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〇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述论
2019-01-19吴伟锋
吴伟锋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北京 100017)
中共宗教政策研究,是中共党史和宗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从宏观角度梳理中共宗教政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①。相对而言,学界对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缺乏足够的关注,除了在部分专著中有所提及外,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而这次会议之后,中共宗教政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影响延续至今。由此,本文试图依据相关文献和书报资料,探讨这次会议召开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概述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共宗教政策演变的基本情况,以求对相关研究领域有所补充。
一、会议召开的历史背景
(一)召开会议的首要原因是汲取东欧剧变中宗教渗透的教训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正在发生剧变。东欧剧变,虽然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宗教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东欧是一个有着悠久宗教传统、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地区,除有东正教、天主教、新教、伊斯兰教、佛教等主要宗教外,还有萨满教等原始宗教。共产主义革命以前,宗教在东欧各国普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波兰,早在13世纪,天主教就获得国教的地位;在捷克斯洛伐克,从10世纪以后,布拉格便成为中欧基督教的中心;在德国,16世纪爆发的宗教改革使其成为新教的发源地。宗教在东欧各国拥有雄厚和坚实的基础,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针对强大的宗教势力,东欧各国共产党在执政后,都制定了相应的宗教政策,主要是效法苏联,从严管理宗教,缩小其影响。这也引起了宗教信徒对执政党的不满,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20世纪60年代后,东欧各国吸取教训,开始调整宗教政策,谋求改善政教关系,以不同程度的合作代替过去的冲突性政策。然而进入80年代后,东欧各国的宗教政策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国家放松了对宗教的管控。由此,各国宗教势力迅速发展,逐渐介入政府事务并开始发挥较大的作用。历史地看,东欧各国的宗教政策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再到“放纵”的过程。
由于东欧各国强大的宗教势力,罗马教廷非常重视对东欧地区的宗教渗透工作。由于宗教世界观同共产党人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因此罗马教廷始终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怀有敌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天主教就明确支持美国及西方阵营。而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罗马教廷也改变了原来对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敌对态度,积极推进与各国政府关系的正常化,进而利用其在宗教界的特殊地位,加强对各国宗教的影响和控制。1978年10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登基以后,在东欧政策上作出新的调整。正如研究梵蒂冈问题的一位分析家所言:“这位教皇不仅正在试图谋求同共产主义和解,而且实际上要击退共产主义,但是方式上是从个人的道德立场,而不是从政治立场去进攻它。”[1]罗马教廷策略上的变化主要有:一是利用主教任命权,坚持按教皇的意志任命主教,而不是从东欧各国政府建立的神父协会成员中任命主教。事实证明,教皇任命的主教都是站在反政府的立场上的。二是教皇亲自到东欧各国传教布道,公开支持“政治多元化”和“保护人权”的主张,介入各国政府事务。
罗马教廷这种策略上的变化,正好迎合了西方国家对东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需要。而在此时,它们正加紧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思想渗透,乃至政治渗透。1980年5月,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真正的战争》一书中宣称:“教皇没有装甲师,但是他拥有的力量不是苏联的坦克所能粉碎得了的。”[2]1982年,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在一次讲话中提出“从宗教信仰到政治活动,只有一小步距离”,强调要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幸存下来”的教会组织,参加反对共产主义的和平攻势。[3]1982年6月7日,美国总统里根同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梵蒂冈图书馆秘密会晤,订立了以瓦解苏联、铲除共产主义为政治目标的“神圣同盟”。“在这次会见中,里根同教皇商定,为了加速苏联帝国的瓦解,要采取一场大规模的秘密行动。这一行动将集中在波兰展开”,“决心利用团结工会这一工具,花大力气要从波兰入手铲除‘共产主义’。”[4]“神圣同盟”建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宗教渗透为手段,通过大力资助团结工会,从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方面展开对波兰的瓦解工作。对于其他东欧国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采取了包括宗教渗透在内的“和平演变”措施,如资助非政府组织制造群体事件、拉拢共产党的高级干部、开展舆论宣传,以冲击这些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由于东欧各国在宗教政策和其他政策上的失误,再加上西方国家的宗教渗透,宗教在东欧剧变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东欧各国宗教团体、组织基本上站到政府的对立面。就波兰来说,在1989年大选时,天主教表面上答应不干预大选,实际上鼓动神职人员站在团结工会一边,并号召选民投团结工会候选人的票。最终,团结工会获胜。宗教干预也成为波兰统一工人党失掉政权的重要因素。就捷克斯洛伐克来说,“在1989年初以来的几次群众游行中,特别是‘11·17’事件后,教会公开站到反对派一边。1989年1月20日,布拉格教区红衣主教托马谢克致函总理阿达麦茨,抗议政府镇压示威群众,呼吁政府同社会进行对话。教会的态度无疑会在广大教徒中引起连锁反应,激起教徒的反政府情绪。”[5]就民主德国来说,1989年10月初“民德各地的游行示威活动达到高潮,而几乎所有的游行队伍都是自教堂出发的。12月,教会更是组织了大规模的手拉手的反政府活动,参加这次示威活动的人数达200多万人。这直接促成了柏林墙的倒塌。”[5]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保加利亚的东正教在1989年组织了反共集会、游行。罗马尼亚对一名宗教界人士的反当局活动的处理,竟成为推翻齐奥赛斯库政权的导火线。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的宗教势力甚至发展成政党,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政局变动中起到特殊作用。
西方宗教势力公开为自由化势力鼓劲、祈祷、祝福,和新政府频繁接触。1989年10月20日,教皇对波兰总理马佐维耶茨基说:波兰的历史性变革“不应走回头路。”[5]在捷克斯洛伐克剧变后不久,教皇就应新总统哈韦尔的邀请,于1990年4月21日对该国进行了访问。在几次讲话中,教皇都祝贺该国教徒和人民“夺得了自由”,说他来此的目的是“鼓舞自己的兄弟”,祝福他们“在自由和民主的道路上更好地前进。”[6]教皇的访问,无疑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宗教情绪,推动了捷克斯洛伐克政局朝着资本主义的方向发展。
