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之道
——基于区域经验探索的分析
2019-01-31□石猛
□石 猛
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成果,在职业教育领域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所有制结构由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深化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职业教育领域新的实现形式[1]。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首先在职业教育领域引入了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的首要职能是面向市场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专业性人才的需要,也是新常态下国家关于现代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设计与要求。 所以,在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是由其人才培养模式决定的,也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产教融合的问题。 为此,山东省教育厅持续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少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参与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形成了一些可复制的经验,当然也面临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总结这些经验,尝试思考回应存在的问题,可以为其他高等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山东省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模式
进入新世纪,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政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以打造新的动力机制。 受此鼓舞与带动,潍坊市民办航海专修学院的举办者决定申请成立股份制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谋求教育事业的更大发展。 市政府不但同意了这一申请,还注入了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建设。 2011年,在专修学院基础上成立的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获得批准,并开始招生,这开启了省内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先河。而后,在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指引下,山东省率先在全国启动了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并将混合所有制项目列为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重点内容。到目前,在省内61 所公办高职院校中, 已有33 所参与了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办学项目主要分布在院校整体、二级学院和生产性实训基地三个领域。
(一)院校整体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院校整体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学校作为投资主体之一,与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通过改变产权形态或建立新的法人形式而进行的合作办学。公办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公有主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学校开展办学,因而其前提是学校的公有产权属性不能改变。 这种合作,一是公办高职院校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 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与三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山东长信商苑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股份占25%,其他社会资本占75%。 新的教育管理咨询公司作为投资者与其他企业共同参与学校建设,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威海职业学院与山东万斯达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威海职业学院万斯达学院, 新成立的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企业负责推荐选派董事长和院长,学校选派党总支书记,学院、企业和教职工三方代表组建监事会。 二是在保证公有产权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公办高职院校向其他所有制资本授让经营管理权,学校管理事务委托给其他组织。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原本由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化公司组建,后来在企业分离社会职能时,石化公司退出办学,潍坊市政府委托滨海区管委会负责接收,潍坊滨海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心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建设。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承担托管任务,既要负责经营管理业务,还要根据自身的办学经验对新的化工职业学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委托管理虽然操作简便,但还是有较大风险,因而这种改革在公办高职院校并不多。
(二)二级学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二级学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主要是高职院校与社会力量共同筹划、建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当下主要是新建或改建的产业学院。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可能会涉及股权问题,但对学校的法人属性问题不会产生影响,因而相对比较容易操作,在实践中受到青睐。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与山东通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建立了航海学院,学校拥有51%的股权、企业拥有49%的股权。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共建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和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三个专业与33 个实验实训室, 教学仪器设备近3000 万元,社会服务效益已年达500 万元。借鉴航海学院的办学经验,学校又与其他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金和设备1500 余万元, 以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共建了先电信息学院、长风物流学院,进一步扩大了混合所有制办学成果。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与相关企业成立了互联网学院、航空乘务学院、老龄产业学院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产业二级学院,企业投资500 余万元购置了必要的实训设施; 学校投资了100 多万元,建设了教学、办公和实习场地。 在实践中,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基本形成了学校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办学体制,表现为校企共建专业、课程、共育师资、股份共建实训基地;办学成本基本由混合制二级学院独立核算,校企双方共同分担,且办学收益按股权比例分成; 根据合作办学章程完善治理结构,推荐选派董事长、院长等人选,生成二级学院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质是校企双方按照股份制形式运作的教学性工厂,既能模拟教学,也能进行实训生产,还能对外开展科研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形式是校办工厂和产业园。