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驱动与深圳社区治理体制改革40年
2019-01-19曾宇青
曾宇青
国家——社会视角是我国学界研究社区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视角。主要有三种研究取向:自治价值取向;国家主导取向;良性互动取向。自治价值取向强调自治是社区体制改革的方向,肯定社区自治改革,要求建构自治的体制。国家主导取向强调国家在国家——社会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认为国家主导着社区治理。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持第三种研究取向。本文在学界关于良性互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良性互动的动力源以及过程和方向。
放权是深圳社区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深圳社区体制改革40年,是国家不断向社会放权、社会不断分化、自治程度不断提高的40年。同时,邓小平同志1979年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80年代多次提出要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并被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刚性指标;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这是更高层次的“国家性”建设要求。从宽泛意义看,民主建设是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从国家——社会分野视角看,政权建设与民主建设要相互兼顾、良性互动。不顾政权稳定而一味地推进民主,必然陷入民主的陷阱。在我国香港,业主依法自治,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但当有业主投诉大埔区富亨村业主立宪法团(相当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受贿时,香港廉政公署调查了该村约5000户(基本涵盖该村住户)并对每户做了笔录,结果未发现受贿证据。①曾宇青:《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政府如何借鉴香港经验向社区供给高质量的公共品》,《香港经验与深圳罗湖发展论文集》,深圳:海天出版社,2007年,第315页。藉此可窥见在推进自治的同时要改进和增强政府的监管能力,两者需相互兼顾、良性互动。邓小平同志1992年视察深圳发表南方讲话时指出深圳的经验就是敢闯。敢闯在很大意义上是突破传统集权体制,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循着双重驱动,本文进一步研究了社区治理体制现代化,认为深圳社区治理体制现代化改革的方向是国家——社会关系在互动共荣中从低级到高级、从传统到现代的不断突破。
一、深圳社区体制改革的双重驱动
为了便于观察深圳社区体制改革的双重驱动,我们把深圳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至2000年
我国学界研究改革开放以来社区体制改革,多以民政部1986年提出社区服务,1991年提出社区建设概念,2000年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为脉络。①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管理世界》2003年第6期。但深圳的社区体制改革始于1981年住宅小区制探索,并在1988年形成了“住宅小区制+街居制”社区管理体制。其探索和改革超前于全国,具有独特性和超前性,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双重驱动”。
与全国相比,深圳住宅区建设在向市场放权方面属于高标准、高起点、大手笔。1980年深圳率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房地产企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并于1981年开发了中国第一个商品房小区“东湖丽苑”,同年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并借鉴香港物业管理模式管理该小区。自此深圳住房建设和住房管理都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其深层原因在于,深圳是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先行地。这片热土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和大量的创业者,1984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时,深圳的外资企业所占份额已经达到1/4。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社会成员脱离单位制,如何管理好这些社会成员?深圳先行探索了住宅小区制改革。住宅小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用法定治理体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服务住宅区居民。其实质是向社会放权,由居民花钱购买物业服务。
与住宅小区制相辅相成的是小区配套建设。在住宅小区建设的同时政府配套了幼儿园、学校、医院、商业网点等公共设施。这种公共配套非常重要,它使社区居民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一定程度上能够在社区解决。在“住宅小区制+公共配套”中,社区解决了居民生老病死的大量难题。这是典型的向社区放权,是深圳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中第一次民主的跨越式发展。
1988年深圳全面推行住宅小区制。当年6月10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住宅区管理细则》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补贴提租、鼓励买房”的改革思路,开始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按照改革方案,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各自建住宅房,而是由市住宅局统一建设配套了幼儿园、学校、商业网点等的住宅小区,然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干部和工人,统一打分,统一分房。《住宅区管理细则》将政府房管模式改革为物业管理模式。1989年深圳市住宅局辖下的房管所全部改制为实施企业化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终结了物业政府管的模式,开启了物业管理市场化模式。
