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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宣传教育有效性研究
——基于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相关培训班次调查

2019-01-2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民主党派人士

徐 军

(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15)

2015年5月1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综合性党内法规,不仅全面规定了党在统一战线各领域的方针政策,而且集中反映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战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各级党委及其统战部门开展新时代统战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广大统战成员了解中国共产党统战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条例》颁布几年来,各级党委,特别是统战部和社会主义学院(以下简称“社院”),开展了许多宣传教育活动。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掌握了多少?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宣传教育应从哪些方面着力?带着这个问题,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在该院23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培训班的学员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条例》的宣传教育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从认识、主体、对象、方式、内容、保障等六个方面加以解决,以切实提高《条例》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了最大限度掌握《条例》认知和实施的真实情况,必须保证调研对象代表的真实性和数据的有效性。为此,我们首先从问卷设计入手,针对统战干部和不同统战成员,按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党外代表人士(党外干部)、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统战干部七类对象分别设计了问卷。这七类问卷一般都有40道以上问题,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性质、职务层次、政治面貌等,一般有6道题,其中宗教界人士无“职业性质”这一项。设计这些问题主要是了解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通过与平时掌握的情况比对,确定是合格的调查对象。第二,是对《条例》总体了解情况,包括获知途径、了解程度、《条例》颁布时间、意义、在社会上的知晓情况等,一般有6道题。设计这些问题主要是了解《条例》在调查对象中总体掌握的程度和途径,以及实施的社会评价。第三,是对统一战线及其工作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包括统一战线的构成、地位、作用、旗帜、主题,统战工作的基本方针、要处理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任务、范围对象、第一责任人,统战部基本职责等,一般有12道题。设计这些问题主要是了解调查对象对于《条例》中这些关于统战基本政策规定的掌握程度。以上这三个部分是公共题,每类调查对象基本上都要回答。第四,是对各个统战工作领域方针政策及基本常识的掌握情况,针对不同调查对象设计了不同领域的问题。如对少数民族人士,主要是出《条例》中有关民族工作的规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题目。一般在15题以上,统战干部的最多,有26题,基本上各个统战领域的都出了几道题。设计这些问题主要是了解调查对象对涉及自身的《条例》相关规定的掌握情况。问题绝大多数为标答题,具有确定的正确答案,少量为开放式问题,主要是对《条例》总体了解和相关领域实施情况的评价。

本次调研在23个班展开,实际发出问卷866份,收回803份,涵盖了上述七类对象。对回收的问卷,经过对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统计与甄别,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我们发现有19个班调查对象在其所代表群体中具有真实性,包括了统战干部的两个班,即全市统战干部能力素质提升专题培训班和全市基层统战干部培训班(以下分别简称统战干部“提升班”、“基层班”);少数民族人士的一个班,即全市少数民族中青年骨干班;宗教界人士的一个班,即全市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党外干部的一个班,即全市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一个班,即全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培训班;民主党派成员的13个班,分作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武汉市民主党派上层一个班,即全市各民主党派新进市委常委培训班,第二层次是武汉市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包括了黄陂区党外干部培训班、民进武汉市委会基层支部主任培训班、市民建参政议政研讨班、市民革中青年培训班、市农工党基层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民主党派中青年骨干培训班、市台盟参政议政培训班等7个班,第三层次是武汉市民主党派新成员,包括了民盟新成员培训班、致公党新党员培训班、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二期新社员学习班、民进武汉市委会新会员培训班、民革武汉市新党员培训班等5个班。这19个班,共发放问卷740份,回收有效问卷686份,有效率在90%以上。我们认为这686份有效问卷能够基本代表全市统战干部、少数民族中青年骨干、宗教界代表人士、党外中青年干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民主党派成员对《条例》认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看法,可以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条例》宣传教育的有效程度。

汇总数据后,我们发现要调查的三个方面问题呈现出以下状况:

