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检调对接 规范刑事和解
2019-01-21张毅周吉萍任佳丽
张毅 周吉萍 任佳丽
以“创新检调对接,规范刑事和解,探索繁简分流”为重点,重新审视不诉权,注重办案效果,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推进“多元联动依法和解”,这成为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创新落实和发展“枫桥经验”和南通“大调解”经验的自我加压的责任担当与创新进取。
2018年,南通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刑事和解案件894件,审查逮捕106件,审查起诉788件。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检调对接,组织达成和解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44件,参与和促成公安、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相关单位等组织达成和解395件。
强化案件管理,针对和解特别程序的审查重点和节点,制定、完善和推广办案规范性文件
1.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前移到最基层的公安接警受理阶段。
枫桥经验的重要一点就是政法工作对接基层,化解矛盾。矛盾是否能在基层化解,基层公安机关是关键。为此南通市检察院检调办狠抓基层检察、公安联动开展刑事和解案件受理审查工作,将枫桥经验贯穿到公安接警开始的每一个程序之中。2018年4月23日,南通市委发文要求各县(市)区“凡符合刑诉法277条规定的案件必须进入和解特别程序,规范办理轻微刑事案件”。7月16日,南通市检察院及时试点并向南通市检察机关转发推广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如东县公安局《关于和解特别程序公诉案件受理审查简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行表格式審查,提高效率和准确率。
2.通过专业化管理将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检调对接是南通多年来坚持贯彻枫桥经验,联动对接公安、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调解中心等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2018年以来,南通市检察院进一步推广规范性文件,联动对接公安、调解中心与检察机关统一使用刑事和解法律文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基层院所办刑事和解案件必须报备的16个法律文书,专业化、规范化推进和解不诉等工作,既进一步强化不诉权,又确保办案质量防范舆情;既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和解权利,又增强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将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3.总结办案实践,规范办案流程。
南通市检调案件每年近1000件,鉴于特别程序案件与一般程序案件的区别,及目前高检院统一办案应用系统没有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办案引擎和模块的现状,不少基层院建议南通市统一刑事和解办案流程。为此,南通市检察院与如皋、海门、开发区着手研究刑事和解办案流程,让每一个办理和解公诉案件的干警都能熟悉特别程序,通过规范基层检调对接及特别程序审查的每个节点落实枫桥经验。
注重办案质量,针对不诉案件、纠违案件、请示汇报案件等重点加大备案审查和管理力度
1.对刑事和解案件核心数据及时统计分析,指导基层院掌握和解不诉等执法尺度。
通过明确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是否和解不捕不诉、是否建议从宽及建议适用缓刑等检调案件核心数据,反映批捕起诉的质量以及和解从宽的社会效果,反映枫桥经验的数据样本,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打造检调对接升级版提供方向。
2.对不诉案件和公安撤回案件重点做好备案审查,以质量管理增强和解不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求各基层院做出不诉决定后3日内必须书面报备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检察院一年来办理备案审查案件60余件。如海门请示汇报的一件胡某交通肇事公安撤回案件:因证据发生变化、涉嫌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海门公安撤回起诉。南通市检察院及时提出了三点指导意见,指出认定证据变化为“犯罪事实重大变化”有争议,应以纠违通知或检察建议或与公安召开座谈会形式监督公安干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的明显错误;基层院可对此类案件直接作不诉决定。备案审查中,还着重审查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不诉的风险舆情评估等,强调不诉案件必须“一案一评估”,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质量与效果,用和解不诉案例切实宣传枫桥经验。
3.加强对请示汇报案件的实质性指导,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枫桥经验。
