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散与回归边民的国籍问题
2019-02-02侯曙光罗柳宁
侯曙光 罗柳宁
【摘 要】近代以来,由于历史渊源、边界划分、自然灾害等诸多原因,中国边境地区存在着大量离散与回归边民,其中,既有从中国离散到周边国家的边民,也有从周边国家离散到中国的边民,还有从周边国家回归中国的边民。不论离散还是回归,边民的迁徙路线都是从一国边境地区进入相邻周边国家边境地区,关系着民族国家间的交往与互动。同时,边民离散与回归是一个长期的相对稳定的跨境迁徙过程。因此,国籍问题也会伴随边民离散与回归过程的始终。总体而言,离散与回归边民所面临的国籍问题主要包括国籍变更、双重国籍和无国籍三类情形,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造成大量无国籍人口的存在,至今仍未彻底解决這一问题。
【关键词】离散;回归;双重国籍;无国籍人
【作 者】侯曙光,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6。罗柳宁,广西民族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8。
【中图分类号】D81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6-0065-010
一、引 言
“离散”一词最初出现在圣经中,专指因历史事件而被分散到世界各地的犹太人,[1]1现在常常被用来描述各种族群团体因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离开公民身份原属国,以难民、移民等身份迁徙到其他国家居住的过程,[2]迁移路线一般为单一的“本土—海外”模式;“回归”则用来描述“离散”群体返回故国的过程,迁徙路线是双向的“本土—海外—本土”模式。民族学人类学界对人口的“离散”和“回归”已有深入的研究。在全球化时代,“离散”和“回归”同“跨界迁徙”“跨国移民”等相关联,更多地涉及主权领土边界的跨越。因此,离散与回归群体的公民身份时常显得模糊不清,其移民身份到底是属于原居住国还是客居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因各国政策差异而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公民身份”即“国籍”,指“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3]184国籍问题就是指因某些事件出现的个人属于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不明确甚至丧失的情形。目前,民族学人类学界关于移民(包括海外移民和回归移民)的国籍问题的研究成果已较为丰硕,但总体而言,这些成果关注的对象大多是海外华人华侨和归国华侨,有关离散与回归边民的国籍问题的研究对象也多集中于边境非法越境通婚的境外妇女上,例如,周建新、[4]曹维盟、[5]尤伟琼、[6]沈志华[7]等一些学者对边境地区其他相关移民群体的国籍问题有系统梳理。实际上,在中国边境地区生活着众多离散与回归边民,除了非法入境通婚的周边国家妇女,还有外来难民、回归边民以及其他移民群体,笔者将其统称为“离散与回归边民”。离散与回归边民的国籍问题事关他们对一个国家的认同感,关乎边境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厘清他们在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国籍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从中汲取经验,为彻底解决其国籍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根据田野调查,边民不论离散还是回归,其迁徙路线都是从一国边境地区进入到相邻一国边境地区,而且大多属于非法跨境迁徙行为。边民一旦经历较为稳定的但又几近非法的跨境迁徙行为时,必然会面临复杂的国籍问题。换言之,边民的国籍问题会伴随其离散与回归过程的始终。不同国家依据自身发展状况制订了不同的国籍政策,因此对他们而言,离散和回归都会带来国籍的变化,即国籍的丧失、恢复或取得,甚至出现双重乃至多重国籍身份。其中,根据笔者在中国边境地区的调查,边民离散与回归造成的无国籍状态是最为突出的问题。无国籍人口在边境地区长期存在,鉴于国际国内多重原因,其国籍问题至今尚未彻底解决。
与边民跨境流动不同,边民的离散与回归是一个长期的相对稳定的跨境迁徙过程。流动不一定对其国籍造成影响,但离散与回归则经常会带来国籍问题。人口地理学上所谓的人口国际间的移动形式有很多类型,主要包括“国际移民、客籍劳工和国际难民”等。[8]201同时,国际移民有合法和非法移民两种形式,合法移民大多表现为经过履行法律手续而跨国迁移的人口,非法移民则主要指非法越境者;“客籍劳工是一种短期的、非永久性的人口国际迁移”;[8]205难民主要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9]51~52从边民离散与回归的具体情况来看,中国边境地区的归难侨、回归边民、周边国家难民、外来移民以及众多的无国籍人口等都可归属于离散或回归群体。他们更多的是以非法越境者身份居住于中国边境地区的,他们面临的国籍问题在其长期跨境往返迁徙过程中十分突出,对其生存发展影响深远。
