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的风险防范研究
2019-02-01郎宝茹
郎宝茹
摘要:地方债的发布,提高地方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但是地方债的风险隐患不能忽视。庞大规模的资金使用,为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增加了难度。同时提高地方债的民生作用,规避其存在的财务风险、制度和行为风险、信用风险,解决债务监管缺陷、防范控制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还需从完善偿还保障制度、加强中央监控等措施入手调整,从而为地方债的稳定、安全发行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地方债;风险;防范对策
地方债是我国负债问题中,一直最受关注,同时风险因素较多的组成部分。经过财政部统计分析发展,2016年中央政府债务,新增了1.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万亿元。提高防控地方债的底气,还需从完善市场化规则、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与举债融资机制等实招入手,以实现地方债风险的可控性。
一、加强地方债风险防范的意义
我国对显性、隐性债务的风险防范脚步从未停止过,政府等相关部门,更是陆续出台了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等对策,以规避财政金融风险。如财政部,在约束地方债方面,展开了预算法修订、完善债务管理法律制度框架、推出限额管理机制、纳入预算管理、风险评估与预警等措施落实。尤其是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政策的发行,实现了以往多样化政府性债务,由规范、单一地方债券替代,地方债务风险也随之降低。央行对信用评级、发行规模等方面的监管,也为人大监督提供了价值決策参照。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阶段,地方在落实公共服务建设的同时,还承担着偿还前期债务的压力,不免会遇到财政收支负担,加强风险防范,更利于地方平稳、高效度过转型期。转型期间,加强举借获得资金的精细化利用,同时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更有利于地方债、经济间,实现良性循环,为地方债的结构优化,以及存量可控助力。
二、当前地方债存在的风险
(一)债务监管不全面
权力不受监管约束,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利的情况,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隐蔽行使举债权,直接影响投资人利益、民众知情权。由于债务资金,不在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内,表明不受人大监督。同时,对融资公司的监督缺乏有效性,导致在行使举债权使,债务资金监管不利。主要体现在债务管理信息不透明、政府空开信息条例不全面、制度建设力度不足等方面,致使地方债管理失控,风险随之增加。
(二)防范控制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缺乏对债务规模管控,以及风险防控的制度完善,政府也未设立完善的债务规模规范机制。同时债务控制机制实践形式化、主观化,主要体现在举债方式不合法、规模庞大、行为隐蔽等方面,弱化了债务规模控制的作用。债务规模失控现象形成,究其原因与法律制度约束缺失有关。
(三)存在挪用与截留等债务资金使用风险
资金挪用挤占、截留等国债项目现象,在地方债务项目中仍相对普遍,地方获取转贷资金后,通常用于项目扩建、填窟窿处。虽然国家对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但为持续机构运转,地方政府不得不将资金用于其他需要处。针对于财务状况良好的地方,则会出现资金挪用到形象工程等情况。
三、加强地方债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设立监管机构
首先是加强债务监管机构的设立。各地政府部门,设立债券管理机构的行动,与中央政府比较相对滞后,多是由金融处室、预算部门代替地方债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应加强机构设立,如监管委员会等,以垂直监管地方政府债务,规避多头管理现象,缩小与中央政府间的差距,尽可能的保持同步。其次是合理界定监管责任。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机构,不仅需要支持同级政府人大监督,还需对上级债务监督机构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对审查融资公司融资计划,与同级政府部门融资情况负责,同时编写政府性融资规划;对政府性财务管理、债务资金转贷、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债务报表;设立、完善债务偿还体系;受理、审核融资项目;对转贷债务,以及财务管理负责;定期清理核算政府债务,公开政府债务状况。
(二)多方面监管与治理
一是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不同,主要负责公共产品供给。围绕宏观调控需要,由财政部对各级政府发布债务额度,同时监督地方债务项目。对于地方债资金流向,主要由国家财政部门、发改委、下属机构监督,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地方发债总量,由财政部,从审批环节展开管控,避免出现过度举债的情况,促使地方、中央政府债务均衡。地方财政部门会及时将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等债务资料,向财政部汇报。审计署、下属机构负责审计地方债。证监对债券运作流通、发行等情况展开监管。多机构协调监督体系,各部门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全面监管地方债的流通与偿还等过程。
二是地方人大监督。地方人大对本行政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审批,联合常务委员会,对地方债、资金使用情况展开监督。同时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公债资金展开审查。监督途径主要通过审查公债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报告、财政预算草案等方面进行。地方债管理机关,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余额、资金动态、筹资项目发展状况等公债使用关键内容,并体现在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报告内。
三是接受地方媒体监督。地方债也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与地区居民利益相关,与公债投资人一样,对公债情况存在监督权、知情权。民众主要从地方媒体获取信息,为确保舆论监督需要,应当加强监督地方债情况报道。
四是行业自律监管。如美国设立债券规则委员会,属于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受到美国证监会的监管,委员会成员来自证券公司、银行业等,负责制定适用于自律组织、承销商、经济人的债券规则,以及信息披露规则,以避免出现操纵、欺诈的事件,确保市政债券市场的公平交易。除此之外,也设立了自律行业协会,确保市场监管成效。
(三)明确界定地方债使用范畴
首先国务院应当加强地方债使用范围的界定,发布资金项目安排管理政策,细化其用途。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贯彻执行,将资金落实、项目安排。对债务融资项目,设立完善的监控机制,提高资金拨付的及时性、精确性。除此之外,还需加强项目质量、进度监控,完善项目管理责任机制,不断优化以及项目验收程序。加大对地方债的监督,发现挤占与截留等使用情况,加强责任追究。
其次完善偿还保障机制。基于负债率高状况下发行的地方债,根据偿债能力进行了额度分配偏向,如中西部等地区,偿还能力并不高,额度分配相对倾斜。同时加大了公益性项目支持,该地区的债务偿还风险也随之增加。对此,加强地方债偿还保障尤为关键。除此之外,作为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资源整合,尤其综合财力的统筹,对归置于省级预算管理内的地方债,加强偿还计划制定,及时监测检查还本付息计划落实情况。同时设立地方偿债基金,将其作为地方公债偿还支出,及时打入基金偿债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地方债,明确规定不得用于他用。对债务偿还存在困难的地区,如中西部省份,中央可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以减轻偿还压力,确保偿债基金完整,为了规避地方政府债务长时间积累,而出现的债务偿还风险,应当对旧债、新债的偿还等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四、结束语
针对于地方债的规模风险、结构风险,应当加强发债规模的控制,与发行机构的优化,以规避债务风险。同时加大发行制度建设的力度,完善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实现政府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管理成效。利用规则统一的发行机制,实现发行主体限制,到发行流通各过程的制度化与规范化。除此之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发行指标预警体系的完善,实现地方债有效监控,以切实规避发行风险。
参考文献:
[1]洪源,王群群,苏知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非线性先导预警系统的构建与应用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8 (6).
[2]宋夏云,马逸流,沈振宇.国家审计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中的功能认知分析[J].审计研究,2016 (1):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