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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式创新概念的演进与辨析

2019-02-03谢松延王进娣郝煜

科技经济市场 2019年12期

谢松延 王进娣 郝煜

摘 要:近年中国科技飞速进步,民众或政府对“弯道超车”的诉求变得尤为强烈,“颠覆式创新”的概念也逐渐受到关注与热议。由于语言、视角和环境的差异,“颠覆式创新”概念本身的界定尚未厘清,本文将在企业、军事与科研视角下对相似概念的内涵与演进进行梳理辨析,并基于此,结合中国的实际环境定义中国视角下“颠覆式创新”的内涵。

关键词:颠覆式创新;破坏性创新;颠覆性技术;变革性研究

1 引言

中国与发达国家间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和科技差距,近年中国科技飞速进步,民众或政府对“弯道超车”的诉求变得更为强烈,“颠覆式创新”的概念也逐渐受到关注与热议。政府通过科技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以建立行之有效的颠覆性创新项目资助机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提出“重视原始创新和颠覆式技术创新”、等政策转变,并进行了探索与实践。由于语言、视角和环境的差异,“颠覆式创新”概念本身的界定尚未厘清,目前国内学界主要使用的相关概念有三:一是企业视角下的“破坏性创新”,这一概念的提出与演绎主要基于企业管理视角,尽管其含义与目前增强市场、经济竞争力的目的有所重叠,但机械地将微观概念应用于项目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二是强调军事战略与实力的“颠覆性技术”,其重心是国防与安全,与项目管理的需求相比,其自身含义较为狭窄;三是科研项目管理视角下的“变革性研究”,这一概念也是最贴近NSFC所关注的“颠覆式创新”,但不顾本土需求简单套用他国的政策性概念显然不是明智之举。本文将在企业、军事与科研视角下对相似概念的内涵与演进进行梳理与辨析,并基于此,结合中国的实际环境划定中国视角下“颠覆式创新”的内涵。

2 企业视角下的破坏性创新

破坏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是Christensen在破坏性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y)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的商业创新理论,其理论提出至今历经了更迭与发展。

破坏性技术的概念源于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化理论(1942)和技术变革带来企业市场地位更迭的商业现象。Christensen(1995,1997)认为在技术供给大于需求的环境下,会有价格更低的新技术进入市场,最初其性能低于已有的技术,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后发技术的性能会不断改进从而以提升质量和低价格攻占市场。因而新技术发轫于利基市场,植根于广泛应用,成熟于对已有技术的替代(Yu and Hang)。2003年,Christensen扩充了原本仅强调技术与产品的破坏性技术概念的应用范围,将其拓展至服务与商业模式的维度上,提出破坏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的概念,即在传统创新和渐进创新的基础之上,通过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全新模式和全新价值链的创新模式。同时,Christensen在原有的性能-时间二维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添加了非消费维度(顾客与消费环境),并以此为标尺将破坏性创新区分为低端破坏(low-end)和新市场(new-market)破坏。低端破坏是指在原有价值网络的最低端,对最无利可图、服务要求最低的市场发起攻击的商业模式,而新市场破坏则与之相反,是通过锁定空白产品与服务市场,扩大服务范围和开拓新市场而取得发展。二者的共同特征均是最终导致市场现存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市场,而后进者取得较大的概率进入市场。

Schmidt等学者将Christensen所提出的破坏性创新重新划分为三种商业模式:一是即时模式,指破坏性创新直接销售给现有的低端市场;二是边缘市场,破坏性创新打开的新市场处于老市场边缘,而后从边缘的新市场向主流市场入侵;三是分离市场,破坏性创新产生的新市场可能是从现有市场中“分离”出来的,因为新市场中的顾客偏好与现有市场中的顾客偏好有着极大的差异,其先进入分离的市场,再侵入老市场。

Christensen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依据开拓新市场和更迭企业地位的市场影响而构建,但其影响最终仅是结果而非本质,由此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其概念的模糊化与不合理使用(Danneels,2004;Markides,2006)。学者们各自对破坏性创新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概括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追随与沿用Christensen的概念,认为破坏性创新具备低价或高质量的特征,从而能够颠覆主流产品和现有的市场(Paap和Katz,2004;Thomond和Lettice,2002)。另一类学者认为价格或者侵入市场的策略是不足为重视的外部表现,破坏性创新本质是对市场规则、组织模式、消费者期望和偏好等原有市场特征的破坏与更迭(Danneels,2004;Markides,2006;Tellis,2006)。其后,随着对破坏性创新概念与特征的理解深入,学者们对其意涵与机理的分析逐渐微观化。

