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朝贡”到“土贡”:明清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

2019-02-02朱皓轩

广西民族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朝贡明清

【摘 要】明清时期西南土司朝贡存在向土贡转变的过程。明初西南土司的朝贡与流官地区的土贡有着本质区别;明中后期朝廷频繁整顿土司的朝贡活动,出现“土贡化”趋势;雍正“改土归流”前后,土司朝贡正式完成了“土贡化”的转变。明清时期朝贡“土贡化”的转变历程,表面上是朝贡的政治功能弱化、经济功能强化,是西南土司地区的赋税逐步被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过程,但本质上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流官地区差距缩小的过程,也是中央政府对该地区从过往的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的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西南地区逐渐内地化。

【关键词】明清;西南土司;朝贡;土贡

【作 者】朱皓轩,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联合培养博士生。天津,300350。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6-0108-009

朝贡是中央政府与土司保持联系的主要途径,明清的大部分时期,朝贡活动的开展状况是土司地位嬗变的风向标。明清时期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明前期、明中后期与清前中期,土司的朝贡活动存在着颇为显著的转变,然而学界对此缺乏足够关注。尽管吴玉章、李伟等学者已经关注到清代土司的朝贡与明代有所不同,①也有学者提出土贡与“土司贡”有所区别,[1]然而学界依旧缺乏从明清长时段的视角来考察朝贡活动的转变,且以上学者关于朝贡转变的若干结论尚有值得继续探讨之处。笔者认为,明清时期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存在着“土贡化”的趋势,并最终至清中期完成。本文尝试阐述朝贡“土贡化”的演变过程,有不到之处请方家斧正。

一、“贡”“贡”有别:明初的朝贡与土贡

“贡”本是先秦赋税的原始方式,赋税制度确立、定型后,“贡”退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而后衍生出各种形式的“贡”。朝贡、土贡均有“贡”,两者均为汉代“贡”从“赋”中分流[2]后发展而来,至明清,两者存在某些相同之处。一是两者均以“任土作贡”为基本原则,即“随地所产”[3]189,以本地所产之“土物”(或称“方物”)为贡品内容;二是都包含着经济属性;三是两者的贡物均是实物上贡;四是它们都是地方对中央政府的效忠行为,具有义务性。然而明初西南土司的朝贡与普通流官地区的土贡异远多于同,两者存在着天壤之别,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朝贡与土贡开展之目的有别

明前期朝廷与土司建立朝贡活动的目的政治色彩极为浓厚。朱元璋称帝前后,其势力急剧膨胀,不断进入少数民族众多的西南地区。为处理与诸少数民族之关系,朱元璋继承并发展了元代的朝贡体制。众少数民族首领选择归附明朝的主要方式便是亲自或遣使节携带本地方物赴京师进行朝贡,借此机会缴纳故元印信,并换取明朝颁发的相关凭证,诸少数民族首领由此完成由前元旧属到明朝新臣的转变,朝贡活动起到的政治功能不言而喻。

在朱明王朝彻底稳定西南局势后,朝贡活动的首要作用依旧是政治作用。如土官承袭,清人毛奇龄言西南土司“每袭替,则必奉朝命。其无子弟者,即妻女皆得袭替,虽数年之后,万里之遥,亦必赴阙受职”[4]4。西南众土官欲合法袭替,必“赴阙受职”,即亲自或遣使赴京朝贡受职。这意味着西南土司的新老交替必须通过朝贡活动的方式实现,因此通过朝贡活动,明廷可以牢牢掌握西南土司的继承大权,朝贡承担明朝经略西南少数民族的政治任务一览无余。再如朝觐,洪武二十九年(1396)定“辰、戌、丑、未年为朝觐之期”[5]437,其中“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5]3059。正因为朝觐周期为三年一次,故明廷规定西南土司的朝贡周期大多为三年一贡,从而使朝觐成为西南土司开展朝贡活动最为普遍的原因之一。而在朝觐朝贡的过程中,西南土司需要向明朝中央政府述职,并接受督察院的一系列考察,因此通过朝贡活动,明廷再次实现了对远在万里之外西南土司上层的掌控。除以上两种朝贡类型外,西南土司还有庆贺、谢罪、谢恩等名义的朝贡,其作用还是政治层面,笔者在此不再细述。总之通过朝贡活动,明朝政府实现了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掌控,继而实现了对西南地区的经略。

