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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中国的传播协同治理观

2019-01-26李立景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协同法治

李立景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以来确立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描绘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善治的政策性特征,将善治中国提升到了一个新境域,其核心要义是通过协同治理而达至善治。

治理与善治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由西方引入国内以来,逐渐升温为学术热词,学术文献连篇累牍,不断地对其进行内涵精细化的诠释、澄清与填充。然而,无论从传播学来说,还是从治理理论来说,协同治理的传播之维都是一个被忽略的研究视角,传播协同社会治理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善治与传播逻辑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善治缘何需要传播协同?应当如何以协同社会治理的框架建构新时代的传媒观,释放传统媒体的社会治理协同功能,这是步入媒介化社会善治实现需要理论回应的新时代诉求。

一、回首经典:马克思主义新闻观里的传播协同

传播协同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在中国新时代的践行与发展创新。梳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斗争的传播协同观,有利于在意识形态的源头上找到善治中国的传播协同治理观源头,增强理论证成的合法性和自信。

列宁说:“报纸不仅是集体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就后一点来说,报纸可以比作脚手架,它搭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周围,显示出建筑物的轮廓,便于各个建筑工人之间进行联络,帮助他们分配工作和观察有组织的劳动所获得的总成绩。依靠报纸并通过报纸自然而然会形成一个固定的组织,这个组织不仅从事地方性工作,而且从事经常的共同性工作,教育自己的成员密切注视政治事件,思考这些事件的意义及其对各个不同居民阶层的影响,拟定革命的党对这些事件施加影响的适当措施。”[1]8-9列宁指出,这种“组织者”的作用,也就是党报的“集合”作用,即把先进战士集中起来,组织成全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列宁用“引线”“脚手架”“组织细胞”“鼓风机”等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党报的这种伟大作用,党报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2]斯大林进一步指出:“报刊的鼓动作用虽然有极大的意义,但是它的组织作用在目前是我们建设工作中最迫切需要的因素。”[3]197毛泽东也指出通讯社及报纸具有“革命政策与革命工作的宣传者组织者这种伟大的作用”。[4]97

我们认为,列宁所谓的组织功能是在革命斗争的语境下,通过报纸的信息联络,报纸生产发行的分工任务协同、教育等来实现的;应该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的传媒组织功能指称的是报纸的组织功能,由于众所周知的平面媒体与电子媒体的区别,它还难以涵摄今日的媒介形态。

组织与协同可以说是两个相互交叉几近相同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新闻观里的传媒协同可以概括为革命斗争型政治协同,其核心是党的政治协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肇始于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初,当时处于传媒发展中的政党报刊时期,其历史的政治背景、传媒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媒介化程度与今天中国善治的媒介生态和政治生态都不可同日而语;以破坏一种旧秩序重建一种新秩序的革命语境与中国今天社会协同治理的善治格局相比也已经发生了语境的颠覆性转换。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政治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使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家办报的传媒思想传统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具有一脉相承性。

二、善治缘何需要传播协同

制度治理与传播治理是善治的两个面,善治的传播协同体现了德治与法治并重的精神。传播赋予善治以渠道和呈现形式。

(一)传播:善治逻辑的内在诉求

善治即是传播。传播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传播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而不是取效性行为;从广义上来说,任何行为都可以解释出传播学上的意义,不管是语言行为还是肢体行为,不管是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无论是行为还是事件,它们总在有意无意地辐射出意义,蕴含着意义诠释的空间,即便是行为主体和解释主体在主观方面可能会出现偏差。所以,瓦兹拉维克在《走向精神生态学》中提出“人类不能不传播。每一个行为都是一种传播,人们不可能不传播信息”[5]这一传播命题。简言之,行为即传播,社会无法离开传播存在和发展。协同本身就需要主体间通过传播达成合意。

传播逻辑内嵌于善治理论之中。善治作为规范性的治理模式它本身就具有反思批判性,事实上善治本身的构成要素就蕴含传播逻辑的诉求。从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何谓善治?》中提出的参与(participation)、法治(rule of law)、透明(transparency)、回应(responsiveness)、共识导向(consensus oriented)、平等与包容(equity and inclusiveness)、效果与效率(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问责(accountability)等八项标准来看,即便是从最狭义的传播行为来说,透明、回应、共识导向、问责等善治的内在要求都有赖于传播的范式,离开了传播与交流善治不但将难以实现,其本身也无法称之为善治。

