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哪个算数?
2019-01-29汪志
◎文/汪志
胡大海一共有兄妹五个,因他是幺儿子,所以,年迈的父母一直和他生活在一起。前阵子,家里接连遭遇不幸,先是老父突然病逝,伤痛还没有过去,老母亲因接受不了老伴儿突然离世的现实,悲伤过度也撒手人间。
父母双双离世,留下一处上百平方米的房产,市值三百多万元。这处房产原先登记在父母名下,现在父母亲不在了,按说这处房产应由兄妹五个继承,可父母亲在世时,考虑到一直和胡大海生活在一起,他是幺儿子,又没有房子,所以瞒着其他四个哥哥姐姐,偷偷留下遗嘱,并领着胡大海一同来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写明他们二老百年之后,将这处房产交由胡大海继承。
这天,胡大海拿着父母亲的死亡证明及那份公证书来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刚将所有手续交到房产部门,其他四个哥哥姐姐得到消息后,就立即赶到房产部门,要求房产部门不能将父母的房产过户给胡大海,说他们也有份。房产部门说,胡大海有公证书为证,符合法律规定。可胡大海的四个哥哥姐姐也当即拿出一份由父母亲及他们四个人签名并按了手印的协议书,说这份“遗嘱”在后面,更有“法律效力”,先前父母亲瞒着他们立下的那份“遗嘱”无效。两份“遗嘱”,房产部门也搞糊涂了,不知咋办,建议他们兄妹五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怎么冒出两个“遗嘱”,这到底咋回事呢?
原来,一次母亲说漏了嘴,将二老瞒着四个兄弟姐妹立遗嘱的事透露给了小女儿,四个哥哥姐姐知晓后非常气愤,说父母亲太偏心了,如果他们得不到房产的继承权,立即停止供养父母亲的生活费。原先因胡大海两口子没有正式工作,孩子又读大学,生活比较困难,于是,四个哥哥姐姐每月给父母亲数量不等的生活费。事已至此,胡大海的父母亲跟其他四个兄弟姐妹签订了那份所谓的“遗嘱”。协议上说,父母亲如果答应百年之后同意他们继承房产,就每月按时给二老生活费,否则停止供给。没办法,父母亲只好在协议上签字。
胡大海说那份公证了的“遗嘱”最有“法律效力”,可四个哥哥姐姐说他们手中的“遗嘱”在后,更具“法律效力”。没办法,胡大海只好将四个哥哥姐姐告上了法庭,一切由法院判决定夺。
究竟这两份“遗嘱”哪个更有说服力呢?法庭经过现场举证、双方答辩后,并没有当场判决,而是改在日后宣判,这下更悬疑了。
半个月后,法院终于宣判了,幺儿胡大海的那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而四个哥哥姐姐手中的“遗嘱”虽在后,但属于无效“遗嘱”,房产归胡大海所有。四个哥哥姐姐当场质问法官为什么,审判长告诉他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要挟或追加任何条件。后面的那份“遗嘱”,四个哥哥姐姐为了得到遗产,以“不提供生活费”为由要求父母签字画押,同意他们的请求,违背了父母的本意,应为无效“遗嘱”,赡养父母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