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日数字贸易的内涵演变、发展趋势及中国策略
2019-02-04蓝庆新
蓝庆新 窦 凯
当前,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的引领下,全球范围内传统产业领域正掀起一场重塑全球经济版图的“数字革命”,“互联网+传统产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诞生并发展壮大,预计2025年全球数字经济规模将达到23万亿美元,已经成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的核心动力。在此背景下,推动了传统国际贸易转型升级,诞生了数字贸易这一新型贸易模式。数字贸易作为代表数字经济时代未来发展方向的现代贸易形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现代贸易的深度融合,在创新商业模式、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打破贸易壁垒方面具备显著的竞争优势。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当前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开辟了新空间,成为世界各国当前发展的焦点领域。美欧日作为现阶段全球数字经济的领导者,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上也走在世界前列,目前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强国,同时由于美欧日理念相和,正试图通过贸易磋商在数字贸易发展以及数字贸易规则上达成共识,以期掌控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主动权。对中国而言,得益于国家的战略规划以及庞大的市场规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跨境电商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市场,跨境电商出口交易规模2018年达到7.9万亿元。然而,在美欧日试图主导数字贸易发展格局下,中国面临着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加大,缺乏完善成熟的标准化规则体系,再加上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不平衡加剧以及面临着转型困难的挑战,进而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限制。因此,明确目前美欧日数字贸易的内涵、发展趋势及中国面临的挑战,把握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对于促进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欧日数字贸易的内涵演变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已经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延伸。其中,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对“数字贸易”进行了定义,并不断拓展,大体形成了数字贸易的当代内涵。具体而言,“数字贸易”内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
(一)将数字贸易视为电子商务的阶段(1998—2012年)
在这一阶段数字贸易的概念尚未被明确提出,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乃至整个全球一般采用“电子商务”这一概念来表述。世界贸易组织在1998年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设立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利用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或交付货物和服务的过程,但是该项议题在随后的近20年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直到近两年才重新进入成员国的视野。同时在这一期间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1998—2003年属于电子商务1.0阶段,这一阶段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是网上展示和线下交易的外贸信息服务模式,主要目的是给企业信息和产品提供网络展示平台,并不涉及网络交易;2004—2012年属于电子商务2.0阶段,这一阶段电子商务开始脱离纯信息黄页的展示行为,逐步将线下交易、支付以及物流等环节实现电子化,在线交易平台开始形成。
(二)将数字贸易视为数字产品与服务贸易的阶段(2013年)
在这一阶段乃至随后的下一阶段,美国主导着数字贸易内涵的演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013年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一次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数字贸易”这一概念,认为数字贸易是依托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手段,利用互联网传输产品以及服务的商业活动,包含国际国内两大部分。USITC把数字贸易细分成数字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等四类,但是把商业活动中的物理产品排除在外,具备数字特性的物理产品也不例外。这一阶段实质上是将数字贸易理解为通过数字化方式传输的贸易,实体货物的贸易被排除在外,这一阶段的数字贸易标的范围相当狭隘,与经济现实脱节较为严重,因而很快被全新的数字贸易概念所替代。
(三)将数字贸易视为实体货物以及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的阶段(2014年以后)
在这一阶段,实体货物被纳入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中,强调数字贸易是由数字技术实现的贸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014年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二次报告中完善和扩充了2013年提出的“数字贸易”内涵,将数字贸易界定为“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不再仅仅包含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2015年欧盟在公布的《数字单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中认为数字贸易是利用数字技术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201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数字贸易”概念进一步扩展,不仅明确地指出互联网上销售的产品属于数字贸易,而且还将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相关的平台和应用纳入数字贸易范围中,这主要是基于经济社会中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采取了数字化的形式,企业普遍运用数字技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2018年日本在《通商白皮书》中提出数字贸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与信息的商务活动。
综上所述,在美版“数字贸易”定义基础上,综合欧盟、日本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数字贸易内涵可定义为,依托互联网为基础,利用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实现传统实体货物、数字化产品与服务、数字化知识和信息的高效交换的商业活动,是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包含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数字化方式跨境交易的实体货物,即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实体货物;第二部分,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数字化产品和信息的交换互动。
二、美欧日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
