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背景下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
2019-01-18张生
张 生
(1.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发展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重要议题。WTO向来重视对于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考量,WTO协定不少条款在设计时也允许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但由于WTO未对发展中成员进行界定,多数规定在表述上模糊不清也不具有强制性,且发达成员常对自身义务进行规避,使得WTO下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惠而不实,实际效用很难得到实现。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频繁对“发展中成员”的界定和特殊与差别待遇提出质疑,要求WTO进行改革。发展中成员间在这个问题上也难以维持统一的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成为WTO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首先回顾了WTO框架下有关发展中成员待遇的规则发展以及具体规定,接着分析目前规则存在的问题。之后重点分析了美欧日等发达成员和一些重要的发展中成员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最后就中国的应对提出建议。本文认为中国可以在坚持发展中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采取灵活的态度。考虑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实际效用有限,中国可以有选择地考虑特殊与差别待遇。同时,中国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的合作,提升发展中成员在WTO谈判中的影响力,并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寻求更加开放、便利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一、WTO框架下有关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规则发展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时,谈判各方已经围绕发展中成员待遇问题展开了讨论。如黎巴嫩建议对发展中成员之间的贸易实行优惠关税,印度也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提出了反对,但当时这些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提议并未获得采纳。(1)See Mitsuo Matsushita, Thomas Schoenbaum, Petros Mavroidis and Michael Hah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 Practice and Policy(3rd edition), OUP, 2015, p.696.到了20世纪50年代,已经有一些研究指出关贸总协定所秉承的全部成员适用同一规则的做法并不能使所有国家获益,反而导致一些发展中成员商品出口量的增长速度小于全球出口量的增长。因此发展中成员开始在与发达成员的谈判中要求非互惠的市场准入。1955年成员方对关贸总协定第18条做出修订,首次承认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形及在履行某些条约项下义务时享有一定灵活性,以保护和培育其国内产业。1966年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一章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了非互惠原则。发达成员同意给予发展中成员非互惠的关税减让,承诺在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中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但这样的承诺在不少用语上采用了“尽最大努力”或类似的软性表达。对于发展中成员而言,这与它们所追求的发展目标仍有实质上的差距。
由于其贸易关切未能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充分实现,发展中成员推动建立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以下简称贸发会议),以明确处理贸易和发展问题。1964年,贸发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时,为了平衡与发达成员的贸易逆差,发展中成员要求发达成员给予普遍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1968年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决议,确定了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但是这样的普惠制安排是发达成员自愿做出的。197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了“关于普惠制的缔约方决定”,允许发达成员在给予发展中成员原产品以关税优惠待遇期间,放弃总协定第1条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1979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了《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成员的进一步参与的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授权条款”),为发达成员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规定了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或者发展中成员之间,可以背离关贸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诸项规定,建立排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优惠安排制度。通过“授权条款”,WTO成员方可以合法地给予发展中成员关税上的优惠。“授权条款”也为发达成员实施普惠制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1994年WTO成立后,在关贸总协定原有规定的基础上,WTO明确了对于发展中成员的考虑。WTO协定序言明确规定成员方要做出积极努力,保证发展中成员能够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乌拉圭回合谈判进一步扩大了发展中成员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它所涵盖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领域。
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确认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协定的必要组成部分,授权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以说明哪些涉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款是强制性的,并考虑将不具有拘束力的条款改为强制性条款后的法律与实际效果。与此同时,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也要考虑如何帮助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更好地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2002年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同意以特别会议的形式审核特殊与差别待遇,成员方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有关条款的谈判应在特别会议下进行。2005年在中国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重申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不过同时也指出有很多实质性工作仍未完成。2013年巴厘岛WTO部长级会议确立了通过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分析的监控机制,对WTO机制下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实施进行全面审查,并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以改进有关的被审查条款的实施或通过重新谈判的方式改进条款。(2)See WTO,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rovisions”,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evel_e/dev_special_differential_provisions_e.htm, Last Visited: August 22, 2019.