从明前期中央政府对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约束较小的视角分析,也能看出朝贡活动的政治与经济任务孰轻孰重。朝贡活动需要土司携带本地方物至中央进行上贡,而明朝政府则本着“厚往而薄来”[6]卷87的原则给予相应的赏赐,通过朝贡活动,西南土司可以获取颇为丰厚的赏赐。针对朝贡使团,明朝的赏赐分成两部分,即针对贡物和贡使多寡的赏赐。这意味着西南土司可以通过多贡使、重方物、高频率的朝贡活动,获得极为丰厚的赏赐。于明朝廷而言,如此其承担的经济压力则越大,如若朝贡活动起到的是经济作用,明廷应当限制朝贡活动。然而明朝政府并未采取限制措施,永乐时期一度采取极为鼓励的措施。如明廷明确规定土司三年一贡,但播州杨氏土司在洪武时期朝贡达到惊人的19次,远超三年一贡的频率,其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甚至达到一年三贡,[6]卷224、229、230明朝政府并未指责播州土司高频率的朝贡。这一时期明廷对土司朝贡物品的规模、贡品的运输以及贡使的数量均未限制,因此在明代前期,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

综上可知,明初期通过积极鼓励、支持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明朝政府承担颇高的经济支出以达到维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稳定的目的。此阶段朝贡活动的本质,显然是一种以经济交流为支撑的颇为温和的政治行为,其政治作用占据主导,而经济层面则处于从属地位。

反观流官地区的土贡,学界对其开展的目的看法颇为一致,并未出现较大争议。土贡开展的主要目的是作为赋税的一种补充方式,“主要是为皇室提供日常生活消费的各种土特产、珍宝和财物等”[2],“是傳统时代皇室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因此我们说,明初土司朝贡活动的主要目的主要体现在政治层面,而土贡则体现在经济层面,两者有着本质差别。

(二)朝贡与土贡开展之细节有别

从西南土司朝贡与流官土贡开展的细节来看,两者间也有较大区别,我们不妨按上贡过程进行逐一比较。

第一,从贡品内容来看,虽然朝贡与土贡的贡品均遵循“任土作贡”的原则进行上贡,但两者具体的贡品内容有所不同。土司朝贡贡品内容明初并未作明确要求,具体而言,明朝土司的贡品主要为马匹和方物。明前期战事颇多,马匹作为重要的军事物资,比较紧俏,故马匹更受明廷欢迎。方物内容相对更为广泛,如贵州宣慰司贡氊衫环刀[6]卷143与金银器皿[7]卷15,马湖府曾贡香和楠木[6]卷125,云南元江曾贡象[6]卷159,木邦贡犀牛[8]卷68,贵州土司还有贡黄腊、水银、朱砂等物[8]卷162。可见,明前期土司朝贡的方物可谓包罗万象。反观流官地区的土贡贡物并不由地方决定,而是由明朝统治者指定的地區贡指定的物品,如朱元璋曾至江阴游玩,江阴侯吴良“以鲚鱼为上供,盖江阴之贡鲚始于此”[9]25。即土贡贡品根据统治者的喜好或实际需求而定。总括之,朝贡贡品由土司自行决定,马匹占据多数;而土贡贡品则由中央统治者决定。

第二,从上贡的频率与规模来看,明初土司朝贡频率可谓极高。据笔者统计,《明太祖实录》中出现西南土司朝贡之记载有280余条,具体到土司朝贡次数则达到了惊人的510次;《明太宗实录》中土司朝贡记录达到260余次,土司单次朝贡记录亦将近500次,这样的朝贡频率应当是空前的。朝贡规模亦蔚为可观,以贡马为例,洪武十四年(1381)松潘安抚司贡马达一百零三匹;[6]卷142洪武十六年(1383)十二月,丽江诸部“来朝贡马一百二十七匹”[6]卷158;其中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普定知府等土司合计贡马达惊人的三百余匹。[6]卷170再看土贡的频率与规模,明初统治者较为贤明,大多能体谅民间疾苦,故不准民间随意上贡。如朱元璋便曾数次却贡,“郡县贡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10]1989。尽管朱棣迁都北京时,又增加了“额办”“额外派办”等名目,但整体上明初统治者还是能够克制对奢侈品的追求。

