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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漢初黄河沿綫地帶郡縣與河津管理體系*

2019-01-19琴載元

简帛 2018年1期

[韓] 琴載元

關鍵詞: 關中;關外;徼外;河津;越塞闌關令

緒 論

黄河是中國的兩大河流之一,從青藏高原發源,流入渤海,全長5400多公里。其中,屬於所謂華夏領域内的部分,在今内蒙古鄂爾多斯以南至下游的河間地區之間。再將時間限定於戰國秦至漢初,並且把地點限爲郡縣區域,那便只包括黄河中游的晋陜峽谷地帶、河南省中北部及下游的山東省西部、河北省西南部一帶,而河間地區除外。

本文之所以關注秦及西漢初期的黄河沿綫地帶,是因爲在該地施行的郡縣制反映出秦漢朝廷疆域管理方式的核心特徵。秦漢帝國不是通過短時間掌控廣闊幅員建立起來的,而是首先在確保各地據點的基础上,在據點與據點間連接陸路或水路交通路綫,靈活運用物資及人力後,才能確定對廣大領土的直轄統治。戰國時期秦領土擴張,可以説是確保據點及交通路綫的過程。戰國末期秦所置的郡縣更突出這種目的,此時確立的交通據點及路綫管理政策,在漢初郡國制下仍然是漢朝廷管理直轄區域的關鍵。

秦漢時期以據點及路綫爲中心展開的疆域管理政策,隨着簡牘資料的發現逐步顯示出了其具體面貌。其中,通過《二年律令》的發現更可明確瞭解到漢初郡國制的實際,[注]彭浩、陳偉、[日] 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並且通過與秦簡比較能看到此政策從戰國秦至漢初長期持續的局面。所謂“漢承秦制”的真正意義,不僅在於制度方面的繼承,還包括在秦所劃定的區域中管理政策的繼承。特别是,《津關令》反映出漢初的“關中”以“五關”爲界區劃,[注]王子今、劉華祝: 《説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所見五關》,《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由此學界開始關注當時關中政策的新一面。然而,《津關令》真正要針對的是“五關”以外的“關外郡”,而“關外”區域却没有像“關中”那樣被關注。而且,《津關令》所見的“五關”只是所有津、關中的一部分,法令指定的適用對象還包括“塞之津關”、“塞之河津”、“諸河塞津關”、“夾谿關”等,實際上是廣泛涉及全國水路交通據點的。既往有的研究認爲,《津關令》的條文主要以國境爲對象,所指的“河津”位於與西北邊塞鄰近的黄河流域。[注]陳偉: 《張家山漢簡〈津關令〉“越塞闌關”諸令考釋》,《簡帛研究二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楊建: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簡釋》,《楚地出土簡帛文獻思想研究(一)》,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但是,筆者反對這種觀點,已在前文指出過《津關令》所針對的津、關、塞主要屬於内地,尤其分布在關外郡。[注]拙稿: 《漢初“關外郡”》,《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38輯,2015年。如果筆者的意見没錯,《津關令》所指的“河津”有可能位於國境内部的水路據點,而分布在黄河中下游沿綫的區域也應包括在内。《津關令》是漢初關於郡縣内交通據點管理方面的法令,這樣理解才能追蹤其政策與秦代的繼承關係。

本文按照這種論點,分析黄河沿綫地帶郡縣及秦漢河津管理體系的延續。首先,第一章整理既往研究並補充一些新資料,概要地説明秦及漢初疆域管理政策的基本概念。在第二章探討戰國秦在黄河沿綫一帶所進行的置郡,並提到其對秦統一六國的影響。在以上討論的基礎上,第三章分析《二年律令·津關令》所見河津管理體系,同時考察其中反映的漢初郡國制特殊的一面。

一、 秦、漢初關外據點及疆域區劃政策的繼承

筆者在前文提到過,漢初郡國制下的領土除郡縣與諸侯國的區分之外,還存在郡縣以内關中與關外郡之間的區别,其中關外郡是位於郡國之間的緩衝地帶、有特别軍事功能的區域。而且,這種特點大概來源於戰國時期秦對六國防禦戰略。但是,具體來講,關中、關外郡以及諸侯國的領土範圍,從戰國到漢初一直没固定下來。筆者在提出前文觀點的過程中,有些問題未能充分論證,隨着新史料的發現需要不斷修改、補充與它相關的論述。本文再加强動態視角,同時按微觀視角具體考察關外郡的區域特性。

與此同時,筆者還主張漢初關外郡政策可以從戰國秦找出源流,需要關注這種政策的長期持續性。這種觀點是通過分析關於戰國秦及漢初的文獻記載以及秦簡資料,與《二年律令》中相關律令比較而推論出來的。最近又公布了嶽麓秦簡的部分律令,因此需要補充分析與它相關的問題。這裏介紹有關律令,如:

〈類型Ⅰ〉

① 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人及兺1(遷)郡、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053正]男女去,闌亡、將陽,來入之中縣、道,無少長,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請(情),以律兺1(遷)之……[054正][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56頁。

② ·郡及關外黔首有欲入見親、市中縣【道】、【毋】禁錮者殹(也),許之。入之,十二月復,到其縣,毋後田……[366正][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216頁。

〈類型Ⅱ〉

③ ……之亡徼中蠻夷而未盈[099正]歲,完爲城旦舂。奴婢從誘,其得徼中,黥(顔)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100正]誘隸臣、隸臣從誘以亡故塞徼外蠻夷,皆黥爲城旦舂;亡徼中蠻夷,黥其誘者,以爲城旦舂;亡縣道,耐其誘者,以爲隸臣。[101正][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1—72頁。