传统意义上,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体,是供给侧;企业是人才的需求者,是需求侧。 为了使人才培养契合需求侧,不少高职院校筹建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教学。早期的实训基地主要源于课程教学的需要,基本功能是模拟教学,可以被称谓教学性实训基地。 其模拟教学的性质决定了教学内容往往与行业脱轨,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精准结合程度比较低。随着职业教育的深入发展, 为了增强人才供给的有效性,解决办学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学校与资本市场深度合作,双方根据自己的特点与优势,投入场地、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共建混合所有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以原有校办企业为投资主体,成立了7 家股份制企业,建成了集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科技服务于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与河北邯郸史威冶金设备材料公司共同出资1000 万元, 在校内成立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建成了年产100 吨钢结硬质合金材料和模具材料生产线。 生产性实训基地对内是校中厂,在校企结合、工学结合中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基本职能;对外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通过直接的社会服务参与外部市场竞争,校企间可以按照股权进行收益分成。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生产性实训基地构建了法人治理结构, 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形成了共享发展成果、共同承担办学风险的紧密发展型利益共同体。
二、山东省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发展的动力要素
在整个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是非常薄弱的一环,因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个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是当前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这也正是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价值所在。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上符合政府、学校和企业的利益与诉求,在其推动下,山东省半数以上的公办高职院校参与了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
(一)政府部门的推动作用
教育是社会公共事业,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面对职业院校发展的困境,各地都开展了相关探索。山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把推动混合所有制办学,作为深化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 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的重要举措。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遴选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等9 个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在全国率先启动试点改革。 9 个试点单位涉及潍坊、德州、淄博、莱芜四地市;在法人属性上,有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学校类别上,有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 接着,山东省教育厅在随后3年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都把推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作为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期间,山东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实施了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工程(《关于实施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和职业教育提升计划(《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要求以建设优质高职院校为契机, 积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合作办学;确定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试点项目为重点建设提升内容,拓展试点改革的广度和深度, 到2020年建设6 所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20 所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优质高职院校。 山东省教育厅等11 部门印发了《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和《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要求通过政府推动的形式,激励企业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创建职业学校,共建共管职教园区、产业学院、工程(技术)中心、实践基地等教学和科研机构。 在政策的推动与鼓舞下,山东省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向全省, 青岛、 威海、烟台、东营等地纷纷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列为工作重点,青岛市更是提出要在5-10年间对所有的公办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所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等外源性因素成为推动公办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重要动力。
(二)试点的辐射作用
试点是各领域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途径,试点的好坏能够影响改革的全局。 之所以要进行试点,一是因为改革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二是因为试点具有“点效应”,相对于整体的改革,试点的相关举措影响有限,有利于放开手脚奋力一搏;而且回旋空间大,是对是错可从容应对[2]。山东省教育厅选择的9 个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项目中有6 个位于潍坊市,这有利于形成地区性的集群效应。潍坊市是省部共建的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 拥有高等职业院校11 所, 技师学院2所,中等职业学校41 所,庞大的职业院校规模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设奠定了规模基础。 潍坊市早在2010年就提出合办股份制院校的动议, 然后又在2011年参与投资建设了混合所有制的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市的公办职业学院混合所有制试点项目包括院校整体、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三个领域,基本覆盖了可探讨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有利于经验的推广、复制与应用。 作为山东省最早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托管了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并对其进行了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牵头筹建了民办性质、本科层次、混合体制的应用型山东海洋技术大学;参与了潍坊市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职业教育协同创新发展建设,并向六盘水市输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模式;受潍坊市教育局委托,对省内一些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指导。在山东省教育厅开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试点项目时,海事职业学院提供了理论上与技术上的相关支持。为了推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海事职业学院发起成立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联盟,主办了两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研讨会;接待了大批来自山东省内兄弟院校的参访,为其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导与支持。山东省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由试点院校辐射开来,并扩大到其他公办高职院校。