第三,从贡品的运输来看,朝贡与土贡亦有区别。朝贡贡品的运输人员或由土司本人,或派遣亲属、手下押运赴京。洪武时期规定:“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5]101即土司朝贡之前需至布政司处取得相关文凭方能起送赴京。土贡的贡品运输与朝贡相比则大相庭径,各处上贡物品有专门的运输机构,即设置于洪武元年的递运所[6]卷29,该机构设有大使、副使、百夫长等官职,贡物可以通过水路和陆路等方式运达京师;[11]还有一些上贡物品如水果等易腐败品,明朝则通过驿站运输。因此土司朝贡是由布政司给文,主要由土司运送贡物至京,而土贡之贡物一般不需要上贡之人运送,而由明朝政府设置的运输部门送达。

第四,从贡品的使用来看,土司朝贡物品最终有两个流向,贡马押运至京后,先由太仆寺统一饲养,然后或给卫所操练,以备征调,或由皇室使用。方物与土贡之物的用途大体相似,或由皇室享用,或用来祭祀,又或用来赏赐。因此朝贡和土贡贡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马匹的不同,其它则大体相同。

第五,从赏赐来看,土贡的主要特点便是无偿性,明朝政府并不会对上贡之处进行赏赐,当然偶有政府出钱采办物资或对上贡官员进行赏赐的现象,但是无偿上贡依旧占据多数。反观土司的朝贡活动则全然不同,明前期朝廷对土司的朝贡赏赐极为丰厚,朱元璋曾言“诸蛮夷酋长来朝,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赏予之物宜厚,以示朝廷怀柔之意”[12]43。此即明朝统治者常言的“厚往而薄来”[6]卷87。朱棣在明确划定土司的赏赐标准后补充道:“朝廷驭四夷,当怀之以恩。今后朝贡者,悉依品给赐赉,虽加厚不为过也。”[8]卷223明廷对西南朝贡使团赏赐之厚由此可见。诚如后来明宪宗所言,“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13]卷63。据此可知明朝对土司的赏赐分为两个部分,即对贡物的赏赐和对贡使的赏赐,朝廷亦有一套赏赐标准,流官上贡地区显然没有如此丰厚的赏赐。

通过以上对土司朝贡活动与内地流官土贡的各方面对比可以发现,明朝政府对西南土司的策略大体是按照对“异域”的方式进行羁縻管理,朝贡在此过程中充当的是管理措施,其经济作用处于次要位置,因此说西南土司与流官地区“内外有别”。

二、“贡”“贡”趋同:明中后期土司朝贡的“土贡化”

明英宗及之后明王朝的大环境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明朝政府吏治日益败坏,地方土地兼并严重,深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浩大的政府开支却使国家承担的经济压力日益增重;另一方面西南地区局势日趋紧张,英宗“三征麓川”、广西“大藤峡瑶民起义”、万历时期“播州之役”等大小动乱从侧面表明,通过朝贡活动这样温和的经略措施已经很难再有效管控少数民族地区;再者,明朝政府也很难继续承受维持朝贡活动付出的巨额经济支出,因此明朝统治者势必需要对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进行一番整顿。自正统时期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均或轻或重地对土司的朝贡活动进行了整顿,其中以嘉靖时期的整顿最为全面、彻底。经过明中期的整顿,西南土司朝贡活动开始呈现向土贡转变的趋势。