离散与回归边民属于跨国民族的一部分,这是由其本身的边民属性以及同边界线另一侧边民之间相同的族源、语言和文化特征诸要素共同决定的。同时,边民的跨境迁徙也是跨国民族形成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从国家政策角度讲,处理跨国民族问题的首要环节是确定国籍。[10]263只有处理好国籍问题,才能建构其对国家的认同感,才有助于边疆稳定和发展。因此,边民离散与回归带来的首要问题即为国籍问题。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并未划定明确的边界线,基本属于一种“有疆无界”的状态,且疆域伴随朝代更迭时常发生变化。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少数周边国家是被纳入中国封建王朝统治版图之内的,一些国家起初是中国郡县之一,之后成为藩属国。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王朝日渐衰微,中国周边众多藩属国纷纷在西方国家干预下独立或成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经过两次鸦片战争,清政府被迫与英、法、沙俄等国签订了《南京条约》《瑷珲条约》《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清王朝的众多附属国,如越南、缅甸、泰国、朝鲜等国,在西方列强的操纵下纷纷脱离中国藩属。此后,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边界线更加明晰,相互间的边境移民和边民跨境流动现象越来越具有现代民族国家间的互动内涵。
近代以来,由于历史渊源、边界划分、自然灾害、经济发展、政治运动、国际关系等诸多原因,中国边境地区存在着大量离散与回归边民,其中,既有从中国离散到周边国家的边民,也有从周边国家离散到中国的边民,还有从周边国家回归中国的边民。笔者将以近代以来中国边境地区出现的边民离散与回归现象为基点,探讨不同类型的离散与回归边民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国籍问题。
二、从中国离散到周边国家的边民面临的国籍问题
清朝末期,生活在中国边境地区的许多少数民族人口因领土分割、封建剥削、自我生存需要和长期形成的游耕文化等自然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诸多原因而迁徙到周边国家。这些外流边民虽然发生了去国离乡的事实,但是由于清王朝与周边国家均未对国籍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规定,因此尚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国籍问题。在那时,清王朝对外来边民入籍问题有一些处置政策,但对外流边民的出籍问题几乎没作任何规定,而且在晚清以前,中国基本只有“户籍”而无“国籍”。虽然当时没有“国籍”的概念,但离散到周边国家的边民实质上存在着国籍问题。
国籍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特别是1648年欧洲诸国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民族国家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作为行为主体的地位以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国籍问题在民族国家体制下显得更加重要。但是,直到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初步确立,世界范围内的人口流动大量增加,由此各国才开始重视国籍的立法问题。此后,国籍才真正凸显出比较重要的价值。世界上最早用宪法规定国籍问题的是法国1791年宪法,十九世纪后半期以后各国开始以单行法规定国籍。[11]9~10可以说,国籍法是近代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产物。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籍法是清王朝于1909年3月28日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二十世纪初,受国内外移民潮影响的清王朝,为应对荷属印尼华侨国籍问题,参考资本主义国家近代法律,参照中国传统律例,依据血统主义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中国国籍”的固有籍、入籍、出籍和复籍问题进行了规定。自此以后,“中国国籍”一词才有了法律上的正式规定。
在《大清国籍条例》颁布以前,中国边境地区的边民就长期存在跨境迁徙和流动的现象。由于没有法律条文对国籍作出界定,因而对外流边民是否仍保留中国国籍或出籍并无官方解释,但对外来边民的入籍问题已有较多关注。在那时,有些中国边民存在因领土分割而被迫入籍沙俄的现象。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东北和西北边境地区有大量中国领土因中俄签订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勘分西北界约记》《改定条约》《喀什噶尔界约》《中俄珲春东界约》等不平等条约而被迫割让给沙俄帝国。沙俄采用“人随地归”的原则逼迫居住在边境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等边民改变国籍,使他们强制入籍俄国。一般而言,强制入籍指的是“居留地国不顾外国侨民的意思,而将居留地国的国籍强加给他们的行为”。[12]1471864年10月7日中俄签订的《勘分西北界约记》第五条规定:“该人丁向在何处住牧者,仍应留于何处住牧,俾伊等安居故土,各守旧业。所以地面分在何国,其人丁即随地归为何国管辖。”[13]124如此一来,中国西北众多边民被强迫加入俄国籍。不论清王朝是否有保护边民国籍的法律,沙俄这种强制中国边民加入俄国国籍的做法致使中国西北地区的边民大量流失,被迫失去中国籍,入籍俄国。除了强制入籍俄国的现象外,沙俄也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中国领土,让领土上的中国边民自愿选择是否加入俄国籍。1881年2月24日中俄签订的《改定条约》(即《伊犁条约》)第三条就规定:“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13]139