(三)部分企业的参与作用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企业主动参与办学,可以使学校人才培养对接市场,人才供给符合生产实践的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在产业不断升级、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可以满足自身未来发展对于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3]。公办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是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学校,通过股份和收益维持校企合作,通过构建产权明晰、多方参与、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运行高效的现代学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公办学校体制僵化、机制不活的弊端,从而不断激发办学活力,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4]。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由于回报与投入难以匹配,相关利益无法保证, 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一直比较低,这也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决定》在提出探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时指出, 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的,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 之前的一揽子教育法律修改,也删除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这意味着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已经变成一种财产投资行为,不再是传统的捐献行为, 客观上符合了企业的利益诉求。有的公办高职院校与企业约定企业的投入产权归属不变,有的强调双方按股权进行利益分配。 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企业的财产利益与其他方面的权益, 从体制上激发了企业参与办学的内生动力,从而吸引了不少社会资本。 同时,校企间形成了应用型的治理结构,企业按照股权或协议、章程在办学中共享治理话语权。这有利于培养符合本企业或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解决人才缺失问题,从机制上激发了企业参与办学的活力。因而,一些企业主动与公办高职院校合作,定向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山东世博动漫集团董事长王振华在参与山东轻工业职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时, 不但投资建立了高标准的机房、实训室和创意中心、研发中心、制作中心,还把公司项目和制作团队也搬到了学校。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落实了企业的主体地位,总体上契合了企业的教育情怀,保证了企业的利益,有利于企业参与公办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
三、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推进的实践困境
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多元资本共同推动的结果,企业基于合作办学平台, 将产业要素引入职业院校,通过深度产教融合,帮助职业院校提高了人才培养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但公办高职院校都是国家投资办学,办学行为具有明显的指令性与计划性,政府管理或政府政策将对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深入开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加之公办高职院校与企业自身的原因,部分项目办学行为缺乏灵活性,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缺乏系统谋划,政府的助推作用还比较有限
一直以来,政府是公办高职院校的投资者,也是举办公办高职院校的最大外部受益者。因而政府主导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必然选择。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作用,二是助推作用。前者主要指政府统筹混合所有制项目的开展,通过法律政策鼓励、指导公办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后者主要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政策措施拓宽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覆盖面, 深入推进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当前,山东省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通过项目启动、政策激励的形式激起了一些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办学的热情。 但实事求是地说,在公办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问题上,政府更多地是将一批学校送上马,具体地怎么送一程,做的还不够。政府部门现在所起到的作用主要还是引导性的,助推作用还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 一是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缺乏总体设计。国家早在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的构想,2014年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探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国务院也在“十九大”之后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出了重要安排,山东省政府及相关地市政府也是主动作为,启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 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安排没有对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对实施方案、路径和评价机制都缺乏高屋建瓴的深入研究,基本上是职业院校在摸着石头过河,自下而上地探索。二是没有解决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当前,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在法人属性、收益分配、治理结构等方面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但政府管理部门明显缺乏系统地调研,在实践中也缺乏管理、服务、保障与监督。特别是一些意见与措施没有及时通过法律固化下来,一些政策受到领导任期与升迁的影响,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时谈好的条件至今都无法落实。 所以从实践来看,政府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关怀要低于学校与企业的热情,长此以往将影响多元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信心,并最终影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深入开展。