第一,明朝政府对土司朝贡贡品的内容开始做明确规定,方式趋同土贡。从朝贡的贡品内容来看,如上文所言,明初对土司的朝贡贡品内容未做明确规定,土司所贡物品包罗万象,然而明代中后期情况有所转变,朝贡贡品开始集中,各家土司有明确的朝贡内容。如隆庆时期云南土司朝贡物品主要为宝石、金和象等物品。[14]297嘉靖时期贵州各家土司朝贡贡品主要有马匹、朱砂、水银、茶芽以及黄蜡等物,[15]卷3到万历时期也未见该地区土司有其它贡品。嘉靖时期广西各土司的朝贡内容更为丰富,主要有草果、马匹、锡、银香炉、草药及各类兽皮等贡物。除了贡物逐渐集中外,各家土司亦有明确的朝贡贡品,比如嘉靖时期的贵州土司,其朝贡内容大体如下,朝贡马匹的土司有水东宋氏、水西安氏、凯里宣抚司、播州宣慰司、程番府、乌撒府、东川府、镇雄府、乌蒙府以及龙里卫所属的大平伐、平伐长官司,新添卫所属的小平伐、新添长官司。朝贡黄蜡的土司有思州府、镇远府、思南府、铜仁府与石阡府;朝贡水银的有铜仁、思南两府所属的部分土司;朝贡茶芽的主要有贵州宣慰司与程番府两家土司;朝贡朱砂的仅有铜仁府所属的山司、省溪司。根据各家土司特产指定所贡内容,与明朝政府规定内地流官地区上贡物品并无二差,土司朝贡上贡贡品的自由性受到限制,开始趋同土贡。

第二,明朝政府开始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土司朝贡的贡期、规模以及组织方式,其方式与土贡趋于一致。明初对土司的朝贡频率虽大多规定“三年一贡”,但并未严格落实,如上文所言之播州杨氏土司,在洪武时期总共朝贡19次,远超规定的三年一贡,然而明廷并未限制其高频率的朝贡活动。另外,明初各家土司各自独立组织朝贡活动,政府对其规模亦未有严格限制,而整顿后的朝贡活动则有所不同,嘉靖《贵州通志》记载了贵州各项贡品的具体划分情况,笔者以各家土司所贡黄蜡为例绘制表格,详见表1。

从表1可发现以下几点:

首先是朝贡贡品数量明确化。嘉靖时期各家土司的朝贡物品均有颇为详细的规划,包括各土司的朝贡频率、各种类型朝贡贡物的数量均有明确规定。如思州府所属土司三年贡黄蠟六十三斤,思南府贡九百六十斤零二两,各家土司依产量高低定朝贡贡品的数量与频率。

其次,制定朝贡贡品之上贡模式,即明确一省贡品的种类与数量,逐级定额。至迟到嘉靖时期,各家土司不再独立组织朝贡活动,明廷规定一省之贡额,摊派至各府,各府再摊派至所属土司。如表1所示,贵州布政司需贡黄蜡“一千五百七十斤十二两”,贵州布政司所属的思州、思南、镇远、石阡、铜仁以及其他土司再行摊派,合计达一省之额。各府之额再摊派至所属土司,合计再达各府之额。如永乐时“改土为流”的思南府需贡黄蜡九百六十斤零二两,其所属土司具体规划情况为:“水德江司三百二十九斤八两、蛮夷司一百八十九斤、沿河司八十二斤十二两、朗溪司十四斤、发川县一百八十三斤、印江县一百六十一斤十四两”[15]186。明代十六两合一斤,思南府所属土司岁贡黄蜡合计刚好为九百六十斤零二两。万历时期贵州土司的朝贡方式依旧延续此法。[16]25再看流官地区土贡活动与贵州朝贡的征收方式完全相同,以同时期嘉靖山东布政司的土贡为例,明廷规定其“岁办杂药八千六百六十一斤九两九钱;皮张:獐、鹿、羊、狐等皮二万五千八百四十八张;禽畜:獐、鹿、天鹅、鹚、雁、兔、野鸡三百四只、肥猪一千一百六十口……”[17]261各府州县再对药材、皮张、禽畜等物进行逐级认领,组织上贡。各府州县所贡数量或按田粮摊派,或按里甲征收,与土司朝贡根据实力大小征收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这一时期,土司朝贡活动的频率、规模以及组织方式与土贡已达到高度一致。

