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2019-01-2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4年新修定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按照《改革方案》要求,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互补充,共同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应当在2020年之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5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6 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同时,财政部以统一现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为目标,制定了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制度》)。
2018年,财政部一方面继续开展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先后印发了会计调整、负债、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等3 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另一方面积极为制度新旧衔接做好准备,先后印发了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和国有林场和苗圃等7 个行业执行《制度》的补充规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11 项执行《制度》的衔接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有力地促进了新旧衔接工作的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截至2018年底,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已基本建成,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