诚然,东欧剧变是由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但无论如何,宗教渗透作为合力要素中的“一力”则是毋庸置疑的。应该说,如果没有宗教因素的作用,波兰、匈牙利、民主德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很可能是另一种情况,至少共产党政府的垮台不会来得如此迅速。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待宗教渗透问题上的教训是惨痛的,是需要认真反思、努力汲取的。对此,中共中央做出专门部署,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宗教问题,尽快起草并下发一个通知。1990年4月4日,陈云给江泽民写信,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信中说:“最近看到几份有关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材料,深感不安。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现在是中央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的时候了。在这方面务必使它不能成为新的不安定的因素。”[7]4月24日,江泽民将此信批转中央其他几位领导同志阅看,并指出:“陈云同志提出的问题很重要,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警觉,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及早采取有力措施,否则会酿成严重后果。请乔石、关根同志考虑是否找有关部门的同志很好议一下,代党中央、国务院起草一个通知,提交常委会讨论后下达。”[8]陈云的来信和江泽民的批示,带有明显的危机意识,揭示了宗教渗透问题。这种关于宗教问题的新判断,包含着四层意思:一是西方国家利用宗教对东欧进行渗透的现象确实存在;二是东欧各国国内宗教也出现了问题;三是宗教渗透使得一些共产党丧失了执政地位;四是中国要引以为鉴,制定相应对策。
根据江泽民的批示精神,在乔石、丁关根的直接领导下,中央有关部门很快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②。为了讨论这个《通知》稿,党中央决定召开一次高规格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正如李鹏所讲:“我们召开这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主要是讨论这个《通知》稿,以便统一认识,动员全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9]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正式召开。
(二)召开会议的第二个原因是国内宗教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国内宗教领域也并不安宁,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西方国家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活动。中国的五大宗教,除了道教外,其他四大宗教在历史上都由国外传入,具有国际性。新中国成立前,这些宗教都不同程度地受过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建国后,西方国家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的企图和活动一直没有停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与国际宗教界的往来也逐渐增多。在这种形势下,西方国家利用宗教加紧渗透。他们极力培植中国宗教界内反政府的地下势力,直接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破坏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企图重新控制中国的宗教;他们在中国周边地区设立许多宗教电台,日夜进行“空中传教”,扬言要使中国“福音化”;他们通过偷运、邮寄、携带入境等方式,把大量宗教书刊带入中国;他们还利用来华旅游、探亲、经商、讲学等机会,收集中国的宗教情报,私自传教,发展教徒,扩大宗教影响,甚至煽动宗教狂热,破坏社会稳定。以山东省为例,据1990年的调查,“国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比较严重……青岛市最近发现从海外运进《圣经》及其他宗教书刊6吨计9万册。去年2月至10月,烟台市发现渗透活动达50多人次。”[10]这种现象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民族分裂分子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中国的主要宗教还具有民族性,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影响极大。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从事挑拨民族关系、分裂祖国的活动,有的甚至发展到制造社会动乱和暴力事件。80年代以来,达赖集团、“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特别是“东突”恐怖势力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怂恿下,不断在西藏、新疆地区猖狂地制造民族分裂活动,妄图将西藏、新疆从中国版图分离出去。
在西藏,“以宗教的力量实现西藏的独立”是达赖集团惯用的手段,他们利用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煽动宗教狂热,蒙骗信教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1987年9月至1989年3月,达赖集团先后在拉萨多次制造骚乱,妄图实现“西藏独立”的梦想。1989年3月5日至7日,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在拉萨肆意打、砸、抢、烧,并公然向公安武警开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3月8日零时起在拉萨市实行戒严,骚乱很快平息。这一事件,本来是中国内政。但3月16日,欧洲议会竟通过一项所谓《关于西藏人权》的决议,歪曲中国政府在西藏实行的正确的民族和宗教政策,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对此,3月18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发表声明:“三月上旬在拉萨发生的事件,既不是民族、宗教问题,也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蓄意制造的分裂祖国的暴力行动。”[11]
在新疆,“三股势力”尤其是“东突”恐怖势力打着复兴伊斯兰教的旗号裹胁穆斯林群众。他们极力传播“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思想,经常利用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策动群众闹事,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前夕,江泽民于1990年9月到新疆考察工作,对这一问题做了剖析。他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搞民族分裂主义活动,一方面是以狭隘的民族主义为号召,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另一方面是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煽动民族分裂。”[8]这就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
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在利用宗教搞破坏活动。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利用宗教进行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扰乱社会的安定团结。他们有的是假冒或自封为宗教职业者的假和尚、假道士、假神甫等,冒充活佛、神仙、耶稣降世,到处募捐、化缘。比如,山东的基督教“自封传道人”到处流窜,自行传教布道,私设家庭聚会点,大搞跨地区大型聚会,宣扬“末日论”和“耶稣再来”,制造恐慌情绪。有的还利用宗教奸污妇女、医病赶鬼、骗钱害人。河南基督教活动中也存在“自封传道人”的问题。针对这些现象,1988年11月,中央分管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人习仲勋在听取河南、河北两省汇报基督教、天主教工作时指出:“对自封传道人的公开活动,政府就可以干预,要制止,不能这样搞。要多做工作,多做宣传,不经过宗教部门(批准),这样搞是非法的。”[12]另外,一些不法分子是过去早已取缔的反动会道门分子,钻入佛教、道教或者其他宗教内,以合法的身份搞非法的、违法的活动,装神弄鬼,蛊惑群众;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希望早日脱贫致富的心理,挂着宗教的招牌,搞抽签、卜卦、看相、看风水等活动;甚至有的是同寺观教堂内的个别人勾结,以宗教活动场所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乃至颠覆活动。
个别地方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抓的不紧,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一些地方宗教活动混乱,教徒发展泛滥。比如,在江苏省盐城市,“近几年来,滨(海)、阜(宁)、响(水)、射(阳)四县的信教人数逐年迅速增加。1980年四县基督徒总数是10701人,1983年增加到45700人,到1989年已达76143人,平均每年增加近八千人。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滨海县,1980年前只有教徒3320人,1989年底已达33489人,十年增长十倍。”[13]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比如,“在教育上,虽然规定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儿童不得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学经,但一些寺院仍拉拢小孩出家,中小学生中途退学当和尚的时有发生。”“一些宗教人士和老年组织的号召力胜过了农村基层党政干部,个别地方是他们说了算,干部遭冷落,大有被取而代之之势”。[14]另外,除了宗教自身存在的无序现象外,一部分群众的宗教观念和鬼神观念增强,崇拜祖先,崇拜鬼神,修神庙、塑神像的活动增多。