根据WTO秘书处统计,截止到2018年12月,WTO协定项下涉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条款一共有155条,此外WTO的不少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也涉及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待遇。(3)See WTO,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rovisions in WTO Agreements and Decisions”, WT/COMTD/W/239, 12 October 2018.归纳起来,这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可以划分为以下六个种类(4)同②.:(1)旨在提升发展中成员的贸易机会的规定;(2)关于WTO发达成员应保障发展中成员利益的规定;(3)允许发展中成员对承诺、行为和政策工具的使用加以灵活处理的规定;(4)关于过渡时间段的规定;(5)关于技术援助的规定;(6)关于最不发达成员的规定。除此以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对发展中成员作了特殊规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在磋商、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程序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都给予了适当考虑。
从本质上看,这些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只适用于发展中成员的更优惠的规定和加强发展中成员在WTO有关问题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升它们在WTO中的地位。(5)See Mitsuo Matsushita, Thomas Schoenbaum, Petros Mavroidis and Michael Hah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 Practice and Policy(3rd edition), OUP, 2015, pp.708-709.从发展中成员的角度看,上述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可进一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要求发达成员采取积极行动给予发展中成员的出口产品一些特殊优惠以及给予发展中成员技术和财政援助;一类是允许发展中成员在履行WTO相关义务时可以做出变更,比如对国内产业提供保护以及享受更长的履行期限等。(6)参见车丕照、杜明:“WTO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法律可执行性分析”,《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第294页。
二、WTO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与实践的问题
尽管特殊与差别待遇体现于众多WTO规则中,但不少研究都表明这样的规定都没有发挥真正的效用。(7)同④, p.713.其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1 规则用语缺乏可执行力和约束力
在规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时,WTO的不少协定条款使用了“积极努力”、“尽最大程度”和“积极考虑”等表述,这类鼓励性和授权性的表述对发达成员方并没有施加明确可厘定的法律义务,导致发展中成员无法从这类条款中主张明确的法律权利。(8)同⑤,第295页。比如针对关贸总协定第37条规定的发达成员方对欠发达成员方的承诺,WTO专家组在欧共体限制智利苹果进口案中指出,专家组无法确定欧共体没有尽“最大努力”尽可能避免对智利采取保护性措施,因此不能由此推断欧共体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义务。(9)See WTO, “EEC-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Dessert Apples-Complaint by Chile”, Report of the Panel adopted on 22 June 1989, para.4.23.
对于国内法层面存在的普惠制安排,它更多体现的是发达成员单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给予以及给予哪些发展中成员由发达成员单独决定。同时享受普惠制的成员往往需要满足发达成员设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通常与贸易关联度不高。如2010年美国的普惠制方案形式上适用于所有发展中成员,但实质上则通过条件设置将信奉国际共产主义的发展中成员排除在受惠国之外。欧盟也因为越南没有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而不再将其看作受惠国。此外,享受普惠制待遇产品通常是有限的,如果来自发展中成员的进口产品与施惠国国内产品形成竞争关系,就不能再享受普惠制的待遇。(10)车丕照、杜明:“WTO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法律可执行性分析”,《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第159、296页。
有的WTO规则要求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比如《反倾销协定》第15条规定WTO成员方在考虑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应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考虑,包括反倾销税可能会给发展中成员的根本利益带来影响。但WTO争端解决的已有实践表明,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看来,这种“考虑”是十分主观的,并未要求发达成员采取实际行动或实际履行义务。(11)参见漆彤、范睿:“WTO改革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1期,第102页。
对于那些允许发展中成员对国内产业提供保护的条款,如关贸总协定1994第18条“对外经济发展和政府援助”B段授权发展中成员为保护其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用于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的储备水平可以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来维持收支平衡等,WTO对于这些条款的适用的审查也十分苛刻,使得实践中很少有发展中成员适用这些条款。
有的规定虽然允许发展中成员有更长履行期限,但这些履行期限都只有两年(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进口许可协议》)或五年(如《关税评估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且不少发展中成员发现在相关市场准入谈判时,其他缔约方极不愿意允许他们适用过渡条款。(12)See Craig Van Grasstek, “The History and Futur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2013, p.130.
2.2 发展中成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WTO协定项下的“发展中成员”涵盖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目前有将近三分之二的WTO成员都是发展中成员。联合国目前将世界上47个国家认定为最不发达国家,其中有36个是WTO的成员。(13)Se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WTO,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7_e.htm, Last Visited: August 22, 2019.
对于何为发展中成员,WTO协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WTO成员可以自己宣布它们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但其他成员可以对其利用适用于发展中成员的条款提出质疑。(14)See“Who Are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WTO?”WTO,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evel_e/d1who_e.htm, Last Visited: August 22, 2019.如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就通过韩国牛肉案上诉机构报告进行的讨论中,欧盟代表团曾指出它不认同韩国将其自身认定为《农业协定》下的发展中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谈判中,美国和欧盟也认为至少出于履行该协定的目的,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不应当被看作是发展中成员。(15)See Mitsuo Matsushita, Thomas Schoenbaum, Petros Mavroidis and Michael Hah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 Practice and Policy(3rd edition), OUP, 2015, p.709.