可见,从迁出国的视角来说,边民离散意味着祖籍国国籍的丧失,通常又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类。但不论其是否自愿,一旦国籍丧失,边民在原居住国的政治权利将失去法律保障。从迁入国视角来说,边民是否加入其它国籍也包括自愿和非自愿两类,更重要的是与迁入国的态度紧密相关,甚至迁入国的态度直接影响了离散边民族群在居留地国的各项重要生存权利和发展繁衍。
与东北和西北边境地区不同的是,清朝中后期,在西南边境地区有壮、苗、瑶、傣、哈尼、傈僳、拉祜、佤、景颇、布朗、藏、汉等很多边民因遭受封建剥削以及生计需要而迁徙到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他们与迁入国的各民族交流融合。那时,清王朝和相邻南方诸国皆未制定有效的国籍法,也无针对外流边民的处置策略,加上边民的边界意识模糊,因而即使存在国籍丧失、取得或获得双重国籍的事实,但基本不存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的丧失和取得问题。
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第十一条对中国人的出籍作出规定,“凡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14]468~470并列出了相关的出籍条例。但是,纵观中国近现代历史以及我们在田野调查中观察到的诸多案例,我们发现,中国边境地区的边民离散现象大多属于未经政府允许的离境行为。而在清朝末年,个人的“出籍自由权”,即“个人是否有从其原来的本国自由出籍以便向另一国入籍的权利”,[12]91~92在《大清国籍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国人出籍必须呈请政府许可。但是,《大清国籍条例》并未对非法离境和因领土分割而被强制加入他国国籍的中国人的出籍问题作出解释,且清王朝奉行血统主义原则,即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由此,中国边境地区的边民离散到周边国家后,因为没有获得清政府的出籍申请而继续保留中国国籍;一部分因居住国的国籍政策而被迫失去中国国籍而加入居住国国籍,一部分则拥有了居住国和祖籍国的双重国籍,一部分继续保留中国国籍。这一时期,中国遭受着西方列强的领土瓜分狂潮,中国的离散边民大多是非自愿入籍他国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国籍制度基本沿用了《大清国籍条例》,并承认双重国籍。1929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在国籍丧失问题上,《中华民国国籍法》第十一条规定:“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经内政部之许可,得丧失中华民国国籍。”[15]240也就是说,具有中国籍的人口若要出籍必须向政府申请。但是,对于生活在边境地区的边民而言,他们离散出境基本是在没有征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几乎并未选择自愿放弃中国籍。因而,在这一时期,从中国边境地区离散到周边国家的边民同样会因各国施行的迥异的国籍法而存在国籍冲突,从而出现较多双重国籍的现象。据文献记载,越南在1955年以前对华侨入籍采取的是比较模糊的国籍政策。特别是1862~1948年间,“越南受制于法国,在法国统治者所订的法律条文中把这些土生的华侨视为亚洲归化人”。[16]71~73但由于当时法属越南各地政体不一,因此对华侨的国籍判定也比较混乱,将一部分华侨归为中国籍,一部分则归为越南籍。这就导致一些离散到越南的中国边民,不论其是否脱离中华民国国籍,皆被视为越南人,从而使一部分边民成为双重国籍人。而越南有的地区将华人视为中国籍人口,越南华侨所娶越南妻室不论是否获准加入中华民国国籍,也被视为中国人,这样的后果是,一些脱离中华民国国籍的边民成为无国籍人口。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的国籍政策几经变化。中国自近代以来,经历了先承认双重国籍到后来否认双重国籍的过程。[17]在1954年以前,中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从1949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行的是血统主义的国籍政策,与实行出生地主义国籍政策的国家相冲突,这使得离散到周边国家的中国边民同样出现众多双重国籍和一些无国籍人口。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受冷战影响,东南亚国家对共产党政权有所抵触。