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
2019-01-28薛国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薛国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绿色发展。绿色金融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对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和业务流程重新定义,在促进经济转型的同时实现金融自身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一脉相承,绿色发展少不了绿色金融的资金支持,绿色金融需要绿色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而实现其本身的长期稳定繁荣。绿色金融作为一种发展战略,是我国未来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一、绿色金融概念界定
绿色金融理论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一些国内外学者对绿色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Salazar (1998)认为,绿色金融是连接金融行业和环保行业的重要桥梁,是为了保护环境对金融业务进行的适当创新。Jeucken (2006)认为,绿色金融应该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从金融业坚持绿色发展的视角认识绿色金融的深刻内涵。
国内对绿色金融有着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有:1.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针对绿色产业的金融支持政策,通过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绿色企业以直接或者间接的融资方式帮助这些目标企业进行融资,在政策上对这些企业有一定的优惠。2.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种金融发展战略,是金融机构运用多样化的金融手段,诸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对于有融资需求的绿色产业,在融资政策上给予一定方面的倾斜,达到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赢局面。第二种观点概括全面,受到学术界普遍推崇。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绿色金融从最初的雏形逐步探索到现在发展逐渐成熟,尽管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要求,其发展之路依旧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为了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其发展的政策,然而不同部委出台的政策存在交叉与监管重复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于部分问题的管辖权并不明确,造成了不同政策存在冲突。同时,与法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并不完善,诸如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不充分,各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匹配等。
(二)市场体系不够完善
拥有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完善的市场体系既包括间接融资的银行信贷又包括直接融资的股票或者债券,参与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然而我国适应绿色金融发展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窄、方式简单、参与主体单一等方面,综合来看融资渠道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信贷,直接融资渠道诸如股票融资债券融资较弱。
(三)绿色意识不够强烈
作为一项漫长的工程,绿色金融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社会各界达成共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才能推动绿色金融进一步的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两大实质主体,一方面企业对绿色金融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绿色金融意识,很难将其产业适应绿色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除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券商能意识到发展绿色金融对于经济转型发展的意义,多数小银行和小券商不能深刻领会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性,甚至会抵触绿色金融。
(四)投资者积极性不足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绿色产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大量的新技术和服务被应用到绿色领域,因此对资金的需求量也急剧扩大,绿色产业市场前景可观。绿色金融作为注入绿色产业的血液,需要源源不断地向其输入资金,而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投资者,投资者往往积极性不足,造成绿色项目融资困难,投资者不会因为绿色金融产品有着绿色的标签而放弃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投资者更偏好短期的保守投资。
三、发达国家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启示
(一)美国。为了减少因现代化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大污染企业环保投入力度,美国形成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友好共存的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花旗银行制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与自身的信贷体系相结合,对有绿色融资项目需求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具体包括:环境风险项目预评估、环境风险分类、环境风险评估决策、全面审查等四个方面,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环境行为发生的可能。
(二)日本。为实现经济转型推进绿色产业发展,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绿色金融政策这一有效手段。通过设立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非营利目的的政策性银行,对需要融资的绿色项目建立环境评级系统并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等级确定个性化的贷款利率。有融资需求的绿色项目均需通过商业银行将其信息共享到政策性银行的评估系统,最终商业银行再决定是否向这些绿色项目发放贷款。
(三)荷兰。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荷兰银行最先将其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在绿色金融领域可谓当之无愧的领导者。荷兰银行制定了属于自己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对于有融资需求的绿色产业本身和与其相适应的绿色金融产品都必须符合这个标准。荷兰银行对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创新性的注入绿色金融业务,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融资需求的大型项目公司,也面向小众的家庭及个人客户。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法律的高度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而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足之处,这可能会制约绿色金融的有效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更不利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抓住机遇顺应大势,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给绿色金融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外部发展环境。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加大对于不符合环保规定企业的惩罚力度,对环境有利的融资企业要适当给予政策鼓励支持。
(二)激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为实现经济转型和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已是大势所趋。社会各界必须对绿色金融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更加全面的认识,才能进一步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政府及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绿色金融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主动学习绿色金融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激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将绿色金融业务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来调动客户经理工作的积极性。
(三)打通供需对接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扩大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供给,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约束机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加强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刺激企业绿色金融需求,培养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建立绿色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加强环保企业信息披露。疏通供需关系对接的渠道,建立绿色信用信息系统,重视金融机构之间与政府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综合环境与金融的绿色统计评价体系,帮助金融机构预估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
(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对于不同层次融资需求的绿色项目,设计不同层次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强绿色资本市场有效供给,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供给,鼓励有融资需求的绿色项目结合自身发展灵活运用绿色融资方式。对于信贷业务的各项流程,恰当地引入环保理念,创新对无形资产、品牌、专利等抵押方式。对绿色保险业务诸如绿色车险、绿色环保责任险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绿色金融产品供给进行创新,形成丰富的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绿色基金的绿色金融产品供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