深圳的物业管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物业管理公司不仅承担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定职责,而且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与物业管理公司合作,使其一定程度地承担了人口信息、消防信息、租赁信息普查、排查等公共管理工作。这种不同始于1990年10月,深圳福田区莲花二村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深圳市住宅局提出了将住宅区管理纳入“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轨道的方案。以新建成的莲花二村为试验基地,大胆创新,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仅管物业,还管治安、绿化、卫生、水电、机电设施设备、社区文化等。1992年莲花二村的物业管理在全国文明住宅区评选中首次被评为“全国模范文明小区”。从此,“一体化”管理被各物业管理小区普遍采用,并逐步形成今天深圳物业管理的基本模式。物业管理公司的上述公共管理作用受到研究者的重视,深圳物业管理一定程度取代了城管局和消防局的很多职能。②郭永丰:《论进一步规范深圳的物业管理》,《特区经济》2000年4月25日。
“住宅小区制+公共配套”改革,是通过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来改变对社区居民管理和服务的模式,是在没有改革街居制条件下极其重要的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它从过去的“政府提供”,即政府直接提供物业管理及其公共配套,改革为“社会提供”,即通过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样的法定治理结构来提供。实质是业主向市场购买,不仅购买了物业管理,还购买了治安、绿化、卫生、水电、机电设施设备、社区文化等。政府退出“直接提供”,但为各小区统筹规划、建设各种公共配套——幼儿园、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
这个改革的驱动力是双重的。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大潮滚滚向前,挡都挡不住。住宅小区以市场化的方式自治,因其公共管理的民主性、效率性较高而具有先进性并迅速在深圳推广。另一方面,政府在稳定方面有多重考虑,包括为住宅小区科学配套公共设施,使居民生活拥有较好的便利性和一定的保障性,能够安居乐业,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文。1994年6月,在总结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深圳市人大颁布了全国物业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随后,深圳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了20余部操作性强的配套细则和规章制度。这些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构筑了深圳物业管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使物业管理能够按照较为完善的市场规则去运行、完善、提高。再者,加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居机构对住宅小区自治的监管,如1994年颁布的条例其基本思想是强调自治,但坚持必要的行政监管,如强调住宅局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业主公约由住宅局制定统一规范的文本,住宅局可会同开发商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等。
在双重驱动下,改革必然是渐进过程,并呈现出国家——社会二元互动共荣的结果:一方面,民主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例如,2008年深圳福田区景州大厦业主委员会拟自主招标新物业管理公司替代原物业管理公司,福田区住建局认为其违反了相关法规中关于必须到政府部门备案的规定而以一纸红头文件撤销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但业主当天即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方式恢复该主任的职务。仅仅从这个案例看,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政府不恰当监管。但从较长时间观察,该个案推动了政府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国家的法治能力不断加强。现在,每个街道办都配备了律师,在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问题上,首先咨询律师。可见,深圳社区自治的形成和发展不同于西方,是在民主推进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双重驱动中不断完善的。
(二)第二阶段:2000年以来
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在全国推行社区制。深圳2000年开始试点,2005年在全市开展了大规模的社区制改革。