1954年2月7日,印尼驻华大使莫诺努图向周恩来总理提出谈判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同年9月23日,周恩来总理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阐明:“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18]同年12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接见缅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主席吴努时说:“(华侨)国籍的问题也要搞清楚,到底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不应该有双重国籍。”[19]1955年,亚非国家在印度尼西亚召开万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迫于印度尼西亚等国压力,为消除疑虑,也为了保护当地华侨,于4月22日同印度尼西亚在万隆缔结了双方《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的人必须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放弃另一种国籍。[20]4~7中国政府自此宣布不再承认双重国籍,并取消入籍他国海外华人的中国国籍。从那时起,一些离散到周边国家的中国边民加入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一些离散边民既未能加入他国国籍,又失去中国国籍,从而成为无国籍人口。这些离散边民加入他国国籍既有自愿入籍的,也有非自愿入籍的。例如,越南政府曾出台过强制华侨加入越南国籍的法案。1955年,越南公布的越南國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生于越南,父母均为中国人之孩童,如其父母中之一人系在越南生长者,则此孩系越南人,同时无退出国籍之权。”[16]21956年,越南进一步修改为:“在越南出生之儿童,其父母均为中国人者,均一律系越南籍。”[16]1随即又修改为:“凡是华侨,不论男、女、老、幼,凡其父母为中国籍,或其中之一为中国籍,而其本人系在越南生长者,均被作越南国籍。”[21]6越南推行的强制入籍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的国籍政策相冲突,从而导致许多离散到越南的中国边民非自愿入籍越南。
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中国边境地区发生过多次边民外流事件。1958年以后,随着“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开展,生活在中国边境地区的一些壮、苗、瑶、傈僳、景颇、傣、哈萨克、维吾尔、朝鲜等民族人口因自然灾害和疾病、生活困难、邻国特殊的边疆政策、政治运动、敌对势力的煽动以及域外跨国组织和传教士等的蛊惑和挑拨,大量离散至越南、老挝、缅甸、苏联、朝鲜等周边国家,时间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这些离散的边民一部分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居住国国籍,一部分则因居住国复杂的政治环境而未加入所在国国籍,从而成为无国籍人口。有文献记载,“流亡国外的藏胞,除居住欧美一些国家的少数人加入外国籍,以及在不丹经商的1000多人加入不丹籍外,绝大多数未加入外国籍”。[19]150 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从云南省福贡、贡山、瑞丽等地区外流缅甸的部分傈僳族边民因缅甸动乱期间缅甸政府无法兼顾边境人口的户籍问题,六十年代缅甸又发生大规模排华运动,外流边民无法获得缅甸政府的认可,[5]这些离散的傈僳族边民也因此成为无国籍人口。
但是,中国政府同周边国家协商解决离散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过程是复杂曲折的。1954~1960年,中国和缅甸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进行过多次交涉,中国政府的态度经历了由“暂缓解决”到“希望尽快解决”的变化,缅甸政府的态度经历了由“希望尽快解决”到“不愿解决”的变化。1956年以后,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周边国家对中国强大起来后会不会向外侵略也产生疑虑和恐惧。为此,中国政府加快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脚步。相反,1947~1960年,缅甸政局长期不稳,政权更迭频繁,期间曾出现排华事件,导致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政策无法一以贯之。中缅双方的不同态度,加上缅甸实行的是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籍政策,与中国当时实行的血统主义国籍政策相互冲突,这使得外流到缅甸的部分中国边民及其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长期未获解决。[22]
1980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正式以法律形式阐明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问题。其中,第三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后,中国外流边民的双重国籍问题基本从法律程序上得到解决。尽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云南边民外流形势又趋于严峻,众多边民从文山、红河、西双版纳、普洱、临沧、德宏、保山、怒江等边境地区流向越南、老挝、泰国和缅甸,尤以流向缅甸者居多。[23]但是,这些离散出境的中国边民基本不存在双重国籍问题。相反,除了部分边民加入他国国籍外,很多外流边民却因居住国复杂的政治环境而成为无国籍人。