与以上相反的是,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侵犯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的问题,落实宗教政策不到位。1985年4月3日,习仲勋在全国落实宗教政策座谈会上指出:“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阻力还不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不少,有的还相当严重。有的同志说,落实政策难,落实宗教政策就更难。这个话是有一定道理的。”[15]这说明有些地方在落实宗教政策上仍然存在问题。以福建省为例,从1985年9月至1987年4月,福建省政协先后7次组织考察落实宗教政策工作组,到8个地市所辖44个县(市、区)进行考察,“发现还存在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方面,据这些地方的有关同志介绍,一般已落实70%左右(有的已落实80%以上),遗留的问题多属老大难。这说明与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尚须继续努力”。[16]这些遗留问题,无疑损害了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妥善解决。
中共中央注意到了宗教工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1986年1月6日,习仲勋在全国宗教局(处)长会议上指出:“当前,在宗教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也面临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研究解决。”[15]1990年12月5日,李鹏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宗教工作方面,近年来所出现的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9]这些论断,都说明中共中央在宗教问题上,头脑是清醒的,态度是坚决的。
鉴于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认识到:有必要召开一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统一全党思想,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将宗教方面的新问题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不使其扩大发展,并逐步加以消除,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1990年12月5日至9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期间,江泽民和李鹏发表重要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群众团体负责同志共200多人参加会议。
归纳起来,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一)分析宗教工作的新形势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从总体上说,宗教工作的形势是好的。江泽民指出:“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成绩是显著的。近几年来,我们通过贯彻党的各项宗教政策,团结了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四化建设事业。一九八九年政治风波中,宗教界是稳定的。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这几年我们的宗教工作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形势,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9]其他与会者也均认为,对宗教工作的成绩必须充分肯定,如果对成绩估计不足,就会失去信心,甚至怀疑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
会议指出:中国宗教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面临着更为复杂繁重的任务。“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的地方少数敌对分子活动猖撅,建立非法组织,同我们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有的非法开办的经文学校、修院、神学院,同我们争夺青年一代。有的寺庙恢复了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的情况。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寺观教堂合法权益,干涉宗教团体正常的教务活动,应该退还的宗教房产和寺观教堂长期得不到解决。因宗教问题或对宗教问题处理失当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9]与会者也均认为,对上述问题,必须清醒地加以认识。如果在实践中掉以轻心,就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对宗教工作的形势的分析,必须坚持两点论,既肯定成绩是主要的,又不能忽视出现的新问题。
(二)部署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李鹏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9]如果对照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这次会议上对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会议除了把“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改为“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以突出中共在这个“爱国政治联盟”中的领导地位之外,还根据新形势下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加上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新内容,这就掀开了宗教工作新的一页,体现出远大的战略眼光。
(三)阐述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
关于宗教存在的根源。江泽民指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有一个过程,想用行政的办法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在我国,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9]他的这段话全面阐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把中共对宗教存在根源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
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江泽民分析了宗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起到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指出:“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9]这就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宗教的双重社会作用进行了新概括。同时,这次会议继续深化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肯定了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贡献,提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9]的要求,指明了“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大方向。这些新的论断突出强调了宗教的积极作用,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
