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2P行业风险控制及对策的探讨
2019-01-29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罗跃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罗跃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金融学院 牛国良
1 P2P平台概念及行业现状
1.1 P2P简介
P2P(peer to peer)是通过聚集资金供给者的闲散资金直接借贷给资金需求者的一种网络借贷平台。目前的网络借贷类型主要包括:P2P平台、网络小额贷款、网络消费信贷,网络现金贷等。
在中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P2P平台是网络借贷迅速发展的产物,在发展一定程度之后便实现了P2P平台的盈利,资本价值的增值。综合国内发展情况来看,P2P平台主要以对资金借出者收取交易充值手续费、管理服务费等和对资金借入者收取信息发布费以及借入本金管理服务费等为盈利来源。P2P平台作为中介,其盈利模式根据平台所承担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原生态的P2P借贷模式,即纯信息中介;复合型“中介”平台的模式,既是信息中介,又提供担保代理;公益型 P2P 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率费率低(邢威加,王军礼.P2P网络借贷平台盈利模式分析[J].技术市场,2015,22(10))。我国目前的P2P平台模式主要以信息中介为主,借贷业务流程较繁,且风险较大。
1.2 行业现状
网贷之家显示在2018年12月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为1060.16亿元,环比增长率下降4.88%,同比增长率下降52.84%;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10.15%,环比增长率升高4个基点,同比增长率升高62个基点;平均借款期限为环比增长率拉长0.18个月,同比增长率拉长了5.23个月,期限持续拉长除了受头部平台期限拉长的影响,还受部分期限相对短的平台清退影响(数据来源:网贷之家https://www.wdzj.com/)。自从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法制监管,规范这些网贷机构的行为准则,初步形成了借款人、出借人、机构三者之间稳定的借贷环境。
2018年,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风险,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意在保证广大出借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和P2P平台秩序。但P2P平台仍旧频繁“爆雷”,如e租宝、响当当、全支宝、唐小僧等P2P平台,采取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造假等手段骗取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信任,使得出借人最后血本无归。中国银保监以及各管理部门多年来都在不断地致力于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包括对P2P平台的整顿,因此笔者针对P2P平台所面临的风险提出控制对策,进而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 P2P平台风险类型
2.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交易双方其中的一方因不能按时或只能完成部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形成的违约,使得另一方利益受损,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在P2P平台中,表现为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出借人的贷款本息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收入损失以至进一步影响平台的经营而产生的此类风险。在借款人借款前,平台会事先对借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以此对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估测并实行分层管理。即使资金需求者提供的信息有限,但由于人数较多,平台也不可能对信息一一核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就难以确定,以此得出的资金需求者的信用评级仅供参考。一旦借款人获得借款但又不能按时偿还出借人的贷款本息,最初的信用评级也就已然失效,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会给兼有代理担保的平台带来坏账,最终也会把风险和损失传递给出借人,长此以往会影响平台的发展,造成此类信用风险的发生。除平台主体资格本身有问题外,导致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经济的周期性,由于经济紧缩,市场低迷,导致资本总体回报率偏低,借款人可能违约,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是特殊事件的发生,影响到个别企业的经营状况,事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2.2 信息披露风险
2.2.1 借款人信息披露的风险
P2P平台一般会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向资金提供者充分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分、风险评估内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已经达成的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信息。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情况披露得越充分,出借人对项目的了解越详细,出借的可能性越大。但由于借款人信息的大量暴露同时可能也会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一旦借款人撮合期限到期未完成或急于借钱的情况发生,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最终产生这种风险。
2.2.2 平台信息披露的风险
合规的P2P平台披露内容包括平台基本介绍信息、财务报告信息、经营信息、法律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等。2018年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明确了更为具体的标准,对平台进行了施压。要求各个平台实行打分制评估信息披露情况来把握P2P平台信息披露水准。平台的信息透明度虽然提升,但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上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很多平台披露的信息并不充足,真实性也存在疑问,再加上资产端的差异,披露的差异化更加显现。银保监对P2P平台依标准打分也会影响平台发展及出借人的出借情况,但乱披露乃至虚假披露等问题时常发生,平台也就产生了此类由于信息披露导致的风险。
2.3 第三方存管风险
出借人、借款人、第三方存管机构、P2P平台需要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按规定,第三方存管机构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查以及监督管理。看似第三方存管机构要比平台存管稳妥,但其实第三方存管只是负责交易指令表面的一致性审核并不对交易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据网贷之家部分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9月17日,全国共有169家平台在签订第三方存管后仍旧出现停业甚至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数据来源:https://www.wdzj.com/)。第三方存管并不能保证平台以及交易项目的安全可靠,也会有风险发生,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需自行判断与承担责任。另外,第三方存管机构也会出现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清算,从而影响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存放的资金,产生此类风险。甚至有可能发生平台与第三方存管机构私下串通的情况,对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资金进行挪用或占用,资金便失去了保障。