④ ·尉卒律曰: 緣故徼縣及郡縣黔齒〈首〉、縣屬而有所之,必謁于尉,尉聽,可許者爲期日。所之[132正]它縣,不謁,自五日以上,緣故徼縣,貲一甲;典、老弗告,貲一盾。非緣故徼縣殹(也),貲一盾;典、老弗[133正]告,治(笞)□□……[134正][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11—112頁。

⑤ ·……諸挾符者皆奔敬(警)故[177正]徼外盗徹所,合符焉,以譔(選)伍之……[178正][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26—127頁。

⑥ 置吏律曰: 敢任除戰北、耎、故徼外盗不援及廢官者以爲吏及軍吏、御右、把鉦鼓志及它論官者[215正]□□□□□謁置□□丞、尉□□卒史、有秩吏及縣令除有秩吏它縣者,令任之,其[216正]任有辠刑辠以上,任者貲二甲而廢;耐辠、贖辠,任者貲一甲;貲辠,任者弗坐……其身有辠耐以上及使[218正]故徼外不來復令而臣逋()者,其所置者皆免之,非計時殹(也),須已計而言免之。[219正][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9—140頁。

上面所記的法律,以各法律所提示的區域範圍爲準,可以分爲兩種類型。首先要關注〈類型Ⅰ〉中①的“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這裏涉及的地名,襄武爲今甘肅省隴西縣東部,上雒及商位於陝西省商縣,而函谷關位於河南省靈寶市。其中,上雒及商是漢水水系上的主要關所,與武關及鄖關的防禦有關,另外函谷關就是黄河水系上最具代表性的據點。像整理者注釋裏提到的那樣,這些據點以内的管轄區域大概等於西以散關爲界、東以函谷爲界的狹義的關中。而且,這一“關中”被稱爲“中縣、道”,禁止外地的定居民及遷徙到郡的人們進入該地區。②提到外地人可以進入“中縣、道”的例外情况,而這裏説的“關外”可能是①所説“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的省略。總之,秦代的關中及關外是,以“襄武、上雒、商、函谷關”爲界,區分爲“中縣、道”及其外部區域的。

〈類型Ⅱ〉都是關於“故徼”的法律。“故徼”在里耶秦簡J(1)8-461號木方“邊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注]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7頁。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行書律”197號簡“縣請制,唯故徼外盗,以郵行之,其它毋敢擅令郵行書”裏都被提到過,[注]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3頁。可見它是秦代正式使用的法律用語。很多學者指出里耶秦簡J(1)8-461號木方,與秦統一後建立帝國政體時施行的“書同文字”政策密切相關。[注]相關研究如下,臧知非: 《從里耶秦簡看“書同文字”的歷史内涵》,《史學集刊》2014年第2期;陳侃理: 《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那麽,“故徼”應是秦帝國時期指稱舊邊境的用語,由此看來〈類型Ⅱ〉的諸律令都施行於秦帝國時期。從③④可以看到,“故徼外”與“徼中”之間,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區别。其中,③所説“徼中蠻夷”及“徼外蠻夷”,有些難以解釋。儘管如此,在法律條文的脉絡上可以看到,對奴婢亡命“徼中”或“徼外”,以及在徼中、徼外、蠻夷區域的人利诱奴婢逃亡等,都有不同的處罰規定。通過④就能看到郡縣的黔首及屬吏出行時應該報告尉官,並拿出銘記期限的通行證。而如果没拿到憑證出行,從超過五日開始處罰該地的里典、父老。尤其要關注的是,對靠着故徼的縣比一般縣的處罰高。從此可以看到秦朝廷在軍事方面比其他區域更看重故徼,更嚴格控制該地的人口流動。⑤也反映了同樣的特點,即律文中特意提到出現“故徼外盗”時征發當地民充當不足的兵力(奔驚),就是因爲故徼本身在軍事上比其他區域被更嚴格地控制。此外,⑥的“置吏律”指出,鎮壓故徼外盗的過程中由於失誤而免的官吏,以後的任用受到限制,也反映出在“故徼”一帶的特殊情况。

以上,嶽麓秦簡〈類型Ⅰ〉及〈類型Ⅱ〉律令分别設定“關外”及“徼外”爲特殊區域。這種設立不同性質區域的政策,在前文有關《二年律令》的研究中已出現過。根據《津關令》,漢初禁止向“五關”及“塞之河津”以外區域流出黄金物品及馬匹。[注]“二、 制詔御史,其令扜關、鄖關、武關、函谷【關】、臨晋關,及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諸奠黄金器及銅,有犯令”彭浩、陳偉、[日] 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307頁。而且,法令中提到“關外人”及“關外郡”等稱謂,可見當時關中與關外間人口出入方面有一定的法律規定。關外的區域再次以“徼”爲境界,與諸侯國及其他國外區域分開。《二年律令·盗律》説:“徼外人來入爲盗者,要(腰)斬”,[注]彭浩、陳偉、[日] 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114頁。對“徼外人”的盗竊行爲比郡縣人更加嚴格處罰,對這種事實需要跟嶽麓秦簡所見“徼中”、“徼外”等一起考察。總的來説,漢初的關中、關外郡、諸侯國的區域劃分,正是從秦代的“中縣、道”、“關外”、“故徼外”間的區分繼承下來的。