三、离散到中国的周边国家边民面临的国籍问题
从周边国家离散到中国边境地区的外国边民也面临着复杂的国籍问题。例如,据史料记载,在清朝年间,大量朝鲜边民长期进入中国东北边境地区的图们江一带定居垦殖。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清政府在图们江实施封禁,对外来朝鲜边民进行“刷还”,[24]10985一律不准朝鲜移民入籍。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清中央政府与东北地方官员在对朝鲜移民问题上产生分歧。地方官员认为应“恳准一体领照纳租”,代表人物是吉林将军铭安和帮办吉林边务大臣吴大瀓。光绪七年(1881),二人上书朝廷:“所有该国人民寄居户口,已垦荒地……准其照吉林向章,每晌缴押荒钱二千一百文……由臣铭安饬司给领执照,限令每年冬季,将应交租钱就近交至珲春,由放荒委员照数收纳,或由该国派员代收,一并汇交,以归简易。”[25]1216朝廷官员则认为仍应“刷还”,代表人物是礼部尚书承恩,他认为:“若给执照收租,无论岁入区区,罔补边费,而一有收税之名,恐成租借之实……为久远计,宜令该国王尽数招回设法安置,重申科禁,方为正办。”[26]1116经多番讨论,清政府批准了铭安和吴大瀓的奏疏,开始对图们江的封禁予以废止,认为朝鲜移民“既种中原之地,即为中原之民,除领照纳租外,向令隶我版图,遵我政教,并酌立年限,易我冠服”,对朝鲜移民实行“薙发易服”的同化政策,[26]916使其“领照纳租”,“归化入籍”。[26]984~985众多朝鲜移民开始归化中国。
即使如此,仍有部分朝鲜移民不愿加入中国籍也不愿回国,从而成为无国籍人口。此后,为促使鲜移民入籍,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都颁布并修订了国籍法。国籍法颁布后,东北边境地区部分朝鲜移民加入中国籍,但加入中国籍的朝鲜移民较少,即使中华民国政府取消了对双重国籍的限制,入籍者依旧不多,大多数是无国籍朝鲜人。[27]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多数朝鲜移民返回朝鲜,留下来的朝鲜人加入中国籍的很少。[28]332~3331947年8月18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东北韩侨居留证领发办法》,将东北朝鲜人视同中国人,确认其为中国籍,但留在中国的朝鲜人真正登记加入中国籍的依旧很少,很多朝鲜人仍处于无国籍状态。[29]688~690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情况基本相似。从1931年日本占领东北到1945年日本投降期前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将生活在东北地区的朝鲜移民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28]3271946年,延边民主联合政府规定朝鲜移民可根据自愿原则加入中华民国国籍,成为中华民族中的一个少数民族,但很多朝鲜移民仍缺乏对中国的认同感,大量外籍或无国籍朝鲜移民的存在对东北边境地区的稳定造成压力。为避免边民流动引发的社会纠纷,中国共产党于1948年对入籍的朝鲜族居民和未入籍的朝鲜侨民进行区分,但出于革命斗争需要,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国籍政策,一定程度上承认东北的朝鲜移民拥有双重国籍。[28]39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边境地区的朝鲜族居民跨境往返流动愈加复杂,从而加大了政府处理其国籍问题的难度。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众多朝鲜移民流入中国东北。但是,1953年以前,东北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未获得根本解决,且情况复杂,居住中国的朝鲜侨民与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混淆不清。1953年以后,中国政府根据自愿原则并注意照顾朝鲜政府感受,提出了处理朝鮮移民国籍问题的意见,即以1949年10月1日为界线划分东北朝鲜人国籍归属,将1949年10月1日之前定居东北的朝鲜人视为中国少数民族,反之视为朝鲜侨民。[30]13~15此后,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意见完善朝鲜族居民入籍办法,逐步解决了他们的国籍问题。[10]264~269