(二)纽带作用不明显,部分办学项目混合名实难符
混合所有制办学本质上是以资产为纽带结合起来的, 作为一种财产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既表现为资本层面的交叉融合,也表现为资本运营机制层面的交叉融合。既然公办高职院校与企业通过投融资合作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应该有统一的财务预算、人事安排、决策执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以此保证混合所有制组织的健康发展。 然而,部分公办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名实难符,一是不同的所有制资本会涉及到不同的管理要求,这导致产权融合在具体的操作中难以实现。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资本来源于不同的体制,一些办学项目在办学之初就对校企投入的资产进行了确权,看似校企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体,但一些领导认为,公办高职院校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投资收益与其他收入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统一管理,由此导致合作方在财务方面彼此独立,没有统一的预算决算。 一些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因为成本、回报与收益问题无法统一决策,以至于学校教师的工资由学校发放,拿事业单位的工资;企业教师工资由企业发放,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突出。这些所谓的混合被一些业内人士称谓是企业在帮扶学校发展,或者以“混合”的旗号进行合作,意在争取各种扶持。 二是行政化特征明显,与混合所有制所要求的市场化管理方式产生了冲突,以至于在治理层面难以实现融合。 社会资本介入职业教育办学,企业就成为学校股东中的一员。 企业经营管理者进入校董事会,自然会把事关职业院校发展的各项事务从外在义务变为内在职责,也会更努力地支持职业院校的发展[5]。 所以,公办高职院校与企业的融合关系是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结,以市场化的治理结构来固化的。 但公办高等职业院校还是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进行管理,干部任命、人事调整都由上级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干预过多,导致学校办学自主权相对不足。 有的办学项目缺乏共同的设计,章程被高阁,治理活动缺乏参与,理事会制度成为空话。 有时在项目负责人的问题上,校企都各执一词,最后勉强推出,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缺乏对方的配合,管理者明显力不从心,效率低下。由于缺乏统一的设计,这些混合所有制办学缺乏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因而无法全面评价办学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
(三)短期内收益难兑现,企业办学积极性有待提升
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应该与高职院校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同获得收益。 现实中,企业所投入的主要是资本、技术和知识等要素,学校所投入的主要是品牌,或者师资与管理。 从物质资本的角度, 企业确实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付出很多,这也是公办高职院校领导的共识。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反映了投资者有一定的教育情怀,但办学不能仅靠情怀来维持,也需要有利益刺激。 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是按股权确定的收益分成,合作双方一般也会在协议中确认可以进行收益分成。但实际上,企业要么无法实现分成,要么获得分成需要很长的时间。 一是有的企业难以获得收益分成。部分学校领导认为,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投资收益管理方式,如果对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分配可能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所以学校不敢对其收益进行分配,或者通过各自投入的方式,尽量避免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存在收益。二是办学是一个不断加大投入的过程,在保证留有发展基金的情况下,短期内校企双方难有剩余可以进行分配。几乎没有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从一开始就是营利的,许多混合所有制的二级学院或实训基地预测的收益期为5年,其前提条件是该项目达到1000-1200 人的底线规模。 如果低于这个规模,只能通过不断追加成本来维持运营。公办高职院校要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招生,各学校的招生计划要与办学条件相匹配,不能无限制扩大;尽管各校可以在招生计划总量内自主安排各学院或专业的生源计划,但还要照顾到各学院、专业的均衡发展,因而不能随意扩大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规模。调研中发现,有些办学项目的学生总人数才一二百人,有领导戏称连职业经理人的工资都不够, 就更难说收益了。 这导致企业获取收益的时间延长,相关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企业即使不能获得预期收益,也需要勉力办学,因为部分合作协议规定,企业一旦中途退出,那么所有投资将划归学校。 收益与付出不对等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存在或开展,一些项目因之一直停留在协议阶段。一些项目企业数量不少,但投资数额往往很小,一些项目还在靠校友情、个人情等特殊关系来维持,这种办学象征意义明显要大于其实际意义。
四、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突破之道
从世界职业教育发展和我国的政策导向来看,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应该面向市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使教育与产业有效融合,所以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值得期待。 当前,许多省份的公办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几乎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要实现“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需要政府、学校与企业形成合力,及时推广试点院校的经验,解决试点院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完善系统设计,解决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的关键问题
