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内卷化现象及突破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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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政校企各方在推进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形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但实践中,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仍不同程度的存在院校合作能力不强、企业参与程度不深、合作缺乏系统性规划等问题,造成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规模增长但内涵发展不足的现象。本文借助内卷化理论,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为其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思路和借鉴。
一、内卷化的理论内涵
“内卷化”(involution)理论滥觞于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的“文化模式内卷化”与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的“农业内卷化”,深化于英国汉学家黄宗智“中国农业发展内卷化”与美国学者杜赞奇“国家政权内卷化”。时至今日,该理论的视域不断延展,已成为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化哲学等领域颇具解释力的一种理论范式[1],其内涵“强调变迁中所存在的过去与现在的密切关系,表达演化过程中复杂的退缩力量,阐释不发达国家或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表现出的特殊面貌”[2],具体表现为“内卷化”是旧有职能和社会关系的复制,而不是效益的提高,只是“固定方式的再生和勉强维持”[3]。
一般来讲,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经过30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高职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在校企合作的模式和路径上也进行了一些突破和创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思考: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合作中投入的大量成本是否更有效的提高了人才培养的效益?校企合作开展的时间长、规模大、形式众多,但是否形成了成熟的模式和机制,专业的创新能力是否得到提高?这些困惑无不应验着黄宗智先生关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命题——“增长是生产总量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的扩展,而发展则是基于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增长,而内卷化增长则是伴随着单位劳动生产率降低的生产增长”[4]。
按照“内卷化”理论的观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至今,受到自身以及外部诸多条件的限制下,开始与直线上升的轨道相偏离甚至是脱离,并且在其内部不断缠绕,使内部体系更加复杂化,并且无法得到突破,更无法进入到一种新的状态[5]。从宏观层面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虽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广泛认可并得到规模性开展,但并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从中观层面看,校企合作方式千篇一律,有些合作形式虽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但仍未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成熟模式,一些成功的校企合作案例仍属于“人情案”。从外部环境看,国家对校企合作的项目化支持呈现不均衡,造成高职院校资源配备不对等。从内部管理机制看,部分高职院校只满足于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校企合作研讨会的召开,而对于校企合作中更具有核心意义的课程开发、专业共建、混编师资团队等则缺少必要的投入,校企合作虽然规模大,但开展不够深入,效益不高。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这种内卷化现象,致使校企合作有增长无效益,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并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校企合作内卷化的表征
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发布文件、校企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的方式不断创新;但校企合作的效用没有明显的增长。校企合作仍然存在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合作的范围和深度不强、缺乏合作长效机制、合作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能力不强
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组织,承担着为企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的重要使命;企业为提升生产效益和竞争水平,对人才的渴求始终处于迫切的态势,二者在人才的供给层面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自诞生以来始终与企业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为推进校企合作除出台诸多的文件和办法外,更有大量的资金和项目以鼓励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合作办学、科研开发上进行广泛深入的探索,因此二者在政策层面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但宽厚的基础并不等于能力的强大,实践中,高职院校在推动合作的能力上依然缺乏突破性进展。
