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建设需抓住应用这一核心环节
2019-01-26何玲孟佳惠
◎文/本刊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
4月27日~28日,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暨第十五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年会在京举行。作为一场被誉为“信用界”的学术盛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实践者、参与者、研究者、见证者等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张春在会上表示,当前全社会信用理念不断深化,信用元素不断融合,信用场景不断拓展,信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信用+”正在成为支撑更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新支柱。“总的来看,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迎来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的新阶段,全社会对信用建设的关注程度、接受程度、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令人十分鼓舞和振奋。”
作为第一个作专题演讲的嘉宾,张春的发言引起了现场许多嘉宾的共鸣。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进入全面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信用已经融入人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哪些积极进展?还存在哪些问题?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在哪?
“信用+”正在支撑更多领域高质量发展
“杭州作为全国首批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近年来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创新推广城市信用分、加快场景应用、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我们致力于将杭州打造成为最讲信用的城市,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城市和行业创新实践论坛中, 杭州市发改委巡视员姚伟明谈及杭州推进城市信用建设时满满的自豪感。
据姚伟明介绍,2018年11月16日杭州正式推出城市信用分,探索城市信用分与市场应用分、芝麻分融合运用的创新模式,让信用红利普惠市民,增进群众的获得感。截止到目前1100 万市民卡持卡人完成信用分赋分,应用场景涵盖校园监审、公租房租赁、就医看病等七个领域,使用次数超过130 万人次,累计惠民便企金额超过一百亿元。其中,推广先诊疗后付费的信用杭州就医模式,实行多档分解授信额度,让看病付费实现了最多付一次,大大减少了排队缴费和来回跑的时间,提高了就诊效率。
与杭州信用惠民有类似做法的山东荣成,在基层管理中探索运用了信用手段。荣成市信用中心主任杨丰钊介绍说,“过去,在基层管理方面一直没有好的办法。现在,我市推动信用建设向农村延伸,在19 万农村居民中实施信用管理,出台了荣成农民居民信用积分评价办法,将群众参加志愿服务、理论宣讲、环境整治、扶贫帮困等26 项新时代文明活动纳入信用管理,给予一定的信用加分,将损害环境卫生、破坏公共秩序、不文明不道德等五方面47 种不良行为给予信用减分,作为约束和激励的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借力信用,善治乡村,荣成尝到了甜头。据了解,目前荣成304 个村居信用达到二级以上,70 个村居降为B 级以下,农村开展文明活动一千多场次,参与群众六万多人次。连村里乱倒垃圾这类小事都用信用手段管理起来,群众的规矩意识和文明习惯正在逐渐养成。在城市社区的管理中,该市也借助信用抓手,把社区居民、楼长队伍、在职党员三群体纳入信用管理,调动了大家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杭州、荣成的案例都在说明,无形的信用正在转化为有形的价值或者有效的管理手段。正如张春所言,目前,“信用+”正在成为支撑更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新支柱,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用+治理”。以健全红黑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加快完善联合奖惩机制,细化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奖惩流程和退出程序,依托各级信用共享平台,完善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19 个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一大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失信问题。二是“信用+监管”。信用监管的基本理念是对高信用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对高风险的增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真正做到对诚实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三是“信用+普惠金融”。信用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打通融资微循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创新开发“信易贷”等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四是“信用+民生”。信用已经深入生活、深入工作,深入社会的各个方面。
信用的运用在不断深入,与之而来的规范管理问题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河南郑州市发改委财贸金融和信用处处长黄博和四川泸州市发改委副主任吴雪松在谈及信用信息收集、应用、共享问题时都表示,希望能加强信用规范化管理,规范分级结果应用和信用信息使用,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
对于下一阶段,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如何发展,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董事、副总裁匡乐成认为,应分为三个阶段着力推进和巩固,第一阶段主要是信用基础建设;第二阶段是将信用体系与社会经济运行体系进行联通;第三阶段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性循环。
应用将是未来信用建设核心环节
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实践证明,在这部规划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稳步前进。下一个五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着力点在哪?