一是关于对《条例》的整体认知。目前对《条例》的获知途径仍以“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和“参加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为主渠道,同时通过公共媒体也在增加;对《条例》的了解程度,全面了解的不多,多数是部分了解,部分党外人士甚至超过党内统战干部;对于《条例》颁布时间、地位及对统战工作意义这些细节性了解方面,也是部分党外人士超过党内统战干部,其中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党外中青年干部答对率一般都超过80%,而两个统战干部班都只有60%左右;至于社会认知情况则基本形成共识,即一般市民及各级领导干部知晓率不高,主要是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知道。从群体来看,以宗教界代表人士、党外中青年干部和民主党派市委常委最高,其次是统战干部,再次是民主党派骨干成员、新成员和少数民族中青年骨干,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最低。

二是关于《条例》对于统战的综合性规定。受调查的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掌握较好的题约占33%,包括了“当前统一战线的名称、地位和作用”“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战部长的任职”等问题,这些题有不少群体答对率在90%以上,较差的也有50%左右;掌握一般的题约占42%,包括了“当前统一战线的构成”“现阶段统一战线的主题”“当前统战工作要处理好的基本的社会关系、主要任务”“统战工作范围和对象”等问题,这些题答对率一般没有上90%,较好的也只上了80%,多数在70%左右,低的没有过半;掌握较差的题约占25%,包括了“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高举的两面旗帜”“统战工作的基本方针”“统战部的基本职责”等问题,这些题答对率较好的也只70%,多数在60%左右,甚至很低。从群体来看,与对《条例》总体认知情况相似,宗教界代表人士、党外中青年干部和民主党派市委常委掌握相对较好,其次是两个统战干部班和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再次是少数民族中青年和民主党派新成员,最次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三是关于对各个统战工作领域的方针、政策及基本要求的掌握情况。

民主党派工作领域:从民主党派成员来看,掌握较好的题约占30%,包括了“中共同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当前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等问题,答对率一般在90%以上;掌握一般的题占8%,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答对率在60—80%之间;掌握较差的题约占62%,包括了“无党派人士的界定”“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政党协商的内容、主要形式”“民主党派参政的主要内容”“支持民主党派在政府工作领域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社院的性质和地位”等问题,答对率一般低于60%。从群体来看,在绝大多数问题上,民主党派市委常委要比骨干成员掌握得好,骨干成员又比新成员掌握得好。

民族工作领域:从少数民族中青年骨干成员来看,掌握较好的题占7%,即“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应坚持的原则”,答对率是86.7%;掌握一般的题占50%,包括了“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要求”“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要增强的五个认同”“民族工作中的‘三个离不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民族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必须高举的旗帜”等问题,答对率在60—80%之间;掌握较差的题占43%,包括了“现有我国少数民族的个数”“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个数”“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地位”“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涵”“民族工作的主题”等问题,答对率一般在60%以下。

宗教工作领域:从宗教界代表人士来看,掌握较好的题占73%,包括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具体要求”“中共对宗教代表人士的具体要求”“宗教工作的本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我国的宗教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的具体体现”“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的主要内容”“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原则”等问题,答对率都在80%以上,多数甚至是在90%以上;掌握一般的题占7%,即“对宗教团体领导班子的要求”,答对率是77.8%;掌握较差的题占20%,包括了“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共处理与爱国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答对率在60%以下。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党外干部)领域:从党外中青年干部来看,掌握较好的题占74%,包括了“统战部在党外代表人士工作方面的职责”“党外代表人士的界定标准”“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储备的主要渠道”“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应坚持的原则”“可重点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部门”“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的党外正职数量”“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换届时应占有的比例”“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层级”“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行政正职的企事业单位”“中共党员参事不应超过的比例”“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享受的待遇”“应当经综合评价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适用的领域”“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的部门”等问题,答对率一般都在80%以上;掌握一般的题占16%,包括了“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须重点了解掌握的情况”“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要发挥的作用”“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的权力”“社会主义学院的性质和地位”等问题,答对率在60—80%之间;掌握较差的题占10%,包括了“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职务”“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党外代表人士的条件”等问题,答对率低于60%。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领域: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来看,掌握较好的题占7%,只有一题“关于当前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答对率是91.9%;掌握较差的题占93%,包括“党外知识分子在中国的特定含义”“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对于统一战线的地位”“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主要职责”“当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主要类型”“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责任主体”“守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阵地的具体要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构成”“党对新的社会阶层工作的方针”“习总书记做好两新组织知识分子工作的基本要求”“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欧美同学会的性质和地位”“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的地方”“做好网络人士统战工作的主要措施”等问题,答对率在60%以下。