第三,明代中后期朝贡与土贡活动中均出现“折纳”现象。贡物“折纳”问题涉及的是贡品上贡的方式,明初无论是朝贡还是土贡均以实物的方式上贡,而明代中后期情况有所转变,如朝贡贡马有不再押运赴京的现象出现。正统九年(1444)正月,贵州都指挥同知张锐等上奏言,“本处接连夷境,征调缺马,请将四川、贵州土官袭替进贡马匹,给与旗军领养骑操,以备征调”,其具体安排为“东川、芒部、乌蒙、乌撒、永宁宣抚司等处马匹,给与附近赤水、永宁、乌撒、毕节、普安、安南、普市七卫所。播州、贵州二宣慰司、思南等府,金筑安抚、贵竹等处长官司马匹,给与兴隆等一十三卫所。”明帝从之[18]卷112,此后土司所贡马匹就近给卫所操练,不必押运赴京的现象开始普及。还有将贡马押运至布政司处,并由布政司统筹安排,待受交付之处收到马匹后,地方官向明廷递交“收马文”[13]卷62,最后朝廷再对朝贡土司进行赏赐。

弘治时期情况有所改变,出现贡马“折纳”成银两上交的现象,据吏科给事中叶绅、刑部郎中顾源等自广西回言“广西土官衙门例,三年一次赴京进马,后兵部奏准止送本布政司交收,以待边用。及取用之日,瘦损倒失,十无一二存者,徒费无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马匹瘦损颇多,至取用之时,“十无一二存者”。有鉴于此,他们请求将“每马折银十二两”,并押赴“本司交纳,如遇用马,支价收买”[19]卷66。明帝从之。就此明朝开始要求部分土司将马匹折纳成银,具体措施为“就所在布政司辨验,易银贮库,以备买马”[20]卷20。嘉靖《广西通志》详细记载了土司贡马的折纳标准,如镇安府贡马“每三年,下等马四匹,每匹银十二两”[21]1187,忠州贡马“每三年,下等马二匹,每匹银十二两”[21]1185,泗城州贡马“每三年,上等马一十六匹,每匹银二十四两”[21]1191。贵州还出现贡马“半匹”的记载,龙里卫“辖大平伐司,原与平伐司额,三年共贡马一匹。大平伐司改隶新贵县,本司止该半匹”[16]457。明朝政府对土司所贡马匹的质量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大体分为上等、中等、下等三个等级的马匹,等级不同,其赏赐的价值亦有所不同。贡“半匹”马,其所折纳的银两应当为半匹马的价。无独有偶,明代中后期土贡活动亦出现普遍的“折纳”现象,如上文所言江阴所贡之鲚鱼便开始部分“折纳”。隆庆二年(1568)二月,光禄寺卿赵锦上奏:“直隶江阴县岁例进新子鲚鱼万斤,路远数多,不堪上用,徒以累民,请自今止贡五十斤,余皆折色便”,上从之。[22]卷17再如嘉靖时期青州土贡“狐狸皮一百张,折银五十两”[23]329,万历曲阜县土贡“狐狸皮一十六张,共征银八两”[24]820,宁阳县土贡“泽泻二十六斤,内折色二斤,折银一钱”[24]825。尽管折纳现象出现,但无论是在朝贡还是土贡活动中,折纳成银上交的贡品依旧少于实物的数量。

第四,西南土司朝贡贡品的运输方式,趋同于土贡。明代中期贡马就近给卫所操练,以及“折纳”现象的出现,均改变了朝贡贡品的运输方式。如果土司的贡品仅为马匹,而马匹又折纳上交,该土司则无需遣人赴京朝贡。反观土贡贡品亦由明朝政府统一运输,无需遣人押运。对于明代朝贡贡品的“折纳”与运输有学者论及,如吴玉章先生在叙述清代土司朝贡变化时有言“由于(清代)贡品变价折银,故不需像明代一样专门派遣贡使入京朝贡”[25]232,李伟认为清代土司朝贡与明代不同之一为“(清代)土司无须派遣贡使上京朝贡”[26]等论断显然不够准确,因为明代土司朝贡亦有“折纳”,而马匹就近操练与“折纳”成银两上交布政司,显然也不需要再派遣贡使赴京师进行朝贡活动,清代土司朝贡的转变在明代中后期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只是尚未普及。从这一角度考量,亦可证明明代中后期土司的朝贡活动出现“土贡化”的趋势。

