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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管理工作

2019-01-27

中国会计年鉴 2019年0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

2018年,税政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税制改革,加快税收立法,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积极务实开展税收对外交流合作,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强化攻坚克难意识,持续深入推进税制改革

(一)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完善增值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出台上述改革措施后,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5 至12月降低增值税税率减税约2 700 亿元,制造业减税占35%;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惠及50 万户纳税人,减税约80 亿元;办理留抵退税1 148 亿元。

(二)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 500元/月提高到5 000元/月;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 项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对工资薪金所得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用新的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三)积极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完善改革方案。起草分工方案,细化分解改革任务,提出落实改革方案的要求和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

(四)做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调研、跟踪分析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试点省份财税、水利部门座谈会,评估试点政策,听取地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培训,梳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积极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协调推进配套机制建设、开展个人信息资源调查和数据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税收和非税法制建设

(一)积极推动增值税立法。研究我国现有增值税相关法规对基本税制要素的规定,结合现有法规以及国际经验,起草增值税法草案;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咨询机构的全球网络和专业经验,进行增值税税制要素国际比较研究。

(二)圆满完成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及实施条例修订。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相关工作,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同时,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将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依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立法取得积极进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于12月审议通过。资源税法草案已提请审议,并结合审议情况修改完善税法草案。

(四)有序推进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立法。契税法草案已上报,并正在做进一步修改。起草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税法草案。起草消费税法草案及说明,认真研究立法和改革衔接中的具体问题。研究起草土地增值税法草案及说明初稿,并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五)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政策作出细化规定。

(六)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立法。组织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就非税收入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大学联合主办第一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年会,进一步夯实政府非税收入理论,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立法。

三、大力推进减税降负,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①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 000万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邮储银行所辖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②研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召开地方财税部门座谈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案。③研究出台支持去产能调结构、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政策。明确对去产能、调结构过程中关停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两年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并完善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梳理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编发《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④研究出台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政策。对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载运货物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费用投入。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对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②积极培育新动能发展。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研究明确2018年后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结合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军民融合等改革进程,研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促进提质增效;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限额提高到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③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在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明确新三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将政策范围扩大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①调整完善出口税收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自9月15日起,对397 项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自11月1日起,对4 000 多项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同时简化退税率结构,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加快退税进度。②鼓励吸引外资。进一步完善鼓励外商再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鼓励类产业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拓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两地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出台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支持政策;出台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③促进跨境贸易发展。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并推广至所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扩大离境退税政策实施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对4 个省市的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进行备案。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有26 个省(区、市)实施了离境退税政策。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将重庆果园港等吞吐量大、运输距离长、区域带动性强、容易形成政策效应的沿江港口纳入启运港范围,将上海外高桥港纳入离境港范围;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南京、苏州等重点口岸经停挂靠加装货物。

(四)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配合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梳理汇总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财政厅局和专员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广泛动员宣传,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评估。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请示,建议进一步加大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力度。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运营涉及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相关补偿和安置住房分别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一步加大对扶贫捐赠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企业扶贫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五)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福祉。①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完善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和鼓励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明确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具体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办法;研究社会办医疗、养老机构的税收支持政策。②支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印花税政策,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③促进提升医疗卫生发展水平。出台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④完善文化体育发展政策。出台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研究北京冬奥会(第二批)、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相关税收政策;研究提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处理意见,配合中共中央宣传部继续做好有关文化转制企业认定工作;发文延续执行动漫产业、宣传文化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六)贯彻落实国家区域战略,支持重点区域发展。①研究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部署。支持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配合财政部预算司研究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起步阶段的财税支持方案;支持海南全面对外开放和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研究海南涉税费政策诉求,配合财政部预算司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有关财税政策的实施方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配合财政部预算司研究起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财政政策的意见;启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研。②进一步推进自贸区建设发展。研究提出进一步支持自贸区转型升级税收政策建议,研究深化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对外开放方案。

(七)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①支持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启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修订工作,委托各地开展调研。②完善资源产品税收政策。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延续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施降费政策措施,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上年已降低25%基础上,从7月1日起按原标准再降低25%;从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降至不超过2 倍。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对“十三五”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收的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暂免征收;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标准;停征专利登记费等收费,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措施。

(二)加快推进清理口岸收费工作,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口岸收费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重点工作和工作要求等;成立清理口岸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口岸实地调研,并摸查全国口岸收费情况;督导地方开展口岸收费自查自清,查处和纠正了一批乱收费问题;制定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模板和样式,对地方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地按时完成公示任务。根据2019年世行报告,我国进出口合规成本大幅下降,跨境贸易便利度排名由97 位提升至65 位,完成了2018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上年减少100 美元的目标任务。

五、落实机构改革要求,积极推进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

(一)推进专员办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平稳划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系统梳理专员办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性质和特点,按照高效、便民原则研究论证适宜划转的项目,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部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圆满完成第一批非税收入划转任务。

(二)完善财政部税政司职能调整和三定方案修改。认真研究税政管理职责,对与有关部门职责划分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提出了进一步优化与调整建议。同时,就进一步充实税政人员力量,向财政部领导做了专题汇报。

六、积极主动作为,深入开展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

(一)深入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推动建立公平可持续现代国际税收制度。全面深度参与G20 涉税公报磋商。保留G20 峰会宣言中对国际税收合作成果的肯定。全方位、深层次,推进BEPS 项目落实。参与BEPS 国际规则的制定、配合落实四项最低标准并研究BEPS 实践对我国的影响。破难题、求共识,推动数字经济征税规则制定。参与OECD 工作组会议,推动数字经济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方向发展。并对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调研,跟踪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改革动态。高标准、多领域,提高税收透明度。配合做好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审议工作,并协助港澳完成自动情报交换相关手续。

(二)深度参与涉税磋商与谈判,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积极配合商务部,牵头做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工作,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等协定的涉税条款的谈判工作;为助力我国妥善应对中美经贸摩擦,研究相关涉税问题;认真做好IMF 第四条款年度磋商、世贸组织第七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参与钢铁产能过剩全球论坛等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税收能力建设。与OECD 联合召开国际税收研讨会,共同探讨了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税收措施走向、美国税改对全球的影响、“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前沿领域议题。参加财产税批量评估研讨会,交流学习国际财产税发展趋势、改革经验。参加税收能力建设会议,研讨各国税收最佳实践、征管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税收问题调查,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加强双边税收政策交流与合作,先后与IMF、世界银行、OECD 等国际组织高级官员开展税收交流活动,并与到访的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税务官员进行了双边会谈;认真参与中法、中英、中日、中欧、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议题设计等工作;参与推动中国阿根廷两国财政部签署加强财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做好亚欧首脑会议、APEC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等涉税议题研究工作。研究国际组织和相关协定的涉税问题。

(四)跟踪国际税制动态,为国内政策制定提供经验借鉴。美欧等国正在酝酿降低税率和调整税制等措施,新一轮国际减税竞争已经初现端倪,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影响较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紧密关注美国后续税改措施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及时上报美国税改2.0 法案相关动向,同时,组织召开美资在华企业座谈会,深入了解美国税改和中美经贸摩擦对美资在华企业运营的影响;紧密跟踪并上报日本、印度、法国、阿根廷、韩国、澳大利亚等近10个主要国家的最新税改动态,为我国税制改革的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广泛搜集G20 国家、周边大国和金砖国家等近20 个国家的税改措施、减税或加税规模、财政收入等重要信息,得出我国减税规模在世界领先的结论,为对外宣传我国减税降费力度提供富有说服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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