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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杂式版权的构想与阐释*
——以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为例

2019-01-29焦俊波

中国出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维基百科百科全书协作

□文│焦俊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维基百科和百度百科为代表的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开始替代传统百科全书的网络版,成为一种新型数字化百科全书。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显著特征是词条由网民们通过特定的平台自由访问、参与撰写和编辑。这一生产过程使作者和使用者的身份边界不再清晰,他们在分享中,使每个词条的信息不断更新和完善。这种自组织性的运作模式,集中了网民海量的智慧进行协作和知识生产。[1]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士和桑格称其为“自由的百科全书”,国内外学者都关注到这种新型网络作品以及由此引发的版权管理问题。

有研究者认为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交互性已经完全突破了阅读者和创作者之间的界限,很难说谁的创作更有价值;与此同时作者难以确定和内容的不确定性,这都使得参与创作的用户享有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契约。[2]相对国内学者的悲观消极,国外学者的态度相对乐观。他们认为这场“开放源代码运动”中资料提供者既使用各种资料,也为资料的不断完善做贡献,这种形式前景光明。[3]但是无论国内外,他们归纳的结论中始终将内容来源的多元性作为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突出特点。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众源方式,[4]社群写作和群体传播特征显而易见。写作者与那些关注同一话题条目和参与写作的网民形成社群,并由此形成了一个异常错综复杂而又民主的社会工作秩序,使得这个庞大而杂乱的项目有章可循。[5]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采取公众参与、公众维护的方式,难免会在编纂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引用资料、数据时产生一些版权问题。[6]大部分在线编纂的网络百科全书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条目建设中充满拿来主义。[7]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低准入性的特点,发布的人员和内容都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随处可见,严重的还会导致国家重大科技机密的泄露。[8]侵权行为不仅表现在随意复制上,也表现在擅自使用其内容进行营利上。苹果公司就曾因未经许可将中国大百科全书内容上传至自身网站,提供读者付费使用而受到起诉。[9]版权问题日渐成为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之一。

一、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版权困境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作为网络平台衍生的新兴产物,其存在的版权管理风险与现存的网络版权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作为一种作品,其生产和传播流程完全有别于原有版权保护作品的流程,无论是在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撤销权等版权的精神权利领域,还是发行权、改编权等经济权利领域都出现了新的问题。

1.版权界定的困境

首先在精神权利方面。发表权作为作品创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赋予作者有权决定是否首次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以及以何种形式、方式和条件提供其作品。[10]发表权在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所规定,只需满足在作者私人家庭和朋友圈以外公布的要件,本质为了满足公众的接触权。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自平台建立之日起,就对公众免费开放,固应具有发表权。但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由众多词条和目录组成,且每一词条涉及不同作者的创作,这便使得作品始终处于不断变动状态,没有统一的作品完成时间,发表权应该赋予网络平台还是个人难以界定。原有版权法在雇主和被雇者的版权归属方面有相应规定,在受雇过程中创作出的作品,雇主被视为作品的最初版权拥有者,前提是雇主支付创作者相应的报酬。在网络平台上创作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无法确认平台和创作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可以默认创作者愿意将初始版权出让给平台,有待商榷。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在署名权上,由于作者众多,且没有署名,无法对网络百科全书的署名权加以界定。对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单个词条来说属于合著作品,但对于整个网络百科全书来说,则属于集合作品,复杂的多人合作类型也使得作品的署名权难以界定。

作品完整权作为精神权利的一种,旨在体现作者受尊重的权利。创作者有权制止他人对自身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者毁损进而破坏创作者的名誉和荣誉。而在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创作过程中,每一个创作者都被平台赋予修改他人条目的权利,在数字化时代和以UGC为特征的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形成过程中,作品完整权变得不复存在。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倚重的网络平台作为传播渠道享有邻接权,但是平台在传播过程中带来的利益却很难落实到众多创作者。例如维基百科就声明如果作者在维基百科上发表内容,就意味着允许不特定第三人拿作者的内容去盈利,同时也声明自己的非营利性。但实际上,无论是维基百科还是百度百科,即使页面上没有广告等盈利方式,但是在网络时代,流量的导入是盈利的前提,也是其公司旗下其他网站盈利的基础和辅助。创作者对网络平台是否盈利举证极其困难,从而导致创作者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

2.版权管理的困境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也因为网络的开放和共享,使得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风险管理在实际操作时会存在合理使用界定模糊,以及难以抑制的随意复制侵权行为和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

