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的思考
2019-01-23刘大义
刘大义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霍山县分局霍山县环境监测站,安徽 六安 237200)
实践证明,生活垃圾(下称“垃圾”)源头分类收集(下称“分类”)是垃圾管理处理系统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垃圾后续资源化利用的成败。垃圾分类十分重要,只有垃圾分类才能实现五大目标。
一是垃圾分类彻底化。垃圾分类可以大大降低工作量且方便易行,各种垃圾分类比混合后再分类要更加彻底。二是降低垃圾后续处理难度和费用低成本化。垃圾分类可以大大降低混合垃圾的再分类难度,节约垃圾分类处理机械投资成本、员工投入成本、垃圾综合利用设备成本等。三是资源利用最大化。如果垃圾分类彻底,有很多有用物质在源头就可以回收利用,无需后续处理,就能直接变为资源利用,且分类后的垃圾后续处理难度低,工艺控制条件比混合垃圾要求低且易于控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便于推广使用。
四是产生的污染物最小化。分类后,垃圾堆肥处理时就几乎不产生渗滤液。由于前期剔除了含氯物质,在焚烧过程中,焚烧烟气中二噁英产生量就很低,甚至没有。五是真正实现垃圾管理的终极目标——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废物减量最大化、无害化最大化。根据物质守恒定律可知,垃圾资源利用实现最大化,必然促进废物减量最大化、无害化最大化。
1 垃圾分类收集现状
从我国垃圾分类政策层面看,目前没有必要的立法规范、经济激励手段,责任主体不明析具体,导致垃圾分类难以为继,无具体可操作性。
调查发现,我国基本没有真正的垃圾分类。例如,《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要求从2018年7月1日施行垃圾分类,其第三条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一是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是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是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是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另外,该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由于规定原则性强,可实际操作性、指导性差,实际垃圾分类没有进行。调查发现,广州市垃圾分类基本停留在纸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其他地区垃圾分类也无从谈起,全部都是混合收集。
2 我国垃圾分类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垃圾分类收集法律法规有五大层次: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行政法规,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极其评级标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文件。
纵观我国现有的垃圾分类收集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有如下不足。
2.1 基本法律定位不明确。
由前文可知,现存四部法律看似基本法,但由于颁布时间造成的前后矛盾,以及国策与世界经济趋势的变化,四部法律互相抵触。
2.2 配套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健全
垃圾包括各种产业、各种材质的废弃物,有些需要专门的手段与技术加以利用。因此,立法者必须根据不同材质、不同属性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区别对待,做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的分工细化。
2.3 法律制定相互抵触,不精细,实际操作性差
当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都提到垃圾分类,却没有明确指明如何根据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方式进行细致分类,仅规定原则性的分类方式,导致实际垃圾分类无具体的规则可循。这无疑降低了法律的可实际操作性,对垃圾的后续资源化利用缺乏明确指导作用。
2.4 实施难度大,仅停在纸面上,形同虚设
由于立法过于粗糙,无实际指导意义,在执行力上,公众一直对垃圾分类的参与度不高。无法人人加入垃圾分类,自然会导致管理混乱、绩效低的结果。
3 经济激励措施
3.1 国外对垃圾分类经济激励措施
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14款规定:胡乱丢弃废弃物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 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83万元)。美国费城从2004年开始向垃圾分类的居民按量发放代金券,代金券可在指定场所购物和消费[1]。从上述国外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激励措施来开展垃圾分类,如给予一定的物质或金钱给参与垃圾分类的个人或团体等,提高其积极性和持续性。对于不参与垃圾分类的个人或团体等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强制其参与垃圾分类。这说明经济激励措施对垃圾分类意义重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3.2 国内对垃圾分类收集的经济激励措施
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未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员或团体缺乏必要的经济措施和处罚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
从上所述可知,我国对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仅停留在收取垃圾排放费和罚款上,并且数额有限,造成违法成本低,警醒作用小;没有积极给予经济奖励措施,导致经济激励措施失衡,对垃圾产生主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督促作用有限。