通过以上对明代中后期土司朝贡贡品的内容、频率、规模、组织方式、“折纳”以及运输等方面转变的梳理,我们很明显地发现朝贡活动开展的各个细节出现向“土贡”特点靠近的趋势,甚至有的细节已经完全一致。在某些土司地区实现“改土归流”后,其朝贡活动彻底终止,完全变为土贡的形式,如万历时期“改土归流”的养利州“原三年贡马一匹,今改流,无贡马”[27]243。朝贡活动必然随着土司“改土归流”而彻底转变为土贡。正是因为明代中后期朝贡活动“土贡化”趋势明显,所以有些地方志的编纂者将土司的朝贡与土贡混为一谈,如嘉靖《广西通志》卷二十《土贡》记载东兰州、南丹州等尚未“改土归流”的土司需要土贡,东兰州“贡草果一百六十五斤,马二匹”,南丹州“贡草果八十五斤,锡五百一十三斤,马二匹”[21]485。而在接下来的卷五一《外志》中再次列出东兰、南丹等土司需要朝贡的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明代中后期土司朝贡“土贡化”的趋势已经极为明显,但是有明一朝始终未能彻底实现。朝贡最主要的特点为“有朝、有贡、有赏”,其中“朝”,尽管土司遣人朝见天子的现象在减少,但始终有土司遣人赴京;对朝贡土司的赏赐也一直存在,并未废除,即使土司无需遣人赴京,将贡马就近给卫所操练或直接“折纳”,但明朝依旧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赏赐,只是赏赐物品不再如明初般丰厚。因此,虽然明中后期西南土司朝贡出现“土贡化”的趋势,但始终未完成。

三、“贡”“贡”合流:清代朝贡“土贡化”的完成

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李自成领导的农民军攻陷北京,崇祯帝朱由检自缢煤山,朱明王朝对全国的统治宣告结束。同年四月,清军于山海关击败农民军后,随即入主北京,拉开了对全国敌对势力征讨的序幕。随着清朝政府势力的不断扩大,远在数千里之外的西南土司又一次面临命运的抉择。此阶段,选择归顺土司的降清方式基本不再通过朝贡活动实现,而是直接向清朝军队统帅归附,再由前线官员上报清政府。如顺治八年(1651)三月,偏沅巡抚金廷献奏报,“湖南保靖、永顺、桑植、茅冈、大旺、喇惹等土司,各献舆图版册,及元明两朝印式来归。乞授以原官,颁发新印”[28]卷55。次年七月,“天全六番、乌思藏、董卜、黎州、长河西、鱼通、宁远、泥溪、蛮彝、沈村、宁戎等土司,各缴前朝敕印以降。”[28]卷66梳理相关记载可发现,未通过朝贡归附的土司基本为与前朝交流频繁的土司,但也有为数不多的边远土司依旧以朝贡的方式归附,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孟连宣抚司刁派鼎“贡象,归附,授宣抚司世职”[29]14266。康熙五十四年(1715),猛猛土巡检“归附,贡象,仍授世职,颁给钤记”[29]14266。尽管多数土司不再通过朝贡的方式向清朝政府效忠,但是向朝廷上贡物品的传统依旧延续。明代中后期,朝贡与土贡的差别主要在于贡品的回赐与运输贡品,以及贡品的“折纳”等方面。至清代,以上三个方面发生了明显改变,并在“改土归流”前后完成“土贡化”的转变。

(一)取消回赐旧例,不再遣人运输

明代无论土司是否遣人赴京朝贡,政府均对土司进行回赐,该传统一直延续至明朝灭亡。清朝政府统一全国后,开始废除明代的回赐旧例,并且准许土司上贡物品不必遣人赴京,吴永章先生有相关讨论,[25]230-233兹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在特殊情况下,对部分土司的上贡活动清朝政府会有特殊恩赐。如雍正八年(1730),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奏报:孟连土司“每年愿贡土产”。清帝甚悦,夸奖鄂尔泰“化导有方,俾各输诚效顺,任土作贡,虔心向化”的同时,表示“其孟连土司厂课,每年六百两,为数太多,著减半收纳,以昭柔怀至意……每年贡纳土产时,著给盐三百斤,以为犒赏”[30]卷98。孟连不同于一般土司,其所处中缅边境,为争取其倒向中国一方,清朝政府对其课税、上贡的征收颇为克制。又如金川土司“每年纳贡马、狐皮,折价银八十九两五钱”,然而乾隆六年(1741)二月其地“年来积雪严寒,牛羊受冻,多有伤损,番夷困苦,纳贡艰难”,因此清政府“著将乾隆五年(1740)、六年(1741),应纳折价银两豁免,以示轸恤”[31]卷136。土司地区遭受自然灾害时,清政府也会相应减免其上贡种类与数量以示安抚。朝贡的特点“有朝”“有贡”“有赏”在清朝完成了向“无朝”“有贡”“无赏”的转变,与土贡的特点一致。因此,取消回赐旧例与土司不必遣人赴京上贡标志着土司朝贡活动完成了向土贡的转变。