关于宗教的消亡。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问题。对此,中共早有清醒的认识。1952年9月,毛泽东指出:“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17]在本次会议上,李鹏指出:“说消亡,是从广义上讲的,有发生就有消亡,这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长期努力才能解决好宗教问题。”[9]这就进一步强调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尊重客观规律的彻底的唯物主义立场。
关于宗教问题的社会性质。会议指出:“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宗教是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从而使某些矛盾激化,甚至成为对抗性的矛盾,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9]这就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社会性质。
(四)重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共的一贯主张和政策。早在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就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和信别的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1]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一正确的宗教政策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共总结历史经验,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本来面貌。
本次会议概括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涵: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三,“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9]可见,会议特别强调“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注意防止片面性,这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全面性要求。
会议还强调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江泽民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绝对不会改变的,这是我们宪法规定的。从我们国家几十年的历史看,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建设和稳定;如果贯彻得不好,就会影响我们的建设和稳定。”[9]这样,中共就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一个稳定性、连续性的、必然长期坚持的政策公布于世,给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吃了定心丸,有利于团结他们共同建设国家。
(五)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会议阐明了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缘由,认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9]这一解释,说明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有利于消除宗教界人士的顾虑。
会议明确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内涵,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9]这段话概括来说,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制渗透。
会议提出了加快宗教立法工作的要求,指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9]会议结束后,宗教立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从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入手,取得较好的效果。
(六)强调要做好抵制宗教渗透工作
会议指出:“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这种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9]这一论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做好抵制渗透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强调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这一政策是国内信教群众作出的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列强入侵,基督教、天主教大规模传入中国,并且充当了帝国主义侵华的工具,中国人民深受其害。同时,中国教会依附于外国教会,受到控制和利用。正因为此,早在20世纪初,爱国爱教的中国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就提出了摆脱外国教会控制的主张,并成立了一些自立组织。例如,1903年成立“中国基督徒会”,创办《基督徒报》,宣传自立主张。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要实现真正的自立是根本不可能的。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分别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三自革新”运动和反帝爱国运动,摆脱了外国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坚定地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的宗教渗透日益加剧。针对这种严峻形势,李鹏在本次会议上指出:“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干涉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9]
(七)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江泽民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9]李鹏也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宗教、民族、公安、司法、外交、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9]这就提出了各方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的要求。
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中共与宗教界有着合作的优良传统。早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18]这就解决了中共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中的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因此,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大力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本次会议指出:“宗教界一大批爱国人士是同党长期合作共事的亲密朋友,党和政府要一如既往尊重他们,团结他们,同他们交知心朋友。”[9]“要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不够的现象,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9]这一宗教统战政策,在凝聚人心、凝聚力量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有力巩固了党在宗教领域的阵地。