4 责任主体分工现状
我国生活垃圾产生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公众、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分类收集单位可以分为四类:公众、单位、物业或居委会、政府主管部门。现有的绝大多数法规对垃圾分类主体的责任规定不具体细致规范,造成各个主体责任不明、不能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导致垃圾分类无人实施、无人监管、无法进行。《广州市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用七条(第五至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管理部门如何对垃圾分类进行管理,却没有突出公众这一最大的分类主体责任应该怎么办。因此,出台垃圾分类主体责任明晰的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5 对策与建议
5.1 明确垃圾分类目标
垃圾分类的终极目标是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废物减量最大化、无害化最大化。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从能量守恒定律可知,只有资源、能源利用率越高,废物产出量才会越少。因此,只有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才能真正实现废物减量最大化、垃圾无害最大化。而当前的提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从规律角度看是不合理的,应把资源最大化放在第一位,遵从规律办事,就不会受自然规律的惩罚,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垃圾分类目标明确具体对垃圾分类很重要,也很必要。明确的目标是指引垃圾分类的明灯,它指明了垃圾分类的方向和具体途径,是垃圾分类重要和必要的一环。缺乏明确的目标,垃圾分类就失去了明确的方向,导致垃圾分类不合理,分类后的垃圾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或者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投入过大,产出过小,导致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无法正常运营,最终退出市场,又回到垃圾无序排放状态,无法实现垃圾这一放错位置的资源资源利用、废物减量、无害最大化。
5.2 立法执法细致规范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因而各地的垃圾产生量、成分差异也很大。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仅广东、上海等几个大城市出台了地方性管理法规,但实地调查发现仅处于法规颁布实施状态,但没有真正做到实际垃圾分类,主要是法规前期宣传、指导及如何分类规定的不细致所致,无实际可操作性。所以,各地应根据垃圾种类制定规范细致、有条理的法律用于指导实际垃圾分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法律形同虚设。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强大的执法强制力、威慑力和震撼力,从法律层面督促公众和单位等主体认真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同时,政府部门要规范民众行为,民众监督政府执行,相互监督,垃圾分类就会从原本的无意识逐渐变得条理清晰,最终使公众树立牢固的垃圾分类意识并内化于心,随时随地自觉做到垃圾分类。
5.3 经济激励
目前,我国对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仅停留在收取垃圾排放费和罚款上,且数额有限,造成违法成本低,警醒作用小。同时,没有积极给予经济奖励的措施,导致经济激励措施失衡,对公众、单位等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促进作用有限。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完善奖惩规定,对积极参与的公众和单位给予较高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从收到的垃圾排放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不参与或参与差的罚款中支出,这样规定很符合民众趋利避害的心态,通过长时间的强化刺激,让参与者形成条件反射,自觉做好垃圾分类。
5.4 主体责任明确细致规范
当前,绝大多数法规对垃圾分类主体的责任规定不具体,造成各个主体责任不明、不能各司其职和互相协调,导致垃圾分类无法实际操作。因此,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使人们明确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主体责任明确,能各司其职和互相协调;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分清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并根据规定进行奖惩,赏罚分明,公平公正,被奖惩对象没有怨言,能够取信于民,促进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依法行政,对违反垃圾分类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达到警醒违法行为的目的;做好法制宣传,增强国民的垃圾分类意识,让立法深入人心,让国民意识到垃圾分类的益处,真正推动我国垃圾分类工作步入新台阶。
6 结语
我国垃圾分类还没有真正实施,其政策制定的前提是立法部门需根据我国实际,结合他国成功经验与教训,主要从垃圾分类目标、立法规范细致、对实际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经济激励措施得当、主体责任明晰等方面入手,制定出一整套适合中国体制、适应中国民众执行力的垃圾分类法律体系,为真正实现我国垃圾分类奠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基础,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终极目标——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废物减量最大化、无害化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