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研究若干问题探讨*
2019-01-23周延飞
周延飞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农村经济形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虽面临乡村衰败、人才流失、产业基础薄弱、基层组织建设滞后等现实问题,但也迎来了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等机遇。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都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
一、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的总体描述
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总体上呈现数量多、文献类型多的特点。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关键词,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检索出2926条结果(见表1),通过其他数据渠道检索出代表性著作20部(见表2)。从检索结果来看,从2003年起,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文献的数量不断增长,原因是2003年开始的农业税费减免试点改革和2006年开始的免除农业税费政策推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积极探索如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2013年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文献的数量大幅增加(20部代表性著作中有16部是2013年及以后出版的),这与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时间点是一致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这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2013年之前的4部著作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或较成熟的地区为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如潘名山和王安康的《新型集体经济》以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周晓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以南街村作为个案进行实证分析,陈水乡的《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与探索》专门研究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问题,邓伟根和向德平的《捍卫基层——南海“政经分离”体制下的村居自治》专门研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经分离体制,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分离。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之前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处于地方探索阶段,为全国其他地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构建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新型集体经济机制,从而把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上升为一项全国性的公共政策。2013年以后的代表性著作鲜明地体现了政策和问题导向以及欠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如邓大才的《土地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研究了山东省东平县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王宏甲的《塘约道路》作为一部报告文学著作宣传了贵州省安顺市塘约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先进事迹。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学术界也将展开更深入的研究(见图1)。
表1 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文献类型
表2 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代表性著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的具体阐述
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的具体阐述按照以下思路展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是怎样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没有必要继续发展下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解决哪些问题?有效实现集体经济要思考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两个方面的问题。
1.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共识较多与分歧较少并存
图1 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文献数量变化趋势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大致分为传统集体经济和新型集体经济。学术界对传统集体经济的概念界定一致,指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学术界对于传统集体经济的作用还存在一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传统集体经济是一种低效率的经济形态;有的学者认为传统集体经济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华西村、南街村、刘庄、进顺村等先进村都是靠集体经济发展起来的。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界对其内涵界定有较多共识,但也存在一定分歧。例如,朱有志等(2013)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农民在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多元化的合作经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苑鹏等(2016)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以成员自愿合作与联合为原则,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徐勇(2016)认为集体经济并不等同于集体共有经济,它还包括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集体成员的个体经济。而韩松(2011)认为将承包制下的家庭经济以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就定性为集体经济是不对的。徐勇(2016)却认为集体所有制下的个体经济也属于广义上的集体经济。在江西省横峰县王家村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基层干部认为能给村集体带来经济收入的经济才是集体经济。综合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界定的共识有以下几点:一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要素是集体所有权;二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是清晰的;三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还包括资本联合,且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联合,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四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经营方式多元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界定的分歧在于:基于集体所有权的个体经济是不是新型集体经济。纵观农村现实可以发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融合了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特点,能给村集体和农民带来收入增长。
2.对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关系认识逐渐清晰
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关系产生较多争议的原因是对农村集体经济中的集体有不同的认识。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中的集体有3种认识:一是个体之间合作发展农村经济,从而形成集体,因此农村合作经济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二是基于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农村经济才能称为集体经济,而基于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不是集体经济;三是集体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它们发展并能实现村集体创收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收的经济才能被称为集体经济,其他组织发展的经济不能被称为集体经济。从文献来看,20世纪80年代至今学术界都在争论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关系。朱仁祥(1989)概括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关系的5种观点,即全异论、合作经济包含集体经济论、集体经济包含合作经济论、部分重合论和全同论。陈锡文(1992)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经济将是合作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它们不是同一发展阶段、相同性质的同一事物。韩俊(1998)认为集体经济是一种集体无差别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承认其成员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的。孙国贵(2015)认为集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但同时认为在新形势下,一是要注意将不同的合作经济相区别,尤其是将集体经济与专业合作等合作形式相区别,二是要高度重视集体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关系的认识从分歧较大到逐渐取得一定共识。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关系关键在于在概念的前提和核心要素上取得共识。首先,从形式上看,两种经济形式都与家庭经济不同,是多个农民(家庭)合作的经济。其次,从产权性质上看,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存在广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和狭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包括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获得的财产权利越来越清晰,基于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经济及其形式将会越来越多。从目前国家提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理念和地方实践来看,笔者认为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泛化。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取得较大成效,但如今已到了一个历史转折点,必须加强集体统一经营功能。新的集体统一经营是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自产权的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以此达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增加和村集体有财政实力为本村集体(行政村或村小组)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的目的。因此,从上述角度理解农村集体经济就会比较清晰。