不少国家考虑到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主张发展中成员的名单不应当是静止的,而应根据各成员的发展程度有所更新。(16)Mitsuo Matsushita, Thomas Schoenbaum, Petros Mavroidis and Michael Hah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 Practice and Policy(3rd edition), OUP, 2015, p.704。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的相关讨论表明该协定谈判时,有关发展中成员身份“自我认定”的一般原则本身并未受到质疑。“授权条款”第7条也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贸易形势的不断改善,发展中成员进行谈判减让或者采取对谈判双方都有利的行动的能力会有所提升,发达成员期望它们更充分地加入到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体制之中。该条也被视作发展中成员的“毕业条款”。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各国的普惠制安排中。不过发达成员对于发展中成员地位的认定具有任意性,多数时候还带有人权等政治性因素的考虑。发达成员不仅可以任意判断发展中成员已经达到了某种发展水平而取消其优惠待遇,而且当发展中成员的个别产业取得较强竞争力时,也会逐步取消相关优惠措施。(17)参见漆彤、范睿:“WTO改革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1期,第103页。如欧盟2014年最新的普惠制安排将受惠国从原来的177个国家大幅缩减到90个,并规定按照世界银行分类标准属于高收入和中等收入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根廷、巴西等20个国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18)See European Commission, “Revised EU Trade Scheme to Help Developing Countries Applies on 1 January 2014”, Dec.19, 2013,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1187_en.htm.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及相关安排的效果不断减弱
目前发达成员对于发展中成员的承诺,不管是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还是普惠制安排,不少都涉及关税减让。但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各成员普遍承诺削减和约束其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各成员甚至承诺不再征收关税。与此同时,发达成员也在与发展中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做出了更加优惠的安排。这些安排使得一般的普惠制承诺的效果被不断侵蚀。以欧盟为例,它的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伙伴协定网络已经覆盖全球多数国家。与贸易协定中的优惠待遇承诺相比,普惠制的相关承诺反而处于欧盟优惠待遇承诺“金字塔”的底端。从实际效果上看,欧盟普惠制受惠国的待遇也仅比欧盟给予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发达国家的待遇稍好一点。(19)See Constantine Michalopoulos, “The Role of Special Differential Treatment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GATT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ro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2388, 2000,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bitstream/handle/10986/19819/multi_page.pdf?sequence=1&isAllowed=y,此外,如前所述,即使发达成员做出了针对发展中成员的承诺,软法化的表述也使得很难对这些承诺进行监督执行。
另一方面,发达成员在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时,多是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而没有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真正需求。这使得不同的机构或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缺乏统一的协调。而某些领域过多的技术援助也削弱了发展中成员进行改革的欲望。(20)同①,第103页。
三、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上的态度
3.1 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的相关文件
自2017年底以来,美欧等方在多个文件中都谈到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问题。归纳起来,这些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WTO协定缺少界定发展中成员的标准。美国质疑目前的发展中成员身份的自我指定安排的合理性。2017年1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莱特西泽在WTO部长级会议上要求澄清WTO框架下的发展问题,美国不能容忍所有新规则仅适用于少数成员,而大部分成员却可以通过自我认定为发展中成员地位而加以逃避。在美国看来,世界上最富有的6个国家中有5个都自称为发展中成员,这是不太合理的。(21)See “Opening Plenary Statement of USTR Robert Lighthizer at the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USTR, Dec.11, 2017,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7/december/opening-plenary-statement-ustr.2019年1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一个无差别的世界贸易组织——自我指定的发展中地位导致的体制边缘化》的文件,指出发展中成员的自我指定导致WTO的停滞不前,其负面影响在非农市场准入谈判、农业谈判以及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特别会议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审议等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美国认为所有WTO规则均适用于少数发达成员,但是只有部分规则适用于“自我指定”的发展中成员,这种现状导致每一个WTO谈判都是为少数成员制定更高的标准,而大多数成员都允许享受灵活性和例外。2019年2月,美国国会的一份名为《世界贸易组织:回顾与未来方向》的文件将发展中成员的待遇看作是WTO未来发展面临的一个机制性问题。文件同样提到了发展中成员身份的“自我指定”已经损害了WTO的谈判功能,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也会影响到WTO正在进行的谈判。为解决这一状况,美国建议采取以下对策:鼓励WTO成员从发展中成员身份毕业,为界定发展中成员身份设定可量化的指标,在将来的协定中在需求驱动和差别化的基础上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以及要求新的协定最终将统一实施。(22)See Cathleen D.Cimino-Isaacs, Rachel F.fefer and Ian F.Fergusson,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verview and Future Direction”, U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Feb.15, 2019, p.46, https://fas.org/sgp/crs/row/R45417.pdf.2019年7月,美国还发布了《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成员地位备忘录》,指出WTO迫切需要改革,否则就无法满足当前全球经济带来的挑战,也无法满足劳工和企业的需求。如果一些发达经济体不能完全承担WTO成员的全部义务,那么WTO就无望在解决这一挑战方面取得进展。同时,为了确保这些发达经济体履行承诺,美国将投入所有必要资源来改变WTO体制下关于发展中成员的认定。(23)See “Memorandum on Reforming Developing-Country Statu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White House, Jul.26, 2019,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memorandum-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world-trade-organization/.
