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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与制度完善

2019-01-27吴志强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民环境保护公众

吴志强

(石家庄常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050000)

1 引言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自然环境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但现实中不断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却侵犯了公民在环境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既是依法维护自身在环境问题上应当享有的权益的需要,也是环保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内在动力基础。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提高政府环境决策的质量,降低政府管理环境的成本。作为一种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将民间的需要和意见反馈给政府,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以更多地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提高环境决策的质量。而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助于形成环境保护的社会需求,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2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自然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伴随着生态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及社会大众也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根据《二十一世纪议程》等文件可以看出,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公众参与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及重要性,同时,也有部分省市出台并完善了相关政策,决定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加入公众参与这一环节,积极治理环境。另外,在社会组织方面,也相继成立了环保组织,通过新闻、网络或开展某些活动等途径积极宣传环保知识、环保教育,公民有义务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行使社会赋予的权利,发挥个人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在政府与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大多数公民开始逐步认识到个人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并且可以做到从个人行为做起,严格自己的言谈举止,对于不法行为要加以制止或举报,通过个人的力量以及实际行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发挥作用[1]。

尽管如此,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在生活中,为了方便仍然存在大量破坏环境的现象,例如塑料袋滥用、一次性筷子的使用以及外卖餐盒滥用,一是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二是消费者为了方便省事,虽然他们能意识到这些行为是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但是长期的习惯与懒惰使得他们仍然坚持原来的做法。其次,我国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很少,《宪法》中确认了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活动,这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的环境权益一旦遭受侵害,法定政府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有权提出诉讼;《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以上法律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2003年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做出具体规定;《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上两部法律所作的规定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流程、方法、形式有了明确依据。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有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但都比较零散。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施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终于迈出了完善的第一步。

由此可见,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已经初步成型,但是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觉醒,公众行为在社会上的作用与影响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的制度却与这种现状不匹配。因此,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环保中的公众参与的作用没能与环保制度形成良好的配合。对国外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进行了解就能发现,公众参与是推动国家环保进程的主要力量。国家应当积极调动公众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与法律,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3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路

3.1 完善公众环境立法参与制度

公众是接触环境问题最多,也受环境污染困扰最多的群体,因此更能在环境立法中找到现有法律的缺陷,提出更加符合现状的意见。因此,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行动。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构建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依据,公民参与一直是公民环境权的一种,但是公民的这一权利在法律中却没有明确依据。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因此公民的意见与参与十分重要。第二,借鉴地方政府的成功经验。我国一些地区在公众参与决策工作中有很成功的经验,在我国环境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这些成功经验。第三,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的位阶。法律效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由法律位阶来决定。而目前我国环保部颁布的《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第四,建立健全公民提案权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本质是环境民主,要求公众能够有途径依法参与环境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立法。第五,完善环境立法听证制度,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听证制度的执行是保证立法公正的有效途径[2]。

3.2 完善公众环境行政参与制度

完善公众环境行政参与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执行:第一,完善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执行与联动机制。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公众也希望自己能够参与到环保行动中,但是由于执行方式不合理,又没有政府和相关组织的指导,因此许多环保行动最后效果并不好,甚至演变为剧烈的冲突。完善公众参与环保过程中的执行与联动机制,是确保公众环保行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方式[3]。第二,推广新型公众参与环保模式。允许普通群众和环境专家参与环境问题处理的过程,充分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解决问题。采取“圆桌会“等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第三,转变政府的执法观念与方式,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我国政府也在针对环境治理工作进行探索。新形势下,公众的思想观念、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政府应当不断调整执法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也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部门改进自身观念与工作形式,更有效率地进行环保工作。第四,在环保部之下设立专门机构对公众参与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环保工作中对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因此,设立专门的机构能够集中公众的力量,让公众环保行动更有效率、更有效果。

3.3 完善公众环境司法参与制度

完善公众环境司法参与制度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第一,在宪法中明确公众司法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能够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在受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公众司法参与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众的提议与意见也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第二,完善我国公众环境刑事诉讼参与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向审判机关发起环境刑事诉讼,但是环境刑事案件不仅会造成当代人的生存困境,更会对后代人造成侵害,因此我国应当给予公众对环境犯罪提起诉讼的权力。

3.4 完善环境监督参与制度

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离不开相应的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环境监督参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政府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为公众提供意见表达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各种网站或者媒体平台,开通意见征询、问题反映等渠道,收集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体察民情,并及时给予他们回复,尽快解决问题。高效率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解决行动过程中群众所遇到的问题。第二,支持社会环保组织的发展。社会环保组织相较于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其利益更贴近群众,且比个人更具有专业的实力与物力,因此能汇集公众的思想与力量,让公众参与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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