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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幌子下的9亿骗局

2019-01-21明理

检察风云 2019年1期
关键词:张林燃料油货款

明理

为填补公司巨额资金缺口,竟以“贸易融资”为幌子,14次出手疯狂骗取下游企业支付的燃料油货款9亿余元。

2018年6月1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杨晓霞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四名参与诈骗的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好友好心帮忙,却卷入千万债务纠纷

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创业楼,是一家经营石油制品、润滑油、燃料油销售的贸易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霞(原名杨汉晖)称,公司资金来源大部分为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几年前因经营不善,公司利润甚至不足以支付银行及民间借贷的利息,2014年银行收贷后资金缺口一度达到两个亿左右。

时任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燃料油中心副经理张林是杨晓霞多年的朋友,听说杨晓霞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曾得到杨晓霞帮助的他决定帮他一把。张林提议利用自己的关系,通过虚假燃料油贸易套取资金。

由于当时资金对于杨晓霞来说是救命稻草,虽然明知张林的主意并非正道,但杨晓霞也只能冒险赌一把。两人开始策划第一笔交易,他们把贸易对象锁定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

2014年7月28日,在张林的协调下,杨晓霞以武汉市农业局(林业局)物资站(以下简称物资站)名义与新华联签订《燃料油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物资站向新华联购买轻质船用燃料油10000±10%吨,单价为7520元/吨,总计金额为7520万元,物资站应于2014年9月7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新华联按约定期限向物资站交货,物资站逾期后陆续支付货款3600万元。

在新华联的再三催促下,2014年12月1日,物资站、天鑫公司与新华联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物资站委托天鑫公司向新华联支付货款3100万元,剩余货款由物资站支付。2015年3月12日,新华联与物资站订立《还款协议》,双方确认物资站欠付货款共3566.476万元,约定在7月31日前分四期归还,杨晓霞、张林以保证人名义在《还款协议》上签字。7月9日,天鑫公司等三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督促物资站按期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但此后,物资站及担保人仍未足额支付欠款,遂引发诉讼。

2016年3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物资站向新华联支付货款32664761.28元、资金占用费8191887.46元;张林、杨晓霞承担连带责任;天鑫公司等三公司在货款32664761.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联手策划虚假贸易,估值达9亿

就这样,两人成了捆在一根绳上的蚂蚱,只能“同仇敌忾”,联手作战了。当然,张林心里也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只要能通过新套取的资金把新华联的债务还了,自己作为这笔资金的担保人就可以解脱了。

就这样,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杨晓霞经与张林商议,两人共同策划以燃料油业务“贸易融资”为幌子,虚构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骗取下游企业支付的燃料油货款8.78376亿元,用于归还杨晓霞个人及名下企业的银行贷款、高利贷借款等债务。

同年七八月份,经张林牵线联系,杨诚等人居间介绍,杨晓霞、张林以拥有中石化下属企业渠道资源,可介绍资金方企业与中石化下属企业开展燃料油贸易为诱饵,与被害企业华润公司、协通公司,过桥企业明进公司,过票企业中石化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开展虚假的燃料油贸易,骗取实际出资方协通公司、华润公司支付的燃料油货款。三方约定:明进公司从天鑫公司采购燃料油销售给协通公司、华润公司,协通公司、华润公司再将该燃料油销售给分公司。燃料油允许以提货单方式交付,协通公司、华润公司收到分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后,向明进公司支付货款,明进公司扣除自身收益后向天鑫公司付款,分公司则在2个月内向顺达公司、华润公司支付货款。

在此过程中,杨晓霞、张林隐瞒该燃料油贸易系杨晓霞利用名下企业自买自卖、全程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事实,指使孙策冒充中石化武汉分公司代表与协通公司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自行或指使付斌通过伪造燃料油购销合同文本、分公司印章、燃料油提货单、油品出库单等材料的手段,制造已将燃料油实际交付给分公司的假象,诱使协通公司、华润公司在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14次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

为了防止骗局败露,杨晓霞团伙还采取了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虚假背书、伪造分公司向宏达公司等转移货权等一系列手段,制造资金从分公司回流的假象。杨晓霞还指使付斌以中石化武汉分公司名义,先后伪造了两份将合同的收货、付款单位由武汉分公司变更为宏达公司、武汉农业局物资站的函,并最终通过两家公司支付款项,致使协通公司信任交易系与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签订、履行的事实。

2015年八九月份,因杨晓霞无力回款,为隐瞒真相,杨晓霞、张林指使付斌冒用有关分公司名义,虚构保理业务排查等理由,给协通公司、华润公司发函要求延迟付款并减免违约金。

楊晓霞事后称,这些业务均为没有真实货物的虚假贸易,但其向顺达公司隐瞒了该事实。

四人团伙均领刑

2016年5月2日,杨晓霞为逃避债务,从湖北省武汉市出境潜逃至新加坡。2016年8月8日,杨晓霞在珠海被拱北口岸边防检查站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9日、9月14日、9月27日,被告人张林、孙策先后在武汉、成都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5日,被告人付斌在武汉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关于有辩护人提出本案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法院认为,天鑫公司由杨晓霞实际控制,骗取的资金也受被告人杨晓霞个人支配,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及企业名下银行贷款、社会借款、个人及家庭的购房按揭贷款等,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杨晓霞的辩护人提出,杨晓霞指使他人伪造分公司印章的目的,在于满足贸易融资的形式需要,而非实施合同诈骗,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杨晓霞、张林、孙策、付斌主观上明显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相应欺诈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018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晓霞、张林、孙策、付斌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继续追缴杨晓霞的违法所得,返回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杨晓霞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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