另外,统战干部各领域题都出了几道,掌握较好的题占13%,包括“社院在民主党派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应坚持的原则”“新型政商关系”等问题,答对率在80%以上;掌握一般的题占8%,包括“统战部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关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等问题,答对率在60—80%;掌握较差的题占79%,包括“中共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统战部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职责”“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涵”“民族工作的主题”“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三级宗教工作网络”“统战部在党外代表人士工作方面的职责”“党外代表人士的界定标准”“《条例》规定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的党外正职数量”“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的权力”“关于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中国共产党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主题”“《条例》规定的统战部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工作时的主要措施”“《条例》规定的统战部在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社会主义学院的性质和地位”“对统战干部能力素质的要求”等问题,答对率一般在60%以下。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问卷汇总后的数据可以看到:当前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对于《条例》学习掌握情况呈现出比较复杂的状况,反映到《条例》宣传教育效果上就是,不能简单笼统说好还是不好,而是呈现出内容和群体两个不平衡。

先来看内容不平衡。这次调查大的内容有三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掌握较好、一般和较差的。如《条例》关于统战工作的综合性规定方面,这三者比例分别为33%、42%、25%。在统战各个具体领域方面,也呈现出这种状况,只不过不同领域在具体程度上又有区别。掌握得较好的是宗教工作领域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领域,较好率分别占到73%、74%;掌握得一般的是民族工作领域,较好和一般合计达到60%;掌握得较差的是民主党派工作领域、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统战干部领域。在每个领域内又有不同问题的差别。

再来看群体不平衡。表现得最好的是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党外中青年干部,他们对于《条例》对统一战线的一般规定答对率普遍在80%,对于相关统战具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的答对率多数在80%以上;其次是民主党派市委常委和少数民族中青年骨干,他们对于自己相关领域掌握一般,答对率多数在60—80%之间,而民主党派市委常委对于《条例》对统一战线的一般规定答对率甚至在80%以上;再次是统战干部和民主党派骨干成员、新成员,统战干部和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对于《条例》关于统一战线的一般规定掌握一般,对于各个具体统战领域多数掌握不好,而民主党派新成员在两个方面掌握得都不好;新的社会阶层则是两个方面掌握得都比较差。

由此综合来看,《条例》宣传教育有效性也呈现出不平衡状况,即《条例》综合性规定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得还是可以的,因为虽然较好率只33%,但一般率达到42%,两者合计达75%;各个具体性规定方面则差异很大,其中宗教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不错的,民族工作一般,民主党派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则较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从《条例》学习宣传的构成要素来分析:

首先是认识问题。《条例》是中国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统战工作的综合性党内法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新时代开展统战工作的“基本法”,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就可看出,即使是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仍相当程度存在着重视不够的情况,六大群体没有一个“全部看过”的比例超过50%,最高的是宗教界代表人士(47.2%)。如果说统战成员只关心与自己相关的规定、没有全看还好理解的话,那么统战干部两个班也只40.5%、43.6%则很不应该,更有甚者,这两个班都还有超过10%的人表示“没看过”。这就充分说明,他们心中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而《条例》中宗教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部分之所以宣传教育有效性较好,是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党外中青年干部的认识程度密切相关的,“全部看过”“大部看过”的比例前者达63.9%,后者更高达78.3%。