总之,这次会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部署了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会议的影响与历史地位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继承了1982年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主要精神,其传统还可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宗教政策,延续了中共一贯的宗教观。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共宗教政策的新阶段,推动了中国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其影响延续至今。可以说,本次会议在中共宗教政策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从历史的视角看,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共的宗教政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是中共所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宗教问题的新模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先后于1990年、2001年、2016年召开过三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较之宗教方面的专业会议,这三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都属于中央层面的会议。其规格更高,是以国务院或中共中央的名义召开,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席。其影响更大,会议对于解决当时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宗教工作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具体到1990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则开创了新时期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方式来确立各个历史阶段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先例,标志着中共的宗教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会议明显提高了宗教工作的地位,将其从局部的、部门的工作,转变为全党的、全局的工作。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信教群众有1亿多人。如何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共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始终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从1950年起,全国逐步建立了各级政府的宗教工作机构。1954年宪法的第8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但纵观历史,中共一直是把宗教工作当作局部的、部门的工作来认识和处理的。比如,1961年,毛泽东在同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中指出:“我赞成有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20]这就结合党的群众工作指出了宗教具有群众性的特点,是把宗教工作当作群众工作的一部分来对待的。再如,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党对宗教的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21]这也是把宗教工作作为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一部分来对待的。
而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则明显提高了宗教工作的地位。从规格看,会议以国务院的名义召开,江泽民、李鹏发表讲话,乔石、吴学谦、丁关根、阿沛·阿旺晋美、杨静仁等多位重要领导人出席。会后不久的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又在中南海会见五大宗教领导人并与之座谈。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发【1991】6号文件)。这一系列大的动作,表明中共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新中国宗教工作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从定位看,这次会议把宗教工作从局部的部门的工作,转变为全党的全局的工作。李鹏提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9]“宗教工作是全党的工作”[9]。江泽民也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9]以上讲话把宗教工作界定为全党的工作,并提高到事关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说明中共对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新的水平。
2.会议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把管理宗教事务从注重政策和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
要不要对宗教进行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是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处理宗教问题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在进行探索和摸索的问题。
1950年5月,周恩来指出:“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并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所以传教是要受到若干限制的。”“宗教界的朋友也应该遵守约束,不要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22]这就清楚地说明,宗教在新中国是要接受管理的。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共主要运用政策和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宗教事务,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容易出现因执行人员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主观随意性,也容易出现因领导人或其意志的改变而变化,难以保证政策贯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与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中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23]这是对如何管理宗教问题的继续探索,为把宗教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思想基础。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21]这就明确提出了管理宗教事务的办法——法律。
真正将宗教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是中国政府从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一项新工程。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期间指出:“一切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自主地依法办好宗教。”[24]这就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的思想。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问题,指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9]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提出,把管理宗教事务从注重政策和行政手段转向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这是对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宗教问题的新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3.会议首次提出“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明了宗教工作的大方向。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个历史性难题,往往陷入两难境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的经验。
