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协同发展机制研究∗
2019-01-19何承斌
何承斌
(安庆师范大学图书馆,安徽 安庆 246011)
1 引言
全民阅读于2012年首次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并从2014年起连续四年被国务院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表明全民阅读在我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随着通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全民阅读环境更加便捷高效、多元化,光盘阅读、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等数字化阅读方式接触率达到64.0%[1]。与此同时,伴随着全民阅读的蓬勃开展,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更加难以维护,侵权行为从“职业化”走向“大众化”,著作权被侵犯的风险日益增加。鉴于此,应厘清全民阅读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逻辑关系,积极探索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协同发展机制,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2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概况
全民阅读就是倡导并推动社会成员广泛参与读书活动,营造人人阅读、学习的氛围。全民阅读的开展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著作权指权利人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对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推动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由上可见,对社会文化发展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有异曲同工之效。从现实情况看,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都将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列于并行不悖、平行发展的地位。笔者梳理全民阅读和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脉络,探究二者之间内在的关联性,为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协同发展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
2.1 全民阅读的发展概况
全民阅读的概念起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了“学习型社会”的概念,并向全世界发出了“走向阅读社会”的号召,要求社会成员人人读书,使图书成为生活的必需品,使其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每年的4月23日为“世界图书及版权保护日”(简称为“世界读书日”),读书日的设立有力地推动了全民阅读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开展。英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在推进全民阅读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自1995年起,美国相继提出了“美国阅读挑战”“卓越阅读方案”“阅读高峰会”等计划,以立法的形式将早期阅读能力培养制度化。美国将阅读视为公民知情权、参政权等民主权利的延伸,从法理上为阅读推广提供了依据;英国政府为了营造读书环境,创造性地将读书周延长为阅读年,同时在小学每天开设一小时的阅读课程,专门用来提高学生读书、写作能力;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国民阅读活动的健康发展,多次进行立法保障,其每年的“读书周”活动都会在10月27日至11月9日如期开展;韩国将文化体育观光部指定为国民阅读推广的官方机构,并成立读书振兴委员会,每五年制定一份旨在提高阅读设施水平、强化弱势群体阅读保障、营造阅读氛围等目标的读书文化振兴基本计划,注重建设阅读推广的长效机制。
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教委等9 个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全国组织实施“知识工程”的通知》,提出实施“倡导全民读书,建设阅读社会”的“知识工程”,由此拉开了我国全民阅读的序幕。2006年,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方针,中宣部等部委正式号召在全国开展全民阅读活动。2012年“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被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自2014年起,国务院已经连续四年把“倡导全民阅读”写进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我国“十三五”规划将全民阅读列为“十三五”时期文化重大工程之一。2017年6月,我国通过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全民阅读。全民阅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2 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概况
著作权保护制度源自印刷技术的兴起。15世纪,印刷技术的应用使得作品可以大量复制和传播,复制品的广泛传播唤醒了民众的抗争意识,使反封建统治势力的社会力量迅速增加。因此,封建统治者一方面授予印刷商印制某种出版物的特权,即复制权,一方面又利用印刷特权控制威胁其出版物出版,以强化对智力作品复制和销售的掌控,这种特权垄断从15世纪一直沿续到18世纪。为了保护作者的个人财产利益,鼓励学术研究及科学创新活动,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了《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的印刷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这是世界上首部保护著作权的成文法,对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到19世纪中期,丹麦、美国、法国、德国等许多欧美国家相继制定了著作权法。为了加强国际著作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多边著作权保护协定也陆续签订,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是迄今为止对著作权保护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7个国家对著作权实行法律保护,著作权保护已经走向国际化。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因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直到1910年,清政府才制定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也成为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制定著作权法的范本。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著作权法》,该法因对出版物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而赋予了国民党政府对出版物随意“改正增删”的权利,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其实并未起到积极作用。从1949年建国直至70年代末,我国政府主要依靠政策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著作权保护逐步迈上法制化轨道。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国著作权法》是我国首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将著作权保护拓展到网络环境下,进一步拓宽了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提升了保护水平。
