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击倒“眼科专家”
2019-01-25梁军
梁 军
医疗卫生事业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近年来,医疗设备购销环节却被个别不法分子盯上了,也为医疗部门个别负责人借机捞钱创造了机会。
2018年12月7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原主任高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0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高丰,这个被光环笼罩的“眼科专家”,曾用高超医术救治病患的白衣战士,因为一念之差,没有守住廉洁底线而身陷牢狱。回看其腐化堕落的轨迹,让人唏嘘不已。
政策攻心突破口供
2018年3月初,襄阳市监察委员会将时任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高丰涉嫌受贿的线索移交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枣阳市监察委随即对线索展开初查,在获取部分证据后,于3月29日对高丰采取留置措施。
为迅速突破此案,枣阳市监察委制定了周密的调查计划。他们分成两个办案组,一组立即讯问高丰以突破口供,另一组追查行贿人,获取并固定相关证据。
讯问组的办案人员单刀直入,问高丰:“你在医院采购医疗器材中有没有收受好处费?”
面对办案人员这么直接的讯问,谈话初期,高丰抱有侥幸心理,不承认自己的受贿犯罪问题。他觉得:“我只是个眼科主任,怎么会对我采取措施?我的问题难道很严重?”而办案人员告诉他,别忘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古话。
经历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高丰觉得,监察委肯定掌握了确凿证据,否则不会直接问及医院购买医疗器材收好处费的事。感到无望的高丰很快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不久又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专案组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高丰职务犯罪案做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为起诉庭审顺利进行夯实了基础。
随后,高丰的妻子汪某代高丰向枣阳市监察委退缴涉案违纪违法款120万元。
高丰在交代材料中写道:“我充分认识到我的错误,对党和人民犯下的罪行,认识到自己放松要求,缺乏学习,使自己从一个人民医生沦为阶下囚的过程,我现在万分后悔……”
晚节不保滑向泥潭
高丰出生在湖北省竹山县一个普通家庭。青年时代的他勤奋好学,1984年,22岁的他以优异成绩从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毕业,被分配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很快成为业务尖子。
那时的高丰,积极上进,踏实肯干,一步步走上中层领导岗位。32岁即担任医院五官科副主任,37岁任眼科主任。
担任眼科主任18年,高丰成为襄阳市眼科权威专家之一,曾担任襄阳市医学会第七届眼科专科分会副主委、湖北省眼科学会委员、湖北省医师协会眼科分会常委、湖北省眼科激光专业委员会常委、湖北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眼生物材料专业委员会常委、湖北省卫生卫技高级职称评委等职务,还担任武汉大学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无数光环聚于一身。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廉洁方面,他却交出了一份使组织失望、令人们心痛的答卷。几年前,高丰的儿子出国留学,为了给儿子求学、就业、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处事谨慎的高丰底线逐渐失守,把党纪国法置之脑后,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像高丰这样工龄长达35年57岁的“眼科专家”,如果能坚守防线,将会在3年后退休,和儿孙安度晚年!奋斗了一辈子,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暗箱操作收受红包
与高丰打过交道的人都有这样的印象,他“为人厚道,容易与人相处”。也许正因为这样,再加上他作为襄阳一院眼科主任,在设备采购前具有提交采购计划申请、提出主要技术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推荐三个以上品牌设备的权力,还参加采购评标活动。为此,他身边经常围绕着一些医药代表和医疗器械经销商,寻找机会向他发起进攻。
“感谢高主任对我们公司业务上的帮助和关照,一点心意,无论如何要收下!”2012年的一天,武汉某公司总经理蔡某来到高丰的办公室,将两万元现金交与高丰。在蔡某第一次送钱的时候,高丰曾经拒绝过,但在蔡某强硬推送之下,高丰最后还是收下了。
原来,2011年7月,武汉某公司在高丰的帮助下,销售给襄阳一院一台意大利CSO光学显微镜,价格20余万元。之后,有了高丰的关照,武汉某公司经销的耗材,几年间在这家医院的采购中所占份额逐年扩大。当然,高丰也收到数额不菲的红包。
起初,高丰对给他送钱送礼的业务客户,也是坚决抵制的。
与商人们的交往中,看到他们穿必讲品位、用必讲奢华,而自己却拿一份死工资,儿子又在国外留学开销大。想到这些,高丰的心理失衡了,思想上慢慢发生了变化。
从开始的收些烟酒,到伸手收了第一笔钱两万元;从收第一笔钱时的忐忑不安,到收钱收得心安理得,高丰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思想上退一寸,行动上松一尺。从那以后,很多医药代表都和高丰套近乎。除了宴请之外,还经常到他的办公室送东西包括送现金,高丰也都一一“笑纳”,他总觉得这是行业潜规则,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价值观在慢慢地扭曲。之后,采购额度越大“回扣”越高,高丰的“胃口”越来越大。
2013年,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外招标采购某眼科设备。湖北某公司总经理段某听到风声,立即找到高丰疏通,表示只要高丰作为业务科室负责人不反对,其他环节将畅通无阻。段某向高丰承诺:“该属于你的一定给你!”