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中共把宗教看作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对立的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把信教群众看作是异己力量。特别是自1957年以后,中共这方面出现“左”倾错误,以为宗教的消亡指日可待,对宗教领域的阶级斗争的估计也愈来愈重,出现了把宗教称之为“地主教”“吃人教”“反动教”的提法。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宗教活动场所被关闭,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禁止,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被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被当作“牛鬼蛇神”来“扫除”,给党的宗教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也伤害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感情。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汲取教训,进行了宗教领域的拨乱反正。与此同时,在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中,中国学术界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重要成果。1982年10月,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座谈会上,胡乔木提出:“要研究宗教现象在中国产生、存在、发展的根据是什么?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起它应有的作用?”[25]1983年,由罗竹风承担的“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被列为“六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项目。其研究成果提出:“宗教是可以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并且分析了“协调的根据和含义”、“协调的条件和表现”以及“不断克服不协调的现象”等问题。[26]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概括。1984年8月5日,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使基督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有的作用。”[9]这是代表国家首次发出“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召唤。1986年1月6日,习仲勋在全国宗教局(处)长会议上指出:“在我国现今条件下,一方面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另一方面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保持自己的宗教信仰,积极为四化建设、祖国统一、世界和平服务,这是完全可以协调一致的。把两者对立起来是不对的。”[15]杨静仁和习仲勋的讲话,分别使用过“相适应”和“相协调”的表述,尽管用语尚未达到统一、规范的程度,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思想已是呼之欲出。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则首次提出“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9]这一论断从根本上回答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地位问题,肯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权,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健康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尽管会议没有对以上观点进一步展开论述,但为后来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摸索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4.会议提出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内容,拉开了新时期宗教工作重点转移的大幕。
中共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看出,其核心内容就是在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此后,这一基本方针不断发展,直至完整提出,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宗教工作“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7]自此,“三句话”成为宗教工作的指导原则。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西方国家不断对中国进行宗教渗透和破坏活动。为此中共中央一再强调:要在宗教界广泛深入地进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增强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的自觉性。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8]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把“四句话”放在一起,但没有明确这就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3年底,中共中央在有关宗教工作的内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把“ 四句话 ”称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把第三句话与第四句在前后次序上做了调整,变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7,中共十七大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大会报告[29],进入党章,成为其对待宗教态度的权威表述。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30]近年来,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在论及宗教工作时,也都一直强调要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可以说,以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为标志,中共宗教工作的重点从80年代的落实宗教政策、平反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恢复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转移到90年代以来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来,其宗教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了许多创新,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从实践的视角看,这次会议推动了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工作。有的省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宗教工作。例如,1990年12月22日,吉林省委常委会召开第21次会议,听取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31]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召开了宗教工作会议或宗教局长会议,提出具体落实意见。例如,1991年6月17日至19日,北京市召开宗教工作会议,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会议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江泽民、李鹏的讲话精神。[32]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也组织多种会议和活动,不断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广大宗教界人士也就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展开了学习活动。
通过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全党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
1.通过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1997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33]这里介绍了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用事实说明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尊重。
