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医保监管机构的诞生
2019-01-28
任何一项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监管。医疗保险作为世界难题,加强监管更加重要。上海市见事早,决策果断,行动快,与医保改革同步,率先建立医保监管机构,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可以说,上海市医保监管体系随着医保改革的启动实施应运而生。
2000年,上海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1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医保专门监管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承担对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个人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
上海市企业职工医保改革探索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在市卫生局下专门设立了市医保局,承担全市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市编委下发《关于同意组建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的通知》,在各区县卫生局下设立医保办,负责区域内医保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明确区县医保办人员编制,从而形成了市区两级医保管理体系。
2008年,根据国家大部制改革精神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医保局与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合并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挂牌市医保办。市医保办设置两个职能处室——医保(支付)处和定点医药监管处,后者主要职能为负责医保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也按照市级模式成立人社局和挂牌医保办。
由上介绍可见,上海市既有承担医保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定点医药监管处,也有受市人社局委托具体实施医保监督检查的市医保监督检查所。
2011年5月1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医保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从法律上确认上海医保监管的框架体系,形成市人社局统管医保监管工作;区县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医保监督检查工作;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社局委托,具体实施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医保监管工作的监管格局。同年,相应增加了市医保监督检查所的人员编制。
18年来,上海市医保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在维护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须臾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为全国医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详见本期刊发的《上海市医保监管体系建设路径和成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