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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监察创制的文化自信

2019-01-26吴建雄张咏涛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监察权力官员

吴建雄 张咏涛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对我国监察传统文化的精要、义理进行阐明和解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已经确立。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国家监察创制①“监察创制”指国家监察制度的创建[1]。的文化自信,就是对传统监察文化及其标识进行提炼展示和创造性转化,增强“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一、传统监察文化的多重审视

(一)传统监察文化的历史审视

传统监察文化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封建政治体制能够延续数千年,历史上的一些王朝能够发展存续数百年,并且成就了若干个文明发展高峰时期,推动当时的中国成为世界文明的一大中心,都与监察制度的整体完善和一脉相承,以及由此奠基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完备,具有直接且深刻的联系。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分为三个历史阶段[3]:第一阶段为战国、两汉时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早期形态;第二阶段为唐宋元时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定型期;第三阶段为明清时期,是监察制度的最后发展阶段。

战国时期,因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世禄制度,治官察官思想和制度也随之而生,并形成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最初形态。唐朝在中央设立与三省六部制对应的一台三院监察制度,其中,台是指御史台,规定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内部分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宋朝在唐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将宰相掌握的谏官的谏诤权收归皇帝,并削减谏议权,扩大监察职权,实行监司互监法,以防止失监、漏监的情形;允许御史“风闻言事”;以皇帝颁发的敕令为监察执法的主要依据。元朝在宋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陕西、江南各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并制定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监察法,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基本定型。明朝废除了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与此对应的御史台也由三院制合并为都察院;在地方上依据地域划分为十七省清吏司,并各自设监察御史。皇帝还定期不定期地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可小事立断,大事奏裁;在监察法上,明朝趋于法典化,颁布《宪纲》四十条,制定《宪纲条例》,并制定适用六科的监察法。清朝沿袭明朝的监察制度,在此基础上将执掌谏诤权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统一管理,使科道合一,共同执掌国家监察权。在监察法律上则是制定《钦定台规》,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集我国封建监察立法之大成,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法典,也是世界监察制度史上为数不多较为完整体系的监察法典。

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我国监察文化的形成、定型和发展过程。监察文化的内核是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通过在其政权内部设立相应的监督职官或机构,监督公权力执掌者的权力行使行为,防止其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从而提高王朝统治机构的行政效率,维护政治秩序运行顺畅,调整和缓和社会阶级之间关系,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传统监察文化的政治审视

从政治文化维度看,传统监察文化所蕴含的权力监督制约原理是中国政治传统和政治文化的重要元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历史前提和文化基础。我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建立的重要使命,就是通过整饬官吏不正之风,惩治弄权渎职和贪污腐败,强化中央权威,确保吏治清明。

古代监察的监督制约,主要表现在中央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制约、皇权对官僚权力的监督制约、监察官员对行政官员的监督制约等方面。管仲指出,“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踰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4]。而“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此之谓治国。[5]”韩非子指出:“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因此,必须“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6]。西汉时期著名儒学代表人物董仲舒曾提出“君为阳,臣为阴”[7]。“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四方正,远近莫敢不壹于正,而亡有邪气奸其间者。”[8]宋朝朱熹提出,“何谓纲纪?辨贤否以定上下之分,核功罪以公赏罚之施也。何谓风俗?使人皆知善之可慕而必为,皆知不善之可羞而必去也。”这些维护中央集权、监督制约权力的学说和思想,为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古代监察制度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变革和发展,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制度模式却贯穿中国古代政治的始终。首先,它的宗旨是维护中央权威。其产生和发展与中央权力结构的一元化密切联系,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掌握和控制各个分支权力机构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元世祖忽必烈曾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为朕医左右手,此其重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9]。形象表明了御史制度对于维护皇权集中统一的重要性。其二,它的重要职责是纠察和弹劾官员,监督和制约权力。监察御史的职权虽然十分广泛,但集中到一点,就是对执掌公权者的监督和制约。御史职责范围不仅包括督察百官,而且还能规谏皇帝的言行,驳回谕旨、诏令。通过对各官员的监督察纠,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维护法律秩序和政治稳定。其三,它的治本措施是严格考绩,防腐兴廉。如明朝对官吏的考绩制度实行“八法”,并将“贪”“酷”列于八项制度标准的首位和次位,而对于“廉能著称、治行超卓”者给予嘉奖。为保证官吏考绩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明朝还配套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如《考察通例》《考满法》《考核通例》《繁简则例》等相关法规制度,使考绩既严厉又有法度。

