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背景下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研究
2019-01-22郑玉芳
郑玉芳
[摘 要] 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矛盾是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与职称评价标准之间的内在冲突,这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师自身的长足发展。在自上而下开展“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高职院校的职称评审改革迎来了机会,“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它包含丰富的内涵、运作机制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放管服;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32-0214-02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務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顶层设计,这被认为是吹响了新时代我国职称制度改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总号角。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高职教育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量实用性、技能型人才,而高职院校教师在整个高等教育教师队伍中同样不可小视,其职业发展特别是职称评审工作更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本文以政府职能优化和“放管服”改革为叙事背景,分析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的现实问题和解决对策,期望对高职院校职称改革做出尝试性探索。
一、目标定位与评价标准的冲突:现行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制度的本质问题
政府自上而下地提出在高等教育职称评审领域进行“放管服”改革只是为我们思考高职院校职称改革提供了结构性机会和宏观可能性,而真正促使我们将这种思考转化为现实的对策性探索则是目前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一言以蔽之,目前这一问题的本质即在于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职称评审标准体系的不兼容和撕裂。
就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而言,高职院校主要致力于培养生产、服务、建设、管理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理论知识和抽象学理并非其主要的学习内容,适应特定岗位所需的实践知识、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才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当务之急。与此相对应,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必须遵循双师导向,即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能力协同发展更应倾向于后者,而这与普通本科院校教师发展侧重于学术导向和理论知识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
就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体系而言,目前仍套用普通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这使“高职院校教师大多要与普通高校教师一起经历同样的职称评审,遵循同样的职称系列,参照同样的评审标准。”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以发表学术性论文和主持科研课题为重要参考依据,学术性论文要求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且要满足数量的最低要求,而“核心期刊”由本科院校主导,选择标准侧重知识和理论创新,科研课题同样以理论知识生产为旨而不太重视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
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的提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探索
探索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完善,必须把握好两个基本原则。
(一)把握职称评审标准的核心价值导向
制度是价值观的直接反映和实现手段。作为教师评价手段的核心内容,高职院校的职称评审制度一定要准确反映其价值导向。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坚持产教融合和双师导向,因此,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时,一定要充分体现并涵盖实践教学能力标准及职业技能标准,业绩成果导向上要能体现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二)调整高职院校教师科研导向标准
通过制定新标准,引导高职教师将科研方向定位在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层面,特别是提高科技发明方面的标准权重,积极鼓励高职教师参与科技创新、科技发明和工艺革新,努力获得更多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在制定科研标准时应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质量,适当降低科研的数量标准,消解“科研至上”的误导。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提出被称为“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的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标准。本文所说的“代表性成果”是指能够充分显示高职院校教师科研水平、学术潜质或足够表达教师学术风格、学术涵养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论文、学术专著、专利发明、成果转化等。代表性成果着眼于评审材料的简化,以最能代表教师本人水准的学术成果、技术成果作为科研单项评审考查的对象,以便在评审过程中将注意力转向科研的质量、教师的学术潜质上。
三、“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的运作: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流程再造