第二,要求对发展中成员进行细类划分。实际上,在多哈回合谈判期间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声音。(24)参见珍妮:“分类背后的利益之手: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分类研究”,《WTO经济导刊》,2015年第7期,第61页。美欧都认为现有的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二分法”已经过于简单和过时,不能反映现状。2018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18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17年度报告》指出,根据现有规定,中国、巴西和印度等相对发达的发展中成员在适用WTO规则时可以获得与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和南亚地区等落后国家同样的灵活性,这使得高收入或中高收入的国家可以获得与中低收入国家同样的灵活性,从而影响了WTO既定义务和发展新规则之间的平衡。(25)See “2018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17 Annual Report”, USTR, March 2018,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ports/2018/AR/2018%20Annual%20Report%20FINAL.PDF.2018年9月,欧盟委员会公开了《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的系列概念文件。在关于WTO立法的概念文件中,欧盟认为目前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区分方法没有考虑成员间的差别,已经不能反映某些发展中成员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发展中成员集团中也包括了一些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国家,它们与其他发展中成员有着显著的经济差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已经超过了发达成员。因此欧盟主张应积极鼓励发展中成员以统一方式或以具体协议的方式“毕业”并选择不再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26)See “WTO Modernisation: Future EU Proposals on Rulemaking”, European Commission, September, 2019,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8/september/tradoc_157331.pdf.2019年2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总理事会决议草案。该草案建议总理事会做出决定,对于正在进行的和未来的谈判,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WTO成员不得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属于经合组织(OECD)成员或正在加入经合组织的成员、属于二十国集团的成员、世界银行所述高收入国家或在全球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占比不低于0.5%的成员。同时对于可以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WTO成员,经谈判,在特定部门可以不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27)See WTO, “Draft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the Negotiating Function of the WTO”, WT/GC/W/764,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language=E&CatalogueIdList=251580&CurrentCatalogueIdIndex=0&FullTextHash=371857150&HasEnglishRecord=True&HasFrench Record=False&HasSpanish.
第三,对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设置较高的门槛。欧盟和加拿大都认为尽管特殊与差别待遇赋予发展中成员在履行WTO协定义务方面一定的灵活性,但是WTO协定的义务最终应统一适用于所有成员方。为此,欧盟认为应鼓励成员提供他们预期能够全面履行WTO协定所有义务的详细路线图。此点可以作为一成员贸易政策审议进程的组成部分。对于现有协定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如一成员请求获得额外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应进行个案分析,并详细考虑以下因素:明确所涉规则正在影响发展目标;关于规则影响和放宽规则的预期收益的经济分析;关于请求获得的灵活性对其他WTO成员影响的分析;以及明确请求获得的灵活性的时限和适用范围。根据分析结果,可使用不同方式考虑给予额外灵活性。同时对于WTO将来协定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欧盟虽然承认需要给予最不发达成员特别灵活的待遇,但是其他成员可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灵活性应从开放式的整体豁免方式转向一种需求驱动且有证据支持的方式,以保证特殊与差别待遇尽可能具有针对性。(28)See “WTO Modernisation: Future EU Proposals on Rulemaking”, European Commission, September, 2019,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8/september/tradoc_157331.pdf.2018年9月,加拿大向WTO提交了《强化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现代化》的文件。文件在认可部分成员需要特殊安排以实现发展目标的同时,认为WTO协定应明确并非所有成员都需要或都应从同等水平的特殊安排中获利。WTO制度的长期目标是所有成员一致地、充分地履行所有义务。加拿大进而主张通过区分义务类型、国别和过渡期的长短,对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划分,以证据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不同类型。(29)See WTO, “Strengthening and Modernizing the WTO: Discussion Paper: Communication from Canada”, Sep.21, 2018,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language=E&CatalogueIdList=248327&CurrentCatalogueId Index=0&FullTextHash=371857150&HasEnglishRecord=True&Has FrenchRecord=True&HasSpanishRecord=True.
第四,通过相关贸易政策迫使WTO进行改革。这一方面美国表现尤为突出。在《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成员地位备忘录》中,美国为了推动WTO的改革,授权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法律使用一切手段,防止那些自我认定为发展中成员、但没有适当的经济指标佐证的成员利用WTO规则和谈判中的灵活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可与其他成员展开合作。美国还要求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备忘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总统汇报其进展。如果在备忘录发布之日起90日内没有取得实质进展,对于那些美国认为不应当自我认定为发展中成员且从WTO规则和谈判中不恰当地寻求灵活性和利益的成员,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在咨询贸易政策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和考虑国家经济指标等因素后,不承认这些国家的发展中成员地位,也不支持此类国家获得经合组织成员资格。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将在其网站和联邦公报上公布以上成员的名单。(30)See Presidential Memoranda, “Memorandum on Reforming Developing-Country Statu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hite House, Jul.26, 2019,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memorandum-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world-trade-organization/.