其次是主体问题。《条例》作为中国共产党关于统战工作的第一部综合性党内法规,其学习宣传贯彻的主体理应是各级党委,实际上却是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这就导致除《条例》刚颁布时各级党委以中心学习组报告会形式有过大而化之的学习宣传外,更为经常、系统的学习主要是在统战系统内进行,进党校、进党媒、进国民教育等并没有完全实现。这也正是这次调查中普遍反映社会知晓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六大群体中认为“《条例》在社会上知晓度高,一般市民都知道”仅有统战干部的超过20%,党外中青年干部则为0)。而各级统战部门尽管从理论上说,对于这一部统战工作的“基本法”,不仅是要作为基本遵循,更要经常、反复学习,但实际上是基本交给社院来执行。从这次问卷调查就可看出,在“《条例》的获知途径”问题上,多数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都将社院列为首选。而目前我国社院大多并没有学员抽调和课程安排的权力。这一方面导致部分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反复参训,另一部分人则长期不训;另一方面导致社院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也难以做到经常化、系统化。2015、2016年,由于有统战部门的明确要求,《条例》是社院主体班甚至委托班的必修课,但从2017年起开课就大幅减少,到2018年就没有再开了。这就导致相当多新的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没有经历过对《条例》的系统学习,更谈不上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开展精准化的教育。

其三是对象问题。从这次调研反映情况来看,不同调研对象之间显示出很大差异,理应掌握最好的统战干部反而掌握得一般,反倒是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党外中青年干部是掌握得较好的。这就反映出对于《条例》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并不因为身份的专职化而程度更高,而是取决于调研对象自身对《条例》的关注度以及学习的认真度。同时从问卷反映的情况还可以看出,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都不同程度存在学习强度和频度不够的问题。这里主要是民主党派新成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以及少数民族中青年骨干,特别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平时几乎较少能接触到统战的基本知识,更很少专门接受《条例》的培训教育。就以这次调查为例,19个班中,民主党派成员的占了13个班,以至可以分出三个层次,这就意味着他们可在不同层次都来进行《条例》的学习,这也是为什么民主党派市委常委在多数问题上答对度明显高于骨干成员和新成员的原因。

其四是方式问题。从这次问卷调查反映的情况看,综合性规定的掌握情况一般要强于具体性规定,单选题的答对率一般要强于多选题。出现这种情况与目前《条例》的学习宣传的形式有很大关系,即主要还是宣讲报告会和社院的各种办班培训。由于时间的关系,这种方式往往只是介绍《条例》出台背景和大致精神,好一点的可能会介绍一下某些领域要点,多半也只是强调“是什么”,而很少透彻讲清楚“为什么”。这就导致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对于一些政策规定的理解仍然是基于个人的感性认识。比如“《条例》对于统战工作的意义”,设计了四个选项,其中最后一项是“提供了经费保障”,这显然是一道干扰项,但是仍有相当多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选了此项,最多的竟是民主党派市委常委(41.9%)。这就是没有看到《条例》对于统战工作根本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而不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文件。

其五是内容问题。这次调查反映出最大的问题就是内容上的不平衡,不仅表现在不同领域之间,也表现在同一领域不同内容之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不同受众自身认真程度和学习频度外,与《条例》学习宣传时针对性和精准性不够也很有关系。从前者来看,除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工作领域答对率是最低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观认识不够,而是他们是新生的统战群体,接受这类学习频度太低;同时也是因为这方面许多理论和政策本身也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想让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准确掌握并不容易。还有些内容问题,则反映了更深层次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教育中需要搞明白和说清楚的问题。比如“当前我国统一战线的名称”这道题,看似无可争议的应选“爱国统一战线”,却有多达35.1%的人选了“发展统一战线”,因为从他们直观感受出发,统一战线当然要为“发展”这一第一要务服务。那么为什么当前我国统一战线是“爱国”,而不是“革命”“建设”或“发展”的,恐怕也没有真正研究清楚,宣传中更没有“说明白”。