又如,中华民国年间,黑龙江中上游沿岸地区生活着大量无国籍俄国侨民(含苏联侨民),这些无国籍俄侨包括1917年十月革命前从外贝加尔流域游牧到此的哥萨克家庭等沙俄统治下的旧民,十月革命期间为避难流亡到中国的俄罗斯侨民,以及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为摆脱苏联国内强制集体化而从西伯利亚和外贝加尔等地逃到中国东北边境地区的苏联农民等。[31]这些离散到中国的部分俄侨既不想加入苏联国籍也没加入中国籍,成为无国籍人口。二战结束后,部分俄侨返回苏联,并加入苏籍,大多数则以无国籍俄侨身份留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这部分人统称为“无国籍苏侨”。例如,逊克县1953年的一份《六月份苏侨思想情况汇报》记载:“逊克县有无国籍侨民一八八人。”[32]1954年,苏联开始动员旅外苏侨回国参加建设。1954~1960年间,黑龙江中上游沿岸地区的部分无国籍苏侨返回苏联。[33]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苏侨身份进行再次甄别和登记,将既不愿回国又不愿加入苏联籍的苏侨及其后裔中的大多数人登记为中国籍的汉族或满族,使之成为中国籍人口;部分希望保留侨民身份的被登记为无国籍人口,他们基本为纯血统的俄罗斯人;也有部分苏侨的后代被登记成无国籍者。如呼玛县呼玛镇在1954年对苏侨进行普查登记时,有些父母均是苏联籍的侨民就被登记为无国籍者。[34]据1964年9月统计,仅黑河地区的无国籍苏侨就达322人。[35]
1960年以后,在中苏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加强了对无国籍苏侨的管理,积极动员他们加入中国籍。1964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外事处下达了《对无国籍侨民加入中国籍工作的意见》,对苏联侨民的入籍态度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提出自己的工作意见。经过大量调查和宣传,在苏侨自愿前提下,中国政府于1965年对其集中办理入籍,此后大多数俄罗斯侨民陆续自愿加入了中国籍,到二十世纪末,无国籍苏侨基本消失,成为真正的中国籍人口。[33]从此,这群离散到中国边境地区的苏侨终于结束了他们长期的无国籍状态。
另外,据调查,生活在西藏吉隆边境地区的达曼人是尼泊尔人的后裔,他们“长期以来既无尼泊尔国籍,也没有获得中国政府承认”。[36]502003年以前,一部分达曼人因生活艰难又回迁到尼泊尔并加入尼泊尔国籍;仍旧留在中国的尼泊尔后裔则依旧没有国籍。2003年,西藏吉隆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和对尼泊尔后裔入籍意愿的调查研究,在遵循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逐步解决了他们的国籍问题。2003年5月26日,经政府批准,尼泊尔后裔正式加入中国国籍,结束了长期无国籍的历史。[36]53
此外,从周边国家离散到中国边境地区的外国边民还有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因日军侵略东南亚而流亡中国西南边境地区的东南亚难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因越南排华事件而逃到中国的印支难民以及因各个时期边民跨境通婚而非法嫁入中国边境地区的周边国家妇女,他们同样面临着复杂的国籍问题。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日军侵占东南亚,越南、老挝、缅甸北部边境地区的众多少数民族边民逃到中国西南边境地区,中华民国政府将一些难民编入保甲,纳为中国籍人口,部分难民则在二战结束后返回祖籍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1949年之前进入中国的东南亚难民基本视为中国人,让他们加入中国籍。但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进入中国边境地区的难民却面临着不同的命运。1978~1988年,越南北方约30万人因越南政府的排华潮、“净化边境”政策等被驱赶出境,[37]他们从中越边境的东兴、凭祥、龙邦、平孟、河口等口岸和边境便道进入中国边境地区,这些难民既有华侨,也有越南人,民族成份以汉族为主,并有壮、瑶、苗、傣和京族等。[38]中国对外将这部分人统称为难民,对内则明确区分难民中哪些是华侨,哪些不是华侨。整体而言,“1979年越南‘排华潮中来华的难民被称为‘难侨,他们目前已基本解决身份问题,取得了中国国籍。而中越边境战事后涌入中国的难民,大多被安置在滇越边境的难民村和农场中,身份问题长期没有解决”,[39]很多难民尚未取得中国国籍,没有户口簿和身份证,因而无法外出务工,没有选举权,升学、就业也存在问题。然而,“由于没有可依照的统一的执行规范,对他们的划分并不清晰,有很多偶然因素。即使是同一天抵达的难民,安置在华侨农场可能就解决了身份,而安置在难民村身份就被悬置至今”。[39]2000年以后,大多数在华印支难民虽然基本上取得了中国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但仍有少数难民处于边缘化状态,既无越南国籍,也无中国国籍,成为“无国籍人”。[40]
在中国边境地区,因边民跨境通婚而非法嫁入中国边境地区的周边国家妇女,如越南、老挝、缅甸、俄国(含苏联)、朝鲜籍妇女众多,但她们嫁入中国后不仅失去了祖籍国国籍,也无法取得中国国籍,成为“无国籍的女人”。例如,据1964年9月统计,留居在黑龙江中上游沿岸地区的苏侨大部分是嫁给中国丈夫的无国籍妇女,该区域的无国籍妇女共有300多名。[35]从缅甸北部边境地区嫁入中国云南边境地区的妇女多达数万人,但缅甸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无法给跨境通婚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加上部分地区尚未统一于缅甸中央政府,其女性无法取得缅甸国籍,所持有的身份证不过是克钦邦、佤邦等地方政府颁发的。这些跨境通婚人员“没有入境证件或居留证件,既无法解决国籍,更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41]众多滞留云南边境地区的缅甸妇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定居手续,成为“黑人黑户”。