混合所有制办学是经济学概念在教育领域的植入,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丰富职业教育办学形式、 提升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和教育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有效措施。对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这样一个新事物进行系统设计,一是要研制指导意见,提供法理依据。国家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角度提出探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但各级政府关于各级各类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一种政策性的存在,与法律的规范化与定型化相比,政策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伸缩性。 因而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在实践中所享受的政策激励较多,亟待的扶持难以落实。 一些地区的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明显感受到政策的牵引作用,但在实践中并未享受到多少直接的实惠。同时,关于混合所有制办学既缺乏专门的政策,也缺乏专门的法律, 相关政策措施体现在一些部门文件中。这就要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施方案、机制和路径进行深入的研究,形成有高度、前瞻性且又落地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指导意见。相关意见要明确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法律地位、机构属性、管理体制及退出机制,建立起相应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质量监控及风险防范等具体制度[6]。二是推进试点工作,做好评估与推广。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试点是改革的前哨站、侦察岗,要注意让试点的问题穷尽、矛盾突显,然后来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与制度。 未来,针对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多样的特点,各级政府还是要继续抓好试点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试点工作的节奏;加强指导,分类分层推进,重点探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举措;做好统筹与突破,及时评估试点院校的成绩,解决试点院校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推广试点院校的经验。
(二)破除制度障碍,解决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动能问题
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缺少了企业的参与,高等职业院校无法进行真正的职业教育。 为此,政府需要通过自己所掌控的专业资源,破除校企合作的制度障碍,为混合所有制办学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注入强大的动能。一是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法人地位。混合所有制是不同所有制属性的资本开展的合作,落脚点是建立不同属性的法人组织,而混合所有制组织的属性将从根本上影响合作双方的利益。 从实践调研来看,企业地位和收益权得不到保证,根本原因是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法人属性不清楚。所以支持公办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首先要进行法人建设,给予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法人属性问题的指导,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可以以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对于不适合独立法人的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可以借鉴相关地市的探索,设立类法人,在行政管理中,给予其单独的社会信用帐号。二是探索适合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制度。 法人建设需要有产权保证,明确的产权制度界定和所有制主体划分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理论基础[7]。因此,支持校企双方按照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合理评估各类资源要素的价值明确其产权归属,界定双方的产权份额;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收益问题,肯定公办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保证留有足够发展基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对办学收益进行自主分配。 三是出台、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要直面校企双方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招生倾斜政策、收费政策、税费优惠政策等。鼓励公办高职院校在申报新专业或落实专业招生计划时给予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必要的扶持,将单招计划或增量的招生计划适当倾斜在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上,以保证该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额定规模。 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均衡政府管制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建立适合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项目的收费政策,适当补偿其办学成本。 打出税费优惠政策组合拳,出台面向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建立企业接收生产性实习实训学生的财政成本补偿奖励政策等,通过减轻企业的负担,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办学的热情与责任。
(三)完善治理体系,彰显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主体性
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产权主体之一,获得了进入决策机构、参与办学的权力,因而按股本构建与多元化产权结构相适应的治理体系是保护股权的需要,也是规范各主体办学行为的需要[8]。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的变化引起了治理结构的转型,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核心是产权问题和治理问题,但从深层次来说,建立产权明晰、多方参与的产权结构是基本要素,形成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建立科学与民主的管理机制是发挥各主体的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混合所有制成效的关键要素。 公办高职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要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一是要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明确院校办学自主权。 政府要继续深化管评办分离和放管服改革工作,从具体的管人、管事的行为中退出,转变成真正的投资者,由具体的管办学的行为转变为管资本,从而克服行政化管理,摆脱单向性、约束性、垂直性的管理弊端[9]。同时,作为教育的代表与学校国有资本的管理者,政府不应忽视其教育责任,还需要通过参与理事会、监事会来实现其股本权力,在混合所有制的各级各类项目中与学校、企业共担风险。 通过经费资助、资质认证的方式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对混合所有制办学进行动态评价、研究,一方面把评价结果作为扶持的依据,另一方面把评价结果反馈给学校与企业,促进人才培养。二是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彰显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性。公办高职院校不能被动地等待与政府关系的调整,而是要增强主体意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与政府等有关组织开展建设性对话,建立双赢的互动关系,积极争取法律所赋予的地位和权利[10]。通过与政府关系的改善,获得政府对于学校改革的支持,赢得与企业合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自主开展办学改革,主动在混合所有制项目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试点改革以编制管理为要素的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激励机制,与合作企业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合作办学章程,依据章程建立健全由行业、企业参与的应用型治理结构,生成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推荐选派董事长、院长等人选,让专业人士对办学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