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好刑法基本原则推进检察工作迈向新境界*
2019-01-27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今天,“一位法学家 一个学术思想”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高端学术论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全程亲历、见证和推动了中国刑法立法发展与完善,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实践和刑事法治昌明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等,既为刑法构筑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也为刑法可能的恣意套上了缰绳。检察工作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与刑法的实施息息相关,刑事检察工作实际上就是揭示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过程。进入新时代,法治实践也进入一个新阶段,贯彻好刑法的基本原则,对检察工作越来越重要。要使检察工作迈入一个新的境界,必须在实施好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刑法的原则贯彻实施好。
第一,检察工作理念的更新需要刑法基本原则来引领。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转隶以后,整个检察队伍都在深入思考检察机关何去何从。在这个思考过程中,落实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在过去的检察实务中,检察机关站在控诉的立场,为了实现有效追诉,不可避免地存在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扩张性理解和适用,片面追求起诉的胜诉率。进入新时代,更要强调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职业特点,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也是修改《检察官法》特别增加的内容之一。为防止片面追诉一方当事人,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要求世界各国的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是对检察官的特殊要求。
2018年修订《检察官法》,很多学者提出《检察官法》要体现检察官的特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积极推进,增写了第5条,在原来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增加了“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增加了第2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究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式把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写入法律。所以,检察机关要特别注意防止单纯的控诉思维,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注入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恪守客观公正义务,是对检察官职业特点、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检察官所必须努力践行的义务。
第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首先贯彻好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经过几年的试点,2018年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这个制度对检察工作影响深远,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公诉制度的重构,对检察工作在整个民主法治建设、刑事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都非常深刻。从目前该制度实施的状况来看,各地落实情况不一。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好认罪认罚制度,既准确认定犯罪,又恰当地提出量刑建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标,这是对检察工作的一个新考验。
第三,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刑法基本原则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过去的业务机构,基本上是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划分,分为批捕、起诉、死刑复核、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进行重塑性改革,对刑事检察机构按照犯罪的类型进行了重新组合:第一检察厅负责办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第二检察厅负责办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及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第三检察厅负责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过去检察机关的刑事业务机构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纵向划分的,更注重刑事诉讼的专业化建设,现在根据刑法横向划分,更多的是侧重刑法的专业化。这是为适应新时代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而对机构进行的调整。
对犯罪的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这种机构划分,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更专业地研究不同类型的犯罪如何惩治和预防,特别是对国家危害严重的暴恐犯罪,日益增多的金融证券经济类犯罪,包括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还包括每年以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速度增长的网络犯罪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检察系统第一季度起诉的案件中,醉酒驾驶犯罪已经超过盗窃犯罪,排在了第一。醉驾入刑对于遏制酒后驾车确实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多年来,醉酒驾驶犯罪依然高发,这就要求我们研究犯罪的治理,如何治理高发性的犯罪,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把检察工作推向新境界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