除通过文件表明自身立场外,欧美和加拿大也在积极拉拢其他国家。如2018年9月,美日欧三方会议发布联合声明,认为过于宽泛的发展界定,加上自我指定的发展现状,抑制了WTO谈判新的贸易扩大协议的能力,也破坏其有效性。它们呼吁声称具有发展中成员地位的发达的WTO成员在WTO正在进行和未来的谈判中做出完全承诺。(31)See “Joint Statement of the Trilateral Meeting of the Trade Minist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USTR, Jan.9, 2019,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9/january/joint-statement-trilateral-meeting.2019年1月和5月,三方分别召开部长级会议。在会议中都重申了它们呼吁那些自称具有发展中成员身份的先进国家在正在进行和将来的WTO谈判中承担全部承诺。(32)See “Joint Statement of the Trilateral Meeting of the Trade Minis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USTR, May.23, 2019,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9/may/joint-statement-trilateral-meeting.
2018年10月,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巴西、智利、欧盟、日本、肯尼亚、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新加坡、韩国和瑞士等国家在渥太华举行了一次部长级会议,讨论WTO的改革。2019年1月,这些国家又在参加世界经济论坛时再次召开会议,与会国家同意探讨通过立法的努力来解决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发展层面的问题,并承诺在2019年各方谈判要在WTO改革方面取得重要进展。(33)See Government of Canada, “Joint Communiqué of the Ottawa Ministerial on WTO Reform Group Meeting in Davos”, Jan.24, 2019, https://international.gc.ca/world-monde/international_relations-relations_internationales/wto-omc/2019-01-24-davos.aspx?lang=eng.
3.2 普惠制安排的调整
除了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WTO在发展中成员和特殊与差别待遇方面的改革外,发达成员也在本国的普惠制安排中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中成员“毕业”的条件。虽然中国目前仍然是欧盟普惠制待遇的受益国,但自欧盟于2005年对普惠制安排做出调整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大多数产品已经从普惠制中“毕业”。(34)参见蒋小红:“欧盟普惠制立法最新发展及其影响”,《国际贸易》,2013年第3期,第60-64页。自1980年以来,我国一直是日本普惠制安排的受益国,但2018年12月日本财务省正式宣布重新调整普惠制的受益国,安排中国、墨西哥、巴西、泰国和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毕业”,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于2019年3月份宣布将印度和土耳其从普惠制受益国名单中移除,其认为印度并未保证给美国产品提供在众多领域的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同时土耳其现在已经有充分的经济发展,因此它们不应再享受优惠待遇。(35)See “United States Will Terminate GSP Designation of India and Turkey”, USTR, Mar.4, 2019,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9/march/united-states-will-terminate-gsp.
3.3 对中国的特别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WTO改革时,美国也毫不掩饰对于中国的指责。在中国进行入世谈判时,美国就已经对中国的发展中成员身份提出了质疑。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找不到有关“发展中成员”的表述。中国入世工作组指出其意识到了发展中成员所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重要性,但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以及过渡性质,该工作组认为在“发展中成员”问题上应采取一种务实的态度。(36)See WTO,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WT/ACC/CHN/49, 1 October 2001, p.8.实际上中国是否可以享受WTO农业和工业补贴有关协定下的发展中成员的待遇一直是中国入世谈判的主要问题。美国特别反对中国在这些协定下享受发展中成员的待遇。谈判的最终结果是中国同意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按1996年至1998年平均农业总值的8.5%计算(WTO设置的发展中成员比例为10%,发达成员为5%)。(37)See Jeffrey L.Gertler, “What China’s WTO Accession is All About”, World Bank, Dec.14, 2002, p.5,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ANETTRADE/Resources/Gertler.pdf.有学者认为,这表明在加入WTO时,相比较其他先前加入的发展中成员,中国做出了更多的让步。(38)See Shaun Breslin, “Reforming China’s Embedded Socialist Compromise: China and the WTO”, Global Change, Peace and Security, Vol.15, Issue 3, 2003, p.213.2018年7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中国贸易破坏性经济模式》的文件,指出中国自认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充分把握其WTO成员的身份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尽管中国在其经济的某些领域仍面对与贫困有关的挑战,但它声称自己是一个与许多其他成员相提并论的发展中成员,因此免于为全球贸易规则的逐步自由化做出贡献;考察中国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的众多指标,上述说法不可持续。这一份文件还进一步指出美国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文件中就对中国声称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质疑,而且明确拒绝中国通过自我认定的方式享受某些WTO协定下的发展中成员的待遇。(39)See WTO, “China’s Trade-Disruptive Economic Model: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WT/GC/W/745, 16 July 2018.2018年10月,美国常驻WTO大使丹尼斯·谢伊在WTO总理事会上又指出WTO必须面对中国贸易的滥用行为,并且重新考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否合适,同时重新考虑中国是否应该继续享有“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四、我国及主要发展中成员的立场
4.1 我国的立场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反对欧美等发达成员在发展中成员地位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方面的立场。早在2005年在香港举行的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就表态坚决反对对发展中成员进行分类。
针对美国多次在参加WTO总理事会会议和向WTO提交的文件中屡次质疑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我国常驻WTO大使与美国常驻大使也有数次交锋。比如针对美国于2018年7月提交的《中国贸易破坏性经济模式》文件,我国常驻WTO大使予以驳斥称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方面依然任重道远。2018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指出中方支持对WTO进行必要改革,并提出了关于WTO改革的原则与主张。其中一个原则就是WTO改革应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权利,WTO的改革应解决发展中成员在融入经济全球化方面的困难,赋予发展中成员实现其经济发展所需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基于此,我国政府认为WTO改革应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我国同时也反对有些成员借助WTO改革质疑甚至剥夺一些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40)参见:《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商务部网站,2018年12月20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k/201812/20181202818736.shtml。