又如,中越边民跨境通婚现象由来已久,至今多达数万人次。1949年以前,中越双方对边境管理不严,边界线两侧的跨境婚姻处于任其自然的状态。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越法战争不断,而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当时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较多,中国对她们的合法身份给予保证,此时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在当地能上户口,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后,中国取消了对越南妇女的户口配给制度。由于越南妇女嫁入中国时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三到六个月不回便被越南政府取消户籍和国籍,加上她们在中国也缺乏正常的婚姻登记,故难以取得中国国籍,由此成为无任何国籍的女人。[4]中国边境地区的无国籍女人数量庞大,事实婚姻大量存在,大多数没有进行合法的户口和婚姻登记。“国籍身份是其享受国民待遇的基本前提。无法取得中国国籍,也就意味着其无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各项惠民政策”。[42]因此,中国边境地区的跨境婚姻移民的社会生活受到诸多限制,选举权、被选举、医疗、保险、边民补助、就业、人身安全、子女教育等诸多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四、从周边国家回归的中国边民面临的国籍问题
从周边国家回归的中国边民同样面临着复杂的国籍问题。以从缅甸回归中国的边民为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边疆地区也取得较大进步。而缅甸则由于社会动乱等原因导致经济停滞不前,因此,曾经外流缅甸的中国边民陆续大批回归到原居住地。但国内制度的变迁却造成这些回归者一度成为无国籍人口。云南省怒江州生活着大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自缅甸回流的边民。据调查,中缅边境的高黎贡山上一共生活着近10万无国籍人口,其中大部分为回流边民。[43]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1958年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迁出本户口辖区,必须在迁出前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但是,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逃避社会运动和饥荒的边民并没有在迁走时通知政府部门进行户口迁移登记。1962~1963年和1971~1972年,云南省在各县市开展户口清查工作期间,有些外流边民因“有户无人”被注销户籍;1981年,云南省进行户口整顿,查出人户分离26.33万余人;1989~1990年查出人户分离105.87万余人,其中有户无人59.78万余人,有人无户46.09万余人。[44]384~385
其次,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建立了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管理体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中国开始推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并于198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居留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换言之,“在没有户籍或户口注销的情况下,一个人会被当作无国籍人或外国人看待,从而无法合法获得居民身份证”。[5]一些从缅甸回归的边民因户籍被注销而不能申领身份证,从而成为了无身份的黑户。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后,限于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工作的疏漏,一些无身份和户籍的回流边民依旧难以正常入籍。[5]
回归边民的无国籍状态甚至影响到情况更为复杂的后代,大多都成为“黑人黑户”。很多回归边民的国籍问题直到近几年才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据调查,生活在西藏察隅县的一批于1984~1986年从缅甸回归的藏族边民在2006年9月才获得中国国籍;生活在云南盈江县的一批1987年从缅甸回归的汉族、景颇族、傈僳族边民直到2017年底至今才逐步取得中国国籍。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无国籍边民的国籍问题时,一般要求满足若干条件,才可能获得中国国籍,这些条件如:当地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血缘亲属健在,则可通过验血方式证明身份,从而取得国籍;拥有中国第一代身份证或林权证,可被证明是中国籍人口,等。云南省盈江县昔马镇汉族回流边民以及西盟县新厂镇阿莫村和勐卡镇马散村佤族回流边民的入籍方式便是通过这些要求进行的。然而,很多回流边民在第一代身份证和林权证办理之前便已离散出境,或第一代身份证和林权证遗失,加上未取得缅甸政府的国籍证明,且中国籍血缘亲属多已离世,因而他们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囿于诸多条件的限制,部分回归边民依旧处于无国籍状态,即使政府对其有所扶持,但生产生活权益始终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束语