国内学者尽管在对善治要素的概括上文字表述有所差异,但是本质精神是一致的。善治被认为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被认为包括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rule of law)、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稳定(stability)、廉洁(cleanness)、公正(justice)十个基本要素。[6]其实,上述十个标准之间在概念的逻辑关系上有相互交叉甚至包容的关系,比如,众所周知,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便赋予了法治以“良法之治”的道德诉求,“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7]199法治本身就包括了合法性、公正性、稳定性等价值。

传播协同善治的功能已经为国际社会所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世界新闻日全球会议的最后宣言中强调:“自由的和多元的传媒对确保善治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的根本因素——透明度、问责制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它呼吁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将新闻媒体的功能作为一个善治的重要因素来尊重,它将在决策进程中提升社会透明度和问责制度,并向社会传达善治的原则”。[8]382

大众传播有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这又反过来助力于对政府的监督和透明度的最大化。共识离不开交流与传播;传播不仅有利于培植善治的价值与精神,也通过传播的行为、渠道、范式赋予善治以形式。

作为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善治不仅是一个价值规范系统,它本身也是一个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保持社会内部的联系与协调,收集、整理和传达系统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的信息,由此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9]10离开了信息传播系统,社会治理系统将难以有效运行。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里治理的智能化的基本要求就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高科技在治理中的应用,很显然,这是对善治高科技传播技术的协同意义的彰显。

法治是各国公认的善治构成要素。善治的内在规范性不仅是政治伦理的,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传播协同使行政、司法公开得以最大化。同时,善治的协同传播义务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传媒都是一种宪法和法律义务,而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伦理要求(后文详述)。

传播协同内生于善治的合理性不仅是理论诠释的逻辑结果,也是善治的法律精神与价值导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二)传播与协同:内在的契合性与互嵌

根据法国学者的考证,“传播”(communication)一词源自拉丁语,一直与“加入”和“沟通交流”的意思相关(包括身体上)。随着交通技术日趋多样化(轮船、火车、汽车……),个体、集体间发展关系的技术手段逐渐增多(电话、报刊……),“分享”之意慢慢淡化,递交手段和信息传达的意思相对突出。现在这个词既有理想和乌托邦之意(共有相同的理性语言,属于同一社群),也包含交流功能的方方面面:被交换的客体和内容、使用的技术手段、借助地区性或全国性媒体开发的管理这些技术的经济组织。[10]9-10“传播”一词是从英语Communication翻译来的。我国的新闻传播辞书也认为,该词的本意具有通信、传达、交流、沟通及交通等含义。其词源来自拉丁语Communis,原意为共同分享。[11]50可见,作为行为模式,传播行为本身就是旨在寻求合意、达成共识的行为,它是协同行为的前提,协同离不开传播,传播有助于协同;传播的内在逻辑蕴含着协同的精神和价值取向。

(三)传播协同:善治的延伸

从麦克卢汉的著名命题“媒介——人的延伸”,我们完全可以引申出“传播——善治的延伸”这一命题。我国的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置与行政层级的设置相对应,为传播协同延伸政府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互联网的普及为传播的善治协同的进一步延伸提供了技术、渠道和设施的可能。

传播协同可以克服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存在规则普遍性诉求与个案的特殊性要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以及调整范围的有限性等不足和缺欠。

善治的合法性通过理论自身的逻辑来证成,另一方面通过媒介化叙事修辞劝服、引导以及涵化社会主体的善治参与意识;通过善治的仪式传播,培育价值共同体;通过传播协同治理有利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起到桥梁、纽带和润滑剂的作用;消解传播障碍与传播隔阂,增强政治的社会认同。

传播协同可以增进善治信心。正如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何谓善治?》结论中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清楚,善治只是一个理想,很难全部实现。很少有国家和社会接近实现它的全部,但是为了确保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行动朝着把这一理想变成现实的目标而努力。”善治传播协同通过讲述善治中国的好故事、编织中国梦的传媒景观,为社会带来美好的憧憬,有利于使公众增强信心;善治的传播协同也在进行善治的媒介建构和善治的社会化,而这一过程也是使之被社会认同接受以及共建共治的前提。

善治国家不仅是法治国,也是文化国。善治的传播协同是一种通过文化的社会治理。著名学者钱穆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2]185人类学家爱德华·萨皮尔认为,“每一种文化形式和每一社会行为的表现,都或明晰或含糊地涉及交流”。[13]10文化的生成、存在与传播、传承以及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传播,可以说文化即传播。