1.适应市场机制的能力受限。目前,我国大量的高职院校由地方政府主办,属于公办院校,这一属性一方面保证了高职院校在办学资源上的优势地位,但同时也限制了院校与市场和社会的联系。高职院校的发展受到各级政府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在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缺乏自主权,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导致学校过度依赖政府,缺少自主运营的责任意识和开放办学的活力[6],院校的内在机制与企业的市场化机制难以有效的进行融合,尽管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体制机制的创新,但固有的院校文化与公办性质蕴含的内部运行机制,仍难以带来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2.吸引企业资源的能力不强。高职院校对于开展校企合作有着强烈的动机,寻找最佳的合作对象,解决校企合作中资源稀缺性与需求无限性的矛盾成为校企双方开展合作的首要步骤。但由于合作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与合作信息的不对称,不少高职院校难以寻找到满意的合作对象。实践中,大量校企合作的开展发端于教师或校友的私人关系,这种私人关系带动的企业通常是中小微企业,而具有优质资源的规模以上具有行业引领能力的企业则是少之又少,受帕累托法则的影响,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示范校、骨干校进行合作,一般的高职院校获得的支持少,选择的范围小,探索的难度大,而且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一方面无力承担企业师资的配备,另一方面对高职院校的技术革新要求不高,更多的着眼于毕业生的招聘,院校寄予校企合作的真正目标难以有效实现。
3.服务企业需求的能力有限。首先,高职院校的教师大部分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企业工作经验,对如何开展校企合作缺乏专业的实践能力。其次,高职院校的人事制度仍保留较重的科研优先的色彩,即便很多高职院校为提高教师对校企合作的重视,在职称评审中加大了对教师下企业的比重,但很多教师下企业锻炼就为评职称,从形式上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而对于通过下企业加深对行业企业的了解,提升教师服务企业的能力,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等核心目标则缺乏应有的关注。另外,教师服务企业的能力依然不高,教师对企业的工艺流程和最新技术缺乏及时的跟踪和学习,对于企业发展面临的技术革新和流程再造缺乏创新驱动的能力。
(二)校企合作缺乏系统性规划
自高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以来,合作的方式层出不穷,从最早的在校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到后来的校中厂、厂中校,再到校企合作订单班、校企混编师资团队、现代学徒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的形式上不断创新。但实践中,由于校企合作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划,往往出现阶段性停滞或合作难以实现预定目标。
1.校企合作方案缺乏系统性规划。人才培养是高职院校的重要职能之一,校企合作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应当制定全面系统的合作方案,做到事事有人管。但实践中,推进合作的任务通常落实在具体的部门或二级学院,但二级学院主要承载教育教学任务,对于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依然要求助于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而高职院校的内部管理层级和体系相对复杂,与校企合作有关的部门就有校企合作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多个机构,如缺乏推进组织上的系统规划,一旦出现合作难题,往往要牵动多个部门,要么造成多头管理,要么出现无人负责,问题解决不了,合作推进不畅,企业必然心灰意冷。
2.校企合作项目缺乏阶段性的总结。校企合作中双方的精力往往都投入在目标的完成上,而对于合作过程缺乏阶段性总结,造成有些合作只是一锤子买卖,缺乏合作的长期性;有些问题反复出现却没有形成成熟的解决机制;有些合作虽然取得了预期成效,但缺乏总结与提炼,无法形成合作的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实践中,校企合作往往是开头热闹,过程松散,结果冷清,大量的校企合作项目缺乏长期的探索过程,校企合作资源的利用极不充分,合作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合作的目标难以真正的实现。
3.合作企业的选择缺乏必要标准。实践中,校企合作通常是高职院校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学校往往难以与大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考核压力的影响下,有些院校不得不降低合作要求,一些并不具备合作能力的企业为获得学校资源成为校企合作的参与方,不仅无法实现校企合作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方面的作用,而且造成学校办学资源的浪费。
(三)企业参与合作的程度不高
为推动校企合作,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在专业发展评估中提出了校企合作的要求,一时间为完成学校的合作任务,各专业积极寻找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有些院校专业的平均合作企业数量甚至超过两位数。但,合作数量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并未实现校企双方在合作深度上的不断拓展,实践中,参与的校企双方主体难以真正的融入合作办学中,总是停留在合作协议签订、合作会议推进等仪式性活动中,或是签订协议、定期交流、培训员工、招聘学生等浅层的合作领域,总体而言校企合作呈现出一种“悬浮式合作”的状态。
1.企业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环节缺乏深度介入。尽管不少高校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都提出了应当有必要的企业参与,但企业的参与往往只是挂名,有些即便参与了修订环节,但由于企业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不强,美好愿望无法真正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造成人才培养方案的理念不新、针对性不强、改革举措不明显,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的真实需求成了两张皮。
2.企业对教学环节参与性不高。校企合作中一般都对企业参与教学做了相应的规定,旨在通过企业技术人员的加入,提高实训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但现实情况是,企业基于成本的考量,一般不愿安排高技能员工来校,承担教学的通常只是企业的一般性辅助人员,操作经验少、解决问题能力不强,因此实训教学的质量不高,学生积极性不强。另一方面,即便在现有高职院校中,担任兼职教师身份的各类企业技术骨干,尽管在教师人数、实践技能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其与专任教师的合作因缺乏企业主体的键入而仍然处于一种松散的状态[7],仍无法解决校企合作中的师资力量问题。