3.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深刻剖析问题和多角度提出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也面临很多问题,因此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即集体产权是一种不清晰的产权,只有私有化的产权才能起到激励个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集体产权不能激励个体积极性。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通民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正确理解。针对这些质疑,另外一些学者进行了反驳,他们论证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深刻剖析问题,进而提出有效对策。
一是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马艳(2005)认为传统集体经济相对萎缩甚至在某些领域逐步消失有其必然性,但同时新型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重生并发展也有其必然性。童列春(2012)认为集体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只要人与人之间存在强弱差异、市场机制仍然存在缺陷,就需要集体经济。赵德健(2016)认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农村社会治理结构重构的基础。王宏波等(2017)认为新型集体经济是带动个体经济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市场化,补齐农村发展短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
二是深刻剖析农村集体经济问题。李周、任常青(2015)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受到挤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条件不够成熟、农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信心不足、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不规范以及干部群众仍然有等、靠、要的想法。孔祥智等(2017)认为农村集体经济面临集体经济主体缺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缺乏长效发展机制等难题。
三是多角度提出有效对策。陈小君等(2013)认为有必要通过收取地租完成集体经济的资金积累,再将其用于发展性项目。邓大才(2014)认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程度和区间取决于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之间的关系。张利明(2015)认为集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自主决定的基础上。徐勇等(2015)认为集体经济作为微观经营主体,只有与宏观市场经济体制对接,才能建构起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郝亚光(2015)认为政府只有科学地把握政府介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程度、外部支持的力度,才能找到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陈军亚(2015)认为权利主体的明晰程度、权利内容的多元程度和权利流转的可实现程度决定了集体经济的效率差别。徐勇、赵德健(2016)认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经历和正在经历统、分、合3个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需要产权相叠、利益相关、要素相加、收益相享、治理相适、主体相信、政府相持等条件。侯风云(2017)认为农村基层党建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
4.对农村集体经济相关组织的关系认识存在不同观点
认识农村集体经济,应理解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及其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
一是对于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和政府的认识是一致的,这也成为讨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于飞(2016)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是集体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应由所有成员讨论决定。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从《意见》中可以看出,政府认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学术界在探讨如何完善这种形式。21世纪初,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或公司化有过较多讨论。例如,王春平等(200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社与公司制嫁接的方式进行企业化改造,配套措施是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政府职能化与村民自治组织兼职化。闫周秦(2005)认为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必将是建立各种各样的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争论较多。例如,郑有贵认为(2012)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合适,但需要单独立法。张安毅(2017)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被改造为自我管理的纯粹经济组织,依据市场规则建立主体运行制度,并按照财产权规则重构成员权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界定为特别法人。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法律规定是显著的社会进步,但也有学者认为,用民法的理论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不符合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农民的意思表示也并不自由,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法人。然而,现实中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起来,村党支部(党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从《宪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来看,村民自治组织也享有一定的集体资产管理权利,这就导致了学术界的争议。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是什么关系,他们的权利关系如何界定?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大部分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独立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增加行政成本。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不适应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体制上也不顺,而且很多发达地区已经实行政经分离。实行政经分离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事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专事村民自治事务(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计划生育、日常行政、治安管理等)。例如,徐增阳等(2010)认为应当突出村民委员会的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剥离其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使之成为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甚至有学者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承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开支,而应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还有些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虽然在职能上应明晰起来,但不能忽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作用。
5.紧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进程