秦及漢初律令上的疆域管理政策,除類似的部分外,還有細節上的區别。首先,各時代的關中、關外及徼中、徼外的地理範圍有所不同。從新公布的嶽麓秦簡法律,可以明顯看出秦代關中、關外的區劃。從①的事例可見,秦代按法律指定“中縣、道”與“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有明確的地理界限。漢初的《二年律令》中涉及“關外”、“關外人”、“關外郡”等用語,可知漢初也有關中、關外區分的規定。其中,一個核心的端緒是《二年律令·津關令》所記的“五關”,按照當時相關的文獻記載來看,“五關”有可能是關中的主要界限。關鍵的問題是,關中的地理範圍中是否包括長江水系據點(《二年律令》中説的扜關)。與漢初不同,秦代的關中範圍只包括函谷關、上雒、商以及襄武等,没有涉及到長江水系的據點。如果漢律中的關中確實是包括扜關的“大關中”,那便可以認爲它是秦代關中政策的革新。

徼中與徼外的邊界,秦律比漢律還模糊。關於秦代“故徼”的地理範圍,在未公布的嶽麓秦簡資料中有相關記録:“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湖郡;南陽、河内署九江郡[0706];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潁川署江湖郡;南陽[0194];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黨□(臣)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0383]”[注]陳松長: 《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第9頁。這裏所説“東故徼”,指的是統一戰爭前占領的舊六國區域與新占領地之間的地帶。[注]趙志强認爲所謂“東故徼”位於安陸、沙羨、州陵一綫,即南郡與衡山郡的界綫。參趙志强: 《西陵縣與“東故徼”》,李學勤主編: 《出土文獻》第五輯,中西書局2014年,第271頁。但是,按當時整體政治局面來看,“東故徼”不光指南郡之東,還會包括黄河中游一帶的境界。法令涉及到泰原郡、東郡、參川郡、潁川郡、南陽郡、河内郡等就是與舊六國區域鄰近的郡。但是,上面所引用的①法律中,以縣及特定關所等爲主設定關中(中縣、道),描繪邊界相當仔細。所以,在秦律中對東故徼的位置也有可能會更具體地指定郡下屬的縣、道及津、關等。除此之外,故徼、故塞的所有範圍中,不但包括舊秦地與六國間的地帶,還會有西北及西南一帶的國境。所以,對於故徼及故塞的準確區域,還需要等待更多秦律令資料的發現。漢律與它不同的是,由於《二年律令·秩律》縣令秩禄等級記録的發現,[注]彭浩、陳偉、[日] 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60—290頁。可以明確知道郡、國間的邊界。但是,還存在一些疑難之處,即《秩律》並没有反映出漢初郡國地理的所有信息。在頒布《秩律》的前後時期,郡國的區劃隨着政治形勢的變動不斷調整。尤其黄河中下游一帶的郡縣建制,是《二年律令》出土後爭論最多的地方之一。這就意味着漢初該建制的變動尤其頻繁,其原因將在下面討論秦與漢初的不同特點時一起説明。

秦律與漢律的另一種不同是,漢律中對人口出入管理比秦律還要嚴格。《二年律令·津關令》所記的“越塞闌關令”到漢初才制定,並且施行關於“亡之諸侯”及“從諸侯來誘”的規定,其處罰最高會達到死刑。與此相反,以“故徼”爲界施行的律令③中,奴婢亡命“徼外”的處罰居然没有達到死刑。雖然通過這一事例還不能完全知道對一般百姓亡命徼外的處罰怎樣,但是它至少也不可能達到死刑。③的量刑標準除“徼中蠻夷”和“徼外蠻夷”外,還有“縣、道”。在縣、道的邊界内利誘奴婢的處罰爲“耐爲隸臣”,量刑與其他情况相比最輕。由此推測,秦代對各種亡命的區分注重的不是界限而是疆域,即縣、道與蠻夷區域間的區分比徼内外的邊界綫還重要。如果一般民亡命故徼以外區域,而此地還屬於郡縣區域,不會比亡命徼中或徼外蠻夷區域受到更重的處罰。這種特點可能與秦代在全國範圍施行郡縣制的事實有關,可見秦朝廷對地方形勢的視角與漢朝廷不同。

漢初對關外郡及各地津、關的控制,可能是在郡國制的情况下,嚴格建立對諸侯國防禦體系的結果。然而,我們現在所看到的《二年律令》,或許更反映出漢初郡國制形勢中的某些特殊情况。尤其,黄河中下游一帶郡縣的特殊性比較突出。再説,秦至漢初各地據點及領域區劃變遷問題,關鍵在於能分析出變化集中出現的黄河沿綫地帶的特點。

二、 戰國秦黄河沿綫地帶河津管理體系的形成及持續

漢初郡國制的形勢在很多方面與戰國時期類似。周振鶴曾經提出過這一點,[注]周振鶴: 《西漢政區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而《二年律令·秩律》及《津關令》發現後,相關問題就更突顯出來了。因此,我們可以將《秩律》、《津關令》作爲漢初郡國制研究的核心資料,而且它還需要進行與戰國時期文獻資料的比較,直接證明繼承關係。然而,戰國時期秦與六國對峙,從秦孝公時期開始施行變法,到統一全國經過130餘年。在此期間,秦領土及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等都有非常大的變化,秦對六國戰略也隨之不斷變動。漢初郡國制不會是對戰國秦所有方面的繼承,而是戰國某些時期以後情况的延續,因此,與漢初比較的時間點應該要限定在戰國末的某些時期以後。關於這一問題,首先要參考的是,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所見對秦王政即位時(前247)秦疆域的叙述:

當時之時,秦地已并巴、蜀、漢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東,有河東、太原、上黨郡;東至滎陽,滅二周,置三川郡。

這裏要關注的是,司馬遷分三條綫路描述了秦的開疆拓土與置郡。第一路綫是從巴、蜀、漢中經過宛到南郡的南方路綫。據孫聞博的分析,秦據漢水水系的上游往南擴張,最終完成了南陽至南郡的交通路綫。[注]孫聞博: 《秦據漢水與南郡之置——以軍事交通與早期郡制爲視角的考察》,曾磊、孫聞博、徐暢、李蘭芳編: 《飛軨廣路——中國古代交通史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另外有北方及東方路綫,按同樣的角度來看,這些領域可以理解爲據黄河水系上游,逐漸擴張到其南北沿岸交通路綫。然而,上面所見的秦領域並没有與漢初郡縣領域完全相同,其中没涉及河内郡、東郡、潁川郡。這些區域是秦王政即位後再次擴張領土而置郡的。[注]其中關於秦東郡,孫聞博還專門探討過相關問題。參孫聞博: 《東郡之置與秦滅六國——以權力結構與郡制推行爲中心》,《史學月刊》2017年第9期。筆者基本同意他的説法,而本文在他論點的基礎上,要將視角擴大到漢初郡國制。

秦王政即位後設置的河内、東郡、潁川郡,都位於黄河鄰近的地帶。進而,自莊襄王元年滅周而置三川郡(前249),[注]《史記·秦本紀》:“東周君與諸侯謀秦,秦使相國吕不韋誅之,盡入其國……使蒙驁伐韓,韓獻成皋、鞏。秦界至大梁,初置三川郡。”到滅韓而置潁川郡(前230)的這20餘年期間,[注]《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七年,内史騰攻韓,得韓王安,盡納其地,以其地爲郡,命曰潁川。”秦置郡的分布都集中在中原一帶。而且,這20年中的置郡除潁川郡外,都是在吕不韋掌權時期進行的。再説,這一期間秦在同樣的政治勢力的支持下,進行了一貫的對外戰略。所以,我們應該要關注這一時期與其他前後時期的不同,此時所發生的變化有可能對之後形成的局面有深刻的影響。

吕不韋時期的置郡,是調整秦昭襄王時期對外戰略的結果。秦昭襄王時期的領土擴張及對外政策,與統一戰爭期間的戰略有根本的區别。秦王政時期追求的是滅國戰爭,但是秦昭襄王時期並没有追求滅國,而是壓迫六國服從秦,試圖建立宗藩關係。秦成功占領楚都郢並設置南郡(前278),[注]《史記·秦本紀》:“二十九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爲南郡,楚王走。”從此對六國的優勢完全明顯出來,之後攻略三晋,韓、魏基本淪爲秦之藩國。但是,當時秦領土擴張及置郡的速度居然開始减緩,[注]在這一期間中,秦設置南陽郡(《史記·秦本紀》:“三十五年……初置南陽郡”)。但是,南陽郡是將過去的占領地轉换成郡縣的,而新占領的領域比較少。在領土擴張方面碰到了限制。中原地區的國家與邊緣地帶相比,人口過密而文化先進,並且具有通過合縱而圖謀生存的高度的外交能力。秦用武力壓迫韓、魏,但這些國家頻繁擺脱藩屬關係而抗秦。秦逼韓割讓上黨郡,而没有得到成果,後來發生了長平戰爭。長平戰爭勝利後,三晋的反秦情緒反而更强烈,而秦繼續展開對趙戰爭,但結果敗給六國聯軍,此後不得不改變對外戰略。[注]對相關問題的詳細的分析,可參拙稿: 《戰國時期秦領土擴張及置郡背景》,《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

秦昭襄王時期的“失敗”,可能之後在吕不韋掌權時期確立對外戰略時,被當作反面的參考資料。在對趙戰爭失敗的背後,有應侯與白起間矛盾而導致的内部分裂,因此秦在失去了戰機的情况下,將補給路綫勉强延長至趙首都邯鄲進行了戰鬥。[注]對於對趙戰爭的戰略錯誤,《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裏白起自述:“遠絶河山而爭人國都,趙應其内,諸侯攻其外,破秦軍必矣。不可。”對其始末的更仔細的内容,可以參考《戰國策·中山》“昭王既息民繕兵”章。《戰國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戰爭進行中的關鍵時刻,公子無忌(信陵君)抗命魏王,殺死將軍晋鄙並率軍支援趙國,最終决定了六國聯合的勝利。[注]《史記·魏公子列傳》:“朱亥袖四十斤鐵椎,椎殺晋鄙,公子遂將晋鄙軍……得選兵八萬人,進兵擊秦軍。”由此可見,秦在背後區域不穩定的情况下,不能進行對趙戰爭。尤其,這次失敗後明顯看出,對韓、魏等中原國家進行的藩屬政策没有實在的意義。所以,秦朝廷開始摸索對此地直轄,並招來韓、魏民的方案。《商君書·徠民》裏説“今以故秦事敵,而使新民事本,兵雖百宿於外,境内不失須臾之時,此富强兩成之效也”,[注]蔣禮鴻撰: 《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1986年。這種徠民的方案不是在商君掌權時施行的,而正是在對趙戰爭失敗後,爲打開困難局面而提出的。我們還不能知道之後秦是否施行過《商君書》所見的徠民政策,但是起碼可以知道秦真的推進了對韓、魏領域的直轄。從莊襄王即位的那一年開始置郡,也即吕不韋當相國的那一年,有可能是因爲此時吕不韋徹底掌握了中央權力,形成了積極推進政策的有利環境。

