 2016, v.18;No.67(01):70-80.

[2] 程旭. 新媒体时期反腐背景下的舆论监督[J]. 理论观察, 2015(4):68-69.

[3] 许正环. “互联网+”背景下外贸企业转型发展研究[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简介:李享(1990-),男,汉族,山東济宁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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