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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校大合唱 创新动力强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2019-01-27本刊综合报道

中国科技产业 2019年5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产教校企

◎ 本刊综合报道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要成为深化产教融合、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日前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将被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有效引导和充分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形成“先行者先受益”的政策激励效应,把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市场主体。

既补教育人才短板也补产业创新短板

什么是产教融合型企业?

根据《实施办法》,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深化产教融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的改革任务。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促进校企协同中,积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供给,既补齐教育人才短板,又补齐产业创新短板,打造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人口红利的递减,深化产教融合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尤为重要。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国立总结了当前产教脱节形成的“三不”现象:“不对接”,人才培养层次、类型与实体经济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长期短缺;“不愿接”,企业发展难点与院校课题“研点”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校企协同的人才培养局面成了“二张皮”;“不敢接”,办职业教育的投入产出比不确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不高。

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恰恰可以解决好“创新动力从哪来”“创新科技成果到哪去”的问题。“产教融合型企业,让行业企业成为重要办学和育人主体,是从完善企业教育功能,深化企业教育定位的角度,对产教融合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延伸。”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主任陈锋分析,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能够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

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助于解决传统产业人力供给过剩而新兴产业人才供给不足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校企双主体的育人模式是把学生看成企业的‘准员工’,员工的招聘和培训前置到高校中,节约了员工培养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最终实现校企双赢的共同目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向文波说。

力求确保高校和企业取得双赢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关键是如何建设,如何确保取得实效。” 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郑锋认为,产教融合需要确保产教双方双赢,尤其是具体的参与企业能从中获益。

根据《实施办法》,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高校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因为这既解决了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资源欠缺的问题,也解决了毕业生就业和科技成果落地的问题。企业的深度参与,是产教融合能否成功的关键。”郑锋认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税收、政府资金支持等政策的导向优势,引导企业有意愿参与这项工作。

好消息是,建设培育并通过认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将享受一定的支持政策。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由省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落地。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

将渴求人才的社会共识转化为投资于人的现实行动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到2022 年,我国应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面临十分有利的发展机遇,加强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导,将“渴求人才”的社会共识转化为“投资于人”的现实行动,既符合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也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报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呢?《实施办法》提出了6 项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 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为强化服务产业的政策导向,《实施办法》要求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对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

人才培养是一项长周期的投入,企业积极投身于产教融合有何好处?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由省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落地。有关省市还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培育的政策清单,对投入多、贡献大的企业予以重点培育。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

有准入,就有退出。《实施办法》规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并非一劳永逸。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创新的主体,是科研成果转化的直接推动者。探索产教融合创新发展,民营企业大有可为。”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说。

注重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

《实施办法》对于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工作中,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作用等边界有一定考虑。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要成为深化产教融合、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中,我们注重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既发挥宏观政策导向作用,又发挥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优势。”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坚持平等自愿普惠。明确公布建设培育条件,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在入口上,不搞“点球”式定向支持,对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均同等对待,通过提供普惠性政策扶持,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高产教融合政策覆盖面。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组合式激励措施,不因认证形成与企业“身份”“帽子”相挂钩的固化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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