(三)传统监察文化的民族审视

从民族文化维度看,世界上各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从而成为其特色并与其他民族相区别。监察御史制度是建立在我国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深深烙上了中华民族的民族印记。具体而言,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群体意识、社会意识,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整体利益,在行为规范上,孔子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义当成最高准则。这种“重情”“重义”,以道义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维系社会的传统文化与西方人以个人权利为基准的文化有明显区别。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监察御史文化形成了独特的“德”“礼”“刑”法律理念[10]。

传统监察文化的民族特色表现在,一是官民分野,异法而治。西方有学者在总结我国古代以“吏治”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文化时指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的发展是并驾齐驱的,同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是对中国古代社会控制官吏权力需求的积极回应[11]。因此,治吏之法必然有别于治民之法,监察御史机构与普通司法机构并立,是官民分野是异法而治的重要体现。二是以礼为主,礼法结合。在我国古代,法与律意指不同,其中“律”多指制度规范,而“法”的价值则剥离为“礼”,于是“礼”便成为了我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我国古代德法并行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是我国古代监察御史的基本监察方手段。三是德融于法,德主刑辅。由于我国古代的王朝国家,是在家族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我国古代历代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和提倡家庭中的道德伦理,并认为伦理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从而不仅强调礼法结合,也促成了“德主刑辅”立法、司法原则的确立。四是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并实现“和”,作为最高的价值选择。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监察御史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通过对官员的监督察纠,平息和缓和官民矛盾,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这也是传统检察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

(四)传统监察文化的体制审视

当下国家监察制度建设的组织体制设计,可以从我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的组织体系、职权配置、官员素能和自身建设中找到“遗传基因”。我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在职权范围上不仅辐射了整个官僚体系,而且也涉及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比如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科考监察等许多国家和社会事项。

以唐朝的监察体制为例,唐朝是我国监察制度的成熟和完备时期,其监察体制是在总结汉代以来监察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的较为成熟和定型的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在我国监察制度史上极其具有代表性,对后世影响深远。“一台”是指唐朝的御史台,是唐朝中央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规定御史大夫(从三品)1 人为御史台的长官,率领御史台的所有官员行使朝廷的监察权。御史台内部分设台院、殿院、察院。其中,台院设置监察官员侍御史4 人,品秩规定为从六品下,职责是“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设置监察官员殿中侍御史6 人,职责为“掌殿庭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则具服从,于旌门往来检察,视其文物之有亏阙则纠之”[12]。察院,设置官员监察御史 10 人,品秩规定正八品上,职责是“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13]。在在唐朝初期,全国按照地域划分了10 道监察区,由分设的监察御史10 人分巡州县。至开元21年(733年)全国监察区则改为15道,监察御史同时也增加到15 人。唐朝的监察体制,赋予监察官员多重职责,允许其以卑查尊、给予较高的政治地位,充分调动了监察官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以唐朝君主的开明,维护了吏治的清明,成就唐朝的盛世繁华。

纵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特点有四个方面:第一方面,组织地位相对独立,官僚体系中的监察官员备受最高统治者高度重视和给予特殊待遇,如汉代中央最高监察官员御史中丞与京畿地区的监察官员司隶校尉和丞相一样,在朝会中设置座位,因而时称“三独坐”。第二方面,监察官员品秩低但是职权大。按照我国古代的官员级别设置,巡察地方的监察官监察御史,其品级仅八品或七品,但是其却可以弹劾品秩比他高的地方官员,而且允许其小事立断、大事奏裁,有些司法案件甚至可以直接调集人犯进行审理。第三方面,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命十分严格。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选拔监察官的条件中,排在第一位的始终是道德品质,要求候选官员刚正廉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敢于和勇于依职权弹劾和处置贵族或高官;同时,还要求候选官员具有通过科举的身份和资质,来确保监察官员自身的文化素养;此外,监察官的候选人还必须具备在地方工作的经验和经历。有些王朝对监察官异常重视,如明朝初期就是由明太祖亲自选拔监察官员。第四方面,监察官员必须严格依法监察、秉公执法,如果存在失监、漏监的情形,尤其是因贪赃而枉法的,必定会加重处刑。如《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科道官员受人馈送、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在买卖中赚取差价的,在处罚上会相对于其他同等情形官员增加两个等级的处罚。

同时,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要求监察官员的监察纠弹必须要有真凭实据,不得无依据风闻言事。如康熙在其初年圣谕中明确指出,对于都察院的科道官员,其职责是专司风纪,对于国家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必须“即应直陈,一切奸弊,即据实指参”,对于捕风捉影者予以制裁,有效保障了监察官员的忠诚履职。