其六是保障问题。由于《条例》在制订时的先天缺陷——尽管有对新时代统一战线总体和各个领域统战工作的具体规定,但是作为法规来说,没有执行的保障条款,即一般法律法规都具有的“责任条款”,这就决定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取决于各地党委的重视程度。如果重视程度不高,那么在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乃至持续度上都要大打折扣。这里特别突出一点就是,许多地方在学习宣传贯彻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条例》作为法规的刚性,而把它等同或类似于过去党内关于统战工作的基本性文件。这就导致了一种现象,即出台时学习宣传活动搞得轰轰烈烈,但一阵热度过后就放了下来,而没有将其作为必须长期遵循的基本准则进行持续的学习掌握。这就导致《条例》学习掌握好了固然好,掌握不好也不会带来多少严重后果。如此一来,《条例》宣传教育的有效性自然就大打折扣。

三、提升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下一步提升《条例》宣传教育有效性可以有针对性地从这些问题入手:

首先是提高认识。要真正把《条例》当作新时代统战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法治保障,在各级党委及其统战部门、统战干部和统战成员乃至全党全社会牢固树立《条例》“统战基本法”的地位和意识。真正做到:凡是要了解中国共产党新时代统战工作的,必看《条例》;凡是要从事新时代统战工作的,必行《条例》;凡是要处理涉及统战事务和问题的,必依《条例》。特别是统战干部要将是否学习掌握并严格依《条例》办事当作衡量是否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实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的重要标准。只有这样,才可能将《条例》的学习宣传经常化、全面化和长效化。

其次是要强化主体。要切实落实《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中第三项的内容(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明确各级党委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主体责任,真正做到将《条例》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将《条例》及其相关的统战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成为考核各级党委统战工作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直接责任,落实其他统战部门组织《条例》相关内容学习宣传贯彻的重要责任,赋予社院开展《条例》学习培训主阵地的具体职责,每两年组织一次《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的检查。这其中,特别要注重发挥社院主阵地作用,明确将《条例》宣讲作为各类主体班次的必修课程,作为各类委托班次的基础课程,针对培训对象不同开发各有侧重的系列课程。在发挥主阵地作用的同时,要注重《条例》的社会宣传。从这次调查情况来看,在《条例》的获知途径中,选择“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的最低在10%以上,多的甚至达40%。这说明这几年社会对包括《条例》在内的统战工作宣传有了明显增强,要因势利导,动员更多方面来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其三是要精准对象。从这次调查反映的情况来看,不同的群体对《条例》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对于统战成员来说,他们更关心与他们相关的部分,这一点以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党外中青年干部表现得尤其突出。因此,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也应由过去面上造势、全面介绍转入到因群施教、精准掌握的新阶段。除了学习统战共同性规定外,重在针对具体群体让他们学习掌握与其直接相关领域的政策规定,这样也可以更容易调动起他们学习掌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这就要求今后的宣讲由过去的“大水漫灌”变为“精准滴灌”。从社院来说,则意味着培训对象的组织上最好是做到分群分类分级,最好是一次培训时是同一类对象,这样就可以针对性地把《条例》中相关内容讲深讲透,特别是针对那些本领域内容易引起歧义的问题、容易产生认识误区的问题进行重点宣讲。另外,从这次调研来看,统战干部、民主党派新成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特别需要加强学习。这里具体情况还不太一样:民主党派新成员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是学习频度不够的问题,要组织他们多参加一些相关的学习活动。特别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除了统战系统组织的学习外,其他很少能有学习《条例》的机会,因此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团体更应主动来组织。统战干部主要是学习态度不好的问题,首先是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真正把《条例》当成自己开展工作的“饭碗”。

