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技出版中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用法
2019-01-18潘艳霞
潘艳霞
摘 要 在科技类图书的编辑工作中,数字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数字使用的规范性直接影响了图书的质量,为此,文章对比分析了新旧标准中阿拉伯数据和汉字数字的使用方法。
关键词 阿拉伯数字;汉字数字;新旧标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9)226-0165-02
出版社具有文化引领、教育宣传、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围绕服务大局提升发展水平。
在科技类图书的编辑工作中,数字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而且科技书刊数字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为保证图书的质量,就应该清楚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用法和书写。
1 新旧标准的对比
新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代替旧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 T 15835—1995),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异同点主要如下。
1.1 相同点
新旧标准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即:得体原则、局部体例统一原则。
1.2 变化
阿拉伯数字具有世界通用的优点,故原标准所列条款中,可以看出,更推荐使用阿拉伯数字,新标准修订后不再做此要求。
原标准中定义了物理量和非物理量,新标准无此要求;新标准增加了编号、概数及计量的术语。
2 数字用法的原则
自新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由于编辑对新标准不了解,致使在使用过程中有些茫然。笔者通过学习新标准和编辑实践,对数字的用法有几点体会和建议,现整理,供同行参考。
2.1 汉字数字的使用
1)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不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用的两个汉字之间不得用顿号。如:五六天(不能写作五、六天),二三米(不能写作二、三米)。
2)含“几”表示约数时,不能采用阿拉伯数字。如:十几(不能写作10几)。
3)约定俗成的固定搭配,不能采用阿拉伯数字。如:“十二五”规划,一元二次方程(不能写作1元2次方程),四边形(不能写作4边形),第二作者(不能写作第2作者),十一国庆节,东四十条。
4)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应采用汉字数字,不能采用阿拉伯数字。如:腊月初八,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2.2 阿拉伯数字的使用
1)用数字进行计量时,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不能采用汉字数字。如:-369、156.43、34%、2/5、1:200。
2)当数字与计量单位连用,特别是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不能采用汉字数字。如:1m、102m2、5L、300km/h、605g、27kN。
3)有些标志,为了使读者、用户或使用者更加容易辨识,一般不推荐采用汉字数字。如:电话号码(8528××××)、邮政编码(100011)、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电子邮件地址、网页地址、汽车号牌、公文编号、图书编号、刊物编号、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单位注册号、行政许可登记号、
4)已经发生的某个事件并被官方报道,采用阿拉伯数字。如:“7·23”动车事故、北京“7·21”特大暴雨。
2.3 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均可使用
1)科技图书中出现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与“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约数的词连用,在使用上没有特殊规定,两种均可使用,但全书应保持统一。如:10多台(也可写作十多台)、200多人(也可写作二百多人)。
2)科技图书中表达编号时,从简洁性和辨识性两方面来说,两种形式均可使用,但全书应保持统一。如:17号楼(也可写作十七号楼)、第3年(也可写作第三年)、早上8点30分(也可写作早上八点三十分)。
2.4 同类别同形式原则
如果两数字表达功能类别相同(如:2012年11月25日不能写成2012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或两个数字在上下层级一样,不能交叉使用。
2.5 数字的书写与使用
1)使用两个阿拉伯数字表示某一范围时,两数字间用“~”或“—”连接,前后两个数字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字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以省略,否则,不应省略。如:3°~9°(不能写作3~9°)、3~9℃(不能写作3°~9℃)、3%~9%[不能写作3~9%,但可以写作(3~9)%]、3×105~9×105 [不能写作3~9×105,但可以写作(3~9)×105]、15.0mm±0.3mm[不能写作15.0±0.3mm,但可以写作(15.0±0.3)mm]、尺寸为3m×4m×5m[不能写作3×4×5m,也不可以写作(3×4×5)m3]、 3万~9万元(不能写作3~9万元)。
2)年月日、時分秒的书写应按照口语中的顺序书写。年月日间可按照《数据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2005)中扩展格式,用“-”代替,但年月日不完整时不能代替;年份不能简写为两位;时分秒间按照《数据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2005)中扩展格式,用冒号“:”代替。如:2012年11月25日(也可写作2012-11-25)、11月25日(不能写作11-25)、2012年11月(不能写作2012-11)、2013年(不能写作13年,也不能写作一三年)、13时30分(可写作13:30)。
3)一个阿拉伯数字应避免断开移行;阿拉伯数字竖拍时,按顺时针方向旋转90°。
4)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连用时,“万”“亿”可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但数字汉字“百”“千”不能与阿拉伯数字连用。如:五千元(可写作5 000元,也可写作0.5万元,但不能写作5千元)。
3 总结
对比新旧规范,可以发现,新旧规范具有以下相同点。
1)习惯性原则。无论是数字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有些词、词组、成语、惯用词等,已经广泛使用并稳定下来,人们都以习惯,则不宜轻易改动。
2)局部体例一致原则。数字在任何一本书中都不是孤立的,都是前后牵连,有层次且互为一体的,所以,在使用数字时,应注意全书体例统一。
3)灵活性。在不违背科学性、灵活性的基础上,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两种形式,只要使用得体,均可使用。
新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严谨性。旧规范第3章定义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使用的是一般量词”。那么,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米”“千克”“小时”等也应是非物理量,这与定义物理量的定义相矛盾。原标准中定义了物理量和非物理量,新标准无此要求;新标准增加了编号、概数及计量的术语。
2)科学性。旧规范第4.2节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旧规范明显倾向于使用阿拉伯数字,但新规范4.3节规定“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也就是说,凡是出现涉及数字的地方,只要得体、科学,两种表达形式均可使用。
3)層次性。旧标准将各条评级罗列,新标准则将各条概括、总结,改为层级分类式。这种表述方式更体现了逻辑性、层次性,便于读者理解和阅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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