针对美国于2019年提出的《一个无差别的世界贸易组织——自我指定的发展中地位导致的体制边缘化》和总理事会决定草案,中国、印度、南非和委内瑞拉联合于2019年2月向WTO提交了《惠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于促进发展和确保包容的持续相关性》的分析文件。此后,又有老挝、玻利维亚、古巴、中非共和国和巴基斯坦等6个发展中成员联署了该文件。文件认为考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竞争力、贫困水平、农业生产和就业、知识产权收入、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价值贸易份额、人均能源使用和研发能力等指标,WTO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巨大的发展差异仍持续存在。尽管自WTO成立以来,发展中成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旧的分歧没有得到实质性地弥合,在某些领域,这样的差距甚至在扩大。而两者在数字和技术领域的分歧正在变得更加明显。(41)See WTO, “The Continued Relevance of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n Favor of Developing Member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and Ensure Inclusiveness”, WT/GC/W/765/Rev.2, Mar.4, 2019.
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该文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的一个基石性的原则。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成员通过谈判和妥协确定的,而不是发达成员给予的礼物。但现有的大多数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缺乏准确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这些条款对发展中成员的实际效用远低于预期。相比较下,发达成员通过在它们感兴趣的领域寻求和获得灵活性而获得了实质性利益。WTO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有助于贸易增长,但是却未能实现贸易公平。几乎所有国际组织都经常使用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二分法来描述当今全球经济的结构。对于WTO而言,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地位反映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并纳入最终规则本身。事实证明,发展中成员的自我指定方法最适合WTO,也最符合世贸组织的目标。(42)同②。
2019年2月28日,中国等发展中成员与美国在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上围绕各自提交的文件展开了激烈辩论。对于我国联合其他国家提交的文件,我国常驻WTO大使进一步指出,目前世贸组织成员的两分法,反映了多边贸易体制内在的政治逻辑、经济逻辑、法律逻辑以及历史逻辑,特殊和差别待遇是解决发展鸿沟和能力缺失的重要政策工具,不容否定。(43)参见张向晨:“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不容否定——张向晨大使在2019年2月28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上的发言”,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网站,2019年3月1日,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xwfb/201903/20190302839142.shtml。
2019年5月13日,中国向WTO正式提交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阐述了中国对WTO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主张。文件指出WTO要尊重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同时指出发展是WTO工作的核心,WTO各项协定规定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中国认为在发展仍是当前时代重要主题的背景下,WTO应在维护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的前提下,致力于改进相关条款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减少贸易规则的发展赤字,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在2019年2月份文件的基础上,该份文件进一步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WTO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二是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和具体性,确保其有助于发展中成员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价值链;三是根据《多哈部长宣言》要求,继续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谈判;四是在未来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五是鼓励发展中成员积极承担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符的义务。(44)See WTO, “China’s Proposal on WTO Reform: Communication from China”, May.13, 2019,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language=E&CatalogueIdList=254127&CurrentCatalogueIdIndex=0&FullTextHash=371857150& HasEnglishRecord=True&HasFrenchRecord=False&HasSpanish Record=False9.
4.2 其他主要发展中成员的立场
同样的,印度也积极反对美国有关改革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提议,以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地位与特殊与差别待遇。印度支持真正解决发展问题的WTO改革,并认为在WTO可以继续谈判其他领域的新规则之前,必须保留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确定的改革贸易规则以促进发展中成员的承诺。(45)See Shri S.K.Ashok Warrier, “India’s Stance on WTO Reform”, GED, Apr.18, 2019, https://ged-project.de/allgemein-en/indias-stance-on-wto-reform/?cn-reloaded=1.2019年5月,印度邀请了包括中国、南非、巴西、印尼和肯尼亚等20多个国家的贸易部长召开了非正式的小型部长级会议,以推动各方就改革多边贸易体制和解决WTO的机制问题形成共识,最主要的是确保发展仍为WTO的基础。会议的主题重点就是如何维护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资格。会后发布的联合声明指出,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对于发展中成员融入全球贸易至关重要。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发展中成员的权利,必须在当前和未来的WTO协定中得到保护和加强。(46)See India 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 “Outcome of the WTO Ministerial Meeting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Working Collectively to Strengthening the WTO to Promote Development and Inclusivity”, May.14, 2019, http://pib.nic.in/newsite/PrintRelease.aspx?relid=190000.
