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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须加大监督力度 防止暗箱操作

2019-01-27

中国信用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信用法治数字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数字经济应当融合发展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 王伟:关于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重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慧化和数字经济发展的信用化等三个方面。当前,中国正在开展一场大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基本逻辑是通过信用建设增进社会信任,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推动社会共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互联网、数字经济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手段的发展,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智慧化特征,集中表现在信用信息传递和利用、信用产品供给、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等方面。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信用建设,离开了信用的保障,数字经济不可能存在和发展下去。

信用建设与数字经济两者密不可分,必须找到两者的有机结合点,重点是强化融合发展、信用支撑和法治协同等三个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数字经济应当融合发展,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为数字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与数字需要强化法治协同。

来源:法制网

有限度修复纳税信用值得探索

媒体评论员 张培胜:对失信者进行惩戒,是引导全社会重视信用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中一些失信者是因一时糊涂,或对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足,或对信用惩戒重视度不够高,对各种诱惑把握不够,导致出现失信行为。事实上,不少失信者一方面坦诚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处罚,另一方面也在深刻反思自身失信行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这种渴望重新出发的想法,应该受到肯定和鼓励。如果失信的“污点”永远“记”在那里,任凭失信者做再多努力也不能弥补,不给其重新上路的机会,也不利于信用建设的长足发展,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可喜的是,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19 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给失信者修复信用的机会,在吸取过去教训的基础上,丢掉包袱,有所作为。当然,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让失信者用行动弥补过失,展现诚意。而且,每个失信者的失信情况不一样,采取修复措施的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暗箱操作”或出现不公平现象。

来源: 经济日报

建议建立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莫开伟:消费者权益保障离不开法制与监管护航,应加快直播带货监管法治建设进度,将直播带货纳入到市场监管的轨道。一是为电商发展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广告法》和《电商法》,将直播带货列入其中,要求进行直播带货的网站平台应接受监管部门审核,提高直播带货准入门槛,将未经审核就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视为违法,依法进行取缔,使直播带货有法可依。二是及时建立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对随意夸大其词、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应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对涉及虚假宣传的“网红”除经济处罚外,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者拉入黑名单,取消其直播带货从业资格;同时对直播平台也加大处罚力度,凡发现有直播虚假商品信息的平台可考虑吊销其直播带货资格,以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三是应及时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接受公众举报,将直播带货置于消费者的有效监管之下;建立直播带货维权机制,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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