“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第17条第107项授予的一种权利,准许将拥有版权的作品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教学等场合。作为保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唯一机制,合理使用的要素判断包括:使用目的和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版权作品使用部分所占比例;版权作品被使用后对其潜在市场及价值产生的影响。但是,判断“合理使用”是否合理一向困难:使用者认为公平时,版权持有者不见得认同。[11]如此现象,在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屡见不鲜。多数用户认为网络中的信息一旦被公开发布就如同进入公共领域一般,可以不加任何标注地进行复制、引用和转载,这是他们对“合理使用”的界定。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因内容由多人共同编纂,更加无法确定来源而使得使用者理所当然认为其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判断的困难使得版权管理遇到瓶颈。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也不可避免遭遇被无限制复制的问题。但是更多人将这一随意复制、转载的行为称为“临时复制”,网络上的临时复制不同于传统复制有一固定的物质载体,因此复制者总是试图钻著作权法中“固定”要件的空子,来将自己的复制侵权行为合理化。[12]

数字化格式下的侵权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同样在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中体现出来。数字格式的证据,以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例如在网上有人随意复制了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相关内容而未做任何说明,但是在搜证过程中该内容依旧留存在网络上,并且仍可通过后台等技术进行不留痕迹的更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数字证据是否为初始原件本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也就使得数字证据在案件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受到很大的质疑和限制,进而阻碍了原告方的维权进程,极大地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当然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自身由于采取公众参与、公众维护的方式,如何约束这些撰写者不随意复制和粘贴他人的知识信息,对他人造成侵权,也是摆在版权管理者面前的问题。

3.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盲区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最初是作者为了反抗具有垄断地位的出版商,集合起来以求通过集体的力量保护其著作权。与此同时,由于版权法的保护和限制,他人转载应当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和许可,作者难以一一给作品使用者授权,集体组织用来保护作者自己难以实现的“小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13]

版权集体管理作为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中介,一方面要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在版权人(包括邻接人和其他权利所有人)无法行使其权利或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版权人向使用者发布许可证,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监视版权作品使用情况,制止侵权行为并代理版权法律纠纷等系统管理工作。[14]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不仅是契约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与使用者之间也有契约关系,还存在着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

但在数字化时代,版权的集体管理面临着授权无法精确化,大量非会员权利人的存在和海量使用成为集体管理作用发挥的壁垒。[15]为更好地进行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授权许可合同的效力延伸至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从而打破了以信托关系和选择进入机制为基础的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局限性。[16]但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版权界定的诸多困难,使得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对象难以确定,这从根源上排除了集体管理方式。

二、斑杂式版权的引入

基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全民参与的杂糅性特点,令其版权的归属问题变得模糊不清。为了能够厘清这一问题,便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版权管理,笔者提出了斑杂式版权的概念。

1.“斑杂”概念来源

“斑杂”源于《斑杂的世界》一书,其作者南希·卡特赖特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斑杂的世界(a dappled world)之中,这个世界里有些特征是精确有序的,其他的只有大致的规则性,还有一些则按各自不同的方式运作。[17]在南希所理解的世界里,大多数的事物都不是遵循一个完全固有的定律进行简单、机械的运行。

无论是在物理学还是经济学领域,南希都认为理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复杂的,看起来不符合任何单一的公式。定律的产生只是正好符合了律则机器的重复运行的成功案例而已,但这并不能证明定律的普世价值。因此,我们无法使用单一的理论来解释这个世界,我们需要将各种角度和各种尺度的科学规律拼凑起来说明这个世界,因而世界的图景也将不再统一,而是一幅被拼合起来的斑杂的世界图景。[18]

基于以上的观点加之他对各种物理和经济定律的极限研究,南希提出了在这个斑杂世界解决事情的途径就是不局限于“定律知识”(knowledge of laws),而是应该关注“事物本性的知识”(knowledge of the natures of things)。

由于几乎所有的具体现象都有不同程度的复杂性质,因此在解释一个具体的现象时,我们常常会采用到组合拼接的方式,而这样的方式必然会导致对原有的定律的破坏,因此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我们不能单纯依靠现存的定律来进行封闭的解释。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版权就如同一个斑杂的世界,开放性的全民共同参与编写的独特模式,造成了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版权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与南希所说的斑杂特质吻合,具有通约性,因此本文将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版权命名为“斑杂式版权”。

2.斑杂式版权概念阐释

斑杂式版权将打破传统系统论的结构论和传统版权的整体性思想,传统系统论秉持世界是一个有序整体的概念,整个系统都应该是有结构和层次的,不存在没有联系、无结构和层次的系统。[19]传统版权保护主体是单一的个体或是法人等整体组织。而斑杂式版权中权利归属不是单一的一个主体,而是多个主体共同组成,并且各个主体之间是相互斑杂交错着的。他们根据不同的时间和方式拆分了版权中的一些权益,又同时共同享有一些权利。这样一个相对错乱、斑杂的权利分布结构,没有层次性的结构。

斑杂式版权希望通过斑杂的概念将一些参与者众多且有序的作品,通过融合、分离和放弃某些权利的方式来厘清其中的版权归属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斑杂的版权整体,以此保护好所有参与人的权利,最终促进良性的版权管理模式的形成。