“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的基本流程包括代表性成果的申报、校内审查、代表性成果外审、专家评价、评审结果处理及公示。
(一)代表性成果的申报
代表性成果的申报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什么样的成果可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二是代表性成果申报数量多少合适,即对代表性成果的范畴及数量做出界定。代表性成果在内容上可以是本专业的新发现,也可以是教学改革的成果。在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也可表现为不同形式,即论文著作、项目报告、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代表性成果的呈现无论何种性质,理论的、应用的、综合的、教学的,都需“以一种适合于公开观察的形式递交论文、陈述、报告、计算机软件等”,无论何种形式最终都交由相关专家做出评价,因此,关键在于其质量,有怎样的应用价值。
至于代表性成果的数量,由于本制度从一开始关注的就是质量,所以在数量上不做统一要求,考虑到专家评审精力及运作成本问题,代表性成果以一到两件为宜。
(二)校内审查
校内审查是很必要的环节,首先,职称评审作为高职院校教师评价最重要的一部分,必然承擔完成校内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的责任,同时还需履行本岗位的工作职责,教师在促进学校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这也是职称评审权下发对高职院校的重要意义。其次,代表性成果的评审程序繁琐复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学校有必要做最基本的成果真伪性筛查,剔除滥竽充数的成果,甄别有一定价值含量的成果,提高专家评审的效率。
(三)代表性成果外审
外审目前是最能保证评审结果公平性的程序设计,外审专家扮演着成果价值判断人的角色,因此,选择好外审专家极为重要。学校职称评审部门需建立好专家库,入库专家需尽量摒弃利益关联和人情关系,做到最大程度的盲选,同时,入库专家需按照学科门类符号化入库,确保代表性成果送审时面对的是一个个分门别类的符号而不是专家本人。代表性成果最好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发送给专家,盲审之后还要考虑盲评,发送给专家的作品做好匿名措施。最后,在制度上明确奖惩监督机制对执行者做好约束。
(四)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是专家基于个人的知识、经验对学术成果进行理性判定的个人化活动,仲裁权交由专家,送审方原则上不加过问,但专家的评价活动本身仍然需要规范化的设计,以明确评价方法、相关的评价标准问题,这种技术上的指令一方面是寻求评价活动在程序上的一致性,增强专家评价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过程序上的设置可掌握专家评价的依据,从而方便日后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反评价”。在评价标准上,学校要根据自身人才培养质量需求及师资队伍总体水平,制定相应的标准范围,以方便专家对教师的科研水平是否达到该职称所要求的标准作出判断。具体操作上,对教师的代表性成果进行标示,最终以等级的形式表现出来,再与标准作比对。
(五)评审结果处理及公示
专家完成评价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评审的定量及定性结果,署名确保评价结果的严肃性,并第一时间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各个专家的评审意见汇总整理后,即可进行统计分析。但由于各个专家综合评判尺度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最终结果应是评审委员会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达成。
四、“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需注意的问题
(一)专家库的建立
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合理与否,既取决于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的科学合理性,也依赖于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因此,建立专家遴选标准很有必要。专家遴选标准上需考量三个关键点,依次为专家的专业水平,必须是同行专家及专家的职业道德修为。专家库的建立需把握两个原则,即专家库的结构合理性及动态性,前者包括专家学科及层级分类且保证有一定规模专家群,同时校内外专家的比例要合理,确保评价的公平科学性;后者是指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以及专家的“反评估”,以确保优化提升专家整体素质水平。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需注意的问题
在构建代表性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目的性原则,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与以往“唯核心”“唯数量”最大的不同是强调科研成果的质量及创新导向,因此,代表性成果在指标体系设计时一定要紧扣这一导向;其次,代表性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应紧扣“价值-内容-形式”三个层次开展设计,核心价值点把握学术价值、创新性及社会影响力,内容设计代表性成果作品的内涵、科学性及系统性,形式上主要考虑成果的申报形式,申报内容的规范性等。
(三)评审机制的保障制度安排
“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系统的制度保障,其中信息公开制度、关联专家回避制度、约束监督制度及申诉制度构成基本的制度保证体系。信息公开制度需适度,在操作上需注意评审过程公开和专家信息保密有机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在关联专家回避制度设计上,既要主动回避也要被动回避,至于需回避的专家设置上可以参考香港科技大学的“六不准”原则。约束监督制度既要考虑到职称评审过程中从事流程操作的行政职能部门人员,亦要考虑外审专家及评价专家。校内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可建立党委、工会领导下的监督惩处办法,对于校外专家,建立专家评估机制及淘汰机制很有必要。申诉制度需明确可以申诉的内容且做到投诉有门,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诉及时调查并给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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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武生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