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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国货

2019-01-27王英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33期
关键词:进口产品国货政府

王英力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 苏州215004)

1 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货的原因

1.1 资金来源决定了政府采购要优先选择国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支出,核心来源于本国国民缴纳的税款,不同于私人采购的个人资金。私人采购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偏好和预算约束自由购买进口商品或者国货,其他人无权过多干涉。财政支出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体现和维护国家民族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向本国产品倾斜,保护本土产业和民族工业,对于购买进口产品方面要慎之又慎,以期把钱花在刀刃上[1]。

1.2 国家技术创新要求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货

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机制在于增加市场创新的需求,分担国内企业的创新风险,降低其创新的不确定性。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前,我国科研创新经费投入的模式基本以直接补贴科研院校机构为主,缺乏促进科研成果向市场转化的机制[2]。企业创新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而新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并不成熟,政府作为在市场中采购规模庞大的强有力消费者,采购政策有意识向支持技术创新活动倾斜时,可以为生产企业开拓稳定且可清晰预期的创新产品市场,刺激科研创新的需求,从而提高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推动整个社会技术创新和进步。

1.3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应优先选择国货

政府采购本国产品可以实现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增加本国居民就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同于私人投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政府采购在实现节约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基本功能之外,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采购需求是经济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改变社会需求来调控宏观经济[3]。

1.4 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货是国际惯例

政府采购在向外资开放的同时,应利用各种政策优先采购国货。将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进口产品采购,保护国内的中小企业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购买美国产品法》第一条规定“政府出于公共目的必须购买本国产品”,除非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除了法律规定外,美国还通过提高技术壁垒,以维护信息安全为由将外国高技术产品拒之门外。欧盟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以外的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仅在互惠基础上一定程度地开放外部采购市场。日本也是加入GPA 协定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注重利用国内法、GPA 协定的例外情形、政府和民间企业合办“第三种机构”承担政府采购等方式回避进口产品采购,保护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2 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货原则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2.1 政府采购规模偏小,作用发挥有限

对于我国政府采购来说,纵向来看在十几年间的时间内增长迅速,从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看,整体规模仍然偏小,从国际经验来看,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资金规模一般为GDP的10%左右,在整个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约占30%,可以充分发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充分就业、保护民族工业、引导本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研发、鼓励中小企业等政策性目标的实现。

2.2 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界定国货和进口产品的标准细则

如何正确把握和践行国货优先原则在实务操作的领域分歧较多,分歧主要表现国货标准的确定困难,制定明确可操作的国货标准是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国货的判定方法,主要依据的是原材料的生产成本。该种判定方法对于低附加值产品的认定是可行的,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等原材料成本极低但附加值极高的产品却存在明显的缺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际是从采购国货的反面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办法的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说明进口产品认定的标准是“关境”[4]。

2.3 采购偏好性能优越的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流于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国货优先原则早有规定,有关部门也反复强调除非确需政府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在实践中“国货优先原则”仍被忽视,其根源在于国人对外国货的崇拜和对国产品牌的不信任,不可否认某些进口仪器的性能确实优于同类国产产品,但政府采购并不是选择最优而要选择合适的产品,只要国产产品性能完全满足项目的使用需要,就应该选择国货。

3 政府采购更好实现国货优先的对策

3.1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充分发挥政策职能

政府采购发挥其宏观调控、促进创新的政策职能需要以一定的金额规模为基础。我国应加大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中的资金比重,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资金规模,更重要的是加大采购政策对保护民族工业、促进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的资金比例,提高创新采购支出在政府采购资金规模中的地位,尤其是增加对创新研发阶段的采购[5]。

3.2 出台具体且操作性强的国货界定标准

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了“国货”需满足美国境内制造和国内成本比例超过50%两条标准,《贸易协定法》为适应GPA 协定,认为美国境内加工且发生了实质性转变的即为国货产品,扩大了国货的范围。目前来看,从价百分比国货认定标准较为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即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且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就应当认定为国货。应尽快明确国货界定标准,对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如何购买国内产品做出明确的规定。

3.3 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引入监督机制

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专家论证,必要情况下才购买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的应是进口产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国内存在同类产品,即使在质量或者技术上稍差,只要能满足采购人的需要,都不应该采购进口产品。其次,完善专家论证制度,除了选择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技术专家外,还应增加第三方专家和市场调研类专家的比例,确保专家对所采购项目的国内外市场情况作出更为科学、合理地论证判断。最后,应加强监督,除了实行进口产品备案制度外,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意见应该公示,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通过公示、检举等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即使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也不能排除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投标,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透明规范,确保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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