(一)美欧日加快数字经济战略部署,聚焦数字贸易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世界经济整体处于动能转换的换挡期,世界各国不断加快数字经济战略部署,其中美欧日尤其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相继出台一系列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并将重点聚焦于数字贸易,推动了自身乃至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美国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上始终走在最前面,从1998年美国商务部发布《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以来,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大幕就正式被美国所揭开。从1998—2019年美国发布了13部有关数字经济的重磅报告,探讨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前沿问题,引领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浪潮,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绝对领航者。自2013年以来,美国数字经济战略的重点开始聚焦于数字贸易,企图推动全球信息及数据自由流动,2013年USITC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一次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数字贸易”的概念,为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指明了方向;2014年和2018年先后发布的《数字经济与跨境贸易:数字化交付服务的价值》以及《北美数字贸易》,更是有力推动了美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使得美国成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引领者。
欧盟为打破境内数字市场壁垒,在数字单一化市场、数据保护以及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欧盟早在2009年便相继发布了《数字红利战略》以及《未来物联网战略》,其目的在于释放“数字红利”频段、刺激无线业务和互联网的发展;2015年欧委会启动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该战略的重点开始向数字贸易聚焦,其目的主要是期望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监管障碍,实现数据资源自由流动,进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优良的数字产品和服务;2017年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了《数字贸易战略》,以期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来促进欧盟数字贸易发展。
日本以科技创新为重点,在智能制造及数字化人才等领域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早在2001年和2009日本就先后出台了《e-Japan战略》及《i-Japan战略》,提出要强化信息化知识的普及教育及加大信息教育和数字技术设施的投入,为数字经济发展培养高端数字技术人才;自2013年起每年定期制定《科学技术创新战略》,重点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2018年经济产业省出台了《通商白皮书》,呼吁政府要应对“数字贸易时代”,并强调数字贸易是日本企业发展的良机。
(二)美欧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字贸易领跑全球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是在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下诞生的新型现代化贸易形式,美欧日是当前全球数字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依赖于雄厚的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也使得其在数字贸易发展上领跑全球。
美国目前以11.5万亿美元的市场规模独占全球数字经济第一梯队,是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绝对领导者。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在推动美国经济复苏、增加就业以及提升社会福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测算显示,数字贸易对美国实际GDP的贡献率达到3.4%~4.8%,并增加了240万个就业岗位。美国数字贸易也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2007—2017年美国数字贸易出口年均增长率在26%左右,其增长速度超过了传统的商品和服务贸易;2017年美国数字贸易(不包括数字商品)出口达到4390亿美元,占美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达到57.63%;2017年美国数字贸易(不包括数字商品)进口达到2600亿美元,占美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50.39%;美国数字服务贸易的顺差达到1790亿美元,占美国服务贸易顺差总额的72.85%。同时,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云计算服务市场规模,占据全球云计算行业规模的60%左右,主导着全球云计算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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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在不断提升,德国、法国等欧盟主要国家的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61.4%和40.3%,其中德国数字经济GDP占比位居全球第一,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欧盟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也促进了欧盟的数字贸易的发展,并在全球处于领先位置。欧盟近年来数字贸易出口额显著增加,2017年达到8000亿美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30%左右。其中,ICT服务出口总额达到2700亿美元,占全球信息通信服务出口总额的12%。同时,欧盟是全球第二大云计算服务市场,全球约20%的云数据中心工作量发生在欧盟,占据全球21%(189亿美元)的云计算服务市场规模。
日本是全球数字经济第三大国,2017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3万亿美元,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40%以上,而中国的比重仅为30.3%。得益于数字经济的发展,日本数字贸易发展也较为迅速,目前是日本已经拥有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出口市场和全球第三大电子商务市场,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和中国。同时,日本数字贸易(不包括数字商品)进出口规模也较为庞大,2017年TCT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455亿美元,成为日本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美欧日携手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主导制定国际规则
美欧日既是目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第一梯队,也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领导者,且由于发展理念相和,正企图将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对接以形成较大的“数字贸易利益圈”。2019年1月9日,美欧日在华盛顿举行贸易部长会议,确认将携手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并试图通过促进数据安全来共同改善数字环境。尤其是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美欧日纷纷依靠自身在数字贸易上的优势,向全球推广自身的数字规则和理念,力图在即将到来的数字贸易浪潮中占据主导权。
美国作为数字经济的绝对领航者,拥有一批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的数字公司巨头,为美国从国外带来规模庞大的跨境数据流,使得美国在数字贸易中受益众多,进而使得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推广上取得了领先优势。因此,美国在数字贸易上企图打造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并以美国与对方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进行推广。 “美式模板”的重心是保持全球数字市场的开放,从而使得美国能够在数字贸易中获胜,其在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出了 “美式模板1.0”,首次明确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原则;美国退出的TPP谈判提出了 “美式模板2.0”,强调要促进数字贸易、信息自由流动以及开放互联网;2018年《美墨加协定》提出了 “美式模板3.0”,强调要取消跨境数据收费和数据本土化限制,开放政府公共数据但禁止要求企业披露源代码和算法。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是美国以自身立场所构建的贸易规则新体系,彰显了美国意志,是美国企图主导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为全球设定具有约束力标准的具体体现。