当前,我国无论是全民阅读质量还是著作权保护水平较之文化发达国家都存在不小差距,需要国家、社会及全体民众共同努力,积极构建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协同发展机制,提升全民阅读和著作权保护水平,促进国民素质及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2]。
3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并非零和博弈,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需要运用哲学辩证思维,厘清其逻辑关系,正确把握二者的特点和功能,以便从协同角度更好地发挥二者的社会作用。
3.1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相互制约、相互排拆。一方面,表现在全民阅读对著作权保护的抵触。全民阅读倡导社会民众大规模的自觉阅读,特别是在数字阅读环境下,阅读行为必然趋于便捷化,这可能带来著作权人利益的减损。相应地,著作权随着数字化浪潮也在不断发展,虽然这对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著作权的每一次“扩张”,都会压缩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空间。因此,那些旨在促进大众阅读的个人或集体行为,很可能会和著作权保护规则相违逆。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虽然能够推动精神文化产品的普及,但也导致缺乏能够对文化产品不当使用行为进行规制的合理模式——似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更多的是挑战和考验[3]。另一方面,表现在著作权保护对全民阅读的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作为一种商品,有其自身的成本耗费和利润需求,公众获取作品阅读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费用,阅读过程必然伴随经济学上的价值让渡,这势必将那些虽然对阅读有强烈阅读需求但是无经济实力的潜在阅读者排除在外。即便不考虑阅读主体经济上的差异性,著作权保护范围过度扩张也可能会挫伤读者的阅读兴趣,抑制读者阅读的“消费欲望”,从而客观上“减少社会对文化产品的需求”。
3.2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全民阅读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支撑。全民阅读既是一种文化普及行为,又是一种经济消费行为,无论著作权的载体形态如何发生分化,“读书”仍然是全民阅读的核心。因此,全民阅读活动大大扩张了著作权消费市场,使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得到较为充分的实现。“全民阅读的持续开展提高了书籍阅读在公民精神生活中的普及程度,是培育出版业的产品市场,增强竞争力的极好途径”[4]。可见,只有在一个重视阅读的社会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作用才能真正彰显。全民阅读的本质在于提升全社会民众的素质,这可以从源头上提高智力成果创作的水平,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转化为作品的创作者。可见,没有源源不断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面,著作权保护为全民阅读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精神动力。著作权保护经过300多年的演绎与发展,以强有力的约束手段保障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尊重其权利主体地位和劳动价值,提高了著作权人从事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公众持续不断、丰富多样的阅读需求。著作权保护确保作品在合乎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的范畴内使用,让更多人自觉而理性地阅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全民阅读的环境。可见,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最终导向都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只不过全民阅读以积极的方式推动公民文化阅读活动的自觉开展,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而著作权保护以限制的方式规范民众文化阅读活动,具有约束性。
4 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协同发展机制的构建
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集团,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冲突甚至对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著作权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利益平衡是解决冲突、保持利益体系之间均衡、稳定状态的有效方法[5]。以利益平衡为原则构建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协调机制,可促使两者协同发展。
4.1 完善相应立法是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法规、规章等形式促进全民阅读的发展。美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卓越阅读法案》,不仅首次专门为青少年阅读立法,而且将促进阅读教育的相关条文嵌入《中小学教育法》中。韩国早在1994年便颁布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阅读推广的职能从先前的国家图书馆转移出来交给了文化体育观光部。纵观世界各国的阅读立法,一方面形成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面阅读推广与发展出版、公民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协同推进民众阅读水平的提升。纵观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有一些引导、鼓励出版行业发展的条款,但对于全民阅读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则关注较少。比如,残疾人阅读是全民阅读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但是在全民阅读语境下著作权法对此都存在相当程度的法律盲区,是时候将著作权限制的受益主体从“盲人”拓展为包括视觉缺陷、知觉障碍等有阅读障碍的人,这不仅能保护除盲人之外的存在阅读障碍的人作品获取权,还能顺应国际立法对弱势群体阅读权利保护强化的形势。因此,应当加快全民阅读立法,做好与相关法律制度(如著作权法)的衔接与协调,自上而下地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全民阅读设定一个适度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尽可能地减少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负面影响,强化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从而实现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双赢[6]。