三、斑杂式版权管理构想

为了能够更好地阐述斑杂式版权的管理,笔者以维基百科为例进行应用阐述。

1.斑杂式版权对版权归属的应用构想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参与创作人数庞大并且复杂。以维基百科为例,到目前为止它的总登记用户已经逾6千万人,总编辑次数更是超过了21亿次。如此庞大的参与者,其中潜移默化产生的版权量细究起来难以估量。为了管理的方便,维基百科几乎采用的是大一统的方式,所有条目和内容的版权标注都统一采用“维基百科”这个大集体的统称。维基百科甚至打出了“不要管太多”的旗号来回避版权归属问题,他们为此声明:如果你觉得规则让你紧张和有压力,编辑时受到束缚,但是你渴望参与维基的计划,那就别管那么多,忽略所有的规则。随你自己的喜好,享受维基的无拘无束吧。[20]可是这样的回答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维基百科的版权归属。

而斑杂式版权的引入将在维基百科版权管理上理出一些头绪。由于时空的推移,参与者会有不断的变迁。斑杂式版权管理构想认为应对词条内容的编写者区别对待,第一个编写者和后来编撰者享有的版权应有所不同,同时在版权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方面也应有所区分。精神权利方面,词条的第一个编写者可以享有署名权和发表权,署名权可以和平台同时拥有,但需要让渡其完整权。后来的编撰者享有修改权,但需要让渡署名权。原有的版权法中,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最大的不同在于,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但是在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中,在平台上撰写的网民面对知识产生和分享的复杂性,应让渡部分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方面,原有版权法中,经济权利属于通常是专有权,或者有时,版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报酬权而不再享有专有权。在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中,维基百科平台应享有专有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出租出借权等,但报酬权应与所有编撰者共同协商拥有。这些参与撰写的作者权利也遵循现有版权法的保护期限,在期限之后经济权利随之消失,而精神权利依然存在。这样第一个词条的开创者、其他编写者和维基百科平台三方各自拥有一些权利,同时又共同享有一些权利,就形成了一个斑杂式版权整体。斑杂式版权既可以明确地定位到每一个著作权人的身上,又可以以一个整体版权的形式呈现,由此对于维基百科版权归属问题的争议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2.斑杂式版权对内容传播的应用构想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版权管理中另一大难题就在于被随意复制、任意传播的侵权问题。以维基百科为例,无论是其他网站组织还是个人对其侵权的案例比比皆是,2011年中文维基百科就曾向百度百科发出过侵权声讨通知函,中文维基社群声明百度百科转载维基百科的1600多篇文章,并未进行任何说明和署名。而个人对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侵权更是不胜枚举。

目前,维基百科的GNU自由文档协议证书相当于一份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间接约定。这份宽松的条款声明:所有在GNU自由文档协议证书下产生的作品都可以自由地传播甚至在原本的作品上进行修改。而使用者唯一需要遵循的条件只是他必须保证其他人对该作品也一样拥有这些自由的权利。这样的协议,几乎对任意复制、随意传播问题的解决没有多大的帮助,而且作为编写者的用户成为了没有话语权的第三方,无权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斑杂式版权构想将作为编纂者的作者和作为管理者的维基百科捆绑在了一起,他们共同享有署名权同时又分别独立享有一些各自权利,维基百科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们拥有修改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当面临侵权问题时,利用斑杂式版权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该侵权行为到底是伤害到了哪些人的权利。例如有人不加任何说明和标注地转载和复制了维基百科的词条内容,那么他就既侵犯了维基百科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又侵犯了编写者的财产权(编撰者共同拥有)和署名权(第一个撰写者),因此不仅维基百科的社群可以向其进行侵权诉讼,编写者也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权利对其进行要求,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写者不再是维基百科和使用者之间隐形的第三者,他们也可以凭借斑杂式版权的理念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结语

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由于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原有的版权管理面临挑战, 斑杂式版权概念的引入试图在权利共享和转让中找到平衡,但在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困难。

第一,由于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的内容编辑者是流动的、不可预测的,所以在判定每个编撰者的版权归属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每个用户的加入都会扩大斑杂式版权保护人数的范围,因而斑杂式版权是一个相对变动的版权模式,这种变动模式为其发挥作用形成阻碍。

第二,斑杂式版权由参与者和平台方共同组成,版权中的各种权利杂糅交织在一起,在进行维权时,斑杂式版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可能会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为侵权者逃避法律提供了机会。

面对这种网络侵权困境,学者呼吁将网络版权保护的中心从“复制权”转移到“传播权”之中。如吕炳斌就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复制已成为了一种合理需求,而且临时复制和私人复制等问题在国内外长期争论不休,与其逐个解决它们,不如确立“不具有公开性质、不侵犯传播权的复制是版权侵权的一种例外”的原则。换言之,对于保护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从纠结于复制权中跳脱出来,而是转向传播权。[21]对于一个开放共享型的协作型网络百科全书来说,平台如何保证自己的传播权将是笔者进一步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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