一方面,改革以推进社区民主为鲜明的旗帜。时任深圳市民政局局长的刘润华称这次社区体制改革是“社区民主的跨越式发展”。媒体以社区民主为主题积极宣传这次改革。这次改革的方案是“两个转移”,一是将居委会的全班人马转移至新成立的街道办的派出机构——社区工作站(其编制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的临时编制),二是居委会原承担的所有政府职能全部转移至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只承担自治工作,并且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这个方案的意义在于,一是居委会彻底干净地“脱离”了政府,不再承担政府行政工作,彻底解决了广受诟病的居委会是准政府、是政府的“腿”的问题;二是居委会直选,社区居民有了选举权。学界与业界多认为选举权是民主的基本内涵,社区居民有了选举权是民主大事件,因此这次改革被称为深圳社区民主的第二次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为了稳定,2005年社区直选只在盐田区全面铺开。深圳的其他地方依然采取社区工作站成员兼任居委会成员,或采取部分居委会成员直选部分兼任的混合方式。三年一选,到2011年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全市居委会的直选比例超过99%。由于居委会没有决策权,也基本没有监督权,选出来的居委会成员干不了多大事,起不了多大作用,被边缘化了。几年后深圳有人大代表提案,抨击居委会被边缘化和社区工作站实际成为社区的主体组织,提议社区的主体组织应该是居委会。事实正如这位人大代表所说,真正在社区起巨大作用的是社区工作站:2005年,盐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下放了十多类100多项事务给社区工作站。其他区陆陆续续也如此。对于政府而言,自治要推进,但社区必须管好,必须和谐安定,不能出事。如此,社区工作站成为社区主体组织是必然的。在自治文化不发达的情况下骤然依靠居委会自治来管理、服务社区(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不切实际的。管理、服务的重担依然压在政府身上。在社区管理体制的设计上,2002年盐田区实验了“一会两站”制度。这个制度将社区行政、服务、自治功能分由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三个组织分别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的关系上,采取了西方学理式制度安排:居委会类似权力机构,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对居委会负责(此前居委会既是议事机构,又是执行机构)。很显然,这个制度设计符合“学理”,却不符合实际。在2005年全市推行社区制改革中,盐田区将“一会两站”制度修改为“会站分离”制度。与深圳其他区实行的“居站分设”体制如出一辙。两者都是将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分开设置,平行关系。这种超越“学理”的变通,正是双重驱动的结果。2005年后,深圳社区管理体制有一些调整,但基本没有离开“居站分设”体制。
二、深圳社区体制改革最终形成了国家——社会互动共荣局面
深圳社区体制改革在双重驱动中,国家——社会呈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本文称之为国家——社会二元互动共荣,这种共荣发展内生于双重驱动。
(一)深圳社区民主的第三次跨越式发展
深圳社区的“居站分设”体制,实际上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强国家”型体制。这个体制短期内保证了政权的稳定运转,但从长期看,民主自治是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和活力追求,必须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因此有人批评社区工作站对社区事务大包大揽,导致社区行政化严重,背离社区自治价值取向,背离效率原则。社区居委会边缘化也广受诟病。
为了解决社区行政化和管理层级增多问题,深圳凭借经济发达、财政富裕、比邻香港的优势,走了一条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的社区事务的路子。如果说住宅小区制是深圳社区民主的第一次跨越式发展,社区居委会全员直选是社区民主的第二次跨越式发展,那么,社会组织轰轰烈烈发展就是深圳社区民主的第三次跨越式发展。
2007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七个配套文件(简称“1+7”文件),是全国第一个围绕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的机制和制度保障出台的综合性地方文件。政府通过招标、竞标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工。从实践看,社工几乎遍及深圳每个社区,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最初政府主要是购买社工,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更多采取了购买项目的形式,社工则成为各社会组织的“技术人才”。
2011年深圳出台《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要求三年内在全市各社区建社区服务中心(2017年改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目前全市642个社区建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668家,专业社会工作覆盖了社区各类群体,社工服务遍及妇女儿童、老年人、青少年、教育、残障、医务、司法、禁毒、企业、少数民族与军队等14个专业领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运作,采取政府提供4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将社区助老服务、助残服务、妇女儿童及家庭服务、青少年服务、优抚对象服务、特定人群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等七大类约40小类服务项目打包并以招标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进驻场地并按质按量完成政府所购买的服务项目。
2012年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花果山社区试行取消社区工作站,将社区工作站的任务全部打包给入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之前街道办尝试将社区发现消防隐患的任务打包卖给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效果良好。于是,除了党务工作外,其余任务都打包卖给社会组织,效果良好。现在蛇口街道办的所有社区(8个社区)全部采取这种体制。虽然蛇口街道办模式难以在全市推广,但一些街道受到启发,将社区工作站的大多数任务打包卖给条件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如福田区侨香村社区,以侨香村住宅小区为主要管辖范围,约3000户人,是公务员小区。
