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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递进原则对企业“黑名单”分类管理

2019-01-26

中国信用 2019年8期
关键词:黑名单惩戒个人信息

信用惩戒需早日推“国标”

媒体评论员敬一山:同样叫“个人征信”,在不同的领域、不同地方,其实内涵还存在相当大的区别。除了各自领域有自己的征信系统外,不同地方的征信惩戒发展阶段也不一样。征信的条块分割现状,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困扰,甚至影响民众的稳定预期。在很多地方、很多领域已经多有探索的情形下,有必要对征信惩戒进行一些全盘性的思考和制度设计。

其核心在于,明确哪些行为的惩戒可以打破条块分割,纳入全国一盘棋,统一惩戒标准。全国层面的统一,既可以引导普遍预期,也能防止一些地方的冒进。

当然,对征信多一些全盘考量不意味着对条块分割的彻底否定。有些领域的问题,把惩戒权就局限在领域内,也是保障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很好的平衡。

总之,通过个人信用进行社会管理,已经是信息社会、文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一种方式。但条块分割、定义自表的初级阶段,也可能会造成一些社会认识上的混乱,甚至会侵犯少数人的权益。期待相关部门能正视这一现状,推动在立法层面的行动,尽早拿出信用惩戒的“国标”。

来源:《小康》杂志

保护App个人信息可引入公益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春含、吴礼勤:近年来,移动应用程序(下称App)被广泛使用。有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第三方应用商店分发App累计数量超过1.57万亿次。App给中国网民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很多人也因此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目前,我国刑法、民法总则、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从不同角度予以保护,初步建立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在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大数据、AI等技术的迅猛发展态势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及时修法予以规范,以形成多维度的保护合力。

建议在完善相应立法与行业规范的同时,探索公益诉讼,形成多维度保护合力。既可以探索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等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要积极予以支持起诉。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启动监督程序。同时,妥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求的措施。

就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向行政监管部门或者App开发者等主体制发检察建议,维护公共利益;探索公益诉讼途径,妥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高个人信息防范意识。

(来源:检察日报)

按照递进原则对企业 黑名单 进行分类管理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吴非燕:企业“黑名单”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使失信主体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不断增强自身诚信意识。考虑到分级分类监管目标的实现,在确定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范围时,要对失信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明确列举分类下的具体事项。

综合来看,建议按照递进原则,将企业“黑名单”划分为一般“黑名单”、较重“黑名单”和严重“黑名单”。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可以纳入一般“黑名单”;失信行为较重或者多次违法失信、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纳入较重“黑名单”;对于故意欺诈消费者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恶意失信被执行人等,建议纳入严重“黑名单”。

制定企业“黑名单”管理清单在统一管理办法和细化措施的基础上,建议由省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或信用主管部门制定企业“黑名单”管理清单,对企业“黑名单”采取动态清单式管理。

企业“黑名单”清单具体包括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对象清单即监管对象,一般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失信事实等;措施清单是管理的具体方法,如监管部门、惩戒依据、惩戒措施、惩戒期限等。在清单基础上,建议同时建设省一级企业“黑名单”管理系统。一般监管部门针对具体行为对违法失信主体进行处罚或认定,并将结果信息上传至企业“黑名单”管理系统,由系统根据具体规则和数据自动生成企业“黑名单”信息名录。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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