对此,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表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今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出台新的规划纲要是必要的。”
林钧跃从三个角度阐述了新的规划纲要应聚焦的工作重点。他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应用。从“应用说”的维度来看,信用建设工作重心需要从信息收集转移到信息融合来。新的规划纲要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城市与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分”与“合”等三个关系。他建议新的规划纲要按照黑名单制度、联合奖惩机制、市场联防机制、综合性系统(如举报系统、案件处置系统、跟踪系统、风险预测系统等)的次序安排信用建设的逻辑。
从“完善说”的维度来看,林钧跃认为,在立法层面,我国应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同时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合规性;在实践层面,加大推进区域性信用建设力度。同时,加快推动信用行业的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林钧跃表示,从“创新说”的维度来看,新的规划纲要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一些尝试:一是经济化,建议打造信用监管升级 2.0 版,节省政府的行政成本,把有限的监管队伍用在刀刃上,转变服务型的政府。二是标准化,不仅要统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标准,还要通过标准化来达到社会培训、对外交流的功能。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魏文静也认为,新的规划纲要应把应用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位。“政府和市场要双驱动,让信用真正在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引导市场的良性发展,激励企业完成信用产品的专业化、精细化、差异化与特色化,从而更好地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市场要加强创新,结合实际生活,推出更多与经济生活领域相匹配的信用服务产品。”
“下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应该是全方位应用信用信息。作为一个全流程的应用,从政府机关到行业协会再到市场主体,只有各个环节和信用系统对接,才能真正地把信用打造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用这样一个平台来支撑社会治理、监管、政务的各个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信用处处长崔迎琪说。
除了应用,与会专家还建议,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加强对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和规定。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在主题报告中指出,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从工作角度看,信用工作的边界在哪;从认识角度看,信用的内涵是什么;从政策角度看,在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过程中,市场和政府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
章政表示,无论是市场信用监管的宏观设计和联合奖惩的实施,还是依托信用分进行社会治理,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发展必将经历规范化和法制化路程。
信用立法应关注信息规范使用、修复等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加快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进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提出了建议。此次会议期间,与会嘉宾也就信用立法问题分享了各自的思考和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当前社会信用立法研究中,应该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制订出台工作。“无论是谁还不起债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账。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万存知说,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的情况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这样在信用社会体系下,建立信用惩戒才有法制基础,防范风险才有内生机制,同时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百行征信负责人田昆认为个人征信领域要依法合规,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个人征信领域中的个人授权问题及信用修复机制问题等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信用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征信、区块链、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其本质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谈及大数据时代下推进信用立法的必要性,三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在文认为,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存在征信体系选择、信用信息的边界、联合奖惩等很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推进信用立法。在信用信息的边界问题上,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使用边界,实现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与充分使用相结合。在联合奖惩问题中,需要明确奖惩事项及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注意联合奖惩法律法规制定的区域间平衡问题。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表示,近年来,随着参与信用服务市场的主体数量高速增长,市场准入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因此,信用服务市场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谈到信用立法的具体实践,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同与会嘉宾们进行了交流。他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法制化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促进企业信息的流动,让公众通过公共信息判断企业情况;二是政府需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和社会,政府的职责仅为提供基本信息,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收集与披露应交由市场完成;三是依照企业规模设立不同公示标准,小企业设置较低的披露标准,大企业及上市公司设置较高的披露标准;四是应保障信息交接安全。
论坛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北京法大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李银生说:“我国乃至世界,现存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调整人的思想和行为,而各行各业都有专门的立法来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如《劳动合同法》等都可以被称之为信用法。因此,是否还有必要单独确立一部《信用法》有待商榷。”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则表示,目前我国市场环境中失信行为较多,主要原因是信息不透明和违法成本低。因此,推动信用立法,规范市场行为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注意立法不应过度泛化,规避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