表面上深圳建立了“强国家”型社区管理体制,但此“强”乃因民主未有很好发展。在深圳社会组织轰轰烈烈发展,有能力承接大量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时,深圳已开始试行撤销社区工作站。“强国家”型正在向“强民主+强监管”型发展。
(二)从稳定压倒一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提出“治理”,也第一次把“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我们认为稳定压倒一切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现代化要求。
在深圳,与社区民主跨越式发展相生相伴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民主的推进是难以想象、难以货真价实的。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网格化的发展。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在深圳举办,龙岗区是主会场一。为了完成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不能出任何事故的要求,龙岗区委区政府率先在全区推行网格化管理。之前网格化管理已经在各区试点,如南山桃源街道已试行并获政府创新奖。龙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自称网格化管理“是被逼出来的”,即被大运会的安全要求倒逼。继龙岗区之后,全市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使得基层政府能够很好地回应社区居民的需求。福田区彩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过去不希望居民提意见、提要求,因为难解决,现在热切希望居民提意见、提要求。一是通过网格化能够很快解决问题,二是这些问题正是工作站需要花时间花精力去发现的,是工作站的工作职责,这恰恰需要居民合作。在总结福田区彩虹社区“居民议事会”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深圳市推广居民议事会制度。该制度由居民代表组成议事会,代表居民对社区发展、社区需要、社区维修等事宜提出意见,供政府参考。这一定程度落实了社区居民的决策权。同时,各区开始探索赋予居委会监督权。如罗湖区开始实行双向监督制度。2015年,罗湖区选取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和区残联4个职能部门和清水河街道及其所辖清水河、梅园2个社区,依托社区居民议事会探索“双向考核”机制。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综合考核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职责履行、党(政)务公开等工作。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通过社区居民议事会,对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开展工作情况、资源保障情况进行评议。通过“双向考核”不但推动了居民自治,而且促使区政府有关公共服务部门依法支持社区居民自治,实现政府与居民良性互动。在政府无法较好回应居民需求的过去,是不可能真正赋予社区居民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藉此可见,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正是社区民主发展的基本保障。
三、深圳社区治理体制现代化改革当前需要进行三大突破
对于社区治理体制现代化,如果一味地强调其中的民主建设方面的现代化,忽略与民主相伴相随的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就容易陷入“民主陷阱”。因此,如果我们强调社区治理体制现代化,那么,该体制所反映的国家因素和社会因素都应该现代化。社区治理体制从传统到现代,从低级到高级的不断突破不应该只是自治水平的提高,也必然是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看不到这点就要走弯路。因此,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是兼顾了国家治理能力与社区民主能力才是比较理想的状态。看清楚这一点,我们才能明白社区治理体制现代化改革的方向,就是国家——社会二元互动共荣。当前亟需三大突破。
(一)在如何实现党对轰轰烈烈发展的社会组织的领导方面必须要有突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就意味着,过去社区公共事务主要由政府(如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承担,现在越来越多公共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其实质就是提出了党对社会的领导具有紧迫性。过去我们在体制内加强党的领导有着丰富的经验,今天要在体制外加强党的领导,需要新思路,新探索。
深圳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探索是2017年7日成立的宝安区“党建+360°服务联盟”。截至2018年6月,该联盟发放了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资金,该资金至少有60%发包给社会组织。该联盟创造了党建工作人人做的壮举。把过去那种体制内做党建延伸至体制外也做党建。怎么做到党建工作人人做?具体办法还在完善,但端倪已显。一是所资助的三类项目全部是党建类。(1)党建研究类。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党建领域前沿研究。(2)党群服务类。聚焦辖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需求,有效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项目;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创新党建项目。(3)组织建设类。包括: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基层党建的项目;提升全区“党建+360°服务联盟”人员政治素质、党性修养等项目;增强非公等各类人才对党的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的项目。二是招标时要求项目中植入党建内容。如朗读艺术培训项目中植入了《我的中国心》《沁园春·雪》等红色文化;儿童专注力训练项目以“浇灌红色花朵”为主题;在长者生日会项目中用一点时间植入红歌,红色剧目;在创客课程中植入党对青少年的关怀话题等等。三是社会组织中有党员的优先中标,有党组织的更优先中标。通过党建联盟的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人人做,这毫无疑问是在体制外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突破。探索将进一步深入,也将进一步在更大范围拓展。如,该联盟开始探索党建工作“全过程”做等。