4.2 建立多方合作协调机制是支撑
长期以来,受文化体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整体而言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缺乏协同性、合作性。因此,政府、图书馆、服务商、著作权人、读者等各主体之间应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携手推进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共同发展。政府作为社会公共资源最佳的调度者和协调者,理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可以加强思想观念引导,牢固树立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密不可分的理念。统筹安排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同部署、同启动、同推进,并加强执法监管,使著作权保护提前介入作品的制作、发行、流通等环节,最大限度地保护正版文化精品的市场繁荣,惠及更多社会大众。另一方面,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全民阅读基金会、财政转移支付、PPT 政社合作项目等方式解决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著作权付费问题。图书馆作为全民阅读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可以利用资源优势与技术优势积极推进社会化阅读推广服务的进程,重点关注有阅读意愿却存在阅读困难的人群,如残障人士、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削减全民阅读盲区,提升全民阅读覆盖面。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文献资源管理使用制度(如分级管理①)、获取作者本人授权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等方式帮助广大用户合法使用优质作品。
数字阅读环境下著作权纠纷频频发生,数字作品提供商在提供优质作品的同时,更需要注重著作权保护。这方面中国移动的做法值得借鉴,为了强化著作权保护,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建立了著作权审核“四道防火墙”,即使用前要求作品提供商出具该作品的著作权证明,使用时审查该作品的完整授权路径,使用后建立作品著作权信息库,对已到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提前预警,而且对每一个著作权授权使用的流转环节引入具备国家公信力的第三方追查机制[7]。全民阅读与著作权保护长效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同时要吸引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
4.3 创新著作权交易制度是关键
全民阅读作为文化领域的政策,在推进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争议问题,却基本上都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全民阅读语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源自社会多元市场主体的利益纠葛。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不再仅存于作者与读者之间,而且广泛存在于作者、读者、出版商以及服务提供商等各主体之中。对于这种多元的利益格局而言,解决全民阅读中的著作权问题应当采取市场自发创新为先导、辅之以相应法律调整的逻辑路径。虽然传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可以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提高著作权授权效率,促进作品流通,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全民阅读中,著作权权利主体真假难辩、著作权归属模糊等因素,使中心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无法发挥集中优势,问题的化解也因为多重利益相互交织而陷入顾此失彼的困境。互联网在引发新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创新的空间,在线阅读交往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在线版权交易平台[8]。阅读平台上的读者可以便捷地通过平台搜寻作品权利人,并借助平台的格式协议和电子商务系统,实现一对一在线交易许可与付费。另外也要看到,尽管在线著作权交易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全民阅读所遭受的版权困境,但阅读实时互动的运行机制显然增加了在线许可的交易成本,这对于部分用户尤其是弱势阅读群体来说依然是沉重的“羁绊”。弱化版权人的专有权,即部分或完全免除许可便成为化解全民阅读著作权问题的另一思路。实际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制度是为减免许可交易成本而创制的利益平衡手段。除法定权利配置外,弱化著作权控制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创作共享协议(CC),此种协议共有6种情形②。事实上,受到“信息开放获取”潮流的影响,许多著作权人多会遵循CC协议,更愿意借助网络平台扩大作品影响力而放弃初始阶段的盈利。因此,通过网络平台私人缔约的模式实现多元主体利益的合理分配不仅与著作权市场化改革路径不谋而合,也是化解公众阅读权与版权专有权矛盾的关键举措。
4.4 构建良好的社会语义环境是根本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媒介的传播手段,拓宽了全民阅读的作品途径,也使虚拟环境的权利人数量增多,从而使得作品原始作者的身份界定变得复杂而困难,著作权侵害现象也因此日益频发。虽然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强化著作权保护或许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但是只有在整个社会自觉保护著作权意识提高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全民阅读的源头活水也才会长流不断。因此,全民阅读中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需要以利益平衡为理念,构建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语义环境,它的核心应该建立在权利人和用户相互尊重、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并体现出版物的价格体系。如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作品生产的原动力将会缺乏后劲,出版产业必然会随之萎缩,全民阅读的源泉也将会受限;反之,如果著作权被过度强化和保护,则会损害公众获取与使用作品的权益,部分受众获取作品的正常渠道受阻,全民阅读的兴趣也将会锐减。无论走到哪一个极端,社会的平衡状态都会被打破,作品的社会传播也都会失衡。事实证明,较为“中庸”的社会语义环境更加有助于作品的社会传播,在这种语义环境中社会公众可以在有限垄断下以较低的成本享受文化发展带来的“红利”,最好的模式应该是允许用户廉价或免费地“合理使用”质量一般的内容,适当花钱能够获得优质的作品[9]。惟其如此,著作权保护和社会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才能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得以构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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