3.企业对教师评价的有效性不强。为提高教师的校企合作意识,很多高职院校都规定了教师必须下企业锻炼或开展相关的企业服务项目,但实践中,受现有制度、社会环境、人情因素等影响,企业对教师下企业锻炼或开展校企合作的成效一般不会给予否定性评价,甚至对于有些“半工半休”、合作项目半途而废的教师也都给予一致好评。从而造成学校难以对教师下企业锻炼或服务企业的效果进行公平有效的判断,并进一步弱化了教师对校企合作的重视与投入。
三、内卷化原因剖析
长期以来,涉及校企合作困境的研究中,研究者无一例外的将主要原因归结于法律政策的缺位,认为造成校企合作一头冷一头热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未能出台相应的制度,以破除校企合作的藩篱。但随着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出台,国家层面的难题出现了解决的转机,是否意味着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至此便一帆风顺,难题就迎刃而解呢?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困囿校企合作的诸多因素中,政策是不可回避的,但校企双方对合作的认识和态度,以及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对校企合作的评估同样是牵绊双方合作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够
1.企业的认识具有局限性。中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所有企业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创新人才和创新技术的竞争,校企合作能否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的首要考虑要素。但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都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中又要投入大量的资本和精力,而且结果和收益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更多的企业仅仅将校企合作定位于帮忙、招工,甚至是获得学校资源的低层次发展需求。
2.教师的认识不够准确。实践中,有些教师还停留在“校企合作就是让企业人员来上上课,解决高职院校师资不足的问题”“校企合作就是为了拿项目”等错误认识上。对于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工匠精神、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回应社会需求、提升教师科研能力的核心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在具体的操作中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并呈现出一种无强盛的繁荣。
3.社会对高职院校的认可存有偏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目前高校体制的影响,高职教育一直被认为是“次等教育”,尽管受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高职院校获得快速发展,得到了一定的社会认可,但“中国教育机会总量的增加并未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明显缩小教育分层”[8],社会优势资源教育资源仍更倾向于投入本科院校,这也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时难以获得有效资源,展开内涵发展。
(二)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1.科层制带来的形式主义弊端。受发展历史的影响,我国高校采取的是科层制的内部管理形式。科层制在保证管理的精确性、稳定性和严格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形式主义的弊端。“科层制存在的弊端主要是和科层制的形式或工具理性造成的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密切相关,也和科层制的形式或工具理性造成的对人性的漠视、对个人自由的抹煞密切相关”[9]。首先,高职院校的内部机构设置过于复杂,有些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复。有些院校内,校企合作的对接部门有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处、教务处、资产处、财务处等多个部门,造成具体的执行中职能交叉,影响工作效率。其次,高职院校通过行政化的手段将校企合作任务和指标下达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出于理性考量,不得不广泛的寻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追求任务和指标的完成,而偏离了校企合作制度本身的初衷。另一方面,由于科层制要求内部管理的精细化,教师大量的时间用于填表、做材料,陷于形式主义的陷阱,而忽略了对内涵发展的重视。
2.职称评审制度限制校企合作发展。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在职称评审制度上更多的以科研为导向,不少院校在支撑评审条件中明确的规定了发表论文的数量及层次,并且论文成果往往是评审中的“硬件”,有时甚至是基本条件;但对于教师开展校企合作,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培养企业急需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于是造成教师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中,而对于开展校企合作,探索双主体育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则缺乏投入的动力。
(三)校企合作的效果缺乏科学有效评估
1.评估体系不够科学。各高职院校无论是内部诊断还是外部评估,校企合作都是重要的评估内容,但实践中,各类评估在设置评估条目、选取评估数据时,较多的着眼于校企合作的数量、专业学生数量、毕业学生数量这些表象层面的数据,并不能真正反映出校企合作的成效。另一方面,这些评估项目的设置也触发了高职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时更多的追求数量,而忽略了对效益提升的重视。
2.评估结果的作用发挥不明显。社会公众对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更多的聚焦在院校规模、专业影响力、就业率、毕业生薪资水平等项目上,对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对校企合作的评估结果并不能直接的影响社会公众对高职院校的认可程度,这也从另一方面弱化了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评估结果的重视。评估难以发挥“指挥棒”的作用,无法形成闭环,倒逼高职院校提升校企合作的效益。
