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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产管理工作

2019-01-27

中国会计年鉴 2019年0期
关键词:事业性国有资产中央

2018年,财政部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稳步提升财政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首次完成全口径国有资产报告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8年起,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积极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8年10月,按照国务院任务分工,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了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国务院的两个报告内容全面,数据翔实,针对性强,交出了关于国有资产的第一份答卷。截至201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50.3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形成国有资产16.2万亿元;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20.5 万亿元,报告还列举了部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数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形成涵盖企业、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自然资源四大类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报告。

二、遵循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推进国资国企改革

(一)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及部分地方意见,充分借鉴前期试点经验,财政部起草形成《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14日以国发〔2018〕23号文印发。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的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

(二)落实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党中央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启动划转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 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 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又对15 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截至2018年底,中央层面已划转18 家中央管理企业和6 家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地方层面,浙江、云南两省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三)加快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先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有效破解了难点和堵点问题,为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及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等政策,有效减轻了国有企业负担,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构建“奖快罚慢”的激励约束机制等举措,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增强了地方和中央企业资金管理责任意识,提升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以落实国家战略为重点,加强国资预算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梳理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金融)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起草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工作方案。提高预算支持政策的整体性和前瞻性,研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9—2023年支出重点规划。落实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政策,以及市场化方式处置企业、安置职工的中央财政专项奖补办法。

(二)着力支持落实国家战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积极推动“处僵治困”,安排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特困企业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处僵治困”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安排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等支出,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降低改革成本负担。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安排资金支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支持老旧船舶淘旧建新、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注资等。按照完善政府预算体系要求,稳步提高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总体水平

(一)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序推进。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出台《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加强和改进资产配置管理,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出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夯实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基础。为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基础,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着力推动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补“短板”

(一)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职责和管理原则,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了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信息的工作机制。《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为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工作。组织完成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试点工作,及时布置培训,规范报告编制,注重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开展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要求,研究修订2018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报表并做好相关布置工作。

(三)继续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涉及的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举办培训班,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管理,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为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夯实基础。

(四)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办法研究制定工作。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办法的制定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等相关事项,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助力合作社振兴乡村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依法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

(一)不断健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体系。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列为立法研究项目。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结合《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工作小组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面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二)加快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纳入“多证合一”。适应国家政务服务要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要求,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实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书复印件等纸质材料,减轻机构负担,增强市场活力。配合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评估机构备案“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三)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全年对15 家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行政检查。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一步加强证券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形成良好管理秩序。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明确工作分工和程序对接,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资格审批管理的有关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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