从2013年开始,学术界比较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要素,即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代表性著作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探索》(黄延信,2014)、《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2015)、《农民的呼唤——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2016)、《农村集体产权权利分割问题研究》(叶兴庆,201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与法律研究》(方志权,2016)。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二是《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摆在5个关键领域之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始(江苏、北京、上海等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实践,2015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是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全国性政策实践);三是《意见》等政策的出台。
目前国内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有6个方面。一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动因、目的等。张占耕(2016)认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动因包括市场化、城镇化和工业化。张红宇(2016)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两个目标:从宏观角度来讲,要实现资源要素的平等交换;从微观角度来讲,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方向、组织形式等。许经勇(2017)认为要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股份合作制。三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应注意的问题。农业部经管司课题组(2009)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调整好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与政府职能的关系。在中国完成土地城市化之前不能贸然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贺雪峰(2017)认为将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教训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将导致严重后果。四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成效论证、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研究者主要通过举例来论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取得的成效,并从中发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如陈志新(2006)、王敬尧等(2012)、王宾等(2014)、黄延信等(2016)、孔祥智等(2016)和贺福中(2017),分别以无锡市、温州市、北京市昌平区、四川省和广东省3市4县(区)10镇(街道)12村(社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城北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例进行论证。五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基层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李增元(2014)认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结构,从而影响基层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唐鸣、江省身(2017)认为必须从基层治理主体的权利结构入手,提升农民的权利意识,调整基层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六是农村产权改革的理论思考。不同学者从不同理论视角看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如黄韬(2007)从和谐产权角度,屠世超(2016)从法经济学角度,狄金华等(2016)以中国传统的农村集体资产——族产管理为基础、以控制权理论为框架。
6.对农村集体经济其他内容的研究呈现多样化
除上述5个方面的内容外,学术界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内容进行了多样化研究,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变迁历程的梳理(翟新花,2010;潘建雷,2017)和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研究(韩哲,2015);从某个理论视角看农村集体经济(罗艾平,2011;薛继亮2011;朱有志,2012;王今朝,2012;何干强,2014;张帆,2016);农村集体经济的区域研究(张忠根等,2007;祝之舟,2010;孔有利等,2010;杜国明,2011;侯少文,2011;王景新,2011;薛继亮,2011;郭海霞,2012;陈小君,2012;高飞,2012;王景新,2012)和个案研究(王化起,2012;杨善民,2012;李后强,2016;石敏,2016);农村集体经济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研究(郎晓波,2009;何兵,2011;张晖,2015);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要是成员身份界定争议与实践、成员权退出、成员权性质等(余梦秋,2011;高达,2014;杜立,2015;李爱荣,2016)。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趋势研判
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发展历程梳理、存在问题分析、相关组织关系阐述、发展经验总结、理论视角分析等都较为全面。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势对于推动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1.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开始发生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分离,打破所有制的封闭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可以享有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开始让渡自己的一些产权。全面理解和正确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区别看待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是一个统称,是基于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权利束。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集体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达,是基于物的基础上的财产关系。集体所有权的物是指集体资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金。集体资金比较好理解,集体资源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集体资产包括楼宇、厂房等经营性资产和学校、办公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在此,我们把所有权理解为狭义上的所有权,产权是指基于所有权基础上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是发展趋势,但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其社会化方式也不同。例如,农村土地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3种类型,它们的社会化方式就存在较大差异。承包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可以采取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和企业经营多种经营方式,各地应根据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的经营模式,不能强行哪一种经营模式,而应赋予承包者更多的自主权。宅基地是满足农民居住需求的,带有无偿分配和福利性质。随着城乡流动性增强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宅基地产权制度也进行相应改革,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农民的资格权可以退出,城里人可以到农村租赁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试点运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赋予农民集体更多的开发自主权。农民集体要正确处理与集体成员、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方的关系,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二,认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的区域差异性。全国58万多个行政村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资源禀赋、地理位置、产业类型和人口转移程度等因素均会影响某个村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水平。华西村、南街村、刘庄等先进村的集体经济已经形成农、工、贸一体化的产业格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实行政经分离体制,这被写入国家政策文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全国大部分农村和地方政府才真正重视集体经济的发展。今后,各地应适应产权社会化的要求,借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吸收借鉴不同区域好的做法,如贵州省的“三变”改革、山东省东平县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四川省崇州市的农业共营制和江苏省射阳县的联耕联种制等。在产权社会化过程中,不得改变集体产权性质,不得私分集体资产,不得增加村民负担,不得损害村民合法权益。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可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也不能竭泽而渔、一锤子买卖,确保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村施策,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走多元化发展之路。
