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亮点、不足与改进建议
2019-02-03陈永熙
陈永熙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不断攀升,使收入分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低收入者少征税或免征,减轻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维持了对高收入者的税负,基本上实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案出台的背景,分析其修改的重点及产生的影响,阐明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个人意见,让个税政策更加完善,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调节;公平
0 引言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产生不公平现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需要个税体系的不断更新发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新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与分析,有利于人们了解个税征收情况增强纳税意识,有利于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使新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缓解社会矛盾、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1 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后历经四十年的高速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给人们带来收入上的快速增长,而且也在不断拉大社会的贫富差距。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一直处于高位,在0.45至0.5之间徘徊,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已远远超过国际上通用的0.4警戒线。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这个功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几次比较重大的修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解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新个人所得税制度得以顺利出台。它解决了以往个人所得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缓解了我国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缩小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及意义
这次修订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进行的第七次修订。它使我国个税政策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与以往政策相比较有以下几个重大的修订:
2.1 明确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并引入183天判定标准
新税法第一次明确了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并引入了183天的判定标准。在旧法中对居住的判定标准是满一年,它使居民的认定时间期限过长,使纳税人规避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空间变大,造成税源的流失。而国际社会上对居民的认定时间是183天,因而造成我国税法与国际法的冲突。这条法律新规定的出台使我国税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标准保持一致,保护了我国的征税权益,最大程度地避免或消除了双重征税。
2.2 新增了综合所得的概念
本次修订新增了综合所得这一概念,它是国际社会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制度。所谓综合所得,就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大类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使这四大类所得收入统一了税率。综合所得具有量能课税,扣除合理,公平税负的特点。它解决了我国以往个税政策施行分类课征与综合申报之间所产生的弊端,使收入处在同一水平的不同职业者缴纳相同金额的税款,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避免了逃税与避税的发生。
2.3 对综合所得的申报方式进行变更
个税修订后,对综合所得的申报采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两种方式。以往个税政策的历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均按月缴纳。本次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纳税年度合并进行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对综合所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可以让纳税人将年度内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比较,若有超過部分则可以申请退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某些在预缴时漏报的事项,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补报,达到查缺补漏的作用;对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监管,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若超过六万标准则应补税,以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
2.4 扩大了综合所得的扣除范围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综合所得扣除项目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一大项并对基本减除费用进行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从每月3500元提升至年度6万,每月5000元的标准。基本减除费用的提高相当于提高了个税缴纳的门槛,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使广大的低收入者免征个税,从而提高了收入;使中等收入者减轻了税负。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共六项扣除项目。这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使纳税人的负担减轻。其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居民的消费潜力、降低子女抚养教育费用、提高生育意愿、引导社会的政策方向、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作用。
2.5 对综合所得的税率级距进行优化调整
个税修订后,综合所得保持了原有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保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税率不变的基础上,对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行了优化调整,拉大了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这档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这些税率级距的变化,使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减轻,维持了对高收入者的高额税负。它实现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6 增加了个人公益捐赠的扣除
个税修订后,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从其规定。该条款的出台,鼓励了社会上个人的慈善捐赠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提高了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增强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保证财政收入的顺利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2.7 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案新增了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以下情况进行纳税调整:(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个人或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与其他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3)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这些反避税条款的出台使避税逃税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提高,维护国家权益;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原则;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有利于税务执法水平的提高,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
2.8 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本次税法修订新增了第十五条新规定,按照新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及提供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使个税政策执行落到实处,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福利与改革的红利。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使偷税漏税这一行为得到遏制,使纳税失信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陷入人人喊打的境地。
3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方法
新个税的实施,实现了对低收入者免税,中等收入者减税,高收入者增税的目的,实现了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缓解了社会的矛盾。但是仍有以下几个不足之处急需改进:
3.1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偏低
目前,大城市的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纳的主力军,这些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他们在大城市中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虽然大城市的工资薪金普遍较高,但是大城市的生活负担也重。每个月的工资不仅要扣除“五险一金”,而且还要支付沉重的生活开支,使他们的收入所剩无己。而这些支出还要加上个税的缴纳更是雪上加霜。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则可以使这些缴纳个税的工薪阶层,降低个税缴纳金额或免征个税,使这些人的生活负担得到减轻,从而更好地实现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
3.2 未充分考虑到地域存在的巨大差异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我国呈现出一副东部相对发达,西部落后的不均衡发展局面。东部地区收入水平普遍较高,而西部地区则相反。我国的个税政策是全国统一施行的,这使东部地区的人们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力军。东部地区虽然经济发达人均收入高但其消费水平及物价水平也高造成了生活艰难,尽管西部地区经济落后人们的收入低但物价不高及消费水平也低造成了生活水平较好,这就使个税在发达地区多征,落后地区少征或不征,难以体现个税的纵向公平。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及平均工资水平设定合理的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个税征收方案,是个税改革的必经之路。
3.3 个人的财产性资本性收入未纳入个税修订范围
我国社会的收入差距主要是由股息、红利这些财产性资本性收入差距造成的。而这些股息、红利等财产性资本性收入本次个税修订尚未涉及到。高收入者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自己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例如,转变个人收入的性质,利用不同的收入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不一样的征收税率,以达到少缴税或免缴个税的目的以此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繳。因此,需要税务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及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使个税实现调节社会贫富程度,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
4 结论
虽然本次的个税修订后仍有些许不足,但是它在惠民的道路上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它有效地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是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务实措施,它增加了人民群众的收入,从而推动了内需消费的增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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