吕不韋掌權時期進行的置郡,可以參考《史記》中的如下記録:

《史記·秦本紀》: 莊襄王元年……東周君與諸侯謀秦,秦使相國吕不韋誅之,盡入其國。秦不絶其祀,以陽人地賜周君,奉其祭祀。使蒙驁伐韓,韓獻成皋、鞏。秦界至大梁,初置三川郡。……三年……王齕攻上黨。初置太原郡。

《史記·秦始皇本紀》: (秦王政)五年,將軍驁攻魏,定酸棗、燕、虚、長平、雍丘、山陽城,皆拔之,取二十城。初置東郡。

在以上《史記》記録中只涉及到三川郡、太原郡、東郡。此外,對河内郡的設置年代,《史記》没有記録,在其他資料也没有明確的記載。而且,上黨郡一般認爲長平之戰後被秦占領,但是在《史記》此後時期的記載中,仍然提到秦攻略上黨地區。由此可見,河内郡與上黨郡或許在吕不韋當相國時没有被設置,或者設置後不能持續穩定統治。這種情况之所以可能,是因爲以黄河爲界,在北岸區域與南岸之間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形勢。

中原地區的秦郡以黄河爲界區分的話,三川、東郡屬於河南,而太原、上黨、河内郡屬於河北地區。宋杰認爲戰國時期秦開始施行遠交近攻政策後,主攻路綫定爲河北(晋南豫北通道),結果獲得成功,保證了統一戰爭的順利完成。[注]宋杰: 《秦對六國戰爭中的函谷關和豫西通道》,《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3期。如果他的主張没有錯,秦順利完成太原、上黨、河内郡的設置後,會依次進行三川、東郡的設置。不過,秦對中原地區置郡的過程,没有像宋杰所説那樣簡單。在黄河北岸區域,順利置郡的只有在范雎提出遠交近攻以前設置的河東郡而已。之後對其他地區的置郡,因趙國的抵抗而長期没有完成。如果秦通過占領上黨地區,掌握太行山脉的交通路綫及河内地區的話,就能將黄河的漕运延長至河北平原,最終趙國會被孤立在河北平原内,形成被秦包圍的局面。因此,趙國認識到保衛這些地區的重要性,對秦展開激烈的防守戰,上黨、河内一帶長期被秦與趙反復占領或收復。此外,莊襄王三年設置太原郡,但秦對此地能否進行穩定統治却成疑問。太原郡設置的第二年(秦王政元年),在太原郡的腹地晋陽發生叛亂,派將軍蒙驁征伐。[注]《史記·秦始皇本紀》:“晋陽反,元年,將軍蒙驁擊定之。”可見,太原與上黨、河内一樣是趙國的藩屏,秦不能順利拿下。但是,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秦此時對黄河北岸區域的攻略與昭王時期不同,即秦此時没有直接打擊趙國的本營河北平原。當時對趙攻略的主要目標在於確保河北平原周圍的補給路綫,所以秦要极力推進在河北平原周圍的太原、上黨、河内置郡。

在北岸區域的置郡主要有包圍趙國的作用,而在南岸區域所置的三川、東郡,以後對分裂三晋的聯合起到關鍵作用。三川郡在滅周後設置,其象徵意義比較大,但是,學界很少提到它的實際意義。三川郡是在黄河南岸區域最初設置的郡,其主要目的在於掌握黄河水系上的據點,並構築河津管理體系。正因爲如此,即使會背負滅亡天下宗主的惡名,秦仍舊需要建立對此地的直轄。三川郡包括從韓國所獲的成皋、鞏等地,西邊以函谷關爲界,東至魏首都大梁郊外,東西横穿連接了黄河南岸的豫西走廊。這樣能明確看到秦三川郡的設置,是爲了確保黄河南岸交通據點。

東郡在秦王政五年設置。之前信陵君去世,六國失去了合縱領袖,於是秦抓住這次機會,迅速突破魏國的黄河南岸領地後,確立了對此地的直轄。[注]《史記·魏公子列傳》:“秦聞公子死,使蒙驁攻魏,拔二十城,初置東郡。”由於這樣的原因,東郡就沿着黄河中游至下游的南岸一帶,其領域像牛角向東邊突出,深入貫通三晋區域。設置東郡的過程反映出秦按照明確的戰略,進行對黄河沿綫交通的延長。置三川郡及東郡,爲秦滅六國奠定了重要基礎。以後秦進行滅國戰爭,以東郡—齊國爲界,分南、北兩側攻滅諸國。[注]孫聞博: 《東郡之置與秦滅六國》,《史學月刊》2017年第9期,第27頁。

此後,秦没有實現對東郡以東區域的置郡,但是吕不韋好像計劃將直轄地擴張至剩下的黄河沿綫區域。《戰國策·秦策五》“文信侯欲攻趙以廣河間”章説:“文信侯欲攻趙以廣河間,使剛成君蔡澤事燕三年,而燕太子質於秦。文信侯因請張唐相燕,欲與燕共伐趙,以廣河間之地。”當時秦與燕交流,是在擴張到黄河下游的河間區域的戰略下進行的。於是,趙國將河間割讓給秦而抵制燕國,但是《史記》没有記載這一事實。其原因可能是秦攻略河間區域與三川、東郡不同,没有獲得有意義的成果,或者這種戰略在吕不韋失權後被中斷。對河間區域秦没有實現直轄,在戰國期間没有完成所有黄河交通路綫的連接,而以與齊國同盟來代替。[注]秦設置東郡5年後,齊王向秦國入朝(《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二十八年,王入朝秦,秦王政置酒咸陽”)。同年,吕不韋連坐嫪毐的叛亂免相國。總之,秦通過三川、東郡設置,確保了在黄河南岸的直轄地,並且與齊國同盟,有效分離了六國之間的聯合。