二、传统监察文化的创制价值

通过对传统监察文化的多重审视,可以发现传统监察文化对当下国家监察制度创建的传承价值。这种传承价值是对监察御史制度所蕴含的文化精要的吸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监察制度文化的认同。

(一)维护权威

维护中央权威,是传统监察制度文化的政治要义。中国的监察御史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制度完全不同,是中华民族独特的制度传统,它的产生和发展与中央权力结构的一元化密切联系。

我国在封建时期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君主专制国家。钱穆在比较我国与西方的历史发展历程后,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政治是一个“一统”的政治;西方则是“多统”的政治①当然中国历史也并不完全在统一的状态下,但就中国历史讲,政治一统是常态,多统是变态;西方历史上则多统是常态,一统是异态。。维护中央权威是古代监察御史制度与生俱来的使命,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延续几千年的生存机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的政体,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创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转化和创新的重要体现。

(二)强化监督,规制权力

强化监督,规制权力是传统监察制度文化的职能凸显。历代统治者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凡有公共权力存在,必有权力失控和权力腐败产生。监察体制对于维护国家纲纪、强化权力监督的作用不可或缺。在我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监察机关始终是权力制衡机制的角色,以维护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运行顺畅。因此,监察官员往往通过弹劾贪官污吏或官吏的不正之风,作为其行使监察职权的重要方式,来确保封建国家官吏职权的正常行使。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和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也是监察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阶段。唐代在中央政府设置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事项,即“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14]御史台内部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相互之间分工明确,监察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有权监察封建国家中央政府的六部。在地方按行政管理区域“道”统一划分监察区,按时派遣御史出巡监督监察,将对地方的巡回监察制度化管理,在全国形成了体系严密的监察网络。唐太宗不仅强调“主欲知过,必藉忠臣”[15],而且在行动上重视听取谏诤,“每有谏者,纵不合朕心,朕亦不以为忤,若即嗔责,深恐人怀战惧,岂肯更言”[16]。自此开始形成了封建国家内部以皇帝言行为监督对象,以谏诤为主要职责表现形式的特殊封建监察机关——谏官系统。唐代监察御史制度体系自成一格,其完备的御史台机构,固定的人员编制,明确的任用标准与任期,职权分明,为其有效发挥组织职能提高了充分保证。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脉络,可表述为萌芽于商周、初成于秦汉、成熟于唐宋、登顶于明清。历代王朝虽多次更替,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始终向前发展且一脉相承,可见监察制度在中国有其存在的深厚基础及衍化逻辑。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监督察纠的内容广泛而严密。其主要包括:一是规制官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是督促和规制官员积极作为,提高行政效率。三是规制官员不得擅权争利、越司侵权。四是规制官员不得侵占公物、贪赃枉法。五是规制官员不得挟官势侵利。六是规制官员抑奢禁腐。七是规制官员不得经商营利。八是规制官员不得结党营私。九是规制官员不得泄密。

(三)官民分野,重典治吏

官民分野、重典治吏是传统监察制度文化的法理特色。监督察纠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基于公共权力的特殊地位,通过约束执掌权力的官吏,惩治滥用权力、贪腐渎职的贪官和庸官,以维护廉洁清明的吏制秩序,确保封建官僚制度和君主统治的长久不衰。“明君治吏不治民”[17]实际上就是治官与治民的分野,以重典治官,达到治民的目的。因此,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惩治官吏的法律程序一直是单独设置的。就实体法而言,在历代的“刑典”之外还有一个庞大的法律分支,即关于行政管理和维护官僚制度的“官典”[18]。就程序法而言,在我国古代针对官吏设有专门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官民异法特征。究其原因,是因我国古代社会统治者对社会管理和控制手段较为有限,为有效维护其统治而采取的变通之策,通过治理官吏并在社会上形成相应的治理范式,间接影响并达到治理民众的预期效果,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将治吏作为维护其统治的根基。经过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最终使我国封建社会的治吏之法有别于治民之法。

这种官民分治的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突出表现为“官典”中有明确的惩戒制度,以规制各级官吏履职行为;而在“刑法典”中则规定有别于特殊诉讼程序制度,以适用官吏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形式上,这种“分立”或表现为在“典”中作特别规定,或表现为在“典”外自成规定,成为特别典律。在“典”中进行特别规定,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完备的朝代都有典籍可查,如在实体法方面,《大明律》中“受赃门”对明朝官吏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程序法方面,《大明律》(卷一)中对“职官有犯”进行了专条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清袭明制,《大清律》将“职官有犯”条款适用范围扩大为,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19]。使对官员的处置权更集中于皇帝。而自成特别典律的情形,我国古代历史上几个重要的朝代都有相关的典籍。这种官民分野、重典治吏的法律文化,对我们深刻理解监察法的制定和上下一体、高效权威的反腐败专责机构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道德自律,德法结合