欧盟以构建数字化统一市场为目的,通过签署的数十个FTA,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数字贸易的章节,如“电信章”、“金融章”、“投资章”以及“知识产权章”,最终形成了体现欧盟政治体制和文化价值观的数字贸易规则的“欧式模板”。“欧式模板”主要聚焦于三大领域,分别是推进跨境数据流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促进视听合作,但欧盟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上坚守“隐私保护”及“视听例外”两大红线。相比“美式模板”而言,“欧式模板”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与美国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仍然在不断与数字贸易大国的博弈中完善贸易规则。
日本既缺乏美国的绝对实力,又缺乏欧盟的政治地位及市场筹码,因此其采用借势推广的策略和逐步引领的方针来向全球推广其数字贸易规则。一是借TPP之势谋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议”(CPTPP)数字贸易主导权。自美国退出TPP后,日本由于自身的经济优势与其余11国较为顺利的签署了CPTPP协议,并保留了TPP协议中有关数字贸易的核心诉求。二是借欧盟“数据贸易圈”之势谋取数据保护的主导权。日本与欧盟签署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中,日欧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做出了相应承诺,日本从此加入了欧盟“数据贸易圈”,从而在与“圈外”国家谈判时取得数字贸易规则上的竞争优势。三是借多边会议之势推广数字贸易规则理念。2019年1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呼吁,要促进跨境数据的自由流通;日本作为2019年G20峰会的主办国,其拟通过讨论全球数据治理来推广其构建的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通体制。日本通过这三次借势,正逐步跻身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引领者行列。
三、美欧日主导数字贸易发展格局下的中国策略选择
当前中国数字贸易也在蓬勃兴起,数字贸易正成为未来中国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方向。但是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试图主导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背景下,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将面临着较大的威胁和挑战,中国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
(一)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1.美欧日谋划数据流通“朋友圈”,拉大全球数字鸿沟
从美欧日当前的谈判焦点来看,三方在跨境数据流通上将会达成密切的“朋友圈”,这将会进一步拉大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跨境数据流通在本质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产业国际地位之争,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提出明确的诉求,是由于其处于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的顶端,掌握着核心数字技术、核心数据以及核心网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够帮助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建立垂直型数字经济国际分工格局。与此同时,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垄断的核心技术和数据,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进行渗透,借助数字经济实现向传统实体经济的渗透,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资源优势。美欧日这种谋划数据流通“朋友圈”的发展格局,导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可能被锁定在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会进一步被拉大。
2.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较大,阻碍中国融入全球高端数字贸易圈
美欧日以及中国作为全球数字贸易的领跑者,基于各自利益以及国情的差异,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使得全球数字统一市场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美日之间现阶段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基本无立场冲突,美欧之间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程度和方式上存在分歧,但美欧日均主张开放全球市场、推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反对强制技术转让;而中国作为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兴数字贸易大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上主要侧重于跨境电子商务,强调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注重对国家安全以及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在跨境数据流动上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提出了数据本土化的要求。总体而言,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重点主张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重点强调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双方之间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再加上发达国家很可能向美欧日贸易规则圈靠拢,导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难以融入全球高端数字贸易圈,对于数字贸易的良好健康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
3.数字贸易发展存在明显失衡,不利于全球同步协调发展
现阶段全球数字贸易在发展上存在着明显的失衡,美欧日的强强联合可能会形成“强者恒强”的发展格局,不利于全球数字贸易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在国家层面,得益于先进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领跑全球数字贸易,而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数字贸易成长潜力巨大,但现阶段仍然与美欧日存在较大差距,即使跨境电商发展最为迅速的中国,2012—2017年数字贸易年均顺差在100亿~150亿美元左右,但是占比不到美国的1/10。在行业层面,数字网络游戏行业一枝独秀,占据了全球50%的数字用户消费内容,2017年达到1217亿美元的市场规模,而数字音乐、数字视频以及数字阅读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占全球数字用户消费内容不足50%,2017数字音乐、数字视频以及数字阅读的市场规模总和仅为251亿美元。在企业层面,互联网巨头掌握全球数字贸易主导权,并且主要分布在美国,2018年全球市场价值排名前十的互联网企业中,美国占7个,并且美国这7家互联网企业的总市场价值达到40220亿美元,占2018年美国GDP总量的19.61%,这些互联网巨头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涵盖所有数字贸易领域的产品,进而在全球占据数字贸易主导权;而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虽然借助数字贸易的特性能够直接对接跨境企业以及消费者,拥有广阔的未来前景,但是现阶段在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下中小企业仍然举步维艰,因此未来要推动中小企业进行动力变革、质量变革以及效率变革。
4.中国经济贸易数字化转型困难,面临观念和业态双重挑战