(二)“折纳”范围进一步扩大

清代西南土司贡品“折纳”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折纳”成银上缴的贡品范围进一步扩大,明中后期朝贡贡品“折纳”成银缴纳的主要为贡马,而清代“折纳”的范围则从貢马扩大到其它贡品。据《清史稿》言:“凡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之承袭隶兵部,土府、土州之承袭隶吏部。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29]14207据此可知,清代贡品的“折纳”范围不再局限于马匹,包括谷米、牛马、皮、布等物品均需“折纳”成银,基本包含了所有类型的贡品。当然其中一些比较珍贵的贡品依旧需要押运赴京,如车里土司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便“入贡驯象二只,交銮仪卫收养”[32]13390,但该类型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折纳”范围进一步扩大还体现在覆盖地区的扩大。明代出现贡品“折纳”的现象主要在贵州、广西等部分地区的土司,清代其范围则覆盖了整个西南地区的土司。据《钦定大清会典》载,四川布政使司所属土司“岁贡荞麦、马、牛、狐、皮、贝母,折银四千七百二十三两……三年一贡,马折银三百十有二两有奇,马五十三匹”。广西布政使司所属土司“岁贡马,折等银六百三十三两有奇”。云南布政使司所属土司,“岁贡矿课及苎布、鹿皮等,折银万三千七百八十二两有奇”。贵州布政使司所属土司,“岁贡米谷万六千四百三十石,马折等银二万二千四百八十两各有奇”[33]239。通过以上记载可知,清代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区土司所贡的物品均“折纳”成银,统一上缴,基本覆盖了传统西南地区的土司。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贡品“折纳”标准

清朝政府对贡物的“折纳”价格制定统一的标准,并进行过一系列的调整。据(雍正)《广西通志》载,“除镇安府,并庆远府属东兰土州,额解贡马共五匹半,毎匹折银一十二两,共银六十六两外,水脚银一两九钱八分。又镇安府额解贡器,银香炉、葢碟一副、花瓶一副、烛台一副,三项共重五十七两外,水脚银一两七钱一分。”[34]1100以贡马为例,清代不再如明朝般对马匹质量进行等级划分,而是统一折纳。雍正时期,一匹马折纳十二两银,乾隆时期朝廷又对马匹的“折纳”价格进行了调整。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清政府决定减四川土司马价,谕曰“四川各土司,向有贡马之例,其所贡本色,则添补各营倒毙之马。而折价之马,每匹纳银十二两,此旧例也。查通省营马,近已改照驿马例,每匹给银八两。而土司贡马折价,仍是十二两之数,蛮民未免多费,朕心轸念。著从乾隆二年(1737)为始,土司交纳马价,每匹裁减四两,只收银八两,永著为例”[31]卷30。次年七月,再减广西土司贡马折价,乾隆言,“今查广西土司,每三年贡马一次,俱系折价交纳,其所折之价,亦是十二两之数,所当一体加恩,使土司均沾惠泽。著照四川折价之例,每马一匹,减银四两,定为八两”[30]卷46。经过乾隆时期的调整,清代西南土司上贡物品折纳标准正式固定下来。

除土司上贡物品折纳外,清代流官地区的土贡折纳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据相关学者研究,与前朝相比,清朝土贡“种类与数量有所减免,‘摊丁入亩后又多折银征收”[35]。无论是朝贡还是土贡的贡品,自古以来大多以实物的方式进行征收,然而自明代中后期开始,贡品折纳成银上缴的现象开始出现,至清代基本已经成为主要方式。上贡物品主要是由皇室消费,转为折纳后,一是拉近了“贡”与“赋”的距离,两者的征收方式趋于一致,是为财政的改善;二是折纳成银两后,进一步促进了白银货币化在西南地区的历史进程,也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到全国的经济体系之中;三是贡品折纳进一步模糊了“朝贡”与“土贡”的界限,使清代西南土司的上贡行为与土贡无异,也成为西南土司朝贡“土贡化”完结的又一力证。