监察御史制度秉持儒家思想,把促进官员的道德自律作为基本职责,把知行合一作为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重要途径,把“诚意正心、格物致知”作为“修齐治平”的前提,引导其在“修身、齐家、治国”中发挥作用。这种道德自律,是我国古代统治阶级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并被官员和百姓所认同,因此其深入人心,同时被百姓和官员所崇尚。所以,我国古代官员在其履职从政的过程中,将“清明”“廉洁”“公正”等道德精神,进行政治化的实践和演绎,使这种道德精神成为我国古代廉洁从政思想的精神内核。在我国古代廉政思想中核心要素就是克己奉公、廉洁从政。而克己奉公、廉洁从政客观上必然要求官员加强自我道德约束,把政治作为实现至善道德目标的必由之路。即通过将个人道德修养理想目标转化为从政的崇高品格,使个人的伦理道德与国家政治的紧密结合,最终在社会上形成官民认可的“廉政”之意。剖析我国古代王朝治理之策,不难看出我国古代君主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就是德政,从规制各级官员为官从政行为到整个国家的治国理政处处闪现着伦理道德、德法结合的痕迹。

监察御史的权力监督虽然强调道德的核心作用,但也注重发挥法制的刚性约束的优势。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均有关于惩贪治腐的严刑峻法,表明我国古代君主在提倡官员道德自律维护其统治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法治的刚性作用。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提出了“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的法治主张,历经王朝的更迭“重典治吏”的法律规范不断得已完善。我国历史早期夏朝的皋陶之刑就已有明确的惩贪规定①《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宫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贪赃败官即为墨罪,要处以死刑。。商朝取代夏朝之后,进一步制定了官刑,以警戒百官。《尚书,伊训篇》记载了商朝制定了官刑,以警戒百官。夏、商二王朝虽都制定了有关惩治腐败官吏的法律,但因为当时人们“尊神”“事神”“先鬼而后礼”,认为政权衰亡不是由于统治者的荒淫腐败,而是出于天意,所以,不可能提出明确的反腐败思想,更不能制定系统的反腐败法律②《尚书·伊训篇》记载了商朝制定了官刑,以警戒百官。夏、商二王朝虽都制定了有关惩治腐败官吏的法律,但因为当时人们“尊神”“事神”“先鬼而后礼”,认为政权衰亡不是由于统治者的荒淫腐败,而是出于天意,所以,不可能提出明确的反腐败思想,更不可能制定系统的反腐败法律。。发展至西周时期,为规制典狱官吏行为,制定“五过之疵”确保公正司法,即严禁司法官员因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而徇私枉法。至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鼎盛的隋、唐时期,治吏之法也随之呈现出成熟性、完备性和一定的科学性。宋朝律法中对贪污腐败惩治的规定最为严厉。元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其统治者总结汉族治腐的经验教训,将治吏反腐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途径。至明清时期,明朝秉持“重典治贪”的思想,制定了系统全面的反腐惩贪法律;清朝吸取明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对官吏贪腐行为制定了更加严厉完备的法律制度。查阅我国古代历代王朝的所有法规制度,能够发现惩贪治腐制度始终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重中之重,并不断加以强化和完善。这些严而有效的法律闪现着历代有识之士的思想火花,为加强新时代反腐败党内法规建设和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监察文化自信的时代标识

监察文化自信,是对传统监察文化创制价值的肯定和升华,是对中华民族监察文化精华的领悟、传承、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所谓时代标识,就是在对监察文化精华的领悟中,提炼出新的时代条件下,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核心精神。以古鉴今,本文认为,监察文化自信的时代标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监察文化自信的首要标识。增强监察创制的文化自信,要以我国人民崇尚政治权威和主权的高度集中为基础,深刻把握在我国这样幅员辽阔、多民族国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集中统一政治体制的必然性。这既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对维护中央权威的传统监察文化精髓的弘扬。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唯一享有者,国家权力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无产阶级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应当将一切国家权力统一集中在人民手中,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而这个最高权力应该由工人阶级政党来领导。因此,实现共产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理想和使命指引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并带领中国人民,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增强维护中央集权和权威的文化自信,就是要增强维护党中央领导权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只有确保党中央权威有力,才能把全体党员紧紧团结起来,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在一起,汇聚成勇往直前的国家复兴之力。这不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普遍联系原则的体现,而且是中国近现代无数次改革历史的经验总结,还是我们党和国家团结、统一、稳定、繁荣的制胜法宝,更是我国迈入新时代后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根本保证。