3 军事视角下的颠覆性技术

颠覆性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y)是将Christensen(1995,1997)基于市场视角所提出的破坏性创新延伸到国防和军事领域。

科学技术是国防军事发展中最具革命性的因素。人类历史上战争形态和作战样式的演变,归根到底是军事技术革新。美国是率先建立专门的机构对革命性军事技术进行识别与研发的国家,随时间变化其关注重心也发生了变迁与延展。

被定义为足以取得单边优势的新武器或采用全新的方式应用既存武器(Michael Handel,1987)的“技术突袭”(technological surprise)是美国为实现颠覆性技术最先引进的概念,其对“武器”的强调,从一定程度上暗示美国更加偏重于自上而下的军事创新。后来,军方逐渐将商业技术创新引入关注框架之中,基于技术应用有效性学说,以战略性方式使得技术应用效果比技术本身更重要。

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 (DARPA)将颠覆性技术定义基于原有技术并发展为能改变军事战争规则并对战争结果产生绝对性影响的前沿技术。美国国防研究与工程署规划计划主任Alan R.Shaffer(2005)将颠覆性技术进一步解读为足以取代已有技术,致使军事力量结构、基础以及能力平衡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新技术。美国未来破坏性技术预测委员会(CFFDT)将颠覆性技术划分为六个类别,分别是将原本无法实现的理论转化为可能的促成者、突破既定形态发展速度的催化剂、结合了一种或多种新技术的变身器、促使既有技术跨越临界点的提高者、更新现有技术的替代者和改变学科基础的突破者。以上对颠覆性技术的定義与划分,无不凸显了它的跨越式与突破性。

军事视角下的颠覆性技术并不等同于新兴技术。技术的颠覆性并非自诞生时即可显现,而是蕴含在技术应用与推广的过程中,并作为一种结果出现(NRC)。根据技术轨道理论(Giovanni Dosi,1982),技术拥有自己的成长路径并沿着既定方向演进,新兴技术是技术发展的前沿或新边界,但是新的技术能否沿着该技术引领的方向继续发展则是环境选择的结果(Salter,2013)。因此,新兴技术并不必然能够突破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成为颠覆性技术。

众所周知,美国本身在国际范围内具有绝对的军事优势,其源头创新能力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而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源头创新能力略显不足,因此国内学者对“颠覆式技术”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与国外学者相比存有较大的差异,王志勇(2015)强调颠覆性技术必然是可以改变战争形态或要素的新技术;蔡珏(2016)则在强调颠覆性技术战略影响的基础上将其划分为基于新科学原理、旧科学原理重新应用和持续创新的技术或技术集,属于前沿技术。与源头创新国家的学者相比,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强调新技术与创新,反而对技术应用的关注略有弱化。

4 项目管理视角下的变革性研究

变革性研究(Transformative Research,简写为TR)是美国科技政策领域中的重要概念,指挑战或颠覆现有科学理解、研究范式与研究领域的研究。这类研究多为思想(ideas)、发现(discoveries)或工具(tools)所驱动,其区别于其他常规研究的特质包括颠覆人们对重要科学工程概念认识、教育实践或开拓新研究领域的研究(NSF 2014)。

80年代后,NSF意识到同行评议机制下暗含的科学发展逻辑为科学突破、渐进或演进的发展都植根于学科基础,其对科学演进规律本身的理解会直接涉及到资助工具的选择和最终的结果,即更倾向于认可在基础成果的演进与对传统猜想及理论是验证。这样的机制更能保证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但由此引发的结果是大量项目因为采用非主流的方法论而无法过审。为解决这一类的问题,NSF开始对因为高风险而被轻易否决的潜在变革项目予以格外的关注,并提出高风险(high-risk)研究和创新性(innovative)研究、大胆的(bold)研究等概念。但在随后的实践与理论发展过程中,NSF最终于2004年摒弃其他术语,正式提出变革性研究(transformative research)概念,为原本过度关注“风险性”的资助策略增加了“潜在变革性”的含义。NSF关注重点的转变实质意味着两点:第一,项目不是为了研究本身而支持风险,而是为了科学乃至社会的变革。第二,变革性研究是事后的,一项研究是否是变革性的,在最初是不能确定的,是“后见之明”。2007年NSF给出变革性研究的定义,并对“变革”本身的含义予以深层解释,即要发生范式、研究领域等根本性的改变,也就是说,变革性研究的变革意义在于科学领域而非社会影响。