在黄河沿綫一帶横向置郡並控制河津,對突破六國聯合勢力起了關鍵作用,而到反秦戰爭時秦由於失去它而導致滅亡,就是對此事實的反面證據。鉅鹿之戰是起義軍與秦軍爭奪勝敗的分水嶺。在《史記·項羽本紀》中多描述項羽及楚軍的超人之力。[注]《史記·項羽本紀》:“當是時,楚兵冠諸侯。諸侯軍救鉅鹿下者,十餘壁,莫敢縱兵。及楚擊秦,諸將皆從壁上觀。楚戰士無不一以當十,楚兵呼聲動天,諸侯軍無不人人惴恐。”相反,《張耳陳餘列傳》的記録與《本紀》不同,反映了更實在的層面。如:

章邯引兵至邯鄲,皆徙其民河内,夷其城郭。張耳與趙王歇走入鉅鹿城,王離圍之。陳餘北收常山兵,得數萬人,軍鉅鹿北。章邯軍鉅鹿南棘原,築甬道屬河,餉王離。王離兵食多,急攻鉅鹿……

當是時,燕、齊、楚聞趙急,皆來救。張敖亦北收代兵,得萬餘人,來,皆壁餘旁,未敢擊秦。項羽兵數絶章邯甬道,王離軍乏食,項羽悉引兵渡河,遂破章邯。

秦軍包圍鉅鹿,反秦聯合軍碰到困難,當時章邯軍掌握河内地區,給王離軍援助供應,持續占據優勢。關於“甬道”,文獻中記載得很多,尤其在《史記·高祖本紀》中説“漢王軍滎陽南,築甬道屬之河,以取敖倉。與項羽相距歲餘。項羽數侵奪漢甬道,漢軍乏食,遂圍漢王。漢王請和,割滎陽以西者爲漢”,可見“甬道”的爭奪成爲勝負的關鍵。[注]王子今: 《秦漢“甬道”考》,《文博》1993年第2期,第29頁。這裏核心的内容是,“築甬道屬河”或“築甬道屬之河”,以甬道連接到黄河。即,甬道是爲了保障軍事供應運送的安全而開通的。然而,鉅鹿之戰的時候,秦從黄河至河北平原的補給路綫過於漫長,項羽軍看到了秦軍的這個弱點,數次渡河斷絶甬道,結果,秦軍由於補給不足而敗給起義軍。秦統一前設置的三川郡及東郡,就是爲了防止六國勢力渡河並聯合而置的。但是,在關外到處發生起義,兵力不足的情况下,秦無法運用完整的河津管理體系,最終不能抑制楚軍渡過黄河聯合趙軍的情况。我們在上面的分析中能看到,秦在以“五關”爲界的縱向防禦路綫外,還有在關外沿着水系而構築的横向路綫。以這兩種方向爲骨幹的防禦體系,可以説是秦保障軍需補給的基礎,進而可以説是秦以軍事來壓倒六國勢力的關鍵機制。但是,鉅鹿之戰的結果,就反映出秦末在横向路綫的體系中出現了問題。

此外,還有秦河津管理體系中發生異常情况的另外例子。劉邦軍在進入關中前,做過一次缺乏一貫性的軍事活動。如《史記·高祖本紀》説“當是時,趙别將司馬卬方欲渡河入關,沛公乃北攻平陰,絶河津”,就是爲抵制司馬卬軍渡河而斷絶河津。這裏可以發現幾點有趣的事實,首先司馬卬、劉邦兩軍集合在平陰周圍河津時,秦軍没有來抵制他們。而且,趙軍與楚軍競爭進入關中,各國起義軍的隊伍没有統一。不管其理由是什麽,劉邦軍斷絶河津,結果抵制趙軍進入黄河南岸。從這一例子也可以看出,掌握或斷絶黄河沿綫據點,對關中防禦起到核心的作用。

劉邦集團不可能没有認識到秦河津防禦體系的重要性。劉邦軍在楚漢戰爭中,爲了保持滎陽與敖倉之間的補給路綫,進行了必死的鬥爭,而此戰略只有在掌握住三川郡一帶河津的前提之下才能實現。而且,劉邦軍後來派别軍騷擾項羽軍的後方,逐步對項羽軍確立優勢,也是占領東郡並構築以白馬津爲代表的河津後才能獲得成功的。[注]《史記·高祖本紀》:“使盧綰、劉賈將卒二萬人,騎數百,渡白馬津,入楚地,與彭越復擊破楚軍燕郭西,遂復下梁地十餘城。”擊敗項羽後在各地分封諸侯國時,漢朝廷還是要對黄河沿綫的所有區域進行直轄,而給劉邦長庶子肥分封齊國後才解除了這種戰略。當然,漢帝國建立時保留分封齊國還有另外原因,如齊王韓信徙封到楚王,而且田氏勢力没有歸附於漢等。但是,在一方面來説,漢建國初期異姓諸侯王的勢力仍然强大,漢朝廷需要防備諸侯國間構築聯合戰綫的可能,所以首先掌握了黄河沿綫區域。從此可以看出,劉邦集團在建國初期積極利用黄河沿綫防禦體系,來牽制諸侯國勢力。