尽管中国和印度等主要发展中成员支持WTO以发展为目的的改革,但WTO发展中成员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并不像发达成员那样保持一致,或者至少在态度上不能保持一致。以新加坡为例,它已经加入加拿大等国的阵营,一起讨论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针对美国政府在《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成员地位备忘录》中的“点名批评”,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长随即表态新加坡并未在贸易协定谈判中利用针对发展中成员的特别条款。他进一步援引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的信件指出,美国并不介意新加坡保留其发展中成员的身份,前提条件是新加坡不会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47)See Michelle Jamrisko, “Singapore Says US Understands Its Position on WTO Privileges”, Bloomberg, Aug.1, 2019,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9-08-01/singapore-confident-on-outlook-no-recession-seen-yet-chan-says.
此外,部分拉美发展中成员在参与2019年2月份WTO总理事会讨论时,没有明确反对美国的提议,而是以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指出发展不存在单一的衡量标准,也不存在衡量WTO发展中成员多样性的标准。它们支持以规则为基础、以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系,在WTO的框架下解决问题。它们认为各成员方需要反思“发展中成员”的定义,特别是发展议题与特殊与差别待遇之间的具体联系,并主张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要开展包容性的、开放和务实的讨论。(48)参见卢先堃:“巴西宣布放弃发展中国家待遇将冲击发展中大国合作”,《全球化智库》公众号,2019年3月20日。
有的成员方已经开始考虑放弃特殊与差别待遇。如2018年9月,中国台北在其贸易政策审议中声明将放弃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以向其他成员方展示其支持贸易自由化和更高程度的市场开放的意图。其实中国台北早在2002年加入时就已经承诺将按发达成员身份参与今后WTO谈判。不难看出中国台北此举有着明显联合美国对抗中国大陆的政治野心,它也希望借助此举能够进一步帮助其加入《全面和进步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关系协定》(CPTPP)。(49)See Kensaku Ihara, “Taiwan Quits Developing Economy Status in WTO with Eye on China”, NIKKEI, Oct.17, 2017, https://asia.nikkei.com/Politics/Taiwan-quits-developing-economy-status-in-WTO-with-eye-on-China.2019年3月,巴西为了能够争取美国支持其加入经合组织,表示在WTO谈判中放弃特殊与差别待遇。(50)See “Joint Statement from President Donald J.Trump and President Jair Bolsonaro”, White House, Mar.19, 2019,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joint-statement-president-donald-j-trump-president-jair-bolsonaro/.自2017年以来,巴西一直在争取加入经合组织。巴西外交部解释称这样的声明不影响政府之前通过谈判达成的既有协定中的灵活性,这些灵活性反映了不同成员集团间的发展水平差异。巴西政府也认为WTO体制下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多样性以及部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涉及过渡期限的规定表明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动态的和不断发展的。(51)See Brazilia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and the WTO”, Apr.1, 2019, http://www.itamaraty.gov.br/en/press-releases/20270-special-and-differential-treatment-and-the-wto.2019年10月,韩国政府也表示其要放弃在WTO体制下享受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五、中国的应对方案建议
关贸总协定最早产生时只有23个成员,但这些成员的发展水平是均势的。由于在规则设计之初并没有考虑成员之间的差别性,导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下,关贸总协定对所有成员方都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52)参见柯静:“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挑战、进展与前景展望”,《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2期,第25-37页。即使随后有不少发展中成员加入,相关的规则谈判仍然是由一些主要的发达成员推动。这样的状况在现在也未有根本的转变。在2001年卡塔尔多哈回合谈判前后,发展中成员被发达成员欺负,并被胁迫默许大多数成员都非常不同意的“协议”。部长级会议最后也以发展中成员的屈服而结束。(53)See Fatoumata Jawara and Aileen Kwa, Behind the Scenes at the WTO: The Real Worl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egotiations (Updated Edition), Zed Books, 2004, p.xv.不难看出,目前美国等发达成员在质疑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时仍然坚持这样的策略。美国一方面通过拉拢日本和欧盟,试图先与它们在“发展中成员”和特殊与差别待遇方面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美国又通过各个突破的方式,分化WTO发展中成员,使其无法在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有鉴于此,在处理特殊与差别待遇方面,本文认为我国政府可以在坚持其关于WTO改革的立场与建议文件的基础上,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可动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和科技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也不容忽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重申了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指出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总量衡量一成员是否为发展中成员。(54)参见:《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商务部网站,2018年12月20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k/201812/20181202818736.shtml。目前所有国际组织也没有将我国列入发达国家之列。(55)参见张久琴:“对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再认识”,《国际经济合作》,2018年第11期,第11-15页。同时,也要坚持WTO体制下发展中成员身份“自我指定”的立场。美国所主张的对发展中成员的分类看似合理,但是正如美国智库机构彼特森国际经济研究所所指出的,美国的标准存在缺陷,如果按照美国设定的发展中成员的衡量标准,现有发展中成员中至少有30多个成员会被排除,包括中国、印度、南非、和土耳其等成员都不能再被看作是发展中成员。这里也包含越南和印尼等一些明显的发展中成员。(56)See Anabel González, “Bridging the Divide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WTO Negotiations”,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Mar.12, 2019, https://piie.com/blogs/trade-investment-policy-watch/bridging-divide-between-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wto.同时,考虑到目前各个国际组织的衡量指标难以统一,而且WTO成员方之间也不太可能在分类标准上达成一致,(57)See Patrick Low, Hamid Mamdouh and Evan Rogerson, “Balanc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WTO—A Shared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 Offices of Sweden, 2018, https://www.swedenabroad.se/globalassets/ambassader/fn-geneve/documents/balancing-rights-and-obligations-in-the-wto.pdf.坚持现有的“自我指定”的标准是合理的。
