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
2019-01-27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为了既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实施新税制预留一定准备时间,同时又尽早释放减税红利,按照“一次修法、两步到位”的安排,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行对工资、薪金所得执行5 000 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征税,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变化情况,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 500元/月提高到60 000元/年(5 000元/月)。三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住房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四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重点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制的变化,对综合所得建立“按年计税,源泉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法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朝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与近年来的几轮个税改革相比,此次改革亮点更多、力度更大。首先是税制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次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首次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既保证居民个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纳税,也兼顾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更加科学、合理。第三是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第四是建立了全新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一系列“组合拳”,使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负普遍降低,有利于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激发消费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