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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修复的实践及展望

2019-01-27石新中

中国信用 2019年12期
关键词:重整惩戒诚信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这是我国从国家层面第一次出台信用奖惩机制的专门文件并提出信用修复的概念。目前关于我国关于信用修复的研究及制度,包括政府、学界和实务部门都还处于探索阶段。

中国构建信用修复机制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短短40年的时间跨越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社会体制转轨过程,在此期间,由于诚信保障两种机制的缺失,社会各领域、各层次大范围的诚信缺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社会各界已共认: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才是诚信治理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体系由四个机制组成: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由于已经历200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其诚信治理的机制较为完善,信用修复的需求相对较低,信用修复机制的构建在各国信用制度中也并不引入关注。因此,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是中国区别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特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修复机制并制订具体的信用修复标准将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信用修复的文件

除了前述的国发〔2016〕33 号文之外,2019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3 部门2019年7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2019年7月1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讲话等都涉及了信用修复制度,其中《改革方案》提到的信用修复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其二是破产自然人的信用修复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至于如何构建这两类主体的信用修复制度,《改革方案》没有提及。实践中,温州市法院通过对重整企业在解决开立基本户、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企业参与招投标及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恢复等方面探索出了一套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这对于其他地区破产企业的重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我国未来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至于破产自然人的信用修复,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各界对于信用修复的初步认识

关于信用修复的宗旨。连维良副主任认为“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当前中国社会众多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更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面对数量庞大的失信主体,让其中的绝大多数人能够尽快重新进入市场正常经营,这将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创新活力、提升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

关于信用修复的前提和限度。根据各地正在探索中的做法及连维良副主任的讲话,各方已对信用修复的前提和限度形成了如下共识:

1.信用修复的前提

在主观方面,大家认为无主观故意造成的失信行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在客观方面,大家认为因失信造成不太严重后果的轻微失信行为或一般失信行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指导意见》同时也提出“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2.信用修复的限度

相关文件规定,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不能申请信用修复,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等。

中国未来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设想

中国未来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探索:

针对不同类别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目前探索的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而言,未来我们还将对违约类失信行为、因刑事处罚及严重败德等原因而造成的失信行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研究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针对失信严重程度不同的主体设计不同的信用修复方案。实践中已对因主观恶意程度的不同及失信造成社会危害严重程度的区别而对失信行为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进行这样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在各领域继续探索对失信严重程度不同的主体设计不同的信用修复规则。原则上说,除了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外,都应给予其信用修复的机会。当然,如何对失信行为进行区分及各类失信标准的认定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在全民之间形成共识。

信用修复途径的多样化。目前,相关各方已对《指导意见》提出的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进行信用修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下一步,将继续探索《指导意见》提出的如何通过“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如研究不同类别的失信主体参加多长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研究不同类别的失信主体捐助多少数额的善款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等等。另外,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我们认为这项规定对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认为应借鉴刑法该条规定体现的法理,进一步研究把信用主体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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