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用监管嵌入到市场经济各个环节
——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之际
2019-01-26何玲吴限
◎文/本刊记者 何玲 吴限
自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至今,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强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探索中学习、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行,始终围绕着一个主题就是要以信用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给传统监管带来了新情况新挑战。如何应对?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全面推广信用监管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明确22条具体措施,为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监管成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和方法。
创新理念探索全链条式监管模式
不久前,山东淄博市出台工业项目“1+N”审批模式:如果企业信用等级良好,拿地即可开工建设,其他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即可。
淄博航远医疗孵化器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徐文哲对此感触颇深。“从立项到各种审批所有环节下来至少半年,多则一年。现在是承诺即开工,我们边建设边办手续,建设周期就能缩短一年半年,带来的效益非常巨大。”
事前承诺让项目开工时间大大缩短,随之而来信用监管将贯穿于项目全过程。淄博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杨祥春说,“审批机关将与发改委诚信体系数据共享,诚信将成为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指标。我们和发改委信用体系挂钩,先看你信用情况怎么样,等级比较低,我们就不能给你办理,如果你失信了,我们就把你放到黑名单里面,对于项目单位也是制约。”
“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还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对于信用监管,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曾这样概括。
翻阅《指导意见》可以发现,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该文件提出了13条具体举措,包括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
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各部门各地方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一套实施事前告知承诺或信用核查、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全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的监管模式,并且已在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招投标、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有效运行。比如江苏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将行政审批与信用承诺相结合,在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方面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目前已对全市68,532家餐饮单位实施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出优秀等级单位8000余家,良好等级单位4.3万家,一般等级单位1.6万家。
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周晓飞4月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信用监管是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将信用监管手段嵌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中去。
共建共享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
今年1月4日上午,天津市静海区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敲响了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的门。几天前,他到平安银行办理业务时得知,因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处于失信状态,企业银行对公账户被冻结,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这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因为处于失信状态,被银行冻结了资金,这是我国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通过政府和市场机构信息共享实现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
依托于信用信息共享,是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开展信用监管的重要前提。《指导意见》明确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共享作用,推动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同时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持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前,一场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已然铺开,为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2015年年底,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建设、国家信息中心承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成并上线运行。同年,依托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查询平台即“信用中国”网站也正式上线运行。
作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总枢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标是能够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实现多部门、跨地域、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的共享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当前,随着我国信用信息共享质量不断提升,对我国经济运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日益显现。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连接44个部门并与所有接入部门和地方平台实现了核心数据机制化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368.83亿条。“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1.62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1.23亿条,行政处罚信息3933万条。
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学科带头人吴晶妹教授表示,信用监管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共享为基础,可以把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处罚等管理通过信息化和数据化方式,以固定的信用管理流程记录下来,实现从对监管对象具体行为的监管转向对该主体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的综合监管。
制度支撑不断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在福建厦门,2018年,福建省华菲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之后,在互认国家的查验率下降了39.8%,通关时间也减少42%,大大降低了成本。2018年,该公司向欧盟出口总值共计20万人民币,占公司出口总值1.97%。
在广东惠州,2018年,某企业申报蓝火计划惠州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信心满满。但因其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出现违规操作被计入信用记录,最终被取消申报资格。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个关键举措,二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行业人士认为,信用监管是综合监管。“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部门之间要协同联合;二是激励和惩戒要‘两手’联动。监管不是目的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信用成本控制,倒逼主体加强信用管理,履行信用义务,进而营造遵守法律、遵守契约的环境,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是信用监管的根本目的。”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截至今年6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联合惩戒机制效果逐渐显现。统计数据显示,在税务领域,去年全国税务机关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9344件;在海关领域,截至去年底,海关对来自税务、财政、环保等部门的19,180家失信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下调了188家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了19,180家企业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并通过系统对上述企业进行了风险布控,加大查验力度;在金融领域,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累计发布15批涉金融领域黑名单,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非法集资个人和其他严重违法名单累计达5000个。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在建章立制方面强调,要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构建了一套制度体系。今后,要进一步通过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一系列机制,进一步将其法制化,逐渐形成完善的联合奖惩全链条机制。其中,对违法失信者的信用修复机制,包括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等问题,也是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张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