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2019-02-01章佳麟
章佳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顺应趋势,快速发展。发展的同时,也给财务管理方面加大难度,在日新月异的当今,旧的制度和模式已经很难跟上时代的发展,各种矛盾问题不断产生。对于现在的“营改增”制度,给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财务管理下一步计划的方向如何,本文将对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给予适当的建议,完善财务管理。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增值税以来,在经历了两次重大税收制度改革后,增值税早已是我国最大税种,前期改革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遗留下了诸多的问题,如:重复征税。增值税改革的时机已然相当成熟,所以政策的实施是大势所趋,也是政府为企业谋福利的一大举措。对“营改增”扩大征收范围,在给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问题等研究分析后,给试点地部分纳税人造成了负担加剧的情况,应该属于正常现象。我们应以切实解决问题为目标:比如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政府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使用相关政策推进增值税发票获取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从长远角度看扩大征收范围以及调整税率水平和结构。
二、“营改增”下我国房地产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早就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大支柱型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几十年来,房地产建筑业的发展虽然有着长足的进步,但经营管理方面仍存在許多矛盾和问题。
(一)转包分包挂靠严重手续办理滞后
房地产建筑业中存在转包分包挂靠现象严重,往往是因为房地产建筑企业在转包分包挂靠时未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有效的考察,使得许多不合规合法的单位或个人获得项目。
唯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流程的工程,质量安全才可以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尤其是消防审查、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技术性流程。我们通常将依法办理建设手续作为保证建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必备前提。然而许多房地产建筑企业不遵守办理相关手续就开工建设,手续办理的滞后必定会给工程建设带来难以预计和预防的风险,也会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秩序。
(二)施工管理粗放监管不严
施工现场管理粗放。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管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建设规范以及施工文明的重视程度不高,相关人员认知不足,造成建筑现场管理混乱,严重不达标的现象,这极易造成质量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发生;再者现场区域划分不清晰,现场施工造成的垃圾不能及时清理,随意摆放,对施工进度,货物搬运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些都无法使建设工程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现行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这就使得有些工作不能依法依规进行实施解决,这也严重制约了行业监管职责的有效发挥。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的改革实施,对房地产建筑业税负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其一,房地产建筑业原来的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税率增加到了11%,但可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通过研究新政策的实施降低了房地产建筑业的税收负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其二,新政策的实施实际是倒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要求企业对票据管理加强,否则会造成税款无法抵扣的问题。
其三,营改增积极带动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对其上游下游往来客户进行规范管理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从而使企业提升经济效益;某一方面这也使得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增值税管理复杂,对于人员要求较高,这要求企业需要增加更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加大相关设备及培训费用的投入,存在造成企业管理成本上升的现象。
四、“营改增”对房地产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供应商和招投标管理的调整
企业需进一步建设健全供应商管理流程,提升供应商管理水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可以综合企业知名度、信誉、质量保证、企业规模、经营情况、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在以质量为前提的情况下,防范税务风险。对已选定的供应商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的同时,结合过程审核,年度监督审核等一些列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加强对供应商的监控,对于存在风险的合作单位坚决予以更换,同时应密切关注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事宜。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建筑业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不同性质的、不同规模的企业受到的影响会有所差别。在投标文件制作时,企业完全可以利用部分内部管理混乱,适当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同时应注意到“营改增”政策后工程造价计算发生地相应变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企业应积极做好与施工建设单位合同方面的管理评审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细节条款进行明示,比如: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发票的开立对象,要求材料供应商直接给予工程施工主体单位开具相关专用票据,从而避免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税收管理相关事宜,由工程施工单位本身计算和缴纳相对应地增值税额。对于开立虚假发票的归责处分、发票遗失责任的区分、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等也应在合同中列明。
(二)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企业应组织财务等相关人员积极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识别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中规定的视同销售的11种情形,在学习文件的同时应组织各岗位经验丰富的人才召开相关的评审会议,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展开适当的讨论,全面细致地识别出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上述的情形,切不能忘记申报纳税。企业也应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相关变化。从国家引进增值税制度以来,混合销售业务中的涉税风险一直存在,始终困扰着一些纳税人,研究发现其原因就是纳税当事人无法将国家税法与实际业务流程很好的识别结合起来。房地产建筑企业详细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后,就可发现混合销售实际已经发生了本质地变化,企业在实物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混合销售业务相关涉税风险。
(三)供应商和招投标管理的调整
企业需进一步建设健全供应商管理流程,提升供应商管理水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可以综合企业知名度、信誉、质量保证、企业规模、经营情况、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在以质量未前提的情况下,防范税务风险。对已选定的供应商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的同时,结合过程审核,年度监督审核等一些列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加强对供应商的监控,对于存在风险的合作单位坚决予以更换,同时应密切关注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事宜。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建筑业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不同性质的、不同实力的企业受到的影响会有所差别。规范性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完全可以利用部分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大作为自己竞争项目的筹码,适当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同时应注意到“营改增”政策后工程造价计算发生地相应变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企业应积极做好与施工建设单位合同方面的管理评审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细节条款进行明示,比如: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发票的开立对象,要求材料供应商直接给予工程施工主体单位开具相关专用票据,从而避免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税收管理相关事宜,由工程施工单位本身计算和缴纳相对应地增值税额。对于开立虚假发票的归责处分、发票遗失责任的区分、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等也应在合同中列明。
五、结语
由此可见,房地产建筑企业应尽快着手解决增值税发票获取难的问题,并对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梳理,在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要求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如:企业应该加强税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对所从事工作切实保证合规合法;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全面识别公司内外部可抵扣税费项目;建立完善供应商选择与管理机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有效的专业培训,当然作为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也应加强对增值税法规的认识,了解到其对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切实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参考文献:
[1]王昀.浅谈高校“营改增”财务管理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7 (12).
[2]費伟.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7 (06).
[3]匡志平.刍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7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