传播协同具有善治的价值聚合功能。善治本身就是一套意识形态系统。“作为观念的一个系统,意识形态只有在可以被表达和交流传播时才有说服力。那么,自然地,大众媒介和所有其他大规模的社会机构在意识形态的传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4]19善治的价值取向和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传播协同传递、散布、培植善治文化。相对于法治的制度刚性的外部行为调整,文化治理通过道德、文化传媒、教育、艺术、宗教等方式改变人们的观念价值系统、思维方式、习惯与传统,进而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行为,它是通过“制造同意”、潜移默化的柔性方式,以文化人;善治的传播协同通过培植善治中国的文化自信,增强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

(四)媒介化社会:形塑善治的媒介化生存

传播赋予善治以渠道和呈现形式。作为业已存在的事实,政治传媒化的趋势以及中国传媒化协同治理类节目的高收视率,表明治理逻辑与传媒逻辑相契合的现实可能性。随着社会传媒化的加深,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的二元划分正在消解,政治场域与传媒场域发生融合;传媒可接近性的增强使受众人民化与人民受众化、政治传媒化与传媒政治化相互型构、互塑,难以分割。

施拉姆说:“社会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着与其相适应的传播方式……争论是信息创造了某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形式还是一些社会组织与形式创造了传播发展的某个阶段是徒劳的。这二者之间无疑地存在着有力的相互作用:传播的新发展影响着社会,而社会在别的方面的新发展也影响着传播。”[15]41诚如杜威所言,“社会不仅因传递(transmission)与传播(communication)而存在,更确切地说,它就存在于传递与传播中”。[16]3善治的研究不应剥离传播语境。尤其是当社会日益被高速发展的传播技术与范式深度媒介化的时候,这一命题具有逻辑的不证自显性;善治的传媒化协同也是治理对媒介化社会积极回应的需要,是媒介化社会逻辑形塑善治存在方式的结果。

三、新时代善治传媒协同的中国性

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与人的多样性,基于自然科学范式关于善治的本质主义的纯粹形而上学之争,或许应让位于问题视角的转换而更有意义:如何使善治中国的理念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

传播协同的文化治理偏向具有明显的中国性传统。从汉代以来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到今天倡导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都体现了治国理政传播协同重视道德教化、文化治理偏向的基因;这种治国理政的协同性方略是中国人整体性、统合性思维在政治领域的体现。

善治传播协同的中国性还在于它体现出中国法治的精神。传播协同治理体现在从宪法、法律到地方法规的规定之中。它是我国法治体系的自身要求,体现了我国法治体系的传播协同治理的价值取向。

在宪法层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宪法修正案也对此作了规定。

国家层面的立法,如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等。此外,很多地方制定了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社会科学普及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一些系列地方法规,也都明确规定了传媒的协同社会治理义务。

传播协同治理的范式与样态反映着国家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在善治中国的格局下,“事业单位性质、企业化运营”的中国媒介体制是媒体党性原则下的传媒市场化面向,而不是西方话语中所谓的新闻专业主义,更不是传媒消费主义,它是两者之间的第三条中国道路;善治中国的传播协同需要立足于中国的语境,回应中国的问题,以中国话语阐释建构中国理论。

善治中国的传播协同首先需要对独立、自由和多元化的西方自由主义传媒理论话语保持政治的敏感和理论的批判性思维,牢固树立媒体党性的第一原则。诚然,“传媒对确保善治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的根本因素——透明度、问责制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自由的和多元的传媒”这样的媒体定位很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媒介体制,这是中国的媒介的政治逻辑决定的。

中国善治与西方善治理论的重要区别是强调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西方的协同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治理,没有反映治理主体的主从关系。中国传媒的党性原则使传媒协同治理具有了牢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从传播协同治理来说,这具有比较优势。

善治中国的传媒协同理论不可能建基于西方理论话语框架下的所谓“传媒的四种理论”:传媒自由至上主义、传媒威权主义、社会责任理论以及苏联的传媒理论。电视问政类节目、调解类节目、民生新闻类节目的兴起表明善治中国的传媒协同范式正迈出富有开拓性意义的一步。中国传媒体制的“国媒”“党媒”的资本属性和政治属性,在实然的层面,使西方传媒理论之争在中国没有制度性语境。

