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观察
2019-01-27
三位一体:从中国农情实际出发的伟大实践
本刊记者 计慧
“三位一体”就是通过一定的利益机制、组织机制,把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组织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具备流通、金融、科技三重功能,贯穿县、乡、村三级的组织体系。然后,依托这一组织体系,组织农民积极参与组建经营实体,确立农民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涉农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而实现农有、农治、农享。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并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三农”领域的集中体现,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部署和推动的重大改革举措。
信用社、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服务“三农”、助力新农村建设最为重要的三大主体。但是由于地理、环境及体制等原因,多年来,三者各自为政,出现单打独斗、强弱不均的现象,难以形成合力。随着社会经济改革持续深化,构建“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2017年,“三位一体”被正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成为指导“三农”工作的一条要求。同年8月,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正式成立,在全国率先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农合联组织体系,以生产、供销、信用三大服务体系为核心,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内联外合发展农业现代化。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关于“三位一体”的改革实践探索广泛开展。
实践证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途径。
一、“三位一体”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合作经济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
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什么在农业领域也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首先这是基于对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判断。新形势下,农业主要矛盾已经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其次,是因为当下农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于受到价格“天花板”压顶和生产成本“地板”抬升的双重制约,产能分配不合理、生产成本过高、产品供求结构失衡,具体表现为农业出现了农业增产、进口量增加和库存量增加的“三量齐增”的奇特现象——一方面,大量进口的农产品被消费;另一方面,自己增产的产量却存进了仓库,农民增产不增收。
在农业专家看来,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必须遵循三个方向,即调优产品结构、调好生产方式、调顺产业体系。但“三农”领域的任何调整都不能忽视“农民”这个主角,而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如何生产才能紧随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又是众所周知的难点。围绕这一难题,当年的一号文件提出:“一方面,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三位一体”源于浙江的“三农”试验。经过十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探索实践,浙江“三位一体”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发挥了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的协同效应,搭建起了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在推动浙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三位一体”改革的成功,证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体系确立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浙江以“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自下而上,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实施载体和运营主体。农合联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农有、农治、农享,建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供销合作社作为农合联的执行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农合联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目前,浙江组建的四级农合联,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三位一体”组织框架。在农合联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切实保障,充分发挥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体系推动再联合后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现代化上持续发力。近年来,浙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在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规模小、服务功能单一、竞争实力弱等问题。通过“三位一体”改革,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走上跨区域规模化和跨领域一体化的联合发展道路,扩大组织规模、拓展服务功能、发展一体经营,适应了农民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对合作和服务的现实要求。
“三位一体”农合联组织体系初步实现了涉农服务资源有效整合。通过“三位一体”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的流通优势、农民合作社的生产优势、信用社的资金优势以及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等整合到农合联,打造集生产、供销、信用等生产生活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较好地满足了广大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其改变了过去局限于“一亩三分地”的分散经营、分散管理、分散服务,提高了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符合“三农”发展实际,也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律。
二、“三位一体”对于新时代“三农”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浙江“三位一体”改革实践实质上是中国农村改革走向深入的一个风向标。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农业活力大增,但随着农民的增收,“卖难”成为一个问题,于是扶持龙头企业、走产业化经营道路的“公司+农户”模式成为调适方向,但农民和公司之间的产销关系却未必始终稳定,还可能因产品质量等产生诚信危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致力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态势。对于新时代破解“三农”发展难题、引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因地制宜推广浙江经验,积极推进“三位一体”改革,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三位一体”丰富了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涵,是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分”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央在农村的长期既定方针,要继续完善和创新,必须以适当方式强化“统”的一面,而“统”的载体和途径只能是加强合作制。“三位一体”组织体系建设,能够有效整合三大系统、三重服务功能、三级合作体系,实现大组织大平台与小组织小农户的有机结合,为家庭经营进一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开辟新的空间。可以说,“三位一体”改革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的新探索,丰富了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内涵,是对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三位一体”适应了提升农业弱质产业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客观需要,是推动现代生产要素与传统农业对接的有效载体和平台。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迫切需要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对此,单靠传统意义上分散的供销合作社、信用社及农业企业等其中任何一家,都难以满足这种需要,必须把各方面联合起来,形成服务规模优势。“三位一体”改革,以服务供给创新为重点,把各环节的生产要素和各种服务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链条,既可以满足广大小农户个性化、便利化的服务需求,也可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性、规模化的服务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位一体”的本质是整合乡村要素资源,打造为农综合服务平台,能够有效促进城乡资源双向流动和要素合理配置,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浙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取得重要进展,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实践证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决策是高瞻远瞩的战略谋划,体现了对中国农业农村实际的深刻洞察和把握,对于在人多地少、农民众多、经营分散的基本国情农情下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