(二)在社区治理体制建构所需要的法治化方面必须要有突破
我国一些学者将法治化看作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认为治理现代化“强调了治理的路径依赖和结果取向,即治理法治化”;并认为法治化“规定了社区治理的自治逻辑和制度重构”。①李广德:《社区治理现代化转型及其路径》,《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毫无疑问,法治化是治理的民主性、平等性内涵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性指标。
治理的基本特点是平等主体之间联合起来共同“生产”公共品。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合是平等主体的联合,这种联合必然要求法治支撑。治理的基本过程是放权于民。各种权利之间的调整,公权与私权之间的调整,对法律有内生的要求。
深圳社区体制建构坚持法治化方向。1990年代就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治理结构的方式,建构住宅小区制。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居站分设”的社区改革时,颁布了社区工作站管理办法,社区建设条例等。花果山社区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工作站工作时,社会组织与街道签署了一系列的法律合同。不仅如此,深圳在社区工作站站长兼任居委会主任方面,要求依法兼任,即社区工作站站长要被选上居委会主任才能兼任。2008年南山区委区政府为了解决一系列涉及物业产权的纠纷(他们引发一系列上访),开展了携手共建和谐社区“十百千万行动”,号召党员、公职人员在居住地社区依法发挥先进性作用。即号召党员、公职人员依法竞选楼栋长、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十”就是树立推广十类社区组织典型,“百”就是号召上百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竞选业委会、居委会委员、主任,“千”就是号召上千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竞选楼栋长,“万”就是新发展万名社区义工。2008年新选出的647名居委会委员中,党员、公职人员有434人,占总数68 %。全区227个业委会中,有725名党员、公职人员在本社区业委会当选任职,比例由2006年的22%增加到44%。
当前,全国范围内社区法治明显滞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2009年废止,至今缺位。
随着社会组织轰轰烈烈的发展,以及深圳民主意识不断的深入人心,社区治理体制建构所依托的各项法律必须不断健全,这是当前深圳面临的必须要突破的改革。
(三)在民主化方面依然要不断突破
民主的发展,没有一股子闯劲,是难以实现的。如上所述,深圳社区民主的三次跨越式发展,都是敢闯的结果。下一步的突破依然需要敢闯。
一般意义上,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目前公认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他区分了社区与社会。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社会是由异质人口组成的,由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缺乏感情的社会团体。他对城市中的人际关系陌生绝望等问题进行反思,期望把社会建设成为社区,即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在拉丁文中,共同体是指心灵的温暖家园。
如何把冷冰冰的“社会”建设为“社区”——温暖家园,一直是世界难题。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基于其自治的文化根基,将自治作为达至温暖家园的路径依赖。西方模式的社区自治以美国模式为经典。美国城市自治有几个很重要的特点:(1)其自治具有深远的文化根基。很多研究者将美国自治的文化根基追溯至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2)自治的程度很高。时至今日,在美国,一定地域中的1000多人自愿向州政府提出申请,即可成立城市。城市公民有权决定城市政府的形式。城市有权收取普通税和特殊税。城市有权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和公共管理。①董礼洁:《美国城市的法律地位——狄龙规则的过去与现在》,《行政法学研究》 2008 年第 1 期。(3)法治化程度高。城市是法人组织。城市间、城市与公民、城市与州政府等关系由法律调节。美国的城市自治,带来了城市之间的竞争,激发了城市活力,但并不能直接带来“温暖家园”。
西方关于“社区就是自治的同义语”一直作为主流话语权,深刻影响着学界关于社区体制的研究。然而,仔细分析起来,社区的核心内涵是共同体,自治只是达至共同体的路径。
我国的社区建设,应该注重建设“富有人情味”的 “温暖家园”。其路径依赖不能一味模仿西方的“绝对”自治,达至温暖家园的路径依赖,应该具有中国智慧。深圳在社区民主方面有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如何实现“温暖家园”,使人们在社区生活中有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研究和实现的。中国梦在社区的实现形态是什么?社区治理民主化发展,应该能够让大多数社区居民深深感受到中国梦的感召和美好。
结论:深圳社区治理体制改革40年,实质是从传统到现代、从低级到高级的不断突破的现代化的过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深圳的经验就是敢闯。这种闯,并不是一味的西方化。而是内生于双重驱动的国家——社会互动共荣。本文的这个发现和概括,是对我国学界关于社区治理应该实现国家主导和社区自治的统一观点的进一步追问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