第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中的农民财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的主要特征是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再由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封闭使用,其他外部主体也通过享有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的目的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通过吸纳外部资本,组合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最大化提高产权效益。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农民,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社会化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如今,农民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实际上很多农民已经不从事农业,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也不是农业。土地收入不一定能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但事实证明“半工半农”模式确实可以起到代际传递的作用。在外出务工人员还未完全融入城市之前,应处理好产权社会化中产权效益最大化和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更多的农村人口将迁移到城镇,但他们仍然保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还有一部分人仍将留在农村。一方面城市人口或外地人口到空心村从事农业,另一方面原空心村人口又将迁移到城镇或发达地区农村。空心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以何种形态存在?农民的财产权利如何保障?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思考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元化
单靠农民集体一己之力,农村集体经济很难发展起来,需要政府、企业、农民集体和家庭等共同发力。
第一,政府为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一是财税支持。政府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财政保障体制。鼓励财政资金向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合作社倾斜。对村级组织引进的企业落户在产业园区的,应将地方财政所得的部分收益返还到村。对于村集体领办、合作兴办的各类项目,符合政策的优先给予税收优惠。二是项目支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协同推进、合力发展的原则,整合相关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项目资金更多地投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对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扶贫开发、秀美乡村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可以优先立项和扶持。在这些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村集体可从中划分一定的固定收入或持有一定的股份,增加经济收入。一些扶贫项目,在实现群众脱贫致富之后,其收益可以作为村集体收入划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企业助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是金融企业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设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信贷资金,把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二是实体企业支持。实体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人才、信息和管理等优势,与农村市场、生态、矿产和劳动力等资源优势相对接,促进企业增效、村集体增收。
第三,村集体应做好人才和发展机制工作。一是组织建设。村集体探索从政治素质好、法纪观念强、群众公认的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社负责人、优秀民营企业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村级组织负责人。二是完善集体经济激励和约束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是由本集体中少部分成员进行日常管理或引进职业经理人管理。本集体少部分成员或职业经理人构成中国农村集体产权代理人。产权代理人直接关乎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即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产权代理人处于两个极端: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侵占集体资产;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带领其他农民共同致富。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代理人的经济激励机制和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约束机制。三是村际集体经济发展。笔者调研江西省横峰县王家村小组农旅发展有限公司,得知该公司现在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本村资源有限,该公司想与隔壁村合作,充分利用其丰富的自然资源,打造旅游联合体,但是隔壁村缺少一个能把全村人凝聚起来的核心人物。如隔壁村能有一个核心人物,两个村将走差异化、互补性和抱团发展之路,从而极大地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促进村与村联合发展集体经济是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第四,农民应转变思想观念,辩证认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与分的关系。多方面因素综合导致一个村庄村民有经济分化,富裕村民、小康村民和贫穷村民共居于一个村庄。一个国家贫富差距过大会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动乱,一个村庄贫富差距过大同样会影响一个村庄的社会治安与稳定。因此,在村党组织领导和自治组织自我管理下,不同经济层次的村民都应转变观念。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民应带动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应改变等、靠、要思想,通过自身劳动参与集体经济建设获取收入。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长期以来家庭经营分的色彩过浓,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统,两者没有有机结合,致使农业现代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而如今农业现代化又面临乡村空心化、务农人员老龄化、农地细碎化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调整生产关系。新型集体经济能够弥补家庭经营的短板,发挥统的优势,达到两者相得益彰的效果。统与分是一个矛盾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践中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门艺术,也是一个理论问题。
3.农村集体经济产品市场化
传统集体经济的产品以政府计划为主导,而且比较单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品必须市场化,才有盈利空间。认识农村集体经济产品市场化,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城乡融合发展是农村集体经济产品市场化的背景。改革开放激活了生产力,农村劳动力逐渐自由流动于城乡之间,获取更高收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单向流入城市,使得农村空心化逐渐加剧和城乡对立趋势日益明显。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谈到,乡村农业人口的分散和大城市工业人口的集中,仅仅适应于工农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的阶段,这种阶段是一切事物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恩格斯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历史中看到经济发展造成的城乡对立状态,并设想改变这种状态的办法,即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恩格斯提出了城乡融合的超前理念,预见了社会发展规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按照乡村振兴5个方面的总体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城乡融合之路,城市与乡村在产业分工方面互补、共享价值增长。乡村振兴需要公共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注入,然而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是难以改变的。因此,政府应引导私人资本,组织农民进行劳动和资本联合,共同服务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产品市场化中的关系。一些地方进行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践探索表面上是政府主导行为,体现了政府担当。但集体经济产业生产的产品要变成商品,需要做到产供销都非常顺利,因此,必须采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根据市场需要,提供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以需要为导向调整生产方式,用分工理论和价值理论指导商品生产。集体经济提供的商品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是传统农作物商品(现代社会对农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而且还包括旅游、养老等服务业商品。这些商品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市场经济是有风险的,对于一些刚开始发展集体经济的村,不适宜直接兴办企业,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提倡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采取租赁承包或以现有资产、资源等作为股份,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在股份合作中,村集体和村民应学会管理、掌握技术,为今后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管理经验和技术。当然,对于一些风险比较小的产业,可以鼓励并支持村民探索不同的集体经济模式。政府在集体经济发展中主要提供村集体没办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产品流通服务等,供给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政策,输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人才技术,变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重组政府涉农职能部门,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少数人控制和被外部资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