然而,漢初郡國制下漢朝廷與諸侯國的情况變化不斷,黄河沿綫的區域也隨之頻繁調整。《二年律令》就是生動反映這一事實的資料,它除了表明漢繼承秦制的歷史之外,還反映出漢初郡國制與戰國時期不同的細節,尤其要關注在黄河沿綫地帶發生的特殊情况。以下的章節主要針對《二年律令》中的相關律令,追蹤一下漢初河津管理體系中發生的變化。

三、 漢初《二年律令·津關令》改訂的主要背景

爲了瞭解漢初郡國制的詳細情况,必須要考證相關資料的形成年代。其中,對《二年律令》的年代考證,需要進行更精密的分析。首先,《二年律令》總體的年代,可以從簡牘資料的内部信息推論出來。衆所周知,簡牘整理者根據《二年律令》第一條簡背面上寫的“二年律令”這一標題,確定了該律令成書年代是吕后二年(前186)。此外,與它一起出土的曆譜,涉及到從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的月干支,並且在法律條文中提到吕宣王及吕后外孫張偃等,都作爲證明年代的主要根據。[注]彭浩、陳偉、[日] 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87頁。

雖然有那些證據,有的學者還是按自己對秦漢代法典編撰的觀點,提出了一些《二年律令》成書年代的其他意見。[注]張建國、曹旅寧認爲“二年”是漢二年。參張建國: 《試析漢初“約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談“二年律令”與蕭何的關係》,《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曹旅寧: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漢律製作時代新考》,《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而邢義田認爲是惠帝二年,參邢義田: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一五期,2003年。像楊振紅指出的那樣,相關問題的要點在於漢代的法律是如何制定的,又是如何進行增補、修訂的,即律、令的本質及其關係問題。[注]楊振紅: 《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撰修訂與律令關係》,《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28頁。按《二年律令》的性質來看,漢初律令不是以固定的法典形式頒布的,而是從最初頒布後逐步累積增補、修訂的。嚴格來説,“吕后二年”不是律令的頒布時期,可能是最終集成時期。

在這種觀點的基礎上,對《二年律令》制定年代可以進行多方面的分析。即,按照制定時期重新分類《二年律令》各項法律及條文。《津關令》可以説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根據幾種端緒可以類推各法令的頒行時間。彭浩曾經提出過《津關令》各條文的制定時期,認爲在第“廿一”項前排列的各令是在高祖九年至惠帝六年十月間頒布的,而第“廿一”項後的法令是在惠帝六年十月至吕后二年之間頒布的。其主要的根據是“相國、御史請”、“相國上御史書言”以及“制詔相國”等。在法令中提及“相國”,是法令在丞相改稱爲相國的高祖九年至惠帝六年前頒布的證據。[注]《漢書·百官公卿表》説“十一年更名相國”,提到不同的年度。對此問題,李學勤如下説明,“按漢高祖元年蕭何爲丞相,九年爲相國,至惠帝二年卒。曹參繼任,至六年卒,於是王陵爲右丞相,陳平爲左丞相”(《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82頁),即丞相改稱相國時期可能會不晚於高祖九年。第“廿一”至“廿三”項與此不同,法令中提及“丞相”,由此可以將其頒布時間限定在高祖九年前或惠帝五年後。進而,第“廿一”項法令中有長信詹事提請放寬湯沐邑馬匹通關内容,而且“廿二”以下三條法令提到吕后外孫張偃,與吕后掌權時的情况相關。因此,可以確定“廿一”以下的法令是惠帝六年以後頒布的。[注]彭浩: 《〈津關令〉的頒布年代與文書格式》,《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

下面《津關令》中舉出第“廿三”項法令乃至與此相關的“越塞闌關令”,考證此間的時間關係。按照法令内容及關鍵信息,可以整理出如下的表1。

表1:“越塞闌關令”比較

續 表

②③是對①法令增補的。對相關問題的論處適用“皆以越塞令”和“以闌論之”,所指的是①。所以,②③在頒布①之後,隨之附加制定。而且,在④中也提到“皆比越塞闌關令”,可見它與②③同樣按照①法令而增訂。但是,對於法令的提請人,②③説相國而④爲丞相,因此②③與④的頒布時間分爲惠帝六年十月以前和以後。以上包括關於“亡之諸侯”及“從諸侯來誘”的法律,對①②③④法令的頒行時間可以總結如下: 在高帝十年以前,已制定“亡之諸侯”及“從諸侯來誘”規定;然後高祖十年八月以後頒布了①法令所説的“越塞闌關令”,隨之在惠帝六年十月前增補了②③法令,最後在惠帝六年至吕后二年間再次增補④法令。

如以上分析所見,“越塞闌關令”的制定不是一時的,而是經過幾年的過程次第進行的。這意味着在漢初施行的法令,按實際需求不斷修訂、增補。那麽,“越塞闌關令”的制定與改訂,與當時哪些實際需求相關?下面接下來進行文獻所見的漢初郡國建制變動與有關律令的比較。其大致可以整理如下表2。