从上述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相关案例分析中可见,边民离散与回归带来的国籍问题主要包括国籍变更、双重国籍和无国籍三类情形,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造成大量无国籍人口的存在。整体而言,1955年以前的中国以血统主义原则认定国籍且承认双重国籍,此主张曾与一些周边国家的国籍政策发生冲突,从而致使部分边民在离散与回归过程中成为双重国籍人,部分则成为无国籍人口。1955年以后,中国改变国籍政策,双重国籍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无国籍人口卻长期大量存在,至今仍未彻底解决他们的国籍问题。没有国籍,他们很难与当地民众融合在一起,在教育、医疗、工作、婚姻等方面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甚至因模糊的国家认同意识而导致部分回归边民二次外流,影响了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高效彻底地解决离散与回归边民的国籍问题,使其享有一般国民所应有的权利,从而更好地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来,更好地实现自身和国家的发展以及边疆的稳定,仍旧是需要不断深入思考和探索实践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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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TIONALITY PROBLEMS OF DIASPORA AND RETURNING BORDER PEOPLE: Taking The Border Areas of China in
Modern Times As an Example
Hou Shuguang, Lou Liuning
Abstract: In modern times,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diaspora and returning border people in China by the reason of historical reasons, boundary division, natural disasters, etc. Among them, there are border people who have migrated from China to neighboring countries, and those who have migrated from neighboring countries to China, as well as those who have returned to China from neighboring countri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are diaspora or the returned, the migration routes of them are from the border areas of a country to the border areas of neighboring countries,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communica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nation-states. At the same time, their diaspora and return action is a long-term stable process of cross-border migration. Therefore, the nationality problems will also accompany their diaspora and return proces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nationality problems faced by them mainly include three types: nationality changing, dual nationality and statelessness. The most prominent problem is the exist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stateless populations, which has not yet been completely solved.
Key words: diaspora; return; dual nationality; stateless person
〔责任编辑:陆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