依法开展和解不诉、化解社会矛盾是党的综治方针的要求,也是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环节。为此,南通市检察院加大落实检调对接,细化刑事和解各节点化解矛盾的要求,围绕和解不诉、化解矛盾加强了指导。如如皋市检察院请示汇报一件故意伤害案件,该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轻伤后果,承办人拟作不诉处理,又因嫌疑人属持刀伤害,遂请示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检察院经了解案情、听取汇报、查看法律文书和法医鉴定等,及时指导,指出持刀轻伤案件只是“一般”不宜不诉,该案因夫妻琐事引发矛盾,和解后可作不诉处理,有利于社会关系修复,同时提出六点意见:听取公安建议意见;赔偿到位;悔过赔礼;协议谅解;并认真听取被害人、报案人及事件所涉全部人员对不诉的意见;做出风险舆情评估并填写《评估表》后研究决定。该案达成和解后规范制作《和解协议书》和《不起诉决定书》,记载矛盾和解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当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公开宣布不诉决定,教育了群众,并受到群众好评,扩大了不诉的效果。
加强培训指导,针对大部制、捕诉合一等改革过程中检调机构、人员频繁变化情况开展逐院培训
1.要求各基层院无论是否单设检调部门,均按特别程序专业化开展刑事和解。
一件不诉后被法院改判实刑的交通肇事案件由南通市检察院检调办进行质量审查,发现某院刑一部检察官大部分在2013年新刑诉法规定特别程序后没有办理过刑事和解案件,对交通肇事等案件应按和解程序办理不熟悉。虽然南通市仅有个别院对刑事和解案件非专业化轮案办理,但多数院刑三部(负责刑事和解、未检等特别程序案件)人员重新组合,该基层院的问题也是南通市普遍问题。为此,南通市检察院及时组织培训。尤其针对关于公安机关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处理程序,统一组织学习《江苏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加强交通肇事过失案件的刑事和解,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不轻易否认公安事故认定,若存在技术性疑问可要求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说明或解释,如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或结论不当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做出认定,若对认定书仍存疑问的应通过上级院商请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2.推广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不诉,树立扫黑除恶与化解矛盾并重意识。
应基层办案人员要求,南通市检察院着重围绕三个规范性文件,针对部分新到检调办的干警逐院讲解、座谈中央及省、市政法委关于枫桥经验的相关指示精神和刑事和解相关执法重点、诉讼监督纠违重点等。不少基层院检察长和分管领导均积极参加,对和解不诉权作了重新审视,做到扫黑除恶与化解矛盾并重。
3.强化问题意识,针对个案开展面对面培训。
南通市检察院突出依法规范和解等重点,对启东一件公安撤案案件直接与承办人做了具体细致地指导。该案系施某明、施某辉故意毁坏财物。启东一供电所在某服饰有限公司建设供电塔基础,路西为施某明的焊接公司。施某明因电塔影响其载重卡车出入,要求供电所东移未果,指使其哥施某辉将该基础上的12根螺栓割断,以达阻止立塔目的,造成损失14057元。两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采取补救措施,得到被害单位谅解。退侦期间,公安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銷此案。南通市检察院对此做了认真审查。故意毁坏供电设施(虽在建设中)影响较坏,一般不宜撤案,宜作和解不诉等从宽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被损地基虽属服饰公司地块,但此地块留出施某明电焊公司载重车通行位置是在建设时就经乡政府协调并双方同意的。南通市检察院在查看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案卷情况后,及时提出四点审查意见:要求承办人规范程序;请公安完善乡政府协调的证据材料、价格认定材料、化解矛盾材料;补充当事人意见材料;对公安撤回做出同意撤回文书,并在内卷记载和补充化解矛盾等证据材料。该案妥善处理,公安、乡政府及当事人对检察机关重程序、重和解、重质量及不留后疑症风险的办案作风给予充分肯定。
另一个培训重点是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违法开展书面纠正,这是基层干警畏难情绪较大的问题。为此,南通市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刑事和解案件纠违指导。
另外,为了不断提升检调对接,做好依法刑事和解,近年来,南通市检察院积极开展法学研究,针对创新检调对接机制、理论和实践组织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研讨。在检调网上明确统一“四个符合”以指导实践:符合和解条件的坚持按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审查起诉;符合不诉条件的坚持联动对接和解不诉;符合诉讼监督条件的案件坚持流程审查严格监督;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坚持繁简分流,做到化解矛盾与提高效率并重。
南通市检察院将与公安局、司法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讨制度化,全面推行“多元联动依法和解”检调对接模式。通过联动对接共同落实“枫桥经验”,促成和解到位,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南通市无一案件因和解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或负面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