表2: 漢初郡國領域變動與律令比較

續 表

以上表格分類的時間,以《二年律令·賊律》“從諸侯來誘”及“亡之諸侯”規定與“越塞闌關令”制定時期爲準。進而,通過與文獻記録比較,可以找出更精密的時間範圍。首先,制定“從諸侯來誘”及“亡之諸侯”,在高祖五年至十年期間進行,而此時諸侯王逐步從異姓轉换到同姓。特别是,在高祖六年十二月逮捕楚王韓信並徙封爲淮陰侯,將高祖的長庶子肥、將軍劉賈、弟交分别封爲齊王、荆王、楚王,正式開始對同姓子弟進行分封。從此漢朝廷與異姓諸侯王間的關係開始緊張起來,所以,此時可能爲了防備諸侯國勢力的軍事行動,漢朝廷制定關於“亡之諸侯”及“從諸侯來誘”的規定,對此加强處罰。

高祖十一年,在肅清彭越、征伐黥布時,再次將劉氏子弟封爲梁王、淮陽王、淮南王。第二年,將劉濞封爲吴王,大致完成了同姓諸侯體系。其間《津關令》①②③法令是大概在確立同姓諸侯體系後頒行的,但還不能斷定具體的頒布時間是在高祖年間還是惠帝年間。然而,高祖十年八月分封同姓諸侯王後,郡國關係可能開始進入了緩和局面,所以漢朝廷解除黄河中下游一帶的直轄,並讓給諸侯王。之後,高祖在十二年四月去世,由此推測“越塞闌關令”不太可能在高祖年間頒行,在惠帝即位後的可能性比較大。

在頒布④法令的時間段中,吕后元年(前187)吕台被封爲吕王,隨之朝廷進行了對諸侯國建制的調整。那麽,④法令是否與當時這一事件有關?該法令以“丞相”提請備塞都尉書的形式,提出在“夾谿河”設置關,對漕運船發放傳,以及在河岸設置與關相應的亭等問題。並且對於新置的關所出入,適用“越塞闌關令”來論處。即,到此時將“越塞闌關令”擴大適用於黄河與支流交叉的水路交通要地,其地指的可能是吕后元年前後重新收歸的直轄地。

關於這一問題,還要參考《二年律令·秩律》,從此能找出吕后年間郡國領域變動的情况。很多學者曾經根據《二年律令·秩律》進行過對既往地理沿革研究的修改,尤其關注的是東郡乃至位於黄河沿綫地帶的諸縣。馬孟龍對此研究得最詳細,在分析《秩律》抄寫年代時提出與本文相關的關鍵問題。據他研究,《秩律》所見的侯國名其實是侯國廢除後收録在《秩律》内,或者在書寫《秩律》的當時還没有分封侯國的,即《秩律》所記的地名都屬於漢朝廷的直轄地。而且,他確定了《秩律》抄寫於吕后元年五月前後,關鍵信息是六百石秩禄等級中“●”符號以下記録的地名,認爲那些是增補吕后元年五月行政建制的部分。[注]馬孟龍: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寫年代研究——以漢初侯國建置爲中心》,《江漢考古》2013年第2期。相關内容在此引用如下:

●鄜、美陽、褱德、共、館陰〈陶〉、隆慮、□□、中牟、潁陰、定陵、無陽、啓封、閑陽、女陰、索、鄢陵、東阿、聊城、燕、觀、白馬、東武陽、茬平、鄄城、頓丘。[注]彭浩、陳偉、[日] 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70頁。

對秦漢法律文書中“●”符號的性質,最初提出問題的是日本學者佐佐木研太。[注][日] 佐佐木研太: 《出土秦律書寫形態之異同》,《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根據他的研究,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中的“●”符號的作用在於提示補充的部分,此下的條文是後來附加的。馬孟龍參考佐佐木研太的研究,主張《秩律》中“●”以下羅列的地名,是後來附加記載的。進而,他據此分析了各侯國設置的前後時間,而“●”符號以下的地名中鄜、共、隆慮、中牟、舞陽、啓封、女陰、鄢陵,就屬於吕后元年五月後變爲漢直轄地的領域。並且,東阿、聊城、燕、觀、白馬、東武陽、茬平、鄄城、頓丘等,就屬於秦代東郡區域内的縣,可能在此時再次收歸漢朝廷。馬孟龍對東郡問題只作爲參考,没有展開進一步的的分析。但是,筆者認爲東郡建制的調整涵蓋當時郡國關係的關鍵信息,而且《津關令》的增補也有可能與這一事實有一定的關係。

衆所周知,《漢書》記載“罷東郡,頗益梁”,可見在高祖十一年劉恢封爲梁王時廢置東郡。[注]《漢書·高帝紀》:“燕王綰、相國何等請立子恢爲梁王,子友爲淮陽王。罷東郡,頗益梁;罷潁川郡,頗益淮陽。”但是,《秩律》中多數包括東郡轄縣,反映了此後東郡建制的變化。除此之外,在《史記·高祖本紀》中也可以找出相關的記録,在最後一段簡單記載高祖八男的分封情况,其中説“次梁王恢,吕太后時徙爲趙共王”,從此能確認吕后時期徙封梁王的事實。然而,這些東郡轄縣主要位於黄河沿綫地帶,就是很多河水支流交叉的地區。上面所記的④法令中指定“夾谿河”,東郡的地理環境就符合於“夾谿河”的條件。按這些所有狀况,可以推測吕后元年漢朝廷回收分布在黄河中下游的侯國及諸侯國區域的同時,還附加頒行④法令到此地,擴大適用“越塞闌關令”。那麽,④的制定時期可能比其他法令更晚,制定於吕后元年五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