四、内卷化突破路径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内卷化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创新改革,从环境优化、完善内部治理、建构评估体系等方面改变校企合作“无发展的增长”,推动高职院校走出校企合作的内卷化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化校企合作环境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对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院校、企业等多主体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进行了规定,为校企双方进一步推进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目前,应当加快落实文件精神,从宏观上为校企合作构筑良好的发展环境。
1.完善地方性制度法规。在国家层面出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快政策落地,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落实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从税收财政、信贷融资、人力资源、风险管控等方面加强“放管服”改革,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提高校企合作主体的积极性。对校企合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过程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促进校企合作的健康有序。
2.完善校企合作信息平台。各级政府应当注重校企合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建立专门的平台,为校企双方寻求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参与合作的校企双方的资质、能力进行科学评估,供合作方作为参考;发布成果案例,为校企合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借鉴。
3.创新高职院校办学体制。继2014年“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这一概念的提出,截止2017年底,全国共有150所高职院校成立了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21个[10],这一举动为企业深入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走出了一条创新发展的路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成立不仅使高职院校获得了多元化投资,同时强化了与企业合作的紧密度,这种“命运共同体”的运行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了校企合作的内卷化现象。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这一数据与全国1388所高职院校的规模相比仍显十分不足,因此,加快高职院校办学机制改革,增强院校吸引企业合作的活力,依然是优化校企合作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1.精简内设机构。根据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高校应按照功能齐全原则、必要原则、权责明确原则[11]对内设机构进行精简,理顺内部职能关系。首先科学分析高职院校的各项职能,分析机构职能的发展变化及市场需求,从而明确哪些职能应当撤销、哪些职能应当合并、哪些职能应当增设。其次,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大部制改革,拓宽部门职能的外延,减少多头管理。
2.转变内部管理方式。首先,高职院校应推进内部“放管服”改革,将办学自主权下放到二级学院,增强二级学院在人、财、物上的管理权限,进一步增强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提高办学积极性。其次,改革现有的内部考核机制,加强对二级学院办学效益的考核,将重规模的外延性考核体制改革为重效益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二级学院对校企合作内涵发展的重视。第三,转变行政机构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为二级学院深化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环境。
3.改革教师绩效分配及职称评审制度。首先,改革现有职称评审办法,打通教师职称评审中论文与校企服务成果之间的界限,加强对教师服务企业能力和成果的考量,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开展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和流程再造,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其次,改革校内绩效分配制度,对教师下企业锻炼期间的考核可适当的参考企业的考核方式核定薪酬。
(三)改善校企合作评估体系
1.转变评估导向。将定量性、规模性的评估转变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规模与效益并重的评估导向。一是将校企合作开发的课程、教材等成果纳入评估体系,鼓励教师在开展合作中积极形成合作成果。二是将校企合作资源和平台的利用效益纳入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各种资源和平台的使用价值。三是将反映企业参与程度和参与质量的相关数据纳入评估指标,如学生对校企合作教材及课程的满意度、学生到合作企业的就业率等,倒逼高职院校改变合作方式,提升企业的参与热情。
2.形成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在现有的评估机制中,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将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利益相关方纳入评估主体中,形成政府、高校、社会乃至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从不同视角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成效进行“诊断”。其中,要特别重视学生对校企合作形式和效果的评价,注重“用户体验”,提升评估的公信力。
3.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通过公开评估结果等方式,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发展成效向社会公众开放,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倒逼高职院校强化校企合作内涵建设、培养学生工匠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师社会服务水平、改革内部管理模式,实现校企合作的内涵发展和强盛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