(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新时代监察文化自信的基本内涵。监察御史制度形成的权力监督文化,蕴含着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逻辑。古今中外,公权力在其诞生之初,便具有两面性,既有较强执行力和支配力,又有较强的扩张性和极易的被滥用性。所以,当公权力在给人类发展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曾给人类带来了记忆深刻的社会灾难。正如,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容易引发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引发绝对的腐败[20]。正是权力的这种双重特性,需要人类社会建立起规范、科学、完备、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以便利用权力的优势,遏制权力的缺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论述,既是对我国历史和现实深刻教训的总结,又是对传统监察御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充分体现了限制权力恣意的现代法治精神。这表明,面对权力监管的历史难题,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要有革新政治、重构权力格局的勇气和智慧,必须要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政治改革,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权力、依法执政之路。同时,这也表明我们党已经认识到,现行制度之所以对权力监管效能不显,不仅因为体系不完备,而且还因为执行中受干扰因素太多。所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密织法网,排除非制度因素制约,通过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强化权力规制、管住权力行使者。

增强权力规制和监督的文化自信,就要深刻把握权力监督和法治反腐的特点和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包括党内监督和国家社会监督的内外共同之治。党的纪律是党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戒尺,国家法律是国家斩断腐败这个毒瘤的利器。所以,我国的法治反腐必须把党内监督执纪与国家司法、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党纪与国法内外结合,相互督促,相互呼应的治理格局。监察权的行使,是监察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既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改革创制的监察权是一种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全新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党纪和国法的腐败治理效能。

(三)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监察文化自信的本质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来自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主权)哲学思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精神的有机结合。我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特别重视和强调“民为邦本”的思想。我国古代社会各阶层经过长期的“民本”思想的教化,“爱民、重民”思想已经融于血脉、根深蒂固。我国古代监察史上有许多“爱民如子”“清正廉明”的好官和清官。而我国古代王朝兴衰更迭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当统治者和统治集团重视人民、爱护人民、体恤人民疾苦时,社会才能繁荣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具有内在一致性。中国共产党而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主张和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方针,这些思想主张是我们党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自信,就要坚持监察工作的群众立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研究证实,当刑事法律有效反映社会公众观念时,能够实现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价值目标[21]。所以,当群众对社会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时,就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要坚决整治群众关心的扶贫、民生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涉黑腐败问题,以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要让群众积极参与到国家的腐败治理中,持续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监督活动,并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意愿,从群众中获取反腐信息、汲取反腐力量。要适应当前媒体渠道的迅猛发展趋势,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乐于监督、积极回应。坚持把人民是否拥护、是否赞成、是否满意、是否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和尺度,时刻谨记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就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要务,提高正风肃纪、惩贪治恶的精准性和效能,让人民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忠诚、干净、担当

忠诚、干净、担当的文化自信,是监察文化自信标识的集中体现,蕴含着知行合一的文化精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干部队伍,是监察机关的政治责任。监察干部应当从严要求自己,发挥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的示范作用。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讲忠诚首先是对党忠诚。要求全党切实做到思想和行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中央提出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做出的各项决策部署看齐。看齐二字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动态过程,不是一次完成,需要不断核对和校正,达到认识和思想上的统一,实现政治同心、情感认同、行动同步的最终目标。讲忠诚还要对人民忠诚,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人民立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用实际行动带头示范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自发融入到治国理政的所有行为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执政的最高价值追求。讲忠诚要忠于宪法法律,增强宪法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权限和程序规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持所有的职务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各项工作中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干净是为政之要,也是监察传统文化的本色所在。干净之中蕴含着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义利观。传统的义利观说的是义和利的关系,是大利和小利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必须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和价值观,鼓舞了我国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以清正廉洁、济世救民为己任,成为民族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才会提倡“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对于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而言,作为反腐败工作一线冲锋陷阵的“战士”,在这场关乎社会发展成败的战争中,角色无人可替,其本身素质决定了这场战争的“纯粹性”。而“监督者”的角色设定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时刻绷紧纪律弦,在行动上守好廉洁关。

担当是为政之本,也是监察传统文化的核心要义。古语云:大事难事看担当。评价党员干部的为官之德,首先要查看的就是有无担当的勇气。履行监督职责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需要对腐败问题动真碰硬。同时,党和国家要保护敢于担当的干部,容忍他们在改革创新、开创事业中出现的失误,立场坚定地为敢于担当者担责,维护他们执政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于广大公职人员和监察工作人员而言,勇于担当既是要在面对难题时勇于承担,也是要在处理问题有勇气有气魄,拿得起放得下,用新思维新方法去应对挑战,避免陷入固步自封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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