第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上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根据有关统计,发展中成员的出口已经占到了世界总出口额的一半。最大的15个经济体的出口额占到了整个发展中成员出口的四分之三。虽然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WTO现有规则下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缺乏约束力,不少研究都表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实际效果有限。(58)See Mitsuo Matsushita, Thomas Schoenbaum, Petros Mavroidis and Michael Hah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 Practice and Policy(3rd edition), OUP, 2015, p.713.而考察我国在WTO体制下的义务,不难发现我国一直积极承担与自身发展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实际上并未享受多少发展中成员待遇,甚至在某些方面承担的义务比发达成员还要重。(59)参见刘敬东:“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国际经济评论》,2019年第1期,第50页。因此我国应在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同时,在具体的协定谈判中采取灵活的方式,根据自身能力与义务决定是否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发达成员对我国的抵触,另一方面也可以团结其他发展中成员。实际上这样的立场在我国入世谈判时已经有所体现。(60)参见赵维田:“协调共同与特殊利益——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国际贸易》,2002年第11期,第8-11页。在最近的一些具体的谈判,如《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中,我国也采取这样的策略。《贸易便利化协定》允许成员方自己决定履行协定承诺的方式,包括中国和巴西在内的30个发展中成员决定立即履行75%的协定承诺。该灵活性赋予我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方面的自主权,也符合《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中提及的不允许任何成员剥夺我国理应享受的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主张。(61)参见:《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商务部网站,2018年12月20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k/201812/20181202818736.shtml。
第三,加强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的合作。现有的贸易规则仍然是以西方国家为核心构建的。WTO规则形成的过程也更多体现了发达成员的主导地位。发展中成员由于缺乏相应谈判能力,一直处于被动局面。(62)参见张向晨、徐清军、王金永:“WTO改革应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能力缺失问题”,《国际经济评论》,2019年第1期,第9-33页。不过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增速缓慢,在发达成员影响力减弱的同时,发展中成员和新兴经济体对于全球经济的贡献不断提升,这也推动了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的转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积极发挥对全球经济治理的贡献。我国应支持其他的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并积极支持发展中成员通过参与WTO谈判的方式主张自己权益。研究表明,特殊与差别待遇虽然能够短期为发展中成员赢得义务豁免与过渡期,从长期看,它却会阻碍创新并影响发展中成员经济的可持续发展。(63)See Emanuel Ornelas,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CESinfo Working Paper No.5823, March, 2016.目前在“发展中国家”身份和特殊与差别待遇方面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的立场有着明显的不一致,而且短期看难以调和。即使在欧美之间,它们在WTO相关改革方面的立场也有不同。欧盟仍希望在WTO框架下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但《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成员地位备忘录》体现出美国想要以WTO改革为借口瘫痪WTO的意图。对于我国而言,应始终坚持多边贸易体制,推动WTO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64)同⑤。我国应当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致力于改进相关条款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强与发展中成员的合作时,可以注重发展中成员能力的培养,使发展中成员真正有能力直接参与相关协定谈判,积极争取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谈判也可以带来合同基础上的非歧视的自由化、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好处。
第四,积极推动双边或者区域贸易协定谈判。考虑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不少发达成员已经安排中国从它们的普惠制名单中“毕业”,在WTO多边协定谈判举步维艰之时,我国应积极推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在双边基础上为我国对外贸易寻求更加优惠的待遇。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六、结 论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全球贸易体系中最重要也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它也是攸关WTO未来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努力推动完善WTO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赋予其更强约束力的同时,我国应在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前提下,在落实相关承诺时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我国也要坚持多边为主、双边与区域合作互补的方针。多边层面维护发展中成员利益,保证WTO发展目标的实现。双边与区域层面拓展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构建良好的国际环境。