此外,对于变革性研究最终驱动因素的认识也存在渐进的发展过程。最初,NSF认为推进变革性研究的动力是思想(ideas),研究人员诞生了足以彻底改变人们对既存科学或工程概念的理解或可能创造新的科学或工程领域的思想,并由个体的想法或兴趣推进研究,随后NSF添加了发现(discoveries)和工具(tools)的驱动因素。从另一维度上讲,随着各类非线性创新模型的兴起,从不同理论可以演绎出相异的政策结论。依据托马斯库恩的理论,变革性研究并非空中楼阁而是滥觞于科学研究的积累,因此推进变革性研究的核心重点是推进基础研究,即国家层面的资金支持、机构层面的规模延展,个人层面的优质研究(good research)。而从量子模型来看,突破性研究往往独立于常规科学,因而需要系统地看待各领域的突破性变革。克里斯坦森的理论则落地于市场角度,将突破性研究归因于的企业行为。NSF所采用的“突破性研究”概念最终把多种理论糅合到了一起。

5 中国背景下颠覆式创新的概念界定

基于解释学的观点,颠覆性创新的意涵并非存在于定义或语言的表面,而是植根于其本身与特质。从各个视角对颠覆性创新的阐述难免存在差异,但无论是破坏性创新、颠覆性技术还是变革性研究,皆属“颠覆性创新”概念在各领域的显像与演化。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中国在探究颠覆性创新的意涵时,不必盲目追逐普世定义或片面解读,而需结合现实环境与实际需求深刻理解其因变性。

颠覆性创新的本质是变革,在对其具体内涵进行解读时需着重解释变革了什么和达到何种程度的改变才能称之为变革。基于市场视角,破坏性创新被阐述为颠覆主流产品、企业地位和市场特征的技术、服务和商业创新;而基于军事视角,颠覆性技术则被界定为能短时间改变军事力量对比,形成非常规或非对称作战优势的技术或技术群;基于科研视角,变革性研究为突破现有范式、科学理解和科学边界的研究。不同视角的关注重点迥异,对旧事物与新变革的理解相殊。NSFC作为中国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主要科技计划,其倡导的颠覆性创新必然更接近项目管理意义上的变革性研究。但是从发展阶段来看,中国处在模仿创新转向源头创新的重要关口,其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在把国际竞争环境纳入考虑之后,就能明晰中国所需支撑的颠覆性创新与其他国家提出的TR等概念是有差异的。第一,中国的颠覆性创新既是对科学的变革也是对社会的冲击。美国拥有奢侈的财力条件,这使得NSF可以从科学家兴趣的出发,从科学本身进步的逻辑来找到方向,将TR限定为对科学的变革性影响的研究。然而,对中国来说,需要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来锻炼科技队伍、积累科学知识基础,同时也必须把紧迫的社会、经济需求放进来。第二,中国的颠覆性创新既包含基础研究又包含应用研究。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关于创新的过程的途径一直是 “线性”模式,强行切断了科学认识和技术知识的互相联络,这种认知偏误至今仍根深蒂固。但是实际上,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是问题的来源不同但却是能互相作用与推进的系统,简单地一刀切开,将应用研究归于企业,基础研究归于政府,则显然是不合适的。对当前的中国而言,更应该建立适宜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目标,并将其统一于扩大认识的体制之中。第三,中国的颠覆性创新和源头创新没有本质的差别。与源头创新国家相比,中国自身的创新能力显然存在弱势,尽管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并进行创新应用是中国短期内提高竞争优势的发力点,但是最终其根本目的还是无法脱离源头创新能力的提升。

综上,中国背景下的“颠覆式创新”包含科学、技术与应用的创新,而其通过解决原本未能解决的问题、大幅度优化原本的解决方案和根本性变更原本解决问题的思路想法等方式对原本的科学、社会与国际格局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以至于旧事物破灭或新事物产生。

参考文献:

[1]Christensen,C M;Baumann,H;Ruggles,R;Sadtler,T M.Disruptive innovation for social change.[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6,(84):94.

[2]Schmidt,Glen M;Druehl,Cheryl T.When Is a Disruptive Innovation Disruptive? *[J].Journal of Product Innovation Management,2008,(25):347-369.

[3]胡明暉.变革性研究:定义、特征与资助机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33):11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