目前随着中国数字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以及网络通信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使得数字贸易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是中国经济贸易的数字化转型之路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严重的双重挑战。一是数字化观念转型困难,即存在着严重的传统工业经济向数字化经济转型意识弱的挑战。目前中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工业经济,而数字贸易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绝大部分制造企业尚未迈向数字化之路,这主要源于企业转型意识薄弱,对数字贸易的发展前景缺乏足够认识,存在着“不想用”、“不能用”、“不敢用”以及“不会用”的意识。美国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ISACA)通过调查发现,全球企业中仅有不到25%的高层在发展过程中积极部署前沿数字科技,而将近47%的高层领导缺乏数字化转型意识,由此可见,数字化观念意识薄弱已成为制约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二是业态转型困难,即传统贸易向数字贸易转型面临严峻挑战。当前中国数字贸易水平总体不高且发展不平衡,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缺乏竞争力,数字贸易关联产业的发展缺乏核心数字技术等支持性要素,制约了中国数字贸易的整体发展;同时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滞后,再加上严重的数字贸易保护壁垒以及知识性要素的缺乏,使得业态转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策略选择
1.加强数字贸易顶层战略设计,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格局和地位
数字贸易的发展已经超越了“数字贸易”自身的内涵,呈现逐步替代货物贸易以及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不仅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走向,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格局和地位,因此必须从战略上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具体而言,要继续践行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数字中国”以及“网络强国”战略,进一步完善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战略规划,明确中国数字化发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针对数字贸易制定宏观产业政策,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商和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数字贸易的支持领域、发展方向及重点;要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发展政策,稳步推进城市信息网络的提速升级以及普及推广农村宽带,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同时要逐步放宽数字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要构建并完善数字贸易统计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加快建立标准化数字贸易统计机制,明确数字贸易分类体系,进而准确把握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趋势。
2.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努力构建数字贸易“中式模板”规则
美国作为当前数字贸易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企图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设定以美国为主导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标准,积极推动数字贸易“美式模板”;与此同时,贸易额占全球1/3并且与美国关系密切的欧盟也在积极推动“欧式模板”数字贸易规则。中国虽然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是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缺乏主导权,未来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制于“美式模板”及“欧式模板”,掌握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将是未来的重中之重。首先,中国要积极构建有利于自身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要针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需要在技术中立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诉求和主张,甚至要在相关数字贸易领域提出“中式模板”,化被动为主动以应对“美式模板”及“欧式模板”的挑战;其次,中国要合理利用并对接“美式模板”“欧式模板”部分规则,构建一套符合自身利益发展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进而为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提供法律保障;最后,中国要借鉴美式及欧式模板以改善国内数字贸易政策,在维护国际经济安全的同时改善数据监管政策,以便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能够更好的达成一致。
3.推动数字贸易支持性要素资源可持续发展,努力形成动态竞争优势
人才、技术、资金等知识性生产要素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支持性生产要素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进而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实现动态竞争优势提供保障。首先,创新数字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数字化人才是提升中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的根本,国家应大力推动教育模式创新,积极通过教育部门力量促使数字技术与高等教育融合发展,强调数字技术的社会应用性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从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人才资源。其次,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数字技术是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的支撑,国家应鼓励在数字基础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推动一批数字基础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构建数字技术转让及转化平台,推动数字技术向产业化转化。最后,创新数字贸易产业领域投融资机制。资本资源是提升中国数字贸易的保障,然而融资困难成为目前阻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深度参与数字贸易的最大问题,国家应拓展中小型数字化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减税等政策鼓励工商业投资数字贸易产业;要进一步扩大数字领域对外开放,在确保经济安全的同时放宽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
4.完善国内数字领域规制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数字贸易环境
国内现阶段数字贸易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数字领域法律法规发展严重滞后,难以有效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必须加快国内数字领域规制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经营环境。国家要针对数字贸易领域的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审查以及数字化交易方面加强立法工作,维护交易主体的正当权益;要厘清传统贸易与数字贸易的区别与联系,对传统贸易监管方式进行改革,整合贸易、信息、海关、互联网管理等各领域和部门的资源,创新构建数字贸易监管体系;要简化边境监管、制定B2C模式下的退税政策以及退货政策,优化数字贸易政策环境;要制定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并向WTO提供此法律法规,提高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跨境电商政策的透明度;要通过政府主导积极推动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等相关信息和政策方面的交流,促使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数字证书以及电子签名领域相互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