善治中国的格局下,党政机关的垂直性权力监督,为传媒协同治理提供了政治和组织保障,这与将媒体与政府假设为对立紧张的两极片面,强调媒体“watching dog”的所谓第四极权力监督角色有明显不同。自由主义传媒理论即便在西方社会也不过是学者的理想情怀,在现实语境中,传媒无往不受传媒所有权、市场和政府的制约。

新时代善治中国的传播协同要求首先坚持传媒的党性原则。中国善治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与西方善治最本质的不同。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被写入十九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善治中国的传媒协同治理是“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传媒实践中的必然要求。

四、善治协同的传播之维:技术、范式、模式与制度

传播协同治理基于这样的哲学:任何事物都有自身局限性,协同的力量来自事物的优势互补哲学,功能分化的再系统化功能性附加意义。阐释善治协同的传播之维,首先涉及“社会协同”以及“传播”等关键词的政策解释问题。

从字面看,中共十九大提出打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那么,所谓的社会协同应如何理解?这就涉及政策的解释问题。如何解释政策?应当遵循何种原则?没有理论的解释,政策蕴含的内在意义便无法得以彰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一政策是导向性的、倡导性的,而不是明确设定权利义务的法规性政策;善治传播协同的解释应坚持在注重合政治性解释、目的性解释的基础上,以包容性、全方位协同最大化为原则,以关联性为标准,进行扩张解释;协同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开放性、包容性、整合性的概念,而不仅仅从字面解释。这也是善治协同参与治理的价值取向所在。

当前中国善治的背景是媒介化社会、泛传播化社会,善治的传播协同应当从广义来理解。故而,不应仅仅简单地按字面理解为社会主体的协同,它应包括行为、技术、范式与模式、制度等多个层面的协同互嵌;也不仅仅是行为的表层合作,更不能窄化地解读为社团组织的协同。

首先,传播协同不应仅仅理解为大众传媒的协同。按照传统的通说,传播包括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但是,新媒体时代使传统的传播观受到颠覆性的解构;这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也是一个传播体泛化的时代,所谓人人都是记者,在媒介化社会的善治中国格局中,治理主体传媒化,传播主体治理化,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被传播的范式型构。

新时代善治中国的格局表明传媒是社会治理的协同者,也是被协同者;传播协同包括但不限于传媒以外的社会组织对传媒的协同利用,也包括但不限于传媒发起的将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纳入到传媒生产中。

其次,善治的传播协同不应简单地解读为“互联网+治理”意义上的传播技术层面的协同,还应包括传播技术与范式的协同。尽管协同行为总是一定主体的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单单是主体的协同而忽视行为与范式的互构与互塑,创新的意义便会停留在传统的形式上的表层合作,难以融创出新的理论与范式。

(一)善治的传播协同观下传受角色与关系转换

善治理论下的传受角色及其关系需要重新认识。我国传媒的制度角色是一个富有张力和弹性的角色,呈现越来越泛化的趋势。1990年颁布实施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报纸的角色定位是“……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2005年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条删除了前述报纸的有关宣传、传播、反映和舆论监督的职责,模糊规定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法治原则,上述规定为传媒实践的角色扩张提供了制度的可能性。

善治的传播协同应当注意发挥媒体作为活动组织者、场所以及平台等多种角色的聚合功能,实现协同的最大化。在传播协同治理框架下,除了传统的信息传递媒体观,还应重视服务型媒体观、协同治理主体的媒体观。

善治的传播协同观下传受角色与关系都将复杂化,需要对传统的传播理论重新进行解构与建构。善治框架下的传受关系是社会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善治的传播协同应树立以受众需求为导向的传播观。传统传媒理论对传受关系赖以维系的基础以媒体使用与满足理论来解读过于简单。

“社会治理的对象可以概括为社会需求与社会需求供给两方面,其中,社会需求具有主导性,因而社会需求治理是社会治理对象中的核心要素。这不仅在于社会需求是人的本质所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17]人的行为是由“需求—满足”这一定律来决定的,而按照马斯洛的理论,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这决定了在愈发深度媒介化的泛媒体社会,仅仅从信息、娱乐、知识等传统视角去解读已经远远不够。网络社会带来的治理的去中心化、政治的民主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诉求日益加深和提升,传媒创新必须首先基于对人的需求复杂性认识基础上,创造新的媒介产品形式满足人的需求。

大众传媒以影响力进行协同一般是通过营造建构信息环境、舆论评价的奖惩、需求满足等机制来实现的;引导受众需求,发现受众需求,满足受众需求是善治传播协同的前提与基础。破除对受众追求娱乐、低俗和暴力的需求假想性错误,用涵化理论培植受众的参与意识,发现与激发新时代受众的新需求。

