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许可程序 形成监管闭环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出台
2019-01-28施京京
文丨本刊记者 施京京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规范所有市场监督管理(包括药品、知识产权)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性规章,新规在完善行政许可准入、退出程序以及听证、送达程序的同时,对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予以规范,将进一步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行政许可有统一的基本规则可循,为市场监管全链条监管提供支撑,形成监管闭环。
完善行政许可程序
作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的部门规章,《规定》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并结合实践需要,对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据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环节的实施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例如对线上线下申请方式进行统一规定,明确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针对不同的申请方式,明确相应的申请材料收到时间,以便更加准确清晰地计算相应的行政许可时限。由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技术性普遍比较强,大多需要依靠相应的技术机构及其人员来实施有关技术审查。对于技术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对相应技术审查工作及其程序作了细化,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相关技术审查活动。
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退出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据了解,针对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两种情形的不同特点,《规定》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撤回程序。对于第一种撤回情形,即基于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而需要撤回的,新规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辖区内发布撤回公告,并由发证机关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撤回。对于第二种撤回情形,即基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撤回的,则规定由发证机关对于是否确需撤回予以审查。
《规定》还完善了撤销程序,规定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予以执行,并赋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撤销时限上,新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依照《规定》,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该权利的,视为放弃,解决了撤销工作时限过长的问题。
结合现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注销情形作了具体分类,即涉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被许可人主动申请的、行政机关难以直接获悉有关注销情形的,规定需要依据相对人申请方可启动;对于除涉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的注销,如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以及市场主体已经依法终止的,则允许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据职权予以注销。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许可听证、送达程序。
进一步加大规范力度
为确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定》从不同方面对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予以规范,对三类与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相关的主体作了规定:第一类是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第二类是针对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规定》从避免工作风险和争议的角度,明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以强调委托需要达成双方合意并具备法定形式。第三类是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规定可以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明确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技术组织的条件有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以尽可能保证技术活动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公开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有效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手段。据了解,《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公开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将公开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为了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同时也是为了更有力地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等,新规明确有关公示、公告的义务性规定,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相应的法定义务。《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加大了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评价及违法惩戒规定,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从行政许可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方面完善了对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规定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行政机关以及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必要性进行评价,以帮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改进行政许可工作;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规还规定了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的相关责任,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