2.4 虚假宣传风险
一些P2P平台想非法获取高收益,便会把自己包装得比较高大上,采取虚假宣传甚至诈骗的手段吸引出借人。平台甚至在某一段时间内会伪装成某种令人偏好的类型而吸引一类出借人。其中全支宝就是个造假的P2P平台,其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伪造工商信息,导致一些出借人不断中招。还有响当当也是包装“成功”的跑路平台,据称有央企背书,夸大宣传,不断发布虚假信息,使得出借人上当。有些平台为了宣传推广自己,将自己包装,会加上各种噱头:有央视背书、央视广告,国资企业背景等并且还会不惜代价地承诺高收益回报率,雷了包赔,但最后平台捞钱跑路,出借人的损失也是吃的“哑巴亏”。即便有些类似平台会再度包装升级,但这种使用了几年的虚假宣传、诈骗大众的套路早已被揭穿,理应不会有人再上当受骗,然而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出借人仍旧会面临这样的风险。
2.5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出现人为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或是系统故障等问题而产生的风险。系统故障基本上是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的操作失误却是可以避免的。因为这样的操作失误包括由平台内部结构不完善、平台员工专业技能不过关或粗心大意、平台经营业务项目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产生的。这些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平台员工异心而内外串通或经营不善以至于平台的信用评分降低,最后卷钱跑路,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利益受损。平台规模越大,此类风险越可能发生。
3 P2P平台风控对策
3.1 严格准入门槛
3.1.1 严格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为减少平台的坏账率,进行交易的借款人不仅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还需提供所欠所有债务信息以及证明信用和偿还能力的包括收入、房产、车产等详细信息。经过相关部门核实认证后,借款人才能要求发布有一定上限额度规定的借款信息,一旦有影响借款人偿还保证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要告知平台详细情况。
3.1.2 严格出借人的准入条件
形成一个良好的借贷环境也需要规范出借人的准入条件。平台在调查出借人的基本信息之后,也需对出借人的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技能进行测试。然后对其过往资金融通的经历以及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有所了解,以防非法所得。测试通过并且核实无误后才允许出借。
3.1.3 严格平台的准入条件
合规的 P2P平台是保障借款人与出借人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严格要求平台的准入条件是根本。平台的注册资金、办公地点、职员信息都要详细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和经验、较强的专业能力以及一定的专业教育背景要求。平台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机制、风控人才等要齐全完备。另外,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过往任职经历中不能有违法或违约记录。
3.2 全面落实监管制度的执行
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但P2P平台与一般机构相比较为复杂,更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由于平台的跨区域性,需要各地区的监管部门与大众联合管理与共同监督。应时时督促,制定严格自律以及可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如当某辖区内的P2P平台发生欺诈事件,不仅要提醒本辖区内的大众注意防范也要提醒其他辖区的大众注意,将平台的诈骗套路在银保监等具有影响力的官网上发布公告。为全面落实监管制度的实施,相关监管部门应对P2P平台进行线上与线下的一同监管。如暗访P2P平台营业场所的经营情况,对其经营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线上追踪平台借贷流程的合理性与坏账率,对有问题的平台及时要求责令整改或予以一定的金额处罚,依规管理,营造良好的P2P借贷环境。
3.3 确保平台实质内容的一致性
由各级监管部门不定期地核查P2P平台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登记的信息与平台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主要确保实质内容的一致性。尤其对包装比较高大上的平台要核查仔细,打着央视背书、国资背景、高回报等有迷惑性口号的平台总是能吸引大量的资金供给者,因为他们相信有这样背景的平台一定不会雷并且还有高收益,所以更要检查这样的平台信息是否有夸大宣传的现象。还要对提供担保、虚假宣传、实质不符、有欺诈行为、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备的违规平台予以处罚。应在司法中充分重视P2P平台的虚假宣传给大众造成的误解而引起的风险。其中P2P平台利用虚假宣传进行非法集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就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着手。可利用刑法对P2P平台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欺骗大众以非法集资进行合理规制。另外对曾涉及帮助P2P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媒介进行合规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予以刑事处罚。
3.4 提供“弱势”大众“义务教育”
相关部门以及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大众金融理财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出借人的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尤其对年龄较大的老人以及投资经验较少的“弱势”大众,在他们进入P2P平台之前一定要进行线上或线下的免费教育,帮助他们分析平台上发生过的典型案例,了解平台套路,分析政策导向,少走弯路。这不仅可以提高出借人的防范意识,也能清楚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警醒大众远离犯罪。在他们进入P2P平台之后,也要提供相应教育知识的帮助,鼓励出借人、借款人举报违规平台,以形成文明、守法、自律、共治的借贷环境。
3.5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技能
全面提高P2P平台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职业素质品质,实现P2P平台稳步发展。由政府或监管部门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或是平台内部自行组织知识技能测试。从基础工作人员到高级管理人员层层定期培训,做到能够识别平台的缺陷,整改不合规的地方,完善平台的风控体系,优化平台的借贷流程,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正当手段提高平台竞争力,杜绝违法行为。
4 结语
作为新型的网络借贷方式,P2P平台发展势头迅猛。但 坚持政策导向与法律底线才能营造和谐的网贷环境。国内的典型案例所反映出P2P平台的风险问题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通过多方联合的监管与适度的政策制度,不仅可以提供稳定的金融秩序,更可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提供强大的保障;与此同时“打铁还需自身硬”,完善自己的经营模式、内部防控系统才能吸引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良性竞争,有利于P2P平台的风险防控以及网络金融环境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