结 语

明代中后期,朝廷不断整顿朝贡活动,使朝贡的政治功能不断退却,经济职能不断突显。直至清代“改土归流”前后,西南大部分土司的朝贡活动最终完成了向土贡的转化,即基本成为一种经济行为。“朝贡”向“土贡”的转变,实际上是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从羁縻间接的统治到直接的经济管控,这标志着西南土司最终实现了从“异域”到“旧疆”的变化,从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内地”。需要强调的是,在西南部分地区,朝贡并未消逝,而是以另一种方式“土司年班制度”继续承担着朝廷对边疆地区的经略任务。①

(本文受到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潘浩.清代土贡制度述略[J].光明日报,2015-03-21.

[2] 张仁玺,冯昌琳.明代土贡考略[J].学术论坛,2003(3).

[3] [明]娄性.皇明政要[Z].明嘉靖五年(1526)戴金刻本.

[4] [清]毛奇龄.蛮司合志[Z].清康熙刻西河合集本.

[5] [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Z].明万历内府刻本.

[6] 明太祖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7] 明宣宗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8] 明太宗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9] [明]李诩.戒庵老人漫笔[Z].清顺治五年(1648)李成之世德堂重刻本.

[10] [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1] 郑宁.明代递运所考论[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1).

[12] [明]俞汝楫.礼部志稿[Z].四库全书(复印本).

[13] 明宪宗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14] 隆庆云南志[Z].民国二十三年(1934)龙氏重印本.

[15] 嘉靖贵州通志[Z].明嘉靖刻本.

[16] 万历贵州通志[Z].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刻本.

[17] 嘉靖山东通志[Z].明嘉靖刻本.

[18] 明英宗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19] 明孝宗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20] 明世宗實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21] 嘉靖广西通志[Z].明嘉靖十年(1531)刻本.

[22] 明穆宗实录[Z].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23] 嘉靖青州府志[Z].明嘉靖刻本.

[24] 万历兖州府志[Z].明万历刻本.

[25] 吴玉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

[26] 李伟.乌江下游土司时期贡赋制度考略[J].贵州社会科学,2005(2).

[27] 万历太平府志[Z].明万历五年(1577)刻本.

[28] 清世祖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2006.

[29] 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

[30] 清世宗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2006.

[31] 清高宗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版,2006.

[32] [清]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武英殿刻本.

[33] [清]允祹.钦定大清会典[Z].四库全书本.

[34] (雍正)广西通志[Z].四库全书本.

[35] 潘浩.清代土贡制度简论[J].江汉论坛,2015(5).

FROM "TRIBUTE" TO "TUGONG": A STUDY ABOUT THE

GAI-TU-GUI-LIU OF THE SOUTHWEST CHIEFTAINS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Zhu Haoxuan

Absrtact: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tribute of the Southwest Chieftain was transformed to Tugong.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the tribute was essentiall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Liuguan area.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the court regularly rectified the tributary activities, and the trend of "tributarization" appeared. Before and after Yongzheng's "Gai-tu-gui-liu", Tusi tribute formally completed the transformation towards "Togong". The process of tributary "tugong" transform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s apparently the change of tributary function from political to economic role, and the process of southwest economy being gradually integrated into the unified management of the state; but in essence, it is the process of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southwest minority areas and inland officials, and the process of central government's transformation from indirect domination to direct domination in this area. In the process, Southwest China gradually became affiliated and became an integral part of traditional China.

Key words: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Southwest Chieftain; Tribute; Tugong

〔責任编辑:袁丽红〕

猜你喜欢

朝贡明清
明代河洮岷藏族地区朝贡评述
“朝贡--册封”秩序独秀中国传统文化外交舞台
中琉档案所见道光朝琉球对中国的朝贡
朝贡体系与宋朝国家安全
丁村民居砖雕艺术研究
明清江南教育情况研究
简述明清封建君主专制的加强
简述明清封建君主专制的加强
安倍“朝贡”特朗普心情激动
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