其四是要丰富方式。从这次调研情况看,这几年大水漫灌式的课堂讲授方式在造势上是有一定效果,但对于精准掌握的有效性则显得远远不够。必须加以改变,更多地采取互动式、案例式、现场教学、情景模拟的方法,让学员们在喜闻乐见中真正将《条例》的规定入脑入心。以民主党派工作领域为例,与其在课堂上枯燥地讲政党协商的有关规定,还不如搞一场“政党协商座谈会”的情景模拟课。

相信这样一场课下来,学员们自然会对政党协商的主体、形式、程序、内容有清楚的认知,而不会把“提案办理协商”认为是政党协商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可以更多采取网络方式,如借鉴慕课的做法,将《条例》内容拆解成一个个独立部分,这也有助于因群施教的落实。

其五是要聚焦内容。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在《条例》的宣传教育中至少有以下内容不仅需要从理论上搞清楚,而且需要从实践上说明白:

一是关于统战综合性规定,也就是统战基础理论与政策方面。1.关于统一战线的构成,为什么是四者,特别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也是统战的基本构成部分(统战干部选此项的不到40%)。2.关于新世纪统一战线高举的旗帜(这一题答对率没有上80%的),为什么是两面旗帜“社会主义、爱国主义”。3.关于现阶段统一战线的主题,为什么是“大团结大联合”,而不是“大团结大建设”“大团结大发展”“大团结大创新”(这一题答对率除党外中青年干部外都低于80%,半数的甚至低于60%)。4.关于统战部的基本职责,为什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不是(这一题在综合性规定题目中是答对度最低的,没有一个群体超过60%,多数在40%以下)。

二是关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领域。从统战干部来说,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为什么“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是统战部在这一领域的主要职责之一。2.为什么中共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而不是组织领导,是党委领导而不是部门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3.为什么“社会服务”不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这一题也是民主党派成员要解决的问题,有超过40%的民主党派成员认为是)。从民主党派成员来说,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什么是“基本”而不是“根本”的政治制度(答题中民主党派三个层次成员都至少有30%的人认为是“根本政治制度”)。2.为什么“提案办理协商”不是政党协商的主要形式,可以由此讲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区别。3.为什么“参加国家政权”是民主党派参政的主要内容,可联系讲“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准执政党或参加执政的党。

三是民族工作领域。作为统战干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为什么“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是统战部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之一。2.为什么“交融”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3.为什么“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而不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第2、3题也是少数民族人士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除此外,还有:为什么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的认同中应有“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四是宗教工作领域。作为统战干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为什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而“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是。2.为什么“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是指“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而不是“省、市、县(区、旗)”。第一题也是宗教界人士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除此外,还有:1.为什么“经济上共促发展”“社会上共同服务”不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2.为什么“尊重个人信仰选择”不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领域。作为统战干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为什么“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是统战部在党外代表人士工作方面的职责;2.为什么“职级中上”不是界定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3.为什么“经费使用的签字权”不是《条例》保证的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的权力。作为党外中青年干部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1.为什么《条例》规定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的专职职务是副秘书长而不是副委员长或副主任;2.为什么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与民主党派主委一样可以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六是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及其他领域。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方面不是解决哪些突出问题,而是要重新开始、全面普及。因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一度沉寂了很长时间,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进入新世纪后才开始起步,所有的东西都要从最基础开始全面进行宣传教育。至于其他领域,主要是统战干部要着力解决:1.非公经济领域统战工作中,为什么主题是“两个健康”,而不是“引导非公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和有序政治参与”;2.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中,为什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不是统战部在这方面工作的主要职责。

最后是要落实保障。要想真正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到位,有必要举起惩戒的大旗。凡是对《条例》学习掌握不力而导致工作出现问题的,要给予相应组织处理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条例》的学习贯彻同样适用。建议《条例》全面修订,增加责任条款一章,明确规定不按《条例》办事要给予怎样的处理;在这之前,建议先行出台《统一战线工作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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