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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村官更容易贪腐?

2019-01-22吴元中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期
关键词:组织法普遍性贪腐

吴元中

近日,湖南省纪委对各地查处的10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党支部原书记刘长生收受贿赂问题、涟源市安平镇新万村党支部原书记吴志平贪污侵占工伤赔偿金问题等在内,有8起是村官贪腐问题。

面对比例如此之高的村官贪腐率,禁不住让人疑问:村官们都是村民知根知底的人,尤其是村委会的人都是村民亲手选上去的,为何原应被村民信任的人竟然变得如此贪婪?而且,随着一起又一起不择手段的贪腐事件曝光,近年来村官贪腐问题格外引人注目。据统计,在近年全国查处的基层违法违纪案件中,村官腐败案占了70%以上。

村官已成了一个贪腐的最高发群体。

首先,除了基数庞大、人数众多外,村官们的贪婪近乎饥不择食,应当与他们缺乏起码的收入保障有关。众所周知,与正式官员和公务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体面的收入不同,村官们非但没有工资之说,在广大没有集体收入来源的村庄,连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误工补贴也成为空头支票,根本无法兑现(在支部书记有国家补助的基础上,下一步也给村主任相当于村书记一半的补助,其他成员仍然没有任何保障)。经济与生活条件作为人得以存在的前提,并成为从事一切活动的基本动因,村官们耽误自己发家致富的时间为大家服务,有几个人没有利益、报酬、补偿方面的动机?这些连起码收入都得不到保障的人难免见了钱分外眼红,不管是危房改造补助、救济金还是任何款项,一旦到了他们手里,就很容易被克扣、剥一层皮和进行各式各样的贪腐。

>>视觉中国 供图

其次,村官们不属于正式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下台后仍然是普通村民一个,没有提拔、晋升等激励与希望,一年或半年内不得提拔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其他对正式官员行之有效的纪律处分对村官们根本没有什么意义。特别是对非党员的村委会人员更是没有任何约束,也就必然使得村官们比正式官员更加无所忌惮,贪腐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更难以控制。

当然,村官们都有任期的限制,到届后如果不受村民信任不能再次被选任,就会自然下台。然而,不受信任而下台、不能继续任职的后果,“对于被目前动机的力量可能促成的行为是一种极其软弱的束缚”(《联邦党人文集》),非但不能有效控制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反而会滋生“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理,形成“干一届,捞一笔”的风气,并无助于解决村官贪腐问题。

第三,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村官受村民监督既是应有之义,村委会组织法也规定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制度,但因暗箱操作是腐败的遮羞布,村官们自然倾向于拒绝进行村务公开和接受监督,村民对此没有任何办法。即使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在不到届的情况下可对不称职、失去村民信任村官的罢免制度,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但由于同时规定村民会议的召集权在村官手里,而他们是不会召集对自己不利的会议的,致使罢免制度形同虚设。这也是村民对村官不满只会上访,有那么多让村民不满意的村官却几乎没有罢免现象的原因。

最后,村官事实上成为最高权力者。本来,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是村组织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只是执行机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村民会议而非村官手里。按说,村委会不经授权擅自行使属于村民会议的权力,应当是无效的。然而,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与对外行为的效力,相关司法解释却使得村委会的越权行为一般有效,村民再有意见也难以撤销。很多村官也因为自己从中牟利而对村民不利或让村民不满、难以通过的事项不再召集村民会议,由他们背着村民直接决定,事实上取代村民会议成为最高权力者。这更使得对村官难以有效监督。

总之,相比于正式官员贪腐,村官贪腐更具普遍性,确实是有普遍性原因的。还望认真反思并找出这些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也只有首先解决了普遍性问题,村官贪腐才会失去共性成为个别人的问题,也才会最大限度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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