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各级人大、政府制定了有关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对于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和民俗习惯、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事件,各级政府都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各级人大和政协,也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了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33]
国家也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为了满足新疆信教群众学习经文和宗教知识的需要,90年代以来,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翻译、出版和发行了《古兰经》等一批伊斯兰教经典,以及佛教、基督教等其他宗教的经典。1992年,根据宗教仪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于1995年经金瓶掣签,并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坐床、受戒这一佛门盛事。
2.通过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一些地方宗教方面的混乱现象开始得到治理,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斗争有所加强。
根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精神,1991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众的政府对宗教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条例,标志着向宗教立法迈出重要一步。此后,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7月29日)、《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等。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这些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武器。
中国政府运用法律武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寺观教堂和宗教活动点的依法登记、年检和管理工作,使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有了章法,寺观教堂的各项工作有了管理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了各大宗教出现的突出问题,如佛道教中的乱建庙宇、乱塑露天大佛,基督教的自封传道人活动,天主教的地下势力活动,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出现的民族分裂活动、恢复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基本上遏制了宗教狂热现象。加大了对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取缔了打着宗教旗号的多个邪教组织。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海关加大了对宗教宣传材料的管理,查扣没收了那些违反规定的宗教书刊,有效遏制了海外敌对势力利用偷运宗教宣传材料对中国进行的渗透活动。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加强了对来华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查处了非法传教、非法聚会活动,坚决取缔了国外传教机构秘密建立的非法宗教组织。中国天主教坚持自选自圣主教,与梵蒂冈的所谓“封圣”活动进行了坚决斗争。
通过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国基本制止了宗教方面的混乱现象,打击了犯罪,抵御了渗透,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3.通过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极大激发了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热情。
在政治方面,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觉悟比以前明显提高,他们主动参与国内国际重大政治斗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坚持爱国爱教,开展揭露和批判“法轮功”邪教的斗争。反对境内外“东突”恐怖势力的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批判“台独论”,同时开展同台湾宗教界的友好交往,维护与促进祖国统一。驳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宗教人权状况的诬蔑和攻击,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参加联合国召开的“宗教与精神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维护世界和平。
在经济方面,广大信教群众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或兴办经济实体,或利用同港澳台以及同国外宗教界的联系,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有效地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各大宗教还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做了大量社会公益和慈善工作,如抗震救灾、扶贫济残、助学义诊、修路铺桥、植树造林、保护历史文物。仅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活动中,宗教界就为灾区捐款4000多万元。
在思想方面,各宗教在不断完善自身理论的基础上,以新的解释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重视现实、造福社会。其中,伊斯兰教开展解经指导工作,宣传“爱国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提出“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进一步坚持自主自办教会道路;佛教提出“人间佛教”思想,藏传佛教制定了新中国活佛转世办法;道教也对“天人合一”,进行了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阐释。可以说,中国宗教界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展示出良好的社会形象,确立了自身的社会价值,成为建设国家、振兴民族的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后,中国宗教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一些宗教问题得到妥善处置,宗教领域保持基本稳定,宗教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这种局面,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因宗教问题造成流血冲突和社会动荡的状况形成鲜明对照,充分显示出中共宗教政策的巨大威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都是中共宗教政策的一个重要节点,在其宗教政策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当今的宗教工作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陈金龙《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的宗教问题—关于党的宗教政策的历史考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金一枫《从党的文献看新时期宗教政策30年》,《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年第6期;何虎生《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14年;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与宗教政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龚学增《社会主义与宗教》,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赤耐主编《当代中国的宗教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
②这就是后来中发〔1991〕6号文件的代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