经查,段某和高丰约定,中标后按照设备实际价格给其4%的回扣,并许诺某激光耗材压平镜由段某的公司提供,每只给高丰回扣100元。
高丰利用申报、评审等职务便利,为段某中标给予关照。2013年10月,该公司中标,并顺利销售给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一台美国Abbott公司生产的“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治疗机”“IFS激光角膜手术仪”,价值高达980万元。
2015年2月,医院首笔应付款支付给段某后,段某立即送给高丰10万元。2017年9月,段某又送给高丰30万元。
私欲越来越膨胀
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也关不上了。高丰开始消解了以往小心保持的自律和谨慎,在追求金钱的道路上,挖空心思,越走越远。
2015年至2016年,高丰以在襄阳召开大型眼科学术会、外出学习交流的名义,先后向3家外地公司有关人员索要赞助费,共计10.8万元。“多搞点赞助费!”面对高丰的要求,一些公司业务员不敢怠慢,毕竟自己的生意需要高丰的关照,于是心领神会给予支持。担心事情败露,高丰从赞助费中拿出部分分给几名眼科医生,剩余6.4万元自己留下。
2016年春,高丰和妻子为出国看望新出生的孙子,让某公司总经理段某为自己和妻子办理旅游签证,而应当由个人支付的机票费用3万元均由段某支付。
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高丰还堂而皇之做起了“买卖”。
2016年6月,某飞秒维修商吴某与高丰联系,向其收购压平镜。高丰安排眼科护士刘某分三次给吴某寄压平镜共计560只,每只收购价格400元。
>>枣阳市法院代院长杨明担任审判长 作者供图
>>枣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贾俊宣读起诉书 作者供图
通过私自出售压平镜,高丰获利共计22.4万元。为堵住别人的嘴,高丰从中分给眼科护士刘某两万元、眼科医生王某1万元,余款19.4万元由自己留下。
一些企业老板为了和高丰拉近关系,还打起了“感情牌”。
2015年10月,某公司向襄阳一院眼科销售日本豪雅人工晶体。为感谢高丰的帮助,公司汪某和妻子出国旅游,花重金为高丰购买手表一块和女士包一个,回国后送给高丰。
>>被告人高丰在法庭受审 作者供图
不仅如此,高丰在更换新车上也主动出击,从客户身上拔毛。
2013年10月,高丰拟将旧车以6万元价格处理后更换新车,医疗器材代理商谢某二话没说表示同意。之前,高丰曾以手头经济紧张为由向谢某借了10万元,旧车抵借款之后,高丰还欠谢某4万元。于是,高丰假意提出要将余款还给谢某,谢某说:“这剩下的4万元钱,有2万元是SBK板层刀的钱,2万元是刀头钱,你不用还我了。”高丰当然明白此4万元是谢某给付的回扣款。
“现在同行竞争太激烈,生意并不好做。如果不给这些部门负责人送钱送礼,‘局面’就不好打开。”当办案人员向行贿人调查取证时,他们认为自己送红包也是出于无奈。
据知情人士透露,尽管有些医疗设备需要通过招标采购,但医院和使用科室对于该设备的配置和参数有决定权,所以投标单位为了争取采购项目,会千方百计地拉拢医院科室的相关负责人,这就形成了相关管理人员的“灰色地带”。
在不断收受他人钱财的过程中,高丰私欲越来越膨胀,思想不断蜕变,已经完全背离了共产党员的要求,忘记了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最终被组织调查,身陷囹圄。
世间永无后悔药
2018年11月29日下午3时,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原主任高丰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枣阳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枣阳市纪委监察委机关干部和枣阳市法院、枣阳市检察院干警及群众5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悉,这起职务犯罪案件是枣阳市首例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办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开庭审理的留置案件,枣阳市监、检、法各方都高度重视,由该市监察委副主任任调查组组长,该市检察院检察长任公诉人,该市法院代院长为审判长。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丰在担任襄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申报、评审采购眼科医疗设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8笔,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一名普通学生成长为医院眼科主任、业内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离不开组织和单位的教育培养,可我个人私欲逐渐膨胀,最终突破了底线,不仅毁了我自己的一生,也给党组织带来了不良影响,给我的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法庭上,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丰几近哽咽,当庭表示真诚悔过、认罪服判,请求法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继续从事学术研究,贡献社会。
2018年12月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丰的亲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以被告人高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80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高丰案警示我们,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