(二)倡导集成性、多元传播模式:传播模式转换

任何一种传播模式都有存在的价值,但任何单一的、僵化的传播模式都无法与媒介化社会相适应。媒体的融合、角色的多元都要求倡导集成性多元传播模式的必要性,这也是善治所倡导多元参与精神的诉求。每一种传播模式的功能都有所不同,倡导善治框架下的集成性多元传播模式,传播协同应注重线性传播、互动传播、仪式性传播、参与性传播、服务性传播等多种模式,实现传播协同治理的效益最大化。

善治传播要求传播的双向互动,体现回应、互动、协商的善治精神。对于行政与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来说,不仅要注重信息公开透明,更应重视回应对话、协商民主等公共关系意义上的传播协同;媒介化社会善治对象的公共性与大众传播的对象有着一致性,这也要求行政与司法公开应遵循大众传媒逻辑与范式,争夺公众有限的注意力,而不仅仅是信息的发布与披露;从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模式转换到善治的传播协同常态,从非人格性交流转换到人格化交流,增强善治的可见度。

(三)法治的传播协同:从“谁执法谁普法”到“沟通的执法”范式转换

善治的传播学思考,也为理解法治带来新的视角。法治是主体、意识形态、制度、活动与设施的统一体,因此协同善治语境下的法治保障不应被简单化地理解为立法与执法;法治的力量还包括法治观念与精神的传播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谁执法谁普法”。作为普法责任制意义上的“谁执法谁普法”应当与良法善治实现理论的逻辑勾连,带动执法理念与范式向“沟通的执法”转换;法律意识和法治文化的传统性欠缺,导致依法执法未必获得民众的认同;法治不仅为善治提供保障,法治本身也必须被植入善治的理念,从单纯的依赖国家强制力威压性的合法性转换到经由沟通的认同的合法性,以传播沟通增进认同,提升执法的公信力;强化社会正式控制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及其机制的沟通传播力。

善治传播协同实现还需要一些条件的保障:

一是善治媒体是善治传播协同作用能动性发挥的前提性保障。善治传播协同框架下的政媒关系要求尊重传播规律与范式,而不是行政化的简单粗暴;加强对媒体记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完善媒体的治理结构,为媒体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加大对社区媒体和公共频道的政策配套性扶持。

二是善治传播协同需要制度的协同保障。我国在一些部门行业立法上存在本位主义利益割据的现象,善治传播协同的制度协同需要知情权保障、媒介接近权、协商民主的正当程序建构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制度协调。

三是治理主体的媒介素养是传播协同的主体的素质保障。

四是善治传播协同有赖于社会信息系统的完善。

总之,传播是主体间形成认同与合意的过程,它是围绕信息的编码与解码的技术、范式、渠道的统一。善治协同的传播之维也应当是传播技术、范式、模式与制度的全方位协同。

结语:在善治逻辑与传媒市场逻辑之间寻求生存

理论创新要求祛除与澄清传统认识的误区与迷障。中国传媒改革实践中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一提市场化,就走向色情、暴力、娱乐;一提政治性,就回到传统宣传式照本宣科的老路。善治的传播协同观首先必须回应:市场化与政治性之间是否水火不相容?协同治理的传媒观是否与传媒的冲突性、戏剧性相矛盾?电视调解类、问政类以及信访类节目的成功显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治理哲学层面的传媒协同观与业务层面的新闻冲突观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以问题的解决为导向的参与性传播目的,并不影响传媒产品制作过程中的冲突性叙事。冲突对抗的新闻观一直是传统新闻观的主流,但近年来国外暖新闻的兴起从域外再次证明主流价值观新闻传播的可行性。

善治的传播协同需要树立问题解决导向的新闻观,并非只有冲突和异常才是新闻,哲学层面的新闻观与新闻传媒生产中的冲突观可以共存,完全可以通过跨界性创新思维突围,实现善治逻辑与传媒市场逻辑的共存、共赢。传播协同治理的中国逻辑必须通过善治逻辑、法治逻辑、职业伦理逻辑、政治逻辑、业务逻辑的互构与互嵌,才能助力善治的实现。

善治的传播协同理论议题的提出将助益于创新扩散、参与传播等发展传播学理论的中国化,加快推进善治中国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实现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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