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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制探析

2019-01-30张红红陈世高湖北文理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9年2期
关键词:兴奋剂刑法运动员

□ 张红红 陈世高(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 襄阳 441053)

1、前言

从上世纪初至今,关于反兴奋剂的斗争一直都没有中断过,首先为反兴奋剂的斗争做出贡献的国际组织就是国际田联,该组织于1928年宣布全面禁止使用兴奋剂。此后,以国际奥委会为中心的反兴奋剂斗争一直在路上健康前行。但是,受名利欲望的驱使,一段时期内有关兴奋剂的使用问题愈演愈烈,职业道德已不能有效约束兴奋剂问题的产生,反兴奋剂问题纳入法律范畴已成为国际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2、反兴奋剂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

2.1、国际社会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定

2000年11月,WADA通过了《奥斯陆反兴奋剂宣言》,要求各国政府、体育界以及相关机构协同研究禁药名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药物检测及如何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等问题进行规定。2002年,WADA开始为世界反兴奋剂斗争做周密准备。2003年3月,在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讨论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05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33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覆盖面广,内容全面,总结了过往的经验,预测了未来面临的问题,对一定范围内的反兴奋剂斗争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关于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的条约、宣言等越来越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签约国家也越来越多。

表1 2003年-2007年签约反兴奋剂国家数量的变化

2.2、我国反兴奋剂问题的法律规定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全票通过。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第五十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998年12月31日,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而制定的《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正式颁布,该规定目的是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以及严肃处理兴奋剂事件等,是对《体育法》的有效补充,包含处罚规定、处罚程序、申诉和仲裁等具体内容。2004年3月1日,国务院制定了《反兴奋剂条例》,目的是为了禁止运动员或者相关人员使用或携带兴奋剂,打造一个公平、诚信、公开的竞技环境。2014年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对兴奋剂问题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共十章内容,由总则、兴奋剂违规、证据、检查和调查样本检测、处罚、通知、保密和公开以及附则构成。该文件对反兴奋剂问题做出了详尽的描述,对规范体育活动中的兴奋剂管制具有重要作用。

3、我国反兴奋剂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刑法》对反兴奋剂下宏观指导缺位

由于刑法对于反兴奋剂的规定甚少,即使是1997年的修订依旧对反兴奋剂问题规定较少。《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2007年12月通过,2008年6月1日实施,所以在此后当运动员使用的兴奋剂中含有上述物质时,则视为使用毒品,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罚运动员及相关人员。但当运动员使用的兴奋剂中不包含上述物质时,虽然已经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刑法》对于反兴奋剂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反兴奋剂条例》的效力等级又过低,所以在定罪判刑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3.2、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于运动员的违例惩罚主要依据《反兴奋剂条例》来量判禁赛和罚款,而国外部分国家已经将兴奋剂纳入刑法范畴。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使用兴奋剂的处罚形式主要是罚款和禁赛,始终没有将兴奋剂问题纳入刑法范畴,导致违法成本低,服用兴奋剂的问题一直屡禁不止。

3.3、政府监督和行业内部监督乏力

有效的监督是整个反兴奋剂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目前我国仍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反兴奋剂的监督体系。关于反兴奋剂的监督工作应从政府监督和行业内部监督入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不力;(2)行业协会与运动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流于形式,运动员与辅助人员之间由于竞赛成绩的驱使,疏于监督;(3)政府监督与行业监督没有良好的分工合作,责任模糊。

3.4、反兴奋剂检测手段的更新速度慢

从上世纪初至今,反兴奋剂的检测技术一直未能赶上兴奋剂的发展速度。20世纪60年代初出现的兴奋剂种类主要是刺激剂、麻醉剂,但直到60年代末期才研究出可检验上述物质的气相色谱法和薄层色谱法。在当前科学技术引领时代潮流的大背景下,每个阶段甚至于每天都会有新的兴奋剂出现,而且制作和摄入方式隐秘多变,无疑加重了反兴奋剂科研人员的负担和难度。所以,应加强技术革新,提高反兴奋剂检测技术和手段的更新速度。

