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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言论

2019-01-27

中国司法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张文显:推进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研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主题和主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以社会治理法学加以有效回应和学科统揽。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社会治理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尤为紧迫,急需我国法学研究理论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对社会治理法治问题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学科化的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近几年,法学各分支学科以及法学的相邻学科都以社会治理为对象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对此需要在理论框架上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学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为思想关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因此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加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无疑是迫切之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吉林大学和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文显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7月10日)

杨宗科: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履职履责的内在自觉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为价值追求和以法治规范为基本遵循来思考问题、指导行动的一种思维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并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实践证明,能否抓好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直接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前途和走向。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只有深刻把握法治思维的责任性、人民性、体系性等内涵,才能在履职履责中自觉增强法治思维能力,进而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杨宗科如是说,《光明日报》, 2019年7月17日)

杨学博:善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

法律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调节利益关系。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与不按程序办事、不按权限办事有很大关系。现在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对过程和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我们还习惯于“萝卜快了不洗泥”,喜欢“迈过锅台上炕”,就会让群众感觉没有受到尊重,没有参与感和获得感,甚至会人为制造矛盾,让简单问题变得复杂;或是虽然问题一时得到解决,但留下严重后遗症。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公开性、透明性、稳定性、程序性是重要特征。每一项制度设计都不是多余的,都有其清晰的指向。面对各种矛盾和利益诉求,要善于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把法律而不是领导干部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凡事做到于法有据、依法有序,这样才会符合人们的普遍预期,社会也会安定有序。以领导干部为表率,我们每一个人都多一些法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社会就会多一些法治信心和法治信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会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杨学博如是说,《人民日报》,2019年7月18日)

周尚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塑造社会秩序、推进良法善治的逻辑化理性思维方式,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相对立。从个体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思维要落实为一种有序的社会生活方式,表现为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性安排;从国家层面看,法治思维体现为一种宏观的国家治理方略,是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治理手段;从精神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文明的国家精神,呈现出国家对人的尊严的终极关怀,对良法善治的深刻洞见与守护。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法治思维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它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整体。法治体系包括价值观念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和执行程序体系,法治思维是贯穿法治体系始终的一条红线。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周尚君如是说,《光明日报》, 2019年7月17日)

林珊珊:提高立法质量 破解“法之难行”

良法善治不仅是对立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立法质量的要求。法律的执行力不仅与执法本身有关,也与立法质量有关。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明确性和精准性是其应然的内在机理,是其贯彻实施、切实有效的基本前提。制度要适应现实,还要规划现实、引导现实。将法律规定得过于粗糙,可能错失推进法治的契机、阻碍社会进步的进程,但过于细化的法律,也可能难以执行。要理性看待立法的局限性。立法是有局限的,必须恪守自己的边界。立法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法律的实现是公权力对社会秩序的干预行为,一定要有所节制,宁缺毋滥。衡量立法质量,要看法律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否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反映国情、社情、民情,是否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是否具有程序正当性,而不是仅仅看法律对个别人、个别地区的工作是否“实用”。要高度关注立法论证与评估机制。在立法论证方面,我们强调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应当有更足够的数据样本来支撑。在立法评估方面,主要体现为备案审查机制。应进一步对立法审查的时间、条件、要求以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规定,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林珊珊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7月24日)

尤陈俊: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如是说,《 人民日报 》,2019年7月15日)

胡杰容:大调解时代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化运作

协调人民调解的社会自治性属性与司法化趋势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它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纠纷解决和基层社会治理功能,推动人民调解制度运作的社会化是一个可行策略。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化运作表现为调解组织的自治性、服务供给的项目式运作、服务过程的多元合作以及调解人员配置的专业化。首先,在组织技术上,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协会的社会自治性。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而司法行政部门为自治性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引导与培育其自治性和自律性,这是人民调解制度社会化运作的组织基础。其次,在服务供给上,以政府向人民调解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化形式运作。再次,在运作过程中,凸显多元合作。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来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治理功能。最后,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通过传统的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和挖掘、汲取当地社区成员的专业优势,达到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多元专业化,以跨专业的合作来提升人民调解功能运作的效果。

(胡杰容如是说,《法制日报》,2019年7月17日)

周 力:特赦彰显中国法治新气象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此次特赦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是党的十九大以后的首次特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中国法治新气象。彰显出中国法治的文明与开放。我国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特赦制度。实践证明,在合适的时间节点,立足本国实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特赦会对法治建设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彰显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此次特赦,准确把握特赦基本原则和范围,坚持审慎、公平、公正和依法办理,反映了人民的心声,体现了群众的意愿,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彰显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充分结合。此次特赦,充分考虑了我国法治进程的现实状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期待,承续了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文化传统。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此次特赦,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的重要一步。

(周力如是说,《学习时报》,2019年7月3日)

王 旭:法律顾问:现代政府的好助手

现代政府既要追求依法行政,也要追求良好行政,“依法办成事”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迈向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日益成为重要的现代治理助手,值得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首先,帮助应对现代复杂的法律体系。法律顾问能够为政府决策和执法提供准确、丰富、全面的法律知识,为政府正确了解法律、准确运用法律,提供专业的帮助。其次,帮助塑造简化政府和智慧政府。法律顾问不仅仅要做政府传统行为方式合法性的把关力量,而且要在法律框架里实现政府行为的积极创新,让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既符合法治精神,又具有更多的绩效。再次,帮助应对公共供给型社会的压力。法律顾问的存在,一方面提醒政府注意防止不作为,要积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防止出现“服务飞地”和“监管空白”,并尤其注意提高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提醒政府不要好心办坏事,防止过犹不及和欲速不达。最后,帮助应对风险社会的考验。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协助政府妥善处理风险社会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利益纠葛,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技术,引导民众合理表达诉求,理性解决争议,妥善化解矛盾,将风险始终控制在小范围,并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和轨道内彻底解决。可以说,法律顾问是现代政府最重要的安全助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如是说,《检察日报》,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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