4、国外对反兴奋剂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

英国的反兴奋剂活动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滥用非法药物法令》、《未成年人的兴奋剂政策》、《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国际标准》、《反兴奋剂规则》等。在《滥用非法药物法令》中对禁药的生产、销售、贩卖、进出口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且将上述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在《反兴奋剂规则》中,对于当前禁药清单的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测试方法等反兴奋剂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的兴奋剂政策》中着重强调了在反兴奋剂工作中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其监护人必须负起监护的职责,对于唆使、强迫、威胁等方式使青少年服用兴奋剂的以刑法论处。

在澳大利亚1989年的立法中,规定实行有关兴奋剂的赛外检查模式,具有前瞻性的意义,1990年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法令》,该法除了规定检测机构可随时对运动员进行药检外,还规定了非法进口禁药的处罚力度。此外,澳大利亚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了《运动药物最新动态》,综述兴奋剂的最新动态、兴奋剂的法律后果、有关服用兴奋剂的危害等。

在美国,在环法自行车联赛中,美国运动员阿姆斯特朗夺得冠军,但事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检验出阿姆斯特朗使用了违禁药品,此次事件发生后,泰晤士报依据“返还请求权”要求阿姆斯特朗除了返还本金外还需要返还利息共计100万英镑。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反兴奋剂采用的是多机构协同治理,能注意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最终达到利益救济的平衡。

5、对策与建议

5.1、完善《刑法》中反兴奋剂的法律条文

由于上位法中关于反兴奋剂条文的缺失,下位法在处理反兴奋剂问题时无法可依。所以上位法应积极补充有关反兴奋剂方面的条文,在宏观上对治理兴奋剂进行指导,而下位法应依据上位法条款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说,在《刑法》中增添有关反兴奋剂的具体条文,在《反兴奋剂条例》中加以具体的细化和要求,使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制形成一个完备的系统。

5.2、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对于使用兴奋剂的惩罚力度较小,不能有效遏制兴奋剂恶性行为。《刑法》和《体育法》中对反兴奋剂的规定较少,由于上位法的缺失,下位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具体执行时惩罚成本较低,是我国兴奋剂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对于使用兴奋剂的惩处,我们可以参照法国的做法,法国在1960年就有了关于反兴奋剂的法令,2005将反兴奋剂问题纳入刑法范畴,2006年成立了专门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使得法国的反兴奋剂工作进展显著。所以,在制定上位法时加大惩罚力度,加重犯罪成本,才可能有效缓解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5.3、建立政府和行业联合监督机制,鼓励外部监督介入

有效地监督是整个反兴奋剂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反兴奋剂的监督机构由1984年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颁发《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1992年成立了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关于反兴奋剂的监督工作主要应协调好政府和行业的监督,要落实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监督,行业协会与运动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运动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监督,同时追加连带责任,事后追究制度也可以应用在反兴奋剂的监督工作中。此外,在兴奋剂的检查中应通过广播、媒体、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

5.4、加大科研投入,促进技术创新

虽然国家对于反兴奋剂工作重视有加,但对于反兴奋剂科研经费的投入同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相差甚远。因此,在反兴奋剂工作中我国应继续加强科研投入,提供丰厚的条件,吸引科研精英,促进反兴奋剂检测手段的创新。

5.5、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工作

在反兴奋剂的宣传工作中可以针对不同的人群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针对专业运动员以及相关人员,主要采用讲座,网上听课答题和笔试答题等方式来进行宣传教育。针对广大民众,可以建立专属网站、相关报刊、杂志、视频等,尽可能地扩大反兴奋剂的影响范围,让更多的人关注反兴奋剂问题并且参与到反兴奋剂的监督工作中来。针对青少年,可以在体育课程教材《体育与健康》中增加有关反兴奋剂的知识,使之对反兴奋剂有清晰的认识。

6、结语

通过对国际国内反兴奋剂形式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当前国际反兴奋剂活动突出的全球性和一致性特征,关于兴奋剂种类的划分日趋明确,对于反兴奋剂不同违规人员的惩罚也有明确规定。国外的监督机制、法律体系、科研技术都处于蓬勃发展状态。我国需要完善立法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改善监督